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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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性质、理念和基本构造

民法的性质、理念和基本构造
对应民法的三项基本制度:主体制度;合同 制度;物权制度。
民法性质之二:民法是权利法
“法律即为客观的权利,权利即为主观的法律”。 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在民
法总则中,主体制度实际上确认了权利的归属, 所以民事主体又称为权利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 制度实际上是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诉讼时效制 度实际上是权利行使的期限;而民法分则完全是 以权利为内容展开的,并分别形成了物权、债权、 人身权等权利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往 往将民法称为权利法。此外,私法自治要求以民 事权利为中心,按照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通过主体的自治来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这也必 然要求建立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民法体系。(这 与行政法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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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念的人性基础(一)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及其基 本价值观,都是以关于人的某种观念为出发点的。”
民法上人的观念:“人依其本质属性,有能力在给定 的各种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地和负责地决定他的存 在和关系,为自己设定目标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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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性质之一: 民法属于私法
民法为私法之体现
– 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 私人之间的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 象)
– 案例: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

论民法的性质从词源上说,性质是指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相应的,谈论民法的性质也应当是在讲,民法与他法律相区别的根本属性。

之所以民法的性质至今尚无普遍性的定论,在于民法历史悠久、体系庞大、内容纷繁而复杂。

在总结各方观点的基础上,我认为民法的性质在本质上反映为: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市民社会法、民法是市场经济法、民法是权利法。

一、民法是私法。

民法作为私法的组成部分,主要调整私法关系。

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

根据民法现阶段的理论,可以国家为公,则人民为私;以政府为公,则社会为私;以行政为公,则民法为私;以团体为公,则个体为私;大致将法律分为公与私两条主线。

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私法自治,这也是市民社会本质特征在法律上的反映。

在意思自治原则的规范下,民事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

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

所以,意思自治原则构建了民事主体和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确定了二者之间的正确关系。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一般都是以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对人的行为调整,以达规制人的行为之目的。

但当出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后,人在群体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不同了,这也就产生了法律对人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要求。

为此,我们将使命定位于确定和保护合理人性的法律,称为市民社会法。

民法调整的人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人,民法所确认的法律人格是强调当事人地位平等,故与自然人格相接近。

确认当事人地位平等并尽力让其独立意志得以充分体现是市民社会独有现象,而民法又恰是以此为己任因为主体平等正是市民社会的固有特征。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

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论民法的理念

论民法的理念

论民法的理念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论民法的理念——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内容摘要】:民法是现代法治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最具人文气息的一门法律。

而民法最核心的内容以及价值追求就体现在它的理念上。

民法的理念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息息相关,理念通过基本原则体现出来。

原则则概括了理念。

但二者在本质体现的都是正义,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私权权利而存在的。

【关键词】:民法理念基本原则私权权利【正文】民法是市民社会保护人们私权、调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而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所在。

它产生于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市民阶层对私人权利的追求,体现了市民要求私权(如财产权、人格权、荣誉权等)能得到保护的现象,同时民法的理念又反过来促进了民法的发展,而民法的发展又规范了社会秩序,从而使市民社会能够继续更好的向前迈进。

特别是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理念正发挥着其重大的作用。

民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共形成了三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

如何去看待民法的理念以及理念所要体现的精神和它对社会要产生一个怎样的结果,对于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保证人们的私人权利有着重大的影响。

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理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把人们解放,成为一个独立的、自由的、理性的人的一个重要的途径。

而民法的理念又是与它的原则密不可分的。

可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理念的概括和总结,是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而民法理念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最高价值追求①。

接下来,我们便会从民法的4个基本原则来谈谈对民法理念的认识,并简单阐述一下它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它提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这也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同时它与民法理念中身份平等所要提倡的价值是一致的。

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

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

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摘要]民法的性质集中表现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是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是法律主体的生存之本。

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然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分类。

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民法的理念有二:一是私权神圣,一是私法自治。

私权神圣包含私权本位、权利不受侵犯,且私权以人格权和所有权为核心。

私法自治以意思自治为灵魂。

[关键词]民法;私法;市民社会;私权神圣;私法自治[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26X(20XX)01-0028-07民法乃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民法者,市民社会之法则也。

汉语中“民法”一词实非古汉语固有之词,而乃西方法律文明之舶来品。

我国近现代民法一语,究其渊源,第一步可追溯到日本民法,恰如学者所言,“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第二步可追溯到法国民法,因日人是从法语droitcivil转译而来;第三步则须追溯到罗马法,盖因法语中的droitcivil乃来自于罗马法中的juscivile即市民法,其他欧陆诸国如德、瑞、意等关于此语之名称也均系由市民法转译而来[①此说为我国民法学界前辈学者之通说。

