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卫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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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卫市生活垃
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06
•【字号】宁发改审发〔2017〕211号
•【施行日期】2017.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卫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的
批复
宁发改审发〔2017〕211号
中卫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中卫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工程核准的请示》(卫发改发〔2017〕251号)及有关材料均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解决中卫市垃圾处理设施不足的状况,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进一步改善中卫市生态质量,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同意建设中卫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项目单位为中卫市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中卫市沙坡头区,项目拟用地面积4.2027公顷。

三、项目主要建设1台处理能力500吨循环流化床焚烧锅炉,1台12MW凝气式汽轮机发电机组。

配套建设主厂房、烟囱、地磅房、综合水泵房、冷却塔、渗沥液处理站、综合办公楼等设施。

四、本工程概算总投资2.3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中卫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国土资预审字〔2017〕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640500201610003号)。

六、本工程各项环保工艺及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具体以环评批复为准。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中卫市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电网接入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中卫市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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