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政治-中国历史上三次土地改革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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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指示
《五四指示》:是 1946 年 5 月 4 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 《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五 四指示》揭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指明了方 向.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著名的“五四指示”。
国家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如何解决富农问题呢?在民主革命时 期,富农是农民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革命性,和地主有区别,虽然党在民主革 命不同时期对待富农政策有所不同,但始终未像对待地主那样采取消灭政策。到 了社会主义革命阶段,由于农村两极分化加剧,新富农的出现,农村这种自发的 资本主义趋势将破坏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并严重损害工农联盟,因此将农民 私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党对富农采取由限制 富农剥削到逐渐消灭富农阶级的政策。党通过发展互助合作运动、对粮食和其他 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等来限制富农经济的发展。当农业合作化到来时,消灭富农 阶级的条件成熟了。国家对消灭富农阶级的具体办法,是吸引富农参加农业生产 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富农的具体情况,允许他们在完全放弃剥削的条件下参加到 合作社中来,有的可以立即取得社员资格,有的则须经过一段时期的集体劳动, 由社员大会批准入社。对过去的地主分子也是采取类似的办法,让他们参加到合 作社中来。富农和地主通过在合作社和社员们一起进行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改造 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农业合作化的实现,富农参加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来, 富农作为一个阶级就消灭了。
6.十年探索时期 政策:小社并大社(片面追求一大二公) 影响: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7.改革开放时期 政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作用: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注 意三化)
抗战时期和三大改造时期我党对待富农的政策怎样?
对待富农政策是我党民主革命时期土地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民主革命的 不同时期党对待富农的政策有所不同。现行中学历史教材对民主革命其他时期对 待富农政策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惟独抗战时期未提及,而《中国近代现代史》 (人教版试验本)下册在提及建国后土地改革对待富农政策时是这样叙述的:“这 次土地改革在政策上同过去有所不同,采取了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 政策。”据此,有的学生会形成这样的错误认识:党在抗战时期对待富农政策与 土地革命战争、解放战争两个时期是相同的,即都采取限制、打击富农政策。此 外,建国后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时期我党对待富农的政策教材也未提及。那么,这 两个时期我党对待富农的政策到底是怎样的呢?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 年 9 月 13 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同年 10 月 10 日公布施行。规定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没收地主的 土地财产,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 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和乡村在土地改革以前的一切债务;以乡或村为单位统一分配 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所有权归农户所有。山林、水利、芦 苇地、果园、池塘、荒地等可分土地按标准分配;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 大牧场、大荒地、湖泊归政府管理。土改前的土地契约、债约一律缴销;工商业 者的财产及其他营业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本法公布前已平均分配的地区,农 民不要求重分,可不重分。这个大纲在分配土地时,允许中农保有高于贫农的土 地量,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土地。既适应了农民的愿望,巩固了后方,又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进行的土地改革提供了经验。
“五四指示”是在复杂的斗争形势下制定的。当时,全面内战尚未爆发,国 共关系尚未破裂,在农民群众的强烈要求下,我党必须对土地政策作重要的改变, 但“不是全部改变”。同时,原来的减租政策“并没有完全废止”。1947 年 8 月 20 日,刘少奇在全国土地会议上曾讲到了“五四指示”产生的历史背景。刘少 〖KG*9〗奇说:“当时是和平要破坏,内战要爆发,和平似乎还可能争取,我们 没有放弃争取暂时和平的企图,但同时用极大的力量,甚至用全力准备战争。所 以当时的方针是争取和平,准备战争”,“为了既不脱离全国广大群众,又能满足 解放区群众要求,二者都照顾,使和平与土地改革结合起来,结果就产生了‘五 四指示’”。 1946 年 3 月 15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着重讨论时局和 对策。在会议讨论减租运动和解决土地问题时,任弼时指出,在彻底减租清算的 名义下,克服某些过火斗争现象,争取今年内基本上解决农民的土地要求,这“对 于巩固解放区是一个重要步骤”。毛泽东说,国民党不能解决土地问题,所以民 不聊生。这方面正是我们的长处,现在有了解决的可能,这是“我们一切工作的 根本”。之后,中央即起草了一个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电。3 月 31 日,毛泽东致 信胡乔木:“起草了一个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电,请你到少奇同志处拿了看一看, 请你清出一九四二年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决定(即 1942 年 1 月 28 日中央政治局 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政策的决定》——引者注)加以审查,看 其中是否有现时已不适用之处,列举告我为盼。”
井冈山土地法
中国共产党在井冈山(湘赣边区苏区)进行革命斗争时,总结 1927 年冬到 1928 年冬土地革命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个土地法。对推动井冈山土地 革命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由于该法是在革命斗争开始不久制定的,规定没收一 切土地而不是没收地主土地;没收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而不是归农民所有;一 切土地禁止买卖,分配后除老幼疾病及服工役者外,均需强制劳动。这些规定不 符合当时农民的思想和传统习惯,不利于发展革命力量。
中共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
1.土地革命时期(国共十年对峙时期) 政策: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 路线:靠贫、联中、限富、保中小、灭地主(1931) 作用:农民在经济上政治上翻了身;农民积极参军参战,发展生产
2.抗战时期 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作用:有利于团结农民、地主一致抗日