但关于日人中谁是使用“民法”之第一人,则有二说:一说为箕作麟祥,其在转译法语droitcivil时将其译作民法;一说为津田真道,其在转译荷兰语burgerlykregt时将其源于日本民法学者穗积重远之考证。

].而日人转译时从其简,省掉了一个“市”字,遂有汉字中“民法”之称谓。

是故,民法之真正根源乃罗马法,研究民法的人便无不“言必称罗马”。

一、民法的性质:市民社会的法民法的性质表现在四个方面: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其中,市民社会的法是民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通过对民法一词的语意与渊源考察我们已经得知,民法者,实乃市民法之简称也,而市民法者,当为市民社会之法也。

关于民法的讨论分析

关于民法的讨论分析

关于民法的讨论分析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涵盖了人民的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如财产权利、合同关系和家庭关系等。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民法的一些关键方面,包括其历史背景、基本原则和发展趋势等。

首先,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历史背景。

民法的概念源于古罗马法,在欧洲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在欧洲大陆多数国家,民法是原则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普通法为主。

由于历史背景的不同,使得不同国家的民法体系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其次,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具有一些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由意志原则和公平原则等。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待人民的一致性和不歧视性,确保人民在法律面前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自由意志原则强调了合同的自愿性和自由选择性,使得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公平原则则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正和合理的追求,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和权益保护。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民法也需要不断适应和更新。

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发展对于民法提出了新的需求。

例如,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跨国合同和知识产权等新兴法律关系的产生,对于民法的适用和调整提出了新的挑战。

另一方面,社会的变化也对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

例如,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法律的公正和平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使得民法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在民法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注重民法的时代性和实践性。

民法需要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实践需求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其次,要注重民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在不同的民法规则之间应该保持一定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以确保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可行性。

最后,要注重民法的公正性和保护性。

民法应该坚守公正和保护的原则,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

综上所述,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涵盖了人民的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在讨论民法时,我们应该关注其历史背景、基本原则和发展趋势等。

M-第一讲 民法的基础理论

M-第一讲 民法的基础理论

• 3. 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 (1)按照财产的状态和运动方式的不同,把财产关系区分 为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动 态的财产关系) • 理解:财产支配关系是指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 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二者关系:财产支配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 条件和结果,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支配关系的表现形式, 是取得和实现财产支配关系的重要方式
6. 立法上的法律安定性差异
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续2) (三)私法的优越性 1. 私法的优越地位(理论与实践)
2. 私法的人格与决策的自由,令私法地位 重要,其某些范围进一步扩展(行政契 约、市政建设社会化等)
3. 来自公法及权力扩张的威胁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一、民法的词源 • 用“民”和“法”两个汉字,组成成为一个 基本部门法的术语,是日本学者津田真道1866 年在介绍欧洲法律文明时把荷兰语的 “Burgerlyk Reget”译为“民法”。
第一讲 民法的基础理论
• • • • • • • • 引 言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民法学习的前提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本位、性质与理念 民法的历史发展 民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我国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效力
引言 民法学习的前提
•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 ——打通民法学习的任督二脉
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续1) (二)法律运作的需要
1.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域 2. 适用的不同法律规则
3. 不同的推定原则(民法上的权利推定——法无明 文规定时即为允许,公法上的义务推定——法无 明文规定时即为禁止 )
4. 采用何种救济方法与制裁的手段(关于和解) 5. 诉讼程序的适用,如案件的管辖与受理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5 第五章民法_(5.1.1) 5.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5  第五章民法_(5.1.1)  5.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部门。

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民法;每个企业的设立终止、生产经营都与民法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1986年,我国出台了全面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此后,又相继出台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在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建立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民事法律制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

在新时代背景下,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确立并完善民事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来我国还将制定民法典分则各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继承编和亲属编等。

到2020年左右,我国将拥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案情简介:原告陈某(女)是江苏省1995届应届高中毕业生,高考笔试成绩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

陈某在提前录取的第一志愿中填报了北京外交学院。

当年,江苏省共有170名考生报考北京外交学院,陈某笔试成绩名列第二。

第一名是吴某(男),笔试成绩为597分,口试成绩为5—。

根据招生计划,北京外交学院在江苏省拟招9名新生。

当年北京外交学院派往江苏省负责招生的李老师,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从上线考生中以1: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陈某、吴某在内的12名学生档案。

