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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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渝府办发〔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6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7日重庆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18年地质灾害发生趋势预测据市气象局降雨趋势预测,2018年降水量与常年相比,5月、9―12月,全市大部地区偏多1―2成;6―8月,东北部偏多1―2成,其余大部地区偏少1―2成。

预计汛期有7―9次区域性暴雨天气过程。

综合我市地质灾害形成环境、发育分布规律、多年地质灾害发生特点及2018年重大工程建设情况,结合全年降雨预测情况分析,预计2018年全市地质灾害发生频率总体较常年略偏高,较2017年略偏低。

其中,从区域看,我市东北部和东南部地区全年的地质灾害发生频率将略高于常年,其余地区与常年接近。

从时间看,4―5月,东北部和东南部地质灾害发生频率较常年略微偏高,其余地区与常年接近;6―8月,东北部发生地质灾害数量较常年偏多,其余地区与常年接近;9―12月,全市地质灾害发生频率与常年接近。

2018年5月中下旬、6月中下旬、8月下旬至9月上旬等主要暴雨时段地质灾害群发可能性较大,同时要注意防范10月上旬连阴雨天气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以及工程建设活动中边坡切坡、隧道等地下硐室开挖因不规范作业诱发边坡失稳、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调查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调查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调查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调查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3〕2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安监局:为规范我市地质灾害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调查认定处理程序,预防和减少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重庆市地质灾害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调查认定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安监局2013年2月20日重庆市地质灾害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调查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调查认定处理程序,科学判定灾害性质,明确责任主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调查认定是指本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依照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在地质灾害发生后,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论证,认定地质灾害是人为活动或非人为活动引发,以及引发地质灾害人为活动的主体及责任;认定人为活动是否为生产活动,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是否是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和责任的行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办发[2012]12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24【实施日期】2012.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2〕12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重庆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现状,特制订本方案。

一、2011年地质灾害基本情况(一)灾害情况。

2011年,全市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133起(滑坡78起、崩塌43起、泥石流1起、地面塌陷11起),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400万元。

主要特点:一是灾害规模以小型为主,其中4起突发性小型地质灾害造成2死4伤。

二是与降雨特别是强降雨关系密切,地质灾害发生时间主要集中在汛期的5―8月,共计126起,约占全年地质灾害发生总数的95%。

三是地质灾害发生数量较2010年降低了约70%,灾害造成的伤亡人数较2010年大幅下降,但直接经济损失较2010年增加约36%。

四是城市、交通、矿山等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压力仍然较大。

(二)工作开展情况。

2011年,我市按照“早部署、明责任、抓督办、重落实”的思路,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是抓工作部署。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会商地质灾害趋势,印发《重庆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政府召开全市电视电话会议,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印发专门通知、开展专项行动、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行办法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行办法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3 , . s,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有序进行,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重庆市范围内,使用市、县两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门立项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地灾防治项目。

第三条地灾防治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二)属地管理、区县负责;(三)严格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程序实施。

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或需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建设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管理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由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灾防治项目;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地灾防治项目按防治措施可分为专业监测项目(以下简称监测项目)、搬迁避让项目(以下简称搬迁项目)、工程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

第六条监测项目应当与严密科学的防灾预案紧密配合,监测时间原则上为两个水文年,监测项目实施后应当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安全程度及下步防治措施。

第七条搬迁项目可结合城镇、村镇发展实施综合整治,但市级地灾资金仅是对受地质灾害直接威胁人员进行补助,一般不包括对搬迁目的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八条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后,灾害点应当销号。

不可能彻底根治的地质灾害,可辅以监测、搬迁等其他措施进行综合防治,整体项目按治理项目程序管理。

在情况危急时,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可直接委托熟悉当地地质条件,并有地灾防治经验的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

应急处置目标是延缓或减轻灾害的发生,防治费原则上由区县自筹。

实施应急处置的同时,应当做好根治的前期工作,逐步全面实施整治,应在五年内彻底消除隐患。

第九条地灾防治项目应首先通过初步勘(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的防治方案及防治总投资。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地环总站、市地防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避免因不当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类别按实施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分为区域用地、建设场地、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其中,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各类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区域。

