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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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1-06-17

飞力达: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1-06-17

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致: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律师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限延期的议案》的决议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1、2010年5月31日,发行人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对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授权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的决议,同意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为自该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12个月。

2、2011年4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2011年第22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但发行人至今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

发行人自2010年5月31日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决议之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的12个月有效期限已届满。

3、2011年5月12日,发行人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限延期的议案》的决议,同意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自2011年5月31日起延长12个月。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深圳审核科技-法律意见书

深圳审核科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神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2015年8月目录第一部分引言 (3)一、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3二、释义4第二部分正文 (7)一、本次申请的批准与授权7二、申请人主体资格8三、本次申请的实质条件9四、公司的设立11五、公司的独立性14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6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18八、公司的业务28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30十、公司的主要财产36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42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2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2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3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4十六、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58十七、公司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60十八、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险61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2二十、推荐主办券商的业务资质63二十一、结论意见6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神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神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神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或“神尔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或“本次申请”)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管理细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说明书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说明书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二〇一九年六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6月19日,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宜上佳”、“公司”或“发行人”)收到《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

根据贵会和贵所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天宜上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意见落实函进行了认真核查、讨论,具体问题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意见落实函回复中简称与《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意见落实函回复中涉及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或修订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目录问题1 (3)问题2 (4)问题3 (23)问题4 (28)问题1根据披露,针对发行人目前生产经营所用土地及房屋建筑物系租赁违规集体资产问题,2018年12月15日,北京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员会出具《关于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守法情况证明》:经核实,2009年11月3日至2018年12月11日,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现有违反国家和地方国土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请公司补充披露2018年12月11日至今是否存在土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问题答复:一、补充披露2018年12月15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出具《关于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守法情况证明》,自2009年11月3日至2018年12月11日,天宜上佳未发现有违反国家和地方国土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2019年2月1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出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关于出具有关合法证明的通知》,说明针对相关单位要求出具守法证明的申请,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有关公司上市、融资法律并未赋予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的职责。

首次公开发行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书(IPO协议)

首次公开发行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书(IPO协议)

首次公开发行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书甲方(上市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战略投资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丙方(主承销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鉴于:1 .甲方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b2 .甲方本次发行拟引进战略投资者并向其配售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配售”卜3 .甲方与作为主承销商的丙方通过遴选确定乙方为本次配售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之一。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配售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 .认购资格1.1. 乙方确认满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具备的配售资格,并承诺出具与本次配售相关的承诺函。

12甲方同意,在乙方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查、备案等程序后,将其确定为本次配售的对象之一。

2 ,认购方式2.1. 认购方式:战略配售。

即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发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之一,甲方向乙方配售股票。

22乙方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乙方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3 .申购款项3.1. 申购款项总金额:人民币(大写J元(¥元)o前述申购款项不含配售经纪佣金和相关税费。

32乙方应当按照丙方发送的《战略投资者缴款通知书》足额缴纳申购款项及相应的配售经纪佣金,依法承担税费。

4 .认购价格41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简称发行价格。

42认购价格以发行价格为准。

5 .配售数■51甲方和丙方有权调整乙方最终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

丙方应退还乙方因调低配售金额、配售股数取整而多余的相关申购款项,具体退款安排在《配售结果通知书》中确定。

52乙方同意甲方与丙方以发行价格向其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

配售股数=乙方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

5.3. 丙方应向乙方发送《配售结果通知书》,《配售结果通知书》中应明确乙方配售股数、认股价格、限售期限、退款安排(如有)等事宜。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电话:+86 21 68815499 传真:+86 21 68817393E-mail:l awyers@网址: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R.CTel: +86 21 68815499 Fax: +86 21 68817393E-mail : lawyers@ website: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先后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申报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发行人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09年6月30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科士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0-11-16

科士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0-11-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邮政编码:100022 36-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致: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现公司将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10年6月30日。

为此,本所就公司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最新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政府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认为必要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宜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慎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公司于2010年2月6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