经审查,李老师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到5分为由,将吴某、陈某等4人退档。

[笔记]民法热点问题评析

[笔记]民法热点问题评析

当前民法学界的理论热点问题一、关于中国民法体系的问题(一)民法学体系应当采取“大民法”观点关于中国民法的体系问题,在理论界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存在“大民法”、“小民法”和“中民法”之争。

所谓“大民法”观点,就是认为民法应当包括总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行为法,凡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内容,都是民法的范围。

所谓“中民法”观点,就是在上述内容中,不包括亲属法(婚姻法)的内容,也不包括知识产权法的内容。

所谓“小民法”观点,就是民法体系只研究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行为法,不包括亲属法(婚姻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

在各种民法教科书中,这三种观点都有体现。

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的21世纪教材《民法》,采用的就是“小民法”观点。

全书设臵的第一编是民法总论,第二编是物权,第三编是债权总论,第四编是债权分论(合同),第五编是人身权,第六编是民事责任。

三种对民法体系的认识,反映了对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认识。

民法就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说到底,民法就是人法,就是关于人的权利的法。

因此,大民法观点才是传统的、也是真正的民法体系,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准确反映。

一部完整的民法,应当包括市民社会的全部法律规范,而不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当然,在民法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实践中,出于不同的考虑,在民法体系的设臵上不包括知识产权,是为了使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和研究自成体系;在婚姻法和继承法的问题上,主要的是为了使婚姻家庭法自成一体,便于教学并不是将其与民法体系割裂。

但是,这些都不是否认这些法律不是民法的根据,它们都是人法的内容,都是民法的内容,不能因此而将其排除在民法的范围之内。

在组织民法教学和研究中,应当注意民法的完整体系,不能将民法的体系任意分割,使民法变得支离破碎。

在民法教学中,应当特别地给学生以民法完整的概念和体系,最好组织民法的专题教学,分为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继承法、亲属法、知识产权法以及侵权行为法的单独教学,使本科的民法学科教学课时大大增加,增强本科生的民法基础。

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一)

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一)

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一)摘要]民法的性质集中表现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是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是法律主体的生存之本。

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然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分类。

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民法的理念有二:一是私权神圣,一是私法自治。

私权神圣包含私权本位、权利不受侵犯,且私权以人格权和所有权为核心。

私法自治以意思自治为灵魂。

关键词]民法;私法;市民社会;私权神圣;私法自治民法乃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民法者,市民社会之法则也。

汉语中“民法”一词实非古汉语固有之词,而乃西方法律文明之舶来品。

我国近现代民法一语,究其渊源,第一步可追溯到日本民法,恰如学者所言,“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1];第二步可追溯到法国民法,因日人是从法语droitcivil转译而来;第三步则须追溯到罗马法,盖因法语中的droitcivil乃来自于罗马法中的juscivile即市民法,其他欧陆诸国如德、瑞、意等关于此语之名称也均系由市民法转译而来①此说为我国民法学界前辈学者之通说。

但关于日人中谁是使用“民法”之第一人,则有二说:一说为箕作麟祥,其在转译法语droitcivil时将其译作民法;一说为津田真道,其在转译荷兰语burgerlykregt时将其源于日本民法学者穗积重远之考证。

]。

而日人转译时从其简,省掉了一个“市”字,遂有汉字中“民法”之称谓。

是故,民法之真正根源乃罗马法,研究民法的人便无不“言必称罗马”。

一、民法的性质:市民社会的法民法的性质表现在四个方面: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其中,市民社会的法是民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通过对民法一词的语意与渊源考察我们已经得知,民法者,实乃市民法之简称也,而市民法者,当为市民社会之法也。

★★民法学经典论述题及答案★★

★★民法学经典论述题及答案★★

民法学经典论述题及答案1、论民法的性质2、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3、论民法的自愿原则。

4、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5、论民法的公平原则6、论述如何用民事方法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7、论宣告失踪的效力8、论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9、人身权的意义如何?10、论人格权的性质11、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如何?12、论物权的优先效力13、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4、论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15、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16、试述抵押权的标的17、论债的发生原因18、试述债的履行原则19、试述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权利20、试述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21、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22、试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3、试述要约的效力24、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参考答案:1、民法是私法.对于公法私法的划分,目前的折中说将主体说和隶属说结合起来,认为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其法律地位和其他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国有企业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是民事权利,属于私权.而民法的其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范畴。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的体现。