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开展,应在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前完成。

单个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开展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可不再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应在建设用地审批之前完成,作为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要件之一。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开展。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当地政府委托开展,应在规划成果出台之前完成,并作为规划编制的依据。

二、评估工作要求项目业主应当选择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应资质等级的评估单位开展评估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渝办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8]8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意见为切实保障农村地区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解决受灾群众的生计问题,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开始实施“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以下简称“地灾防治金土工程”),即通过统筹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和新增土地,整合各级政府实施的项目和投入的资金,每年组织搬迁避让并妥善安置地质灾害体上的群众6000人。

现就做好“地灾防治金土工程”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为契机,大力推进“地灾防治金土工程”。

紧扣小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把地质灾害避让迁建同高山移民迁建、库区移民迁建、水利工程移民迁建、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政府统筹、密切部门合作、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由市级地灾防治专项资金给予补助,统筹高山移民、退耕还林、以工代赈、扶贫和救灾等方面的资金,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每年组织搬迁避让农村地区地质灾害体上的群众6000人,并安置到地质安全、生产资料充足的宜居地区。

(三)搬迁对象:一是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破毁的群众;二是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三是受地质灾害威胁,且生存条件恶劣,无法就地越温脱贫的群众。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五个部门关于地质险情和危房排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五个部门关于地质险情和危房排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五个部门关于地质险情和危房排查工作检查情况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资料管理【发文字号】渝办发[2002]4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3.20【实施日期】2002.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五个部门关于地质险情和危房排查工作检查情况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4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移民局、市政府救灾办《关于地质险情和危房排查工作检查情况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排除险情,消除隐患,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地质险情和危房排查工作,要充分认识到排查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要落实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和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目标责任制。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加快整治进程。

对排查发现的灾害险情,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治理”的原则,切实落实整治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整治进程。

对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或隐患,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要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

对工程建设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或隐患及危房,项目业主为治理责任人,当地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限期整改完成,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规范要求,监督检查工作必须落实到责任人。

三、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严格执法。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武隆“5.1”地质灾害事故血的教训,认真总结本地区地质险情和危房情况形成的原因,深刻分析管理层面各个环节所存在的问题,认真对待检查组工作意见所指出的问题,充分认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水平,强化监督管理和责任意识,绝不允许出现新的地质灾害和危房隐患。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渝办发[2007]99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9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目前,全市受去年干旱和今年春旱的影响,地下水水位降低、地表普遍干旱开裂,突发性强降雨极易诱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近日,我市部分地区受强降雨影响,已发生多处地质灾害,彭水青龙嘴、罗家峡、鹿山和北碚水土、巴南南彭已经发生5起公路边坡垮塌,酉阳龚滩移民复建公路沿线、万州机场公路沿线、尖峰岭、奉节狮子包也发生多起地质灾害险情。

据分析,引发这些灾害除上述自然因素外,也有人为活动特别是工程建设的因素。

为加强管理,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防止因工程建设中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新的地质灾害,并消除已建工程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保护房屋、道路、水利、市政设施、移民迁建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我市地质灾害管理有关规定,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监管、协调配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和影响房屋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点的监测,保护房屋安全。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要重点做好《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4-2015)》确定的8301处地质灾害点的防治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监测数据库和预测预报系统建设,保障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和灾情、险情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20•【字号】重庆市政府令第115号•【施行日期】2001.07.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诱发的各种地质作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主要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灾害。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

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各负其责;谁致害、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防治地质灾害的需要,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

第六条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接受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交通、市政、移民、水利、环保、农业、林业、规划等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计划、财政、气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质灾害致害人应负责治理,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调查、勘查、防治规划和治理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渝府办发〔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5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7日重庆市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16年地质灾害基本情况(一)地质灾害情况。

2016年,全市共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456起(灾情96起、险情360起),造成12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033万元。