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

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提高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餐饮企业可按本指引在招股说明书中对重要事项进行披露;美容、健身等其他生活服务类公司可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参照执行;其他类型的连锁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中存在大量个人客户和现金收付的企业,也可参照本指引相关条款进行信息披露。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业绩,招股说明书应披露:(一)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业务拓展总体情况。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直营店及加盟店的数量及变动原因。

(三)发行人现有各直营店的经营情况,包括地址、营业面积、开业时间、装修支出及摊销政策,报告期内各直营店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桌/座流转率、顾客人均消费等。

(四)发行人现有各直营店的店面租赁情况,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水平、续租权利、产权瑕疵及对门店持续经营的影响。

(五)发行人现有各加盟店的控制人、店面名称、地址、营业面积、开业时间以及报告期内特许经营费、管理费的收取情况。

(六)发行人现有加盟店特许经营到期后的商业合作安排,历史上加盟店到期后不再续约的比例,发行人与现有加盟店相关利益主体是否存在纠纷。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加盟店停业或关闭的原因,核查发行人与现有加盟店相关利益主体是否存在纠纷;会计师应核查披露数据是否准确。

二、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及持续发展能力发行人通过直营及特许经营方式快速扩张,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招股说明书应披露:(一)发行人的市场定位、定价政策及与主要竞争对手的差异。

(二)发行人的主要市场推广模式及各门店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方式。

(三)发行人选择新店地址的条件,以及防范新店与现有门店竞争的措施。

(四)在正常情况下新店达到收支平衡所需的时间。

九九久: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4

九九久: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4

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Shanghai China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0)沪联律股字第079-05号致: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A股股票发行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向本所出具如下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保证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影印件与其原件一致;3、保证不向本所律师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若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电科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1-04-22

电科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1-04-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8621)61059000 传真:(8621)61059100邮政编码: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致: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于2010年9月17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0年12月21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1年1月30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1年3月9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1年3月14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11]024号《关于发审委会议对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的有关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特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企业IPO知识产权风险案例分析-

企业IPO知识产权风险案例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会对公 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如果剔除2000万元技术开 发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三年间净利润复合 增长率仅5.37%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之一:高新技术产品(服 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 入的60%以上
公司所有专利都为实用新 型专利
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 收入比重逐年持续下降, 且募投项目大幅增加现有 主要产品的产能,对申请 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招股书披露的核心技术包 括4件外观设计专利以及1 件实用新型专利
公司认为核心技术一旦失 密将会对公司利益产生重 要影响
公司于2009年1月18日启 动创业板上市工作,公司 相关专利的终止事项于 2010年2月初才公告
公司多项专利申请已于 2008年4月被视为撤回
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多 层结构的有机光导体”是 已失效的专利“有机光导 体”的改进技术,并已于 2010年2月进入实质审查
公司相关专利并没有直接 披露“塔式连续去硝基氯 化法”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生产两 个新产品对二氯苯和间二 氯苯,新项目存在一定的 技术风险
所处行业市场特点以及产 品品种结构变化较大,因 此你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哈尔斯
基本信息
招股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书
实际情况
被否原因
2010年8月,哈尔斯向证 监会递交首发申请,公司 拟公开发行1300万股,募 集资金1.83亿元拟全部投 资于年产1000万只不锈钢 真空保温器皿项目
招股书披露的核心技术包 括4件外观设计专利以及1 件实用新型专利
公司认为核心技术一旦失 密将会对公司利益产生重 要影响
公司于2009年1月18日启 动创业板上市工作,公司 相关专利的终止事项于 2010年2月初才公告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于2009年3月16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5月19日出具的第09026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发行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 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内容。

汇川技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0-09-03

汇川技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0-09-0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致: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4月29日作出的创业板信访核查函[2010]36号《关于对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举报问题进行核查的函》(以下简称“《核查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就《核查函》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宜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从2004年至2007年,我国电梯产量从12万台跃升至21.7万台,复合增长率达到每年23%。

