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建发[200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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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建发〔2009〕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09〕31号)要求,市建委制订了《重庆市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非法违法行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09〕3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质量安全年”和“基层基础强化年”的各项部署,紧紧围绕着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三项重点”、“五大保障措施”等中心工作,始终坚持安全发展原则,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非法违法行为,建立规范的建筑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严厉打击建筑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做好建筑施工安全行政执法工作,重点对以下行为坚决严厉打击和查处:
(一)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二)工程项目未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未办理延期手续,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四)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
(五)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七)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八)其他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宣传阶段(2009年5月底前)
1、制定方案。
各区县建委、有关单位根据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本地区、本企业建筑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
各区县建委的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要于5月30日前制定完成。
2、宣传发动。
通过各种载体,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参与并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排查整治阶段(2009年6月至8月)
1、全面排查。
由各区县建委负责组织,把治理重大危险源、推进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作为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重点,对所辖范围内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
2、打击治理。
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
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着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3、查找问题。
各区县建委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社会监督。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大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动员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群
众举报,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三)督促检查阶段(2009年9月)
1、阶段总结。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在全面排查、打击治理的基础上,对执法行动进行阶段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2、督促检查。
在各区县建委、有关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建委成立执法行动督查组对各区县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深入分析突出问题和成因,并做好全市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把解决当前问题同建立规范的建筑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密切结合起来,提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非法违法行为的治本之策。
同时,在9月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及时治理消除,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四)巩固成果阶段(2009年10月至12月)
1、完善措施。
针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现象增多和冬季施工特点,督促项目参建单位认真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防范措施,防止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效果。
2、巩固提高。
针对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政府监管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和队伍,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
2009年11月30日前,各区县建委将本地区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开展情况总结书面报送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汇总后报市建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建委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部署及落实工作。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坚持统筹兼顾。
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做好三个结合:一是与“质量安全年”、“基层基础强化年”的总体部署结合,统筹建筑安全生产执法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使“三项行动”相互促进、协调推进;二是与“三项建设”、“三项重点”、“五大保障措施”结合,研究把握建筑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与“三落实”专项整治、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等工作结合,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三)突出工作重点。
各区县建委要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
特别是要加强汛期、高温酷暑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检查督查,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责任追究。
要深入生产一线,加强现场执法,严格行政审批和许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对于发生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于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惩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县建委要切实加强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问题。
从2009年6月起,每月25日前将执法行动的开展情况,包括检查的工程、治理隐患的数量、事故查处、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情况书面报送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汇总后报市建委。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