不同社会的民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我国的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法,因此我国民事立法要体现我国的特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是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制度。

2、《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论我国民法的性质 贵大法硕研一期末考试

论我国民法的性质 贵大法硕研一期末考试

一、论我国民法的性质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的民法指《民法通则》。

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为市民社会法。

那么,为何仅将民法定为市民社会法呢?关键在于民法调整的人(行为主体)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人。

这须从法律、经济方面进一步说明。

首先,在所有法律中,唯有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将平等原则作为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原则,以体现平等、自由和博爱精神为其最终目标。

其次,民法重视当事人地位平等,迎合了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需要。

2.民法属私法。

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其一,可大致分清公与私两条主线,即以国家为公,则人民为私;以政府为公,则社会为私;以行政为公,则民事为私;以政治为公,则经济为私;以团体为公,则个体为私。

由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进而正确理解民法的精神,协调好“公”和“私”的利益。

其二,可认清公法与私法在实体法上的基本特性。

一般在私法上占主导地位的是决策自由。

即通常不需要说明理由即可自由决定,具体以契约自由和权利行使自由为支柱。

而公法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受约束的决策。

即法律对大部分决定都作出了具体详尽的明确规定,对决策自由进行严格限制。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学就是权利之学首先,就民事立法的体系而言,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而构建。

譬如,民法规定了民事权利主体和客体的范围;规定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如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及产生原因(各种法律事实);规定了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如可代理行使)及权利行使的限制,规定了权利转让、保护方式及民事责任等。

其次,从民事立法的法条性质来看,是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居多。

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即肯定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积极行为的权利)与禁止性规范或强制性规范不同,前者注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强调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精神。

民法的未来发展方向与趋势

民法的未来发展方向与趋势
隐私权保护的挑战
科技进步使得个人隐私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如网络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可 能被滥用,侵犯个人隐私权。民法需要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明确隐私权的内 容和范围,以及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科技伦理与法律责任
科技伦理对民法的影响
科技进步带来的伦理问题对民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如基因编辑、人工智能等技术 可能引发道德和伦理争议。民法需要关注科技伦理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确保科技的发展符合社会道德和伦理标准。
人工智能在民法中的应用
人工智能技术在民法领域的应用,如智能法律咨询、案件预 测、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等,提高了法律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也对民法的传统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数据保护和隐私权问题
数据保护的法律问题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使用越来越普遍,如何保护 个人数据安全和隐私权成为民法面临的重要问题。民法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保 护制度,明确数据收集、处理和使用的合法性和限制。
法律体系化要求
民法典的编纂有助于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体系化 ,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提高法律的适用 效率。
法治国家建设
民法典的编纂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 意义。
编纂过程中争议焦点
立法理念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立法理念存在争议,如应坚持 “权利本位”还是“社会本位”,是否应强调公序良俗等 原则。
强化民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需要与其他法律如刑法、行政 法等相互衔接,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中观层面: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
01
律师行业自律机制建 设
律师作为民事活动的重要参与者,需 要不断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提高 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养,为民 事活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 务。

论民法的性质与特点

论民法的性质与特点

论民法的性质与特点“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其他国家均没有将民法一词下一个具体的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将民法定义为“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那么民法有哪些具体的性质或者特点呢?首先,民法是权利法,这是民法最基本的特点。

权利作为民法术语使用,源自于日本。

权利指公民应有的权力和利益,是法律赋予人实现获得利益的一种力量。

而民法最主要的任务就是确认公民的权利,保障公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维护与调节公民之间的利益。

民法有史以来都是维护公民的权利,防止公民的利益受到公权力的侵害。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民法始终都是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为核心,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权利本位”。

如果法律不以权利为本位的话,就违背了人文主义关怀,会显得十分野蛮。

并且民法分则是以权利为内容,确立了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规定了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我们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都希望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受他人或者是公权力的侵害,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就需要找到一种方法或途径来加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时民法便发挥了她的作用。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个人财产受到他人的侵害,那么财产所有权也就受到他人的侵害,而此时,我们便可以利用民法来为我们提供司法途径。

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则更有力的阐述了民法对于权利的保护。

因为民法是权利法,而民法中的权利概念指的是私权,基于这一观点,民法的内容具有私法的性质。

私法和公法分立的观点首先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他在《学说会纂》中说道:“它门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