2007年,苏州默纳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默纳克”)的电梯一体化控制系统销量达到3,700台,增长率为124.24%,在电梯以及电梯控制驱动器系统高速增长的背景下,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嘉捷”)轻易退出原先占控股地位的默纳克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利益交换?(一)江南嘉捷退出原先占控股地位的默纳克的原因经核查发行人与江南嘉捷合资设立默纳克的工商登记资料、默纳克《股权转让合同》、发行人与江南嘉捷的供货合同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默纳克的高管人员沟通,及对江南嘉捷进行访谈,江南嘉捷退出默纳克的原因具体如下:发行人为了开拓电梯市场,采取了与江南嘉捷(一家专业从事各类电梯、自动扶梯的国内电梯整梯生产厂商之一)合作的方式进行电梯一梯化控制器产品的开发及销售。

2003年12月3日,发行人与江南嘉捷合资成立了默纳克。

佳士科技成功登陆创业板

佳士科技成功登陆创业板

佳士科技成功登陆创业板佚名【期刊名称】《金属加工:热加工》【年(卷),期】2011(000)008【总页数】1页(P15)【正文语种】中文致力于成为整体焊接解决方案提供商的深圳企业——佳士科技(股票代码:300193),于2011年3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此次佳士科技发行A股5550万股,发行价格26.5元/ 股,募集资金14.71亿元,网上、网下发行超额认购倍数分别达100倍和26.91倍,得到了投资者的高度认同。

佳士科技自成立以来,坚持以“创新求发展”的经营理念,立足于研发先进的焊接电源技术、焊接工艺技术以生产出性能稳定、性价比高、广受客户认可的焊割设备。

通过多年的行业积累,佳士科技在逆变焊机、内燃发电焊机、焊割成套设备等多个细分领域建立了完整的产品体系,成为国内少有的在多个领域领先的综合焊割设备供应商。

佳士科技建立了完整的技术团队,以四大研发中心为依托,积聚了国内焊接领域的核心技术人才并积累了众多的核心技术成果。

同时还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发展道路,不断开发出高附加值的产品,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分别与清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太原科技大学及成都电焊机研究所签署了合作协议,并进行了技术研发合作。

目前,在焊割行业三大重要领域内形成了领先的10大核心技术、35项专利权和8项软件著作权,已受理申请的专利权有33项。

另外,公司以独特的“全代理制”销售模式和国内外完整渠道网络为依托,为公司产品的销售提供了强大的平台。

佳士科技始终以清晰的发展战略,致力于成为整体焊接解决方案提供商,也一直希望以技术研发优势为基础,以市场需求驱动新技术和新产品的诞生,最终成为行业发展的引领者。

相信随着逆变技术向更广泛的领域应用,企业也将以不断领先创新科技和低碳、环保、节能的理念继续专注于焊割设备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新闻链接在当前国家节能减排、产业结构调整的背景下,逆变焊机能源利用率高、对环境保护效果较好,受到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支持与鼓励。

港股IPO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港股IPO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港股IPO实务案例分析汇总目录一、延期出资探究和案例分享 (1)1、案例一华禧控股有限公司(01689) (1)2、案例二力高地产集团有限公司(01622) (1)3、实务指南如何化解延期出资 (2)二、委托持股探究和案例分享 (4)1、案例一博雅互动国际有限公司(00434.HK) (4)2、案例二鼎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08056) (6)3、实务指南解析委托持股 (7)三、土地问题探究和案例分享 (9)1、案例一时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01233.HK) (9)2、案例二中国优材(控股)有限公司(08099.H) (10)3、实务指南解析土地问题 (11)四、房产问题探究和案例分享 (13)1、案例一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03608.HK) (13)2、案例二益华百货控股有限公司(02213.HK) (14)3、实务指南解析房产问题 (16)五、矿业临时用地探究和案例分享 (17)1、案例一恒鼎实业国际发展有限公司(01393.HK) (17)2、案例二万国国际矿业集团有限公司(03939.HK) (20)3、实务指南解析矿业临时用地 (22)六、客户/供应商重大依赖探究和案例分享 (24)1、案例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1958) (24)2、实务指南解析重大依赖 (28)七、工商处罚探究和案例分享 (29)1、案例一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3386.HK) (29)2、案例二鼎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08056) (31)3、实务指南解析工商处罚 (34)八、环保处罚探究和案例分享 (34)1、案例一惠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01340.HK) (34)2、案例二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中国)控股有限公司(00520.HK) (36)3、实务指南解析环保处罚 (37)九、税务处罚探究和案例分享 (39)1、案例一巨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02393.HK) (39)2、案例二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3386.HK) (42)3、实务指南解析税务处罚 (43)一、延期出资探究和案例分享1、案例一华禧控股有限公司(01689,下称“华禧控股”)华禧控股主要从事香烟相关包装材料的生产及销售,客户包括中华及经典双喜牌香烟。

