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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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保障公司员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提高员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等,以及公司提供的职业健康服务对象。
第三条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公司成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健康档案管理、职业健康培训等工作。
(二)生产部门:负责生产工艺、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确保生产工艺和作业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四)工会:负责监督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第六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员工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培训内容包括:
(一)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
(三)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职业健康检查的意义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价制度,对生产工艺、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
第九条识别和评价方法包括:
(一)现场调查;
(二)技术检测;
(三)专家咨询。
第五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
第十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控制措施包括:
(一)工程技术控制:改进生产工艺,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
(二)组织管理控制:合理安排工作,缩短接触时间,控制作业场所人数;
(三)个人防护控制: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
第六章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包括:
(一)上岗前健康检查;
(二)定期健康检查;
(三)离岗健康检查;
(四)应急健康检查。
第七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如下:
(一)事故调查;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三)事故责任认定;
(四)事故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