全市共成功预报和处置各类地质灾害441起,紧急转移群众7846人,避免了因地质灾害造成群死群伤。

(二)地质灾害主要特点。

2016年,受厄尔尼诺现象影响,我市地质灾害发生数量和因灾伤亡人数较2015年有所增加,均由小型地质灾害造成分散零星死亡。

地质灾害类型以小型滑坡和崩塌为主,约占地质灾害发生总数的94.95%。

地质灾害主要集中在汛期5―9月,期间共发生地质灾害401起,占全年总数的87.94%。

地质灾害主要集中在万州区、渝北区、江津区、武隆区、巫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占地质灾害发生总数的54.4%。

地质灾害主要诱发因素仍是降雨,由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447起,占地质灾害发生总数的98%。

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已经2003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5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2003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开展救灾工作,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暴雨洪涝、风雹、雷电、低温、地震、地质、生物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危害。

自然灾害分为:特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一般自然灾害。

第四条救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救助与群众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救灾工作,制定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帮助受灾区县(自治县、市)完成特大自然灾害或重大自然灾害救灾任务。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救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核实灾情,制定救灾方案,并采取落实措施;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工作,保护国家财产,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及时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确保灾民有衣、食、住,并防止流行疾病的发生;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救灾资金,储备救灾物资。

第七条市政府救灾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全市救灾工作;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市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自然灾害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作好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工作,编制减灾规划。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渝办发[2007]262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渝办发[2007]26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今年以来,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严峻。

截至8月底,全市共发生地质灾害3176起,转移安置2.9万人,经济损失约4亿元。

其中突发性地质灾害40起,因灾50人死亡、3人失踪、58人受伤。

为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监管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管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管工作情况(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情况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年度工作安排和市领导的指示,各区县(自治县)组织开展了汛前拉网式排查。

市政府安排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于4月下旬组织6个检查组对各区县(自治县)汛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一是各区县(自治县)均已印发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检查核实了各区县(自治县)7141处影响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单点防灾预案和应急处置程序;二是各区县(自治县)通过治理和避让搬迁,已销号899处地质灾害隐患点;三是查明全市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4381处,目前全市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共11783处;四是各区县(自治县)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在国土部门技术支持下,对灾害点实施了群测群防。

对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了专业监测,设立了警示牌,明确了报警信号和人员疏散路线等。

目前,全市已经设立11270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点,发放地灾防灾工作明白卡21528份,地灾防灾避险明白卡139394份,基本建立健全了群测群防监测网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资料管理【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3]12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2【实施日期】2013.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2日重庆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53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渝办发〔2012〕23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2012年地质灾害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

2012年,全市共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588起(其中滑坡449起、崩塌116起、泥石流13起、地面塌陷10起),造成21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亿元。

全市共成功预报地质灾害32起,紧急转移群众4057人,避免人员伤亡1020人和直接经济损失约8820万元。

(二)主要特点。

我市2012年地质灾害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地质灾害有所增加。

与2011年相比,我市2012年地质灾害发生数量、因灾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均有所增加。

二是与降雨特别是强降雨关系密切。

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发生时间主要集中在汛期的5―8月,共计540起,占全年总数的92%;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发生区域主要集中在汛期暴雨频发的区县。

其中主城区、江津、潼南、大足、合川、永川、万州、梁平等区县较多,共计424起,占地质灾害总数的72%。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4•【字号】巴南府办发〔2017〕179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7〕17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已重新修订完善。