佳士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 2011-03-04

佳士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 2011-03-0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目录第一部分引言 (2)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2)二、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3)三、有关声明事项 (6)第二部分正文 (7)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9)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四、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16)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6)六、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28)七、发行人的独立性 (33)八、发行人的业务 (36)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7)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4)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0)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3)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7)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7)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9)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62)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65)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66)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67)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7)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8)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69)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致: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作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为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5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以下简称“《第12号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佳士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佳士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公告编号:2020-035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0年7月27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546.3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0,690.13万股的3.05%。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7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8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2名激励对象授予1,546.36万股限制性股票。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0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2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2020年7月2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保荐人(主承销商)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已收悉,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软科技”、“发行人”或“公司”)会同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或“保荐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对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宋体(加粗)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答复宋体(不加粗)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与补充楷体(加粗)目录问题一: (3)问题二: (9)问题三: (33)问题四: (38)问题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版)P380披露:本公司主要提供煤炭行业安全与生产技术信息化产品和服务,客户群体为大中型煤炭生产企业。

该类客户一般在上半年制定全年生产计划、信息化投入、财务预算等年度计划后签订采购合同,项目实施、验收多集中于下半年完成。

因此本公司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的收入较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季度收入确认情况,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季度收入确认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收入分析”之“1、营业收入的构成情况”补充披露如下内容:“公司报告期内各季度收入确认情况如下表:注:2019年第一、三季度财务数据已经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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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致: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5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有关事宜,于2010年6月21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10年8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就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发出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0106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为此,本所就《反馈意见》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出补充。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作了询问,与保荐人及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得了相关的证明及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据此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一、《反馈意见》第1个问题:“发行人前身佳士有限2009年12月购买重庆运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内燃发电焊机相关的所有厂房、生产设备、专有技术、商标、专利等资产。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运达机电报告期内的核心技术、主要资产、实际从事的业务、财务数据、组织机构情况及资产收购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资产出售后剩余资产的内容和实际从事的业务及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2)发行人取得铁路系统对内燃发电焊机销售资质认证的条件、程序和风险;(3)发行人和运达机电同时使用“运达机电”商号对发行人生产和经营的影响;(4)发行人不直接收购运达机电股权的原因,收购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明细项目及金额。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 运达机电报告期内的核心技术、主要资产、实际从事的业务、财务数据、组织机构情况及资产收购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资产出售后剩余资产的内容和实际从事的业务及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1. 运达机电的核心技术根据运达机电陈述,在重庆运达购买运达机电的相关资产前,运达机电拥有的核心技术为内燃发电焊机技术和路桥养护设备技术。

