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气球施放的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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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球施放的安全制度
一、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施放氢气球严把安全关;
二、施放气球前要实地考察,确保场地空旷、远离高压线、无障碍物、无明火使用;
三、氢气缸存放时要设立专用库房、严禁火种进库、闲人入库;
四、氢气缸要轻搬轻放,避免碰撞、冲击,空缸、满缸要分开放置;充球时,氢气缸要采取防静电措施;
五、在充气球时,严禁吸烟,禁止明火,设置禁火标志;
六、氢气球移动时,应避让高压线、建筑物,施放完毕要留专人看守;
七、加强施放氢气球有关安全知识的宣传,在充放氢气球时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不得让群众围观,施放氢气球时上岗人员要穿戴防护用品;
八、收气球时,排放气球内氢气不得反倒球口,禁止用挤压式排气,氢气排不完,不得收装;
九、弱遇到大风无法回收气球时,为确保安全及时剪断系留绳,将气球升空;
十、灌充、施放、回收中,一旦出现意外,应立即关闭气阀,转移气缸迅速灭火,并及时报告安全消防监督机构。

施放气球人员上岗制度
一、凡承担施放氢气球服务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具备安全使用氢气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否则不允许上岗;
二、上岗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种安全制度;
三、施放氢气球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按照技术规范,严格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四、上岗时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湖南省气象局、民航湖南空管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95214部队司令部按照职责分工,统一管理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四条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二章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
第五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方可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施放气球资质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六条申请施放气球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的申请与受理:
(一)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湖南省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施放气球人员登记表》及有关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等。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并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初审合格的,三日内上报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八条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十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予以认定的颁发《施放气球资质证》,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不予认定的,出具不予认定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九条《施放气球资质证》填写要求:
(一)资质证的编号方式:湘______。

其中第一个代码为市(州)代码,用英文字母表示,如长沙市为“A”、株洲市为“B”…
(与当地执法证代码相同);第二、第三个代码为县(市、区)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1”、“02”…等;第四至第六个代码为《施放气球资质证》的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01”、“002”…等。

(二)资质证上的所有内容必须打印,手写无效。

(三)发证机关印章:××市(州)气象局印章。

第十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需要跨市(州)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

每年4月底前进行年检。

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湖南省施放气球资质年检表》、《施放气球资质证》和《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由当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五日内作出年检决定。

年检合格的,在资质证原件后签署年检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年检不合格的,限期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整改合格的签署年检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逾期或整改不合格的签署年检不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
(一)转借或者涂改资质证的;
(二)逾期不申报年检的;
(三)年检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一年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系留气球脱飞事故的;
(五)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三章施放气球作业审批
第十三条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作业的审批,未设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在机场保护区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

在机场保护区内施放系留气球或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时,应当征求当地空管部门和95214部队司令部航管科的意见。

机场保护区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15公里范围以内。

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施放100个以上系留气球的,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后,应当报当地空管部门和空军95214部队司令部航管科备案。

第十五条施放气球作业的审批程序:
(一) 施放单位应当在拟施放系留气球前3天、拟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前5天,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湖南省升放系留气球审批表》(一式二份)或《湖南省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审批表》(一式四份)、《施放气球资质证》副本和施放气球合同书复印件。

(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拟施放地点进行现场勘查,对所施放的气球质量进行检验,根据勘查、检验和施放期间的天气情况在2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需要征求意见的,在收到意见后2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批准施放的应当发放施放气球标识。

施放气球标识不得重复使用或转借。

第四章现场监督与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施放气球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和条件。

施放人员应当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严格遵守充灌、施放、回收等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一)施放气球作业是否获得批准;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
(三)施放气球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
(四)施放气球的类型、时间、地点、数量和充灌气体种类等是否与所批准的相符合;
(五)施放气球作业是否符合操作规程;
(六)是否加挂施放气球标识。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施放单位应当依序立即报告空军95214部队司令部航管科、民航湖南空管分局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一)系留气球意外脱飞的;
(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施放气球发生爆炸、火灾、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安全事故时,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

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应当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业主单位和施放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并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客观、公正作出事故鉴定结论,并将调查情况报告省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条发生第十八条、十九条的情况时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详细填写《气球脱飞、非正常运行(事故)情况报告表》报湖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湖南省气象学会颁发的《施放气球资格证》。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湖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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