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4日重庆市巴南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目录1 总则............................................. - 6 - 1.1 编制目的.................................... - 6 -1.2 工作原则.................................... - 6 -1.3 编制依据.................................... - 6 -1.4 我区地质灾害现状............................ - 7 -1.5 适用范围.................................... - 7 -1.6 预案体系.................................... - 7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 8 -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与职责....................... - 8 -2.2 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 - 9 -2.3 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 9 -2.4 抢险救援工作组职责......................... - 15 -2.5 应急联动机制............................... - 16 -3 预防、预警与监测.................................. - 16 - 3.1 预警分类................................... - 16 -3.2 预防、监测................................. - 18 -3.3灾险情报告.................................. - 18 -4 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 19 - 4.1 蓝色警戒(Ⅳ级)处置程序.................... - 20 -4.2 黄色预警(Ⅲ级)处置程序................... - 22 -4.3 橙色预警(Ⅱ级)处置程序................... - 23 -4.4 红色预警(Ⅰ级)处置程序................... - 24 -5 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 - 25 - 5.1 善后处置................................... - 25 -5.2 社会救助................................... - 25 -5.3 保险理赔................................... - 25 -5.4 调查报告和灾后评估......................... - 25 -5.5 情况通报................................... - 26 -5.6 灾情通报................................... - 26 -5.7 新闻报道................................... - 27 -6 保障措施.......................................... - 27 -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 27 -6.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 27 -6.3 抢险救援装备、物资......................... - 27 -6.4 抢险救援资金保障........................... - 28 -6.5 制度保障................................... - 28 -6.6 责任追究................................... - 29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 29 - 7.1 安全宣传................................... - 29 -7.2 预案培训................................... - 30 -8 附则............................................ - 30 - 8.1 预案解释................................... - 30 -8.2 预案颁布实施............................... - 30 -8.3 预案管理................................... - 30 -8.4 预案更新................................... - 31 -8.5 奖励与责任................................. - 31 -9 附件............................................. - 31 -9.1........................................... - 31 -9.2........................................... - 34 -9.3........................................... - 34 -9.4........................................... - 34 -前言本预案对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应急处置的指挥体系、运行机制、事故报告、分级处置程序等9方面的内容,是我区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6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6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6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切实做好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因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将《重庆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六月六日重庆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规定,结合《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4-2015年)》、2005年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及落实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及原则(一)目标任务我市今年地质灾害防治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使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推进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系统建设,提高全市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处置能力;逐步建立健全全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系统,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及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加强对三峡库区和重点区域以及重大灾害点的防治工作,对纳入规划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点进行综合防治。

(二)工作原则1.坚持科学规划,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的工作原则;2.采用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3.坚持“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治理”的工作原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5•【字号】渝府办发〔2016〕156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地质灾害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5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5日预案编码:1.5.50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 (5)1.1 编制目的 (5)1.2 编制依据 (5)1.3 适用范围 (5)1.4 工作原则 (5)2 组织指挥体系 (5)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5)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6)2.3 现场指挥机构 (6)2.4 专家组 (6)3 灾害预警响应 (7)3.1 预警信息发布 (7)3.2 预警响应评估与启动 (7)3.3 预警响应措施 (7)3.4 预警响应终止 (8)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8)4.1 灾情信息报告 (8)4.2 灾情信息发布 (10)5 应急响应 (10)5.1 启动权限 (10)5.2 Ⅰ级响应 (10)5.3 Ⅱ级响应 (13)5.4 Ⅲ级响应 (15)5.5 Ⅳ级响应 (17)5.6 响应终止 (18)6 灾后救助 (18)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8)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9)6.3 冬春救助 (20)7 保障措施 (21)7.1 资金保障 (21)7.2 物资保障 (22)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22)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23)7.5 人力资源保障 (23)7.6 社会动员保障 (24)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24)8 附则 (25)8.1 术语解释 (25)8.2 预案管理 (25)8.3 预案解释 (25)8.4 预案实施 (25)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地质灾害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地质灾害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地质灾害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4•【字号】渝办发[2009]221号•【施行日期】200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地质灾害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2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全市地质灾害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市委第72次常委会议、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全市地质灾害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排查实现三个100%。

一是通过开展地质灾害大排查,对现有13417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100%拉网式排查,查找出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测、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等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和建议。

二是将排查时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100%纳入地质灾害防灾体系。

三是专业技术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报告复核率100%。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通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大执法,严厉查处可能诱发重大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采矿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预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二是坚持“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的原则,对地质灾害防治中的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三是对专业技术单位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确保“四到位”和“八落实”。

