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的署名权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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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或者设计⼈在专利⽂件中的署名权专利权⼈的
标记权
新专利法解释:第⼗七条【发明⼈或者设计⼈在专利⽂件中的署名权、专利权⼈的标记权】
第⼗七条 发明⼈或者设计⼈有权在专利⽂件中写明⾃⼰是发明⼈或者设计⼈。
专利权⼈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解释】本条由本次修改前《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七条合并⽽来。
本条第⼀款为本次修改前《专利法》第⼗七条的规定,规定了发明⼈和设计⼈在专利申请⽂件和专利⽂件中表明其⾝份的权利,内容未作修改;本条第⼆款规定了专利权⼈的标记权,对本次修改前《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进⾏了修改。
本次修改前《专利法》第⼗五条规定“专利权⼈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本次修改将其中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修改为“专利标识”。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标记”是指“标志,记号”,
⽽“标识”是指“表明特征的记号”。
本条规定的⽬的是允许专利权⼈指明其产品受到专利保护,因此采⽤“标识”⼀词更能准确反映其⽴法意图。
另⼀⽅⾯,“专利号”本⾝就是⼀种专利标记,不宜与“专利标记”并列陈述。
现实中,专利权⼈在其专利产品上或者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正确⽅式就是标明专利号,因为专利权都有与之唯⼀对应的专利号,通过专利号就能查证专利权⼈标有专利标识的产品是否确有专利权存在以及是否与其获得的专利权相符,从⽽判断所作专利标识是否真实。
采⽤除专利号之外的其他的图形标记或者写上诸如“本产品为专利产品,严禁仿制”之类的⽂字,均⽆法达到上述⽬的。
本次修改前的规定采⽤“有权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表述⽅式,容易使⼈将其理解为“专利标记”是不同于“专利号”的另⼀种专利标识,两者可任选其中之⼀,这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本次修改采⽤新的措辞“专利标识”以取代本次修改前规定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将有利于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制定有关部门规章,更为合理地规范标注专利标识的⾏为。
本条规定发明⼈或者设计⼈在专利⽂件中署名的权利.
发明创造是发明⼈或者设计⼈创造性劳动的成果,要⿎励发明创造,⾸先应当承认它们是发明⼈或者设计⼈的成果,写明专利的发明⼈或者设计⼈,并且予以公布。
因此,本条赋予了发明⼈或者设计⼈在专利⽂件上署名的权利。
这种权利在理论上被有的学者称为专利权的“精神权利’,或者“⼈⾝权’,。
这是对发明⼈或者设计⼈的创造性劳动应有的精神上的奖励。
发明⼈或者设计⼈的署名权是⼀个重要问题,因此,国际上最基础的⼯业产权公约——《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要求各成员国赋予发明⼈或者设计⼈署名权。
⾄于如何贯彻这个规定,则是各成员国的⽴法权限。
在这⼀点上,各国的⽴法⼤致分为两种类型。
少数国家(例如美国)规定,对于任何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都由发明⼈享有,⽽且他必须宣誓表明他相信⾃⼰是有关发明的第⼀个发明⼈。
在这些国家,对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应当由发明⼈将其发明转让给所在单位,授权以后在专利说明书上⾸先应当写明发明⼈的姓名,然后再写明受让的单位或者个⼈的名称或者姓名。
这样,发明⼈的姓名就必然会在专利⽂件上出现。
绝⼤多数国家专利法采⽤的是另⼀种作法,即规定职务发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所在单位。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件上注明的申清⼈是发明⼈所在单位,因⽽就需要在专利⽂件中单设⼀个著录事项,⽤于写明发明⼈或者设计⼈的姓名。
在我国,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或者设计⼈,申请⼈可以在专利⽂件上写明⾃⼰是发明⼈或者设计⼈。
⾄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发明⼈或者设计⼈所在的单位享有。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申请⼈写明发明⼈或者设计⼈的姓名。
⾄于申请⼈应当在什么时候写明发明⼈或者设计⼈姓名,本条没有规定。
专利⽂件包括请求书和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发明、实⽤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等的格式中都有发明⼈或者设计⼈的姓名、住址两栏。
因此,在我国,在专利申请提出时就应当填报发明⼈或者设计⼈的姓名、住址。
如果申请提出时没有填报,申请⼈应当在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如果发明⼈或者设计⼈发现申请中记载的发明⼈或者设计⼈的姓名或者⼈数不正确,可以要求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改正。
按照本条在专利⽂件中写明的发明⼈或者设计⼈应当是真正的发明⼈或者设计⼈。
所谓真正的发明⼈或者设计⼈,就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作的⼈、为物质条件的利⽤提供⽅便的⼈或者从事其他辅助⼯作的⼈都不能认为是发明⼈或者设计⼈。
如果申请⼈将不是发明⼈、设计⼈的⼈列为发明⼈、设计⼈,或者将真正的发明⼈、设计⼈漏列了,发明⼈或者设计⼈可以要求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更改。
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真正的发明⼈或者设计⼈可以请求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民法院起诉。
按照本条规定,在专利⽂件上署名是发明⼈或者设计⼈的权利。
所以,发明⼈或者设计⼈⾃愿放弃这种权利,要求不在专利⽂件上署名的,应当予以允许。
但为避免事后发⽣争议,这种⾃愿放弃应当由发明⼈或者设计⼈以书⾯声明。
此外,发明⼈、设计⼈与研究、设计的委托⼈或者所在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有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发明⼈、设计⼈的放弃署名权是由于对⽅的欺诈、胁迫所致,这些约定应当认为是⽆效的。
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标记权。
专利标记是指标明有关产品享有专利保护的字样,例如“中国专利”、“中国发明专利”等等。
专利标记的作⽤主要在于向
公众表明该产品获得了专利保护,任何⼈未经许可不得擅⾃仿制。
在产品上标明标记,可以作为第三⼈应当得知该产品享有专利保护的证明。
此外,由于某些公众认为获得专利的产品是好产品,标明专利标记也在⼀定程度上可以增加该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
专利号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授予专利权时给予的专利编号。
标明专利号的作⽤主要在于指明该产品涉及哪件专利,便于第三⼈确认该专利是否真实有效,并查询该专利的相关⽂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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