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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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民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概念
一、民法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类型
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

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涵盖了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所以它不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也就是说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问题:劳动法、税法、财政法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吗?不是。

不是平等主体。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民法典、婚姻、继承、知产、商法:公司、票据、保险、海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
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以及传统商法等。

狭义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规范系统,(有对资料表述为狭义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我国采用广义民法的概念。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我国的民法通则是1986年通过的,156条。

三、民法特征
1.民法是权利法。

(1) 从历史上看,民法就是为了对抗公权力的干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存在的;(2)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3)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4)、从权利救济的角度看,无救济则无权利,通过民法的方法提供司法救济,是确认权利的重要手段。

2.民法是私法。

公法是调整主体之间具有一方服从另一方的特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私法是调整平等主题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实体法一般是规定主要的权利和义务;程序法是指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

4.民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兼有强行性规范。

四、民法的渊源
是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制定法,二是非制定法。

民法渊源主要包括:(一)制定法。

1.宪法。

2. 民事
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这里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案件批复意见等。

(二)非制定法。

包括民事习惯和法学理论。

五、民法的解释
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其内容的行为和活动的过程。

民法的解释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从有权解释来看。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学理解释。

(二)从解释方法来看。

4.文义解释。

5.扩张解释。

6.限制解释。

六、民法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也称民法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1.民法对人的效力即指民法对哪些人有法律效力。

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2)对于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

另外,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3)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
我国民法。

但是,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2.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主要指两个方面:1.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

生效时间。

一种是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该法从其通过或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时间;另一种是在民事规范条例中,单独列一条说明该规范公布后的什么时间开始生效。

失效时间。

一是自然失效,一是公布新法时,明确宣布以前的同类法规与其抵触的部分效力终止;三是并重新公布实施的法律,并宣布原法律的效力终止。

2.民法的溯及既往效力,即民法对于其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通常情况下,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与刑法不同,刑法是从旧兼从轻。

3.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内适用。

一般分为两种情况:1.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水,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2.凡是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所颁布的法规,只在该地区内发生法律效力,在其他地区不发生效力。

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法为原则,即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中国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概念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1、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

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并不得剥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2、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和转让。

(二)财产关系
1、财产与财产关系。

(1)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

财产可以分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前者指物权、
知识产权和债权等;消极财产仅指债务。

(2)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

其特点是:(1)强调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质。

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截然不同。

这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2)可以被支配。

不能被支配的资源,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不能作为财产。

(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

如人的器官、血液等。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智力成果支配和利用关系及遗产继承关系。

(1)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

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谓之知识产权。

(2)流转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

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4.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是对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公理性的原则):(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受性别、年龄、职业等差异的影响。

(2)民事主体平等地参与民事活动(机会平等),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3)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

(4)民事主体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举例:商场有没有权利规定偷一罚十?没有,因为没有进行平等协商,是违背公平原则的,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但商家单方承诺假一罚十是否有效呢?是有效的。

这是单方承诺,没有加重对方的义务扩大己方的权利。

比如:甲在乙的餐馆吃饭不给钱,甲是否有权扣留乙呢?有权。

这是什么行为?自助行为。

但自助行为有一个限度,那就是能请求公力救济时就能再实行自力救济【自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否则就构成非法拘禁了。

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
合意。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等价有偿原则:(1)等价有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以商品交换为内容的财产流转民事法律关系中。

(2)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利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对方在承担给付财产的义务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财产权利。

(3)民事主体从事以商品交换为内容的财产流转民事活动,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对方的财产权利。

注意:此原则只适用于有偿双务的财产关系。

比如:买卖合同。

人身关系不能适用:比如家庭成员的抚养、继承财产、遗赠、赠与都不适用等价有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1)指导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

