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检察建议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检察建议近期,我院在办理赖某某故意伤害案、金某某故意伤害案、余某某故意伤害等案件过程中发现,你局在取证方面均存在明显缺失,未能完整收集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证据。

具体问题如下:
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查不认真不细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同时依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八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等规定对取证、勘验均有明确要求。

在赖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没有认真细致的开展勘验检查,仅仅凭案发地曜一城广场物业称:“监控发生故障,未修复”,就出具书面说明证实该案无法获取案发中心现场视频,在犯罪嫌疑人赖某某归案后不认罪的情况下,势必导致本案无法定罪。

事实上,我院前往案发现场,发现曜一城商场内案发现场旁的周大福金饰店内有视频监控,经过我们依法调取,该视频完整证实赖某某实施殴打的过程,为本案的定罪补充了关键性的客观证据。

另外,在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中,在嫌疑人持剪刀行凶的关键视频模糊以及关键片段缺失的情况下,
未能主动排查周边现场监控视频,未能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仅提取街道安装的官方视频移交,在我院现场调查时发现一中国电信营业厅安装的监控视频正对着案发现场,拍摄到案发经过,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

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你局在收集证据时不全面、不细致,未能有效筛查案发现场周边可能存在的证据,导致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缺失的现象时有发生。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局提出以下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应当全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及证据。

特别是在案件涉及到罪与非罪,证据链条不完整的情况时,应当认真细致地勘查现场,强化对周边现场的排查及筛查,不放过每一个可能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并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确保案件质量。

以上检察建议,请你局斟酌研究,可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如无异议,请在两个月以内书面回复落实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