(1) 内燃发电焊机技术根据运达机电陈述,内燃发电焊机技术包括内燃发电整流焊接控制技术、内燃发电斩波焊接控制技术、内燃发电逆变焊接控制技术。

经本所核查,截至2009年12月31日,就该等技术,运达机电获得了如下第1~4项专利授权,且如下第5~6项专利申请已经被受理: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号申请日专利类型1 整流式内燃直流弧焊机ZL00223112.3 2000年5月24日实用新型2 多特性内燃弧焊发电机ZL 02222830.6 2002年6月3日实用新型3 一种管道焊接工作站ZL 200720123846.X 2007年3月21日实用新型4 焊接用中频发电机组ZL200720123847.4 2007年3月21日实用新型5 柴油发电机联合逆变系统的启动系统200910151648.8 2009年7月20日发明6柴油发电机联合逆变系统的启动系统200920160971.7 2009年7月20日实用新型(2) 路桥养护设备技术根据运达机电陈述,路桥养护设备技术包括双头轨枕螺栓机动扳手技术、双头液压轨枕螺栓扳手技术、发电机单相/三相独立绕组设计技术、铁路钢轨的伤损修复工艺技术。

根据运达机电陈述,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09年12月31日,运达机电拥有路桥养护设备相关的如下1~6项专利授权,且如下7~9项专利申请已经被受理: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专利类型1 铁路轨枕机动扳手中的自锁式离合器ZL01247946.2 2001年10月21日实用新型2 轨枕螺帽松紧机ZL00244613.8 2000年9月29日实用新型3 内燃液压螺栓扳手ZL200620110796.7 2006年6月16日实用新型4 电动捣固镐上的连接器ZL200720124602.3 2007年6月28日实用新型5 轨侧干膜润滑剂ZL200510057340.92005年10月22日发明6 一种小型轨枕稳定机ZL200820238434.52008年12月25日实用新型7 一种贝尔组合辙叉焊补工艺方法200910103825.52009年5月12日发明8 一种小型稳定轨枕一体机200910138562.12009年10月7日发明9 一种轨枕螺栓机动扳手200920128734.2 2009年9月4日实用新型2. 运达机电的主要资产根据运达机电陈述,重庆运达购买运达机电的相关资产前,运达机电的主要资产为内燃发电焊机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路桥养护设备业务相关的资产。