民法学习的心得体会范文3篇

民法学习的心得体会范文3篇

民法学习的心得体会范文3篇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民法学习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篇一:民法学习的心得体会范文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

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

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一爱好第一,留意培养对民法学习的爱好兴趣是第一动力,熟悉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某个详细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很多人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留意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

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

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以下几方面可以参考: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基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还可以通过对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来进行小组讨论或者辩论赛的形式来培养学习的兴趣;此外可以介绍一些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了解他们的求学经历、毕业院校、学术成就等方面的情况,或许发现其中有自己的校友,这样也会对民法学习兴趣的培养产生一定刺激和促进作用。

精选民事法官裁判理念和方法范例【三篇】

精选民事法官裁判理念和方法范例【三篇】

司法的功能定位不能脱离其所处时代的社会形态、文化传统以及社会的要求和期望。

当前,我国广大农村社会的存在、法治文化正在建立的阶段以及司法权在现有政治架构中的实际权力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公众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与需要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必然回应的需求,这些决定着应当将当代中国司法的功能定位于解决纠纷,并通过解决纠纷实现其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控制功能。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社会分工趋于细密,法律的专业性变得越来越强,距离普通群众也越来越远,当事人因为在经济、文化、知识、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其诉讼能力差别较大,在诉讼时也往往实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这就要求在坚持和维护程序公正、形式公平的同时,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那些真正享有权利的人通过诉讼使其权利得到法院的确认和保护,而那些违约者、侵权者则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绝不能只强调程序、形式而忽略了程序所服务的实体内容,离开了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障,民事诉讼制度就如同是一艘在河上漂流的没有目的地的航船。

为此,法官审理案件应以依法办案、实质公平、化解矛盾为目标追求,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从四个方面实现实质公平:一是把握利益诉求,正确认定事实;二是契合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三是坚持换位思考,妥当平衡利益;四是依法服务大局,服从大局要求。

法官应当通过诉讼指导、依职权调查取证、公开心证等方式,努力减少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差距,确保双方当事人富有实质意义地平等参与诉讼,避免当事人诉讼能力和技巧的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法官不仅要信仰法律,熟谙法条和技巧,还要把握国情、社情、民情和大局,善做调解和解工作;不仅要追求个案的公正,还要满足公众和社会整体对司法的需求,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盼。

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拥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完备的法律知识、精湛的庭审技巧、丰富的社会经验、严格的职业操守、高尚的人格情怀,缺少哪一项都难以胜任审判工作。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尤其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提升个体素质:(一)树立正确的职业态度法官对职业、专业应当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时时刻刻想到法院的职能是什么,当事人到法院来要得到什么,我该怎么做。

民法与法治社会

民法与法治社会

民法与法治社会在现代社会中,民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民法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个人权益,维护公平交易和契约精神。

在法治社会的构建中,民法的适用和实施是确保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一、民法的定义与发展民法是一门针对私权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学科。

它由对人、物、权利、债务等民事关系进行规范与调整,旨在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民法最早产生于古代罗马,随着社会发展,各个国家形成了不同的民法体系。

我国的现行民法典是根据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包括了婚姻家庭、继承、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二、民法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1. 维护公平正义:民法通过规定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公正地享有自己的权益。

它以契约自由原则为基础,保护和规范民事交易,防止不公平行为的发生。

2. 保护个人权益:民法保护个人权益的原则是法治社会中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个人权益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使每个公民都能够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尊重。

3. 解决争议纠纷:当发生纠纷和争议时,民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渠道,为争议各方提供公正、合法的解决途径。

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实现公正、迅速的处理,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4. 促进经济发展: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方式,而合同的有效执行与维护法律公平是密不可分的。

民法对合同的制定、履行和解释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民法与法治社会的关系在法治社会中,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它通过设立明确的法律规范,引导和保护公民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民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使社会关系更加稳定、有序,并保证公民之间的平等和自由。

同时,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对民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治社会需要民法不仅仅是一个空壳,而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和实施,真正为公民提供法律保护和维权渠道。

法治社会要求民法的实践与创新,通过修订和完善法律,确保民法的适用与实施符合社会需求和公正原则。

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及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及基本原则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基本原理及基本原则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1、民法的语源中华法系: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民法一词传自日本,具体说法不一。

