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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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疫情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卫生组织以及相关单位在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中的各项工作。

1.3 工作原则
1.3.1 依法报告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1.3.2 科学报告原则:遵循科学方法,确保传染病
疫情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3.3 保密原则:对传染病疫情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保护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

1.3.4 及时报告原则:确保传染病疫情信息在规定
时间内报告,为疫情防控提供及时支持。

二、组织架构
2.1 成立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指导和协调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2.2 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
机构、基层卫生组织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2.3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传染病疫情信
息报告管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
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1.1 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
评估和报告。

3.1.2 负责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

3.1.3 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发布和宣传。

3.1.4 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3.2 医疗机构
3.2.1 负责传染病病例的发现、报告和管理工作。

3.2.2 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

3.2.3 负责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

3.2.4 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发布和宣传。

3.3 基层卫生组织
3.3.1 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管理工作。

3.3.2 负责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

3.3.3 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发布和宣传。

3.3.4 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四、报告流程
4.1 传染病病例的发现和报告
4.1.1 医疗机构、基层卫生组织和相关单位发现传
染病病例,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1.2 医疗机构、基层卫生组织和相关单位应做好
传染病病例的登记、报告和管理工作。

4.1.3 医疗机构、基层卫生组织和相关单位应定期
对传染病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

4.2 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4.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汇总和分析医疗
机构、基层卫生组织和相关单位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4.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4.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对传染病疫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

4.3 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发布和宣传
4.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传染病疫情信息,制定发布和宣传计划。

4.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

4.3.3 医疗机构、基层卫生组织和相关单位应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发布和宣传。

五、培训和指导
5.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对医疗机构、基层卫生组织和相关单位进行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的培训和指导。

5.2 医疗机构、基层卫生组织和相关单位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的培训和指导。

六、监督检查
6.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对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对医疗机构、基层卫生组织和相关单位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7.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时间、程序和要求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2 对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
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 本制度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8.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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