重庆运达购买运达机电的相关资产后,运达机电的主要资产为与路桥养护设备业务相关的资产。

(1) 房屋建筑物根据运达机电陈述,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09年12月31日,运达机电拥有的房屋建筑物如下:序号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土地面积(m2)地点1 2005字第305号4,955.86 重庆南岸区鸡冠石镇盘龙工业园2房地证2007字第315号34,706.00 重庆南岸江溪路11号(2) 生产设备根据运达机电陈述,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以信会师深报字[2010]第10107号《审计报告》审计,截至2009年12月31日,运达机电拥有的主要机器设备分别为内燃发电焊机业务相关设备和路桥养护设备业务相关设备,具体如下表所示: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应用业务类型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应用业务类型1 转子绕线模芯2内燃发电焊机业务34 货架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2 振动框架 1 内燃发电焊机业务35 叉车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3 真空浸漆设备1内燃发电焊机业务36 摇臂铣床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4 罩壳模具 2 内燃发电焊机业务37 低温试验箱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5 暂载控制台 1 内燃发电焊机业务38 高压清洗设备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6 线号机 1 内燃发电焊机业务39 里氏硬度计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7 卧式砂磨机 1 内燃发电焊机业务40 打标机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8 塑料风扇叶模具1内燃发电焊机业务41布洛维金属硬度计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9 数字示波器 1 内燃发电焊机业务42 图示仪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10 晶体管图示仪2内燃发电焊机业务43 接线柱模具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应用业务类型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应用业务类型11 金属打标机 1 内燃发电焊机业务44 直线电阻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12 机用键槽塞规1内燃发电焊机业务45 过滤机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13 货架零件盒 1 内燃发电焊机业务46 耐压测试仪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14 货架 1 内燃发电焊机业务47 锯轨机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15 烘箱 1 内燃发电焊机业务48 立钻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16 合力叉车 1 内燃发电焊机业务49 LCR测试仪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17 航吊 1 内燃发电焊机业务50 数显扭力扳手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18 焊机端盖模具1内燃发电焊机业务51平板/方箱/游标卡尺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19 焊机定子复式冲模1内燃发电焊机业务52 仪表检测台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20 高低温试验箱1内燃发电焊机业务53 前爪极模具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21 封装盒模具 1 内燃发电焊机业务54 声级计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22 定子冲槽模 1 内燃发电焊机业务55 数控绕线机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23 电子线号机 1 内燃发电焊机业务56 示波器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24 电压测试仪 1 内燃发电焊机业务57 进纸器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25 电热鼓风干燥箱1内燃发电焊机业务58 工具车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26 电焊机/发电机端盖模具1内燃发电焊机业务59 二极管测试仪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27 电焊机/发电机测试台1内燃发电焊机业务60 试验柜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28 电焊机 1 内燃发电焊机业务61 空压机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29 打包机 1 内燃发电焊机业务62 杠杆百分表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30 除锈机 1 内燃发电焊机业务63 变压器模具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31 除湿机 1 内燃发电焊机业务64 铝牌模具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32 KVC650EA设备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65螺帽机铸铝模具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33 手推摩擦剂 1 路桥养护设备业务66 晶体管测试仪 1路桥养护设备业务(3) 商标根据运达机电陈述,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09年12月31日,运达机电拥有如下第1~12项注册商标,且如下第13~15项商标注册申请已经被受理:序号商标注册号商品类别有效期至/申请日1 4338504 9 2017年5月13日2 4338505 11 2017年7月13日3 4338506 7 2017年7月13日4 4338507 6 2017年12月6日5 4969755 4 2019年4月13日6 4969756 9 2018年10月13日7 4969757 9 2018年10月13日8 4969778 9 2018年10月13日9 4969779 7 2018年10月13日10 4969780 7 2018年10月13日11 4969781 7 2018年10月13日12 4969782 6 2018年10月13日13 7612862 9 2009年8月12日14 7612863 9 2009年8月12日15 7612864 6 2009年8月12日根据运达机电出具的说明与承诺,上述第5~12项商标在业务中从未使用,且将来也不会使用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4) 专利①内燃发电焊机业务相关的专利根据运达机电陈述,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09年12月31日,运达机电就其拥有的内燃发电焊机业务获得了如下第1~4项专利授权,且如下第5~6项专利申请已经被受理: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号申请日专利类型1 整流式内燃直流弧焊机ZL00223112.3 2000年5月24日实用新型2 多特性内燃弧焊发电机ZL 02222830.6 2002年6月3日实用新型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号申请日专利类型3 一种管道焊接工作站ZL 200720123846.X 2007年3月21日实用新型4 焊接用中频发电机组ZL200720123847.4 2007年3月21日实用新型5 柴油发电机联合逆变系统的启动系统200910151648.8 2009年7月20日发明6柴油发电机联合逆变系统的启动系统200920160971.7 2009年7月20日实用新型②路桥养护设备业务相关的专利根据运达机电陈述,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09年12月31日,运达机电拥有路桥养护设备相关的如下1~6项专利授权,且如下7~9项专利申请已经被受理: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专利类型1 铁路轨枕机动扳手中的自锁式离合器ZL01247946.2 2001年10月21日实用新型2 轨枕螺帽松紧机ZL00244613.8 2000年9月29日实用新型3 内燃液压螺栓扳手ZL200620110796.7 2006年6月16日实用新型4 电动捣固镐上的连接器ZL200720124602.3 2007年6月28日实用新型5 轨侧干膜润滑剂ZL200510057340.92005年10月22日发明6 一种小型轨枕稳定机ZL200820238434.52008年12月25日实用新型7 一种贝尔组合辙叉焊补工艺方法200910103825.52009年5月12日发明8 一种小型稳定轨枕一体机200910138562.12009年10月7日发明9 一种轨枕螺栓机动扳手200920128734.2 2009年9月4日实用新型3. 运达机电实际从事的业务根据运达机电陈述,并经本所核查,重庆运达购买运达机电内燃发电焊机业务相关资产及承接内燃发电焊机相关业务前,运达机电的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维修机电设备、焊接设备、发电机组、焊接辅助设备、路桥养护设备;销售路桥养护材料、焊接材料;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提供焊接技术服务;焊条制造机及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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