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民法之发展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十八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国民法典(清末)3.近代民法模式与现代民法模式抽象的人格——具体的人格私的所有——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私法自治——受规制的竞争自己责任——社会责任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大陆法系:罗马法系,形式上的法典化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的相互渗透与合流二.民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平等主体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互不隶属,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意思自治:行动自主,不能通过命令令他人服从自己平等与独立:只具有抽象的、相对的和法律理念或形式上的意义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务。

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因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

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

人身关系的分类: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分行三.民法的构成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实质民法:成文的民法典,以及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习惯法2、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普通民法指民法典,为整个私法之普通法。

对人、地域、事项等不作限制,规范一般的民事生活关系。

特别民法:各民事单行法、商法典。

中国采民商合一主义,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四.民事法律关系模型有甲乙二人,各有其财产AB。

甲乙协商,就交换财产达成合意。

另有一人丙,对甲或乙(及其财产)实施了侵害行为。

就此形成需要由民法予以规范的三种关系:1、甲乙之间的约束关系——契约关系;2、甲乙及其各自所有物之间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3、甲乙与加害者丙之间的关系——A在财物被侵占的情形下,则要求加害人丙返还财物;B财产毁坏不能返还,或人身伤害的情形,则要求以金钱赔偿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心得作文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心得作文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心得作文5篇大家知道民法典吗?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动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根据。

下面是作者给大家带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心得,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心得(一)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编辑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为了更好地学习民法典,本报邀请了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律师,谈谈最近学习民法典的体会。

身份权入典意义重大《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确立了亲属之间的身份权,第一千零一条规定身份权的保护可以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则。

这无疑是丰富民事权益体系的重要条款,为更加全方位保护民事权益打下坚实基础。

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亲属关系而享有的民事权益。

由于现代社会进化到“从身份到契约”,身份权的客体不再是他人的人身,而是身份利益,因此身份权的演变相对复杂,兼具双层结构,是对内外两种法律关系的概括,且“内外有别”,对内常常表现为一种要求权,对外则有明显的安排权特点。

法律适用上可以做到更加精确地规范复杂社会关系;法律成效上可以更加突出伦理秩序对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

身份权明确写入民法典关系重大,代表着我国法律文明和法治水平到达空前程度,是社会治理又一重要手段。

之前,我国立法对身份关系的界定和规范一直比较薄弱。

大量身份权纠纷,例如试管婴儿生殖细胞匹配毛病、婚外情、敲诈性抚养、胚胎的使用和舍弃等案件的审判常常困难重重。

下一步,在《民法典》指引下,司法实践将到达一个新高度:一是以身份权的法律规定作为根据,依照保护人格权的规则,对侵害身份权的行动课以侵权责任,更加公平高效地保护当事人各项合法民事权益;二是深化和细化身份权双重结构,公道和谐身份权与人格权之间的权益冲突,例如如何实现生育权效益最大化,研究权益位阶,精准评判和安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让人们生活得更自由、更幸福。

民法总论(复旦)

民法总论(复旦)

民法总论(复旦)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一、简述民法的发展史:民法发展历史上的三个里程碑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缺点。

以社会历史形态来区分民法的历史类型,可考性不大。

注意名词解释:民法、市民法、万民法、罗马法二、民法的体系(论述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法律要求形成了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等,由此派生并形成了整个民法体系。

三、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模式即可作论述题,其中内容又可作简答题,反映了民法发展的趋势。

1、近代民法模式:其集中表现为:(1)自由平等的人格,即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具有平等的人格;(2)私的所有,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具有可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3)私法自治,包括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自由等下位原则,其中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4)自己责任,行为人只有在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

2、现代民法的模式,其集中表现为:(1)具体的人格,社会的经济的强者对弱者的支配,动摇了民法的基础,导致抽象的法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即所有权附有义务;(3)受规制的竞争,即私法公法化,多方面对交易进行规制,造成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4)社会责任,过失责任、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此外还有受害补偿制度。

四、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问题民法典的指定是热点问题,今年将在人大讨论第一稿。

(见商法部分的分析)五、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人身关系;(2)身份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六、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民法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在民事主体间规定某种权利和义务并在权利被侵犯后使之承担民事责任,旨在构筑理想社会秩序的方法。

民法性质与理念

民法性质与理念

民法性质与理念
安明锡
【期刊名称】《中外企业家》
【年(卷),期】2014(000)026
【摘要】民法是我国用于维护市场经济关系而建立的,维护国家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之间法律的一个统称,也是私法的表现全部,是一个市民社会的最全面的法律,是每个人都可以参与的一个社会的法律,民法的建立推动了社会的经济发展,也解放了所有社会中的个体,民法的伟大之处在于它可以让人们平等、自由、独立的生存。