(2)诚实信用原则赋予法官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权。

比如:受人之托,终人之事(委托代理)。

白纸黑字不容抵赖(如果用合同法理论在考合同的形式、效力和履行。

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的也可以抵赖)。

都体现了诚信原则。

比如:买卖不成仁义在。

该说法是正确的。

买卖不成,指交易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仁义实际上就是诚信。

买卖不成立,但还是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负有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为了维护订立合同中的诚信基础,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4、公平原则:(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其实与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有部分的重叠。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正当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主体背离权力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公共利益”
相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

学者在理论上将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类型归纳为: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违反两性道德准则的行为、射幸行为、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违反公共竞争的行为、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暴利的行为等。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关系。

要学会认定:师生之间、同学之间不是,双方没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是简单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对等;3.权利救济性和补偿性。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当一方受到损害时,当事人不能惩罚另一方,法律只是保障受害人得到补偿。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单一主体、多数主体之分。

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

民事法律关系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主体的私人性。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和法人。

这个私人性之“私”,是相对于公法主体而言,这与公有制、私有制无关。

即使政府、法院等公权力机关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以法人的身份参与,不得以公权谋私利。

(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具体来说是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

自然人享受权利,则承担相应义务,权利通常可以放弃,但义务不得违反,不履行义务,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3)产生的自治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例如合同、遗嘱等,当事人只要遵循该条件,即可设定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受到法律的承认。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其中,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权利质押等;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行为的客体包括物和行为;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标的和客体意思是一样的,只是使用的场合不一样。

一般意义上用客体,即适用于所有民事法律关系,合同中一般用标的,标的适用于债的关系。

但注意客体不等于标的物。

甲把自己的手表卖给乙,甲乙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

客体/标的是给付,标的物是手表。

第三节民事权利
一、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1.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
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所有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债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抗辨权在于防御,不在进攻。

分为永久性(时效已过的抗辨)和延期抗辩权(不安,先索等)。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例如追认权、撤销权、法定解除权、法定抵销权、免除权。

催告权是形成权吗?法律对形成权规定有一个行使的期限,即除斥期间。

3.绝对权(对世权)和相对权(对人权)(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对世权,权利人的义务是权利人以外的世界上的一切人,如所有权、人身权等。

4.主权利和从权利(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

比如设置了抵押权的债权)。

5.既得权和期待权(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比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权利。

条件成就前是期待权,条件成就后就是既得权。

6.原权和救济权。

是在原生和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以其地位而划分的。

原权利---基础权利则为原权利。

救济权---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民法上有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之说,救济权是原权的保障,否则权利就难以实现。


常所有权、合同债权、继承权等是原权,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名誉等都是救济权。

三、民事权利的救济
民事权利的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救济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许可当事人在某些场合依靠自身力量实施自力救济,更着重于为权利人提供公力救济。

1.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2.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前者如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后者如公共汽车售票员扣留逃票的乘客等。

由于自力救济易演变为侵权行为,故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
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抽象条件)、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具体条件)。

因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通常包括:主体变更(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发生变化);内容变更(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在范围和性质上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客体发生变化)。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

甲用菜刀把乙砍死,乙的亲属继承乙的财产,引起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事件(死亡)。

引起赔偿的法律事实是侵权行为。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

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如人的出生、死亡等。

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的“行为”,一般也将之归为事件。

(2)行为。

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比如:抛弃所有权。

当事人在熟睡或昏迷状态中的动作,及受他人暴力强迫所为的动作,均不属于行为。

行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按是否有当事人意思表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①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或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

a.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但表示行为还包括不合法的表示行为,即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b.准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包括意思通知,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观念通知,如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感情表示,如被继承人之宽恕。

c.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如因创作而发生著作权关系。

作为债权标的给付的行为如交货、付款,也属于事实行为。

也包括不合法行为,比如侵权行为。

②不合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

③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表意行为,因行为人有预期的效果意思,所以,该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达到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

④非表意行为。

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

如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效果意思,但客观上却导致赔偿的发生。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一节公民概述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根据法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相对法人而言的法律概念。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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