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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得基本原则互惠原则(Reciprocity)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就是WTO最为重要得原则之一,就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得优惠待遇。

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得基本立场与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得贸易关系。

世贸组织得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得削减,对等地向其她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她成员市场得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得开放市场得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得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第三,互惠贸易就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她成员实现经贸合作得主要工具。

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得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得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得利益。

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得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得利益主要取决于其她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得反应,如果反应就是良好得,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得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

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得贸易自由化就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得,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得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

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得发展中得大国。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就是指,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与实施得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得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

此外,成员方所参加得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得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与通知WTO。

透明度原则就是世贸组织得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得主要协定、协议中。

论WTO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论WTO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论WTO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WTO是一个由135个成员国组成的政府间组织。

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

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4。

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职能组织世贸成员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制定国际经贸原则;监督各国对市场开放和世贸组织原则的执行;建立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1.自由竞争原则。

各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实行自由竞争,排除行政干预和垄断。

2.关税减让原则。

缔约国之间互减关税,应自动地运用于所有其他缔约国同类产品的进口。

3.非歧视性原则,主要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缔约国给另一个缔约国的贸易条件、优惠、特权等应一律运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不得有差别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对来自其他缔约国的产品,在税收、运输等方面,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不得歧视。

4.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指缔约国对进口的产品,除关税、国内税及其他规定外,不得以配额和许可证对进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

5.公平原则。

当一缔约国发现另一缔约国对其出口的产品实行补贴或以极低价格倾销,使其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遭受损失时,可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6.协商原则。

当缔约国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应通过协商解决,避免互相报复。

7.透明度原则。

缔约国涉及对外经贸的有关政策、法令、条例,包括财务、价格、检验、展览和加工等政策法规,未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透明度原则是WTO重要的基本原则。

WTO规则约束的主要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

从某种意义上说,WTO规则属于国际行政法的范畴,我们要特别重视我国行政制度的创新,以适应WTO规则。

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一层次:专门的透明度条款
GATT第10条(贸易条例的公布与实施)、GATS第3条、TRIPS第 63条,这些条款要求: (1)各成员应迅速公布其普遍适用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 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laws, regulations, judicial decisions, administrative rulings of general application),以便让其他成员 方政府和贸易经营者熟悉; (2)在实施上述行为后,若在执行中有所改变,必须提前公布,否 则新措施不得实施; (3)各成员方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 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 (4)对于已经公布的涉及对外贸易的所有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 行政裁定,各成员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等等。 简言之,要求各成员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 裁定都应公布于众。
第二层次:通知条款
WTO存在大量的通知要求,需要各成员建立适 当的机制来达到通知要求。有学者做过统计, 在整个WTO协议中,货物贸易协定所包含的通 知要求达175项,加上GATS和TRIPS协定中的 通知要求,共计215项。此外,各成员政府应 为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公开、透明提供必 要的条件,如设立咨询点等(主要表现为SPS 协议附件2、TBT协议第10条,GATS第3条等)
第三层次: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为在全球范围内从宏观上协调各成员的对外贸 易政策,从而确保WTO协议得到切实执行,乌 拉圭回合作出了建立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 TPRM)的 决定,要求各成员向WTO专设的贸易政策审议 机构定期报告贸易政策及实践。建立贸易政策 审查机制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对WTO成员 贸易政策和措施的理解,提高国际贸易透明度。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条,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与最惠国待遇;根据关贸总协定第3条,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与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是非歧视性贸易原则的保证。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应该立即扩展到所有成员。

如果一方成员与另一方成员进行了贸易壁垒减让谈判,那么,谈判结果应适用于所有成员。

这是近代文明的体现,也是现实世界的准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保证各国间非歧视地开展贸易,从而实现世贸组织的宗旨。

所谓国民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本国的产品、企业、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也应给予另一方成员。

具体说,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贸易等方面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国的相同待遇。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除体现在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中以外,还体现在其他一些协议条款中,如,原产地协议,装船前检查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等。

可见,它是一项基础广泛的贸易原则。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有一些例外,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的优惠规定,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沿河捕鱼和武器进口。

文化类产品的出口限制,等等,这些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再如,沿海航行和领海捕鱼,购买不动产,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针对特定国家的豁免,等等,这些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2)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通过多边贸易体系,各国政府可以给予投资者、雇主、雇员和消费者某种商业环境以鼓励贸易、投资和创造就业,为市场广泛的选择和低廉的价格。

这种环境需要稳定和可预见性,尤其是当企业准备投资和开发时更是如此。

可靠的和可预见的市场准入机会的存在主要取决于关-税的运用。

即,关-税的运用是合法的,因为,关-税的征收可以为各国政府筹措财政收入,并应用于各种有益的事业,包括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

更为重要的是,关-税是透明的和可计量的,因而是可以进行比较的。

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全球最重要的多边贸易体制,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最首要的原则是“非歧视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打个比方,如果 A 国给予 B 国某种产品降低关税的优惠,那么 A 国也必须立即且无条件地给予包括 C国在内的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同样的降低关税待遇。

这一原则确保了各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不会受到歧视,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国民待遇原则则着重强调,成员方在本国市场上对来自其他成员方的进口货物、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货物、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比如说,在国内销售的外国产品在税收、销售条件等方面应与本国产品相同,不能对外国产品采取歧视性措施。

其次是“贸易自由化原则”。

这意味着各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和约束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本国市场准入。

简单来说,就是要让商品、服务和资本等在全球范围内更自由地流动。

但需要注意的是,贸易自由化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而是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各成员方承诺的基础上进行的。

“透明度原则”也是关键的一项原则。

各成员方应公布其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这就好像在一个公开透明的舞台上进行贸易活动,大家都清楚规则和变化,避免了“暗箱操作”,增强了贸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公平竞争原则”旨在反对不公平贸易行为。

倾销和补贴被视为不公平的贸易手段,世界贸易组织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互惠原则(Reciprocity)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贸易关系。

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第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

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

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

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

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是指,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

此外,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WTO。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

论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论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论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WTO基本原则,共九种,是世界贸易组织基准总则,为世界经济于贸易的推动保驾护航。

其实,这九种基本原则也可以分成“三原则”,分别是“非歧视性原则”“公平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与市场经济的“三公”原则相对应。

九种原则是:无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互惠原则、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以及公平、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是1995年1月1日问世的。

世界贸易组织总的准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适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这些协议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是WTO的基石,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组成。

“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

而“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市场开放,权利与义务平衡。

也称透明度原则,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

另外,WTO成员要履行WTO 的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与此同时,WTO成员也享受一系列WTO赋予的权利。

非歧视性原则有助于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国家之间的平等,对于那些弱国小国有很大的帮助,不至于受到某些强国大国的经济打压,使得经济也能够快速的发展,进而提高国民生产总值,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平,使得一些小国弱国也能过上比较富足的生活。

而且还能促进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减弱一些国家对某些国家的经济打压。

从这些宗旨我们可以看出,WTO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贸易自由化为终极目标。

为实现此目标,通过设置非歧视待遇原则、降低关税、消除歧视性待遇,从而降低国际贸易成本,以提高社会全体之福利。

同时,为了加快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为其规定了特殊例外,以消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平等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的五大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五大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五大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世贸组织的各个协定和协议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这些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其中,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这是一成员方处理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它最初是双边协定中的一项规定,要求一方保证把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给予对方。

关贸总协定将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作为基本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将该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四个要点:一是自动性。

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

二是同一性。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三是相互性。

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

四是普遍性。

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及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对待外国和本国的产品或服务等,在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这是一成员方处理本国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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