通过对民法性质和理念的认识,对于认识民法本质和了解民法贡献有着巨大的作用。

【总页数】2页(P139-139,141)
【作者】安明锡
【作者单位】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延吉 133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
【相关文献】
1.论民法的商法化与商法的民法化--兼谈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理念和思路 [J], 赵万一
2.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 [J], 刘凯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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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体育赛事法律性质的民法解读——以《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为背景 [J], 赵
阳;汤卫东
5.谈民法理念的传统与现代化——兼谈我国民法理念的培植与发展 [J], 杨既福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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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民法/私法/市民社会/私权神圣/私法自治内容提要: 民法的性质集中表现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是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是法律主体的生存之本。

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然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分类。

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民法的理念有二:一是私权神圣,一是私法自治。

私权神圣包含私权本位、权利不受侵犯,且私权以人格权和所有权为核心。

私法自治以意思自治为灵魂。

The concentrated expression of the nature of civil law isthat the civil law is the law of civil society. Civil society, which participated purely by the subjects of independentpersons, is the base for existence for legal subjects. Civillaw is private law,and the differentiation of public law andprivate law is the basic classification of laws. Civil lawreflects the general conditions of commodity production andcommodity exchange. There are two principles in civil law - --civil rights are sacred and autonomy of private law. Thespirit of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of private law is partyautonomy.民法乃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民法者,市民社会之法则也。

汉语中“民法”一词实非古汉语固有之词,而乃西方法律文明之舶来品。

我国近现代民法一语,究其渊源,第一步可追溯到日本民法,恰如学者所言,“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 [1];第二步可追溯到法国民法,因日人是从法语droit civil 转译而来; 第三步则须追溯到罗马法,盖因法语中的droit civil乃来自于罗马法中的jus civile即市民法,其他欧陆诸国如德、瑞、意等关于此语之名称也均系由市民法转译而来(注:此说为我国民法学界前辈学者之通说。

但关于日人中谁是使用“民法”之第一人,则有二说:一说为箕作麟祥,其在转译法语droit civil 时将其译作民法;一说为津田真道,其在转译荷兰语burgerlykregt 时将其源于日本民法学者穗积重远之考证。

)[2~8]。

而日人转译时从其简,省掉了一个“市”字,遂有汉字中“民法”之称谓。

是故,民法之真正根源乃罗马法,研究民法的人便无不“言必称罗马”。

一、民法的性质:市民社会的法民法的性质表现在四个方面: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其中,市民社会的法是民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通过对民法一词的语意与渊源考察我们已经得知,民法者,实乃市民法之简称也,而市民法者,当为市民社会之法也。

何谓市民社会?社会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存在方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依两种方式发生,一种是直接面对其他社会成员而发生,包括家庭成员,另一种是通过国家这一中介而发生。

由此形成两种社会关系,前一种社会关系因直接发生于社会成员之间,故其有关内容取决于社会成员个人的意志,而后一种社会关系通过了国家的中介,国家必将其意志体现在其中。

体现社会成员个人意志的社会关系当以个人或私人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而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当以国家或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由此,人所参与的全部社会关系不外乎此两种类型,而社会也就因此可以不仅从理论上而且从实证上划分为两种,一种为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即所谓市民社会,而另一种为有国家参与的社会,即所谓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

任何人都总是扮演两种角色、具有双重身份,他一方面作为市民社会的人参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另一方面又作为政治社会的人参与政治国家的关系。

规范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就发展成为市民法,它以保护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即私权为己任;而规范政治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它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为目的。

所以说,民法(市民法)是关于市民社会的法。

尽管人总是既要参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又要参与政治国家的关系,然而市民社会是其生存之本,市民社会中的经济与人身关系是每一个人都生而必须进入的,所以,市民社会的生活对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市民社会中权利的享有与保障对于一个民主国家来说同样是至关重要的。

需要指出的是,政治国家中的权力从根本上说不是为国家而存在的,而是为市民即为民众而存在的,国家行使公共权力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市民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是本与末的关系,万不可颠倒。

同时,在法治体系尚非尽善尽美的情况下,政治权力的膨胀与扩张必然会导致对私权的挤压与限缩,使政治权力成为凌驾于市民权利之上的强暴工具,所以,必须在对政治权力与市民权利进行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充分发展和完善市民社会,这是实现经济民主进而实现政治民主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二)民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这一判断在今天已是学界之共识,然而这一共识的取得在我国却经历了艰难的过程,十余年前这还是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即使当时颇具影响的学者与民法教科书都认为“民法即私法的观点已难以成立”[7](P7)。