3.解放战争时期 政策: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 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路线:靠贫、联中,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土地制度 作用:农民分得土地,积极参军大约在一亿六千万人口的地区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一亿多 农民分得了土地。土地改革的胜利,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解 放区生产的发展,也改善了他们的生活。广大农民普遍掀起了参军参战和支援前 线的热潮,并且积极参加民兵、出民工,支援前线。解放区广大农民群众的大力 支援,是人民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
4.建国初期 政策: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与以往不同:保护富 农经济) 作用:彻底废除了数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农业 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5.三大改造时期(对农业的改造) 政策:采取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实行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农业生产 合作社 作用: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土地公有制
三次土改的区别
三次之间的区别: 第一次是民族主义时期,中日民族矛盾是主要矛盾,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 量一致抗日,全国一致反抗日本侵略。 第二次是阶级斗争时期,中国人民与国民党反动派的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 实行有阶级区分的土地政策,联合贫下中农对抗资产阶级。 第三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的措施,所以保留了富农经济,减少生产力 发展过程中的阻力,为经济恢复建设提供稳定的保障。 第三次与前两次的区别: 1.范围更广(以往是在根据地或解放区进行,这次是在全国包括少数民族地区推 行); 2.目的有了新变化(以往是为了赢得革命的胜利,这次是为解放农村的生产力和 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意义: 1.1952 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3 亿多无地或少地的的农民分到了土地; 2.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 3.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 4.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5.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 6.摧毁了美蒋反动集团的社会基础。
3.对富农实行了新的政策(以往是打击或限制,这次采取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 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4.影响更深远(这次土改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使农村生产力得到解 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中国近代史上中共的土地改革或者革命一共是五次
国民大革命时期--------打土豪 分田地 国共十年对峙时期---- 1931 年 土地政策 抗日战争------- 双减双交 政策 解放战争时期 --------1947 年召开全国土地革命会议 建国后--------1950_1952 年 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
在抗战时期,由于这一时期的特殊性,为战胜强大的日寇,必须团结一切可 以团结的抗日力量,而“富农的生产方式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是农村中 的资产阶级,是抗日与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富农,不但有抗日要求, 而且有民主的要求。”所以党在抗战时期制定的对待富农政策也充分考虑到这种 特殊性,既不是建国前其他两阶段的限制、打击政策,也不是建国后的中立、保 存政策,而是在经济上奖励富农生产,在政治上联合富农,切实保障富农的人权、 政权、地权、财权,当然对于富农的一部分封建性质的剥削也采取减租减息政策。 这一政策能更积极地联合富农一致抗日。
中国历史上三次土地改革及其意义
第一次 抗日战争时期(1941 年),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意义: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了农民抗日和
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
第二次 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7 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决定在解放
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 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在土地改革中,中共贯彻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性剥 削的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
意义:这种土地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了保卫胜利 果实,翻身农民踊跃参军,积极支援前线。农民的支持,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 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
第三次 新中国成立后 巩固政权的斗争时期,1950 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为 减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阶级,以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早日恢复发展农村经 济,实行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兴国土地法
一九二九年四月,红四军到达兴国,在那里制定和颁发了《兴国土地法》。 这个土地法是根据党的“六大”精神,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 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 正。七月在上杭召开的中国共产党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总结了闽西土地斗争的 经验,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其中规定,“没收一切收租的田地山林”,“随 即分配于贫农”。“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富农田地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在贫 农群众要求没收时应该没收。”“田地以乡为单位,按原耕形势,抽多补少平均分 配”。后来闽西又提出“抽肥补瘦”的办法。这些规定都是正确的。由于正确的 政策得到广大群众的积极拥护,闽西出现了“分田分地真忙”的大好形势。在很 短的时间中,在长汀、连城、上杭、龙岩、永定纵横三百多里的地区内,解决了 五十多个区、五百多个乡的土地问题,约有六十多万人得到土地。广大农民欢天 喜地,积极从事生产,粮食产量增加,生活也得到改善。一九三○年初,红四军 由闽西到赣南。二月七日毛泽东在吉安陂头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批判了江西省 委巡视员江汉波阻碍土地斗争的错误,决定一要“分”,二要“快”,端正了赣西 南土地革命的方向。二七会议后,赣西南土地斗争蓬勃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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