当然,在认识上有一个发展过程,这是完全正常的。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尽管向无统一的标准,有利益说、效力说、主体说、统治关系说、意思说等 [8](P81),但自罗马法以来人们都承认将法作这样的划分,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即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和私法。

公法设计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设计个人利益。

” [9]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公法就是关于政治权力的结构、行使、效力等的法,而私法就是关于市民权利的取得、行使、效力、保护等的法。

一般认为,私法即指民法或民商法,公法则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各种诉讼法等。

究其实,私法乃关于私权利与私人利益之法,正如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指出的:“私法是关于个人相互间的关系的法,所以观察个人相互间享有某种特定权利和负有之司法是否适合法律的秩序,就是私法规定的立法着眼点。

私法所保护之法律的秩序,主要是该关系当事人之个人利益 [10]。

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进入20世纪后,公、私法之分的传统日趋动摇,公法与私法由明确划分走向相互渗透,产生这一现象的历史背景是西方经济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自由竞争、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进入国家干预的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出现了现代干预主义经济学派,主张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领域。

随着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活动日益扩张,带来了所谓的“法律社会化”和“私法公法化”倾向。

私法公法化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商法领域,即商事立法中越来越多地体现政府经济职权色彩和干预意志,如商业登记制度、商业帐簿制度,公司法中的公司组织形态、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等,海商法中的船舶登记、船舶物权、运输单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保险法中的责任准备金、再保险、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范围、债务清偿顺序等,均属公法性质的规范。

民法领域则表现为前述现代民法的发展变化趋势,如所有权绝对性的限制、契约自由的限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等。

但是,上述现象只表明公、私法的相互渗透与交叉,而决不意味着相互取代,法律社会化也好,私法公法化也罢,都只说明公、私法之间的界限不再象以前那样清晰了,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然是可行的、基本的法律分类,公法就是公法,私法就是私法,不能过分强调二者之间的渗透与交叉而否定二者的本质区别 [11]。

关于这一点,美浓部达吉有精彩之论述:“公法和私法在其相接触的区域极为近似,欲截然区分为二,殊非易事,但是,这和在自然科学的领域中,动物和植物于其相近的领域境界内,彼此的区别也不常明了一样,不能成为否定两者的区别的理由。

”民法的私法属性是民法性质的主要体现,并由此决定了民法私法自治、权利本位的理念与功能。

(三)民法是实体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也是法律的基本分类方法之一。

其划分标准在于法律的内容是规定法律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本体性权利义务还是规定法律主体在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的诉讼关系中的程序性权利义务,如属前者则为实体法,如属后者则为程序法。

是故,实体法乃决定了法律主体在发生常态交往时的具体权利义务,程序法则决定了法律主体在发生异态交往时即纠纷状态时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法之内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市民社会交往中具体的财产与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所以民法属于实体法。

与民法这一实体法对应的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包括仲裁法)。

学者多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看作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或主法与助法的关系 [6](P31) [8](P80),自不无道理,然须注意,程序法自有其价值与生命,而程序公平与程序正义本身即为法律公平与正义之应有之义,切不可以主助关系而牺牲程序价值以求实体价值。

(四)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按照经典经济学家的分析,可以综合出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即:社会分工;身份独立;交换自由。

而民法既是直接在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产生的,又反过来最直接地促进了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以说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的首要条件,正如经典经济学家所指出:“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7 页)。

民法的所有权制度就是私有制的法律反映,所有权是市民社会主体独立人格的物质前提和保障。

而由所有权演变而成的他物权制度又进一步丰富了所有权的实现途径,促进了社会分工。

交换是私有制存在的土壤,没有交换就没有商品经济,而交换的前提是进行交换的人均具有平等的身份和独立的人格,能自由自主地让渡自己的产品和其他财产,处分自己的权利。

民法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就是确立市民社会主体的这种适应商品经济需要的平等人格。

自然人制度如此,近代民法创立的合伙制度如此,现代民法创立的法人制度也如此。

交换不仅须有身份平等的主体,而且须有贯彻这种平等身份的形式或媒体,使人们能将自己的自由意志充分体现在交换的形式与内容中,从而使产品和社会财产的流转能最大限度地符合人们的利益追求,使人们的经济活动最大可能地接近价值规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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