一是对排查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做到责任单位、防治资金、监测手段、防治措施“四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通过开展地质灾害大整治,确保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警示牌、防灾预案、监测经费、监测人、监测记录、两卡(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监测设施、撤离路线等群测群防工作“八落实”,进一步完善和巩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4•【字号】渝办发[2006]161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6]16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近来,全国范围内降雨比往年频繁,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明显增多。

对此,温家宝总理批示:“要加强对气候、地质、地震等各类自然灾害的监测和综合研究工作,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曾培炎副总理指示:“要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合理避让、重点整治的要求,针对今年地质灾害多发的情况,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特殊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特别是要加强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气候变化和灾害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

要落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搞好群测群防,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必要时组织群众搬迁避让。

抓紧做好重点地区特别是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同时,要密切部门间的配合,及时沟通协调,加强对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指导和监督,共同做好今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和指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认真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领会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研究部署,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抓紧抓好抓扎实。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规定的“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61号)中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目前降雨特点,制订具体方案,落实防灾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不缺位、不推诿。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案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与搬迁避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民⽣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因⾃然因素或⼈为活动引发的,危害⼈民⽣命和财产安全的⼭体崩塌、滑坡、泥⽯流、地⾯塌陷、地裂缝、地⾯沉降等与地质作⽤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分为四个等级:(⼀)特⼤型:因灾死亡三⼗⼈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千万元以上的;(⼆)⼤型:因灾死亡⼗⼈以上三⼗⼈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千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三⼈以上⼗⼈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四)⼩型:因灾死亡三⼈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下的。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分为四个等级:(⼀)特⼤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员在⼀千⼈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亿元以上的;(⼆)⼤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员在五百⼈以上⼀千⼈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的;(三)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员在⼀百⼈以上五百⼈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四)⼩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员在⼀百⼈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治县)⼈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作。

市、区县(⾃治县)⼈民政府应将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财政预算,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专项⽤于地质灾害防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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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办发〔2006〕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
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程序,明确地质灾害责任主体,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责任认定(以下简称责任认定)是指本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引发地质灾害的主导因素进行分析论证,科学判断地质灾害成因,从而认定责任主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与责任认定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认定应当首先对引发地质灾害的主导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引发地质灾害的主导因素是自然活动的,应当认定为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引发地质灾害的主导因素是人为活动的,应当认定为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第六条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当对责任主体进行认定。

责任主体为两个以上的,应当划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和跨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并对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的责任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由市主管部门负责的责任认定可指定区县主管部门进行。

各区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中小型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

第八条下列情形,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质灾害责任进行认定: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需要分清责任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对其造成损失申请对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责任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主管部门在进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理时,发现地质灾害可能系人为活动引发的,应当及时对有关证据进行保护,在险情排除后,再组织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条从事责任认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受委托从事责任认定工作的评估单位应当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第十一条认为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对其造成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认定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提供遭受地质灾害侵害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认为可以证明致害责任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行责任认定的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责任认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引发因素简单、致害责任争议不大、直接依靠现场调查可以明确致害责任的,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地质灾害引发因素复杂,需要通过现场勘测、技术分析、科学计算等手段才能明确致害责任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当事人在主管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前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主管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或主管部门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简易程序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主管部门自决定进行责任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灾害现场进行技术调查;
(二)专家在完成技术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责任认定意见;
(三)主管部门在专家出具认定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意见出具责任认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普通程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管部门自决定进行责任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责任认定技术调查工作;
(二)受委托单位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任务,并将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汇交至主管部门。

责任认定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灾害的基本情况、灾害成因分析、责任认定意见等,并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章;
(三)主管部门自收到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市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对认定报告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出具评审意见;
(四)主管部门在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认定报告和评审意见出具责任认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受委托单位或专家进行技术调查时,主管部门应派员进行取证。

主管部门派员进行取证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记明情况附卷。

主管部门和专家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可邀请当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参加。

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关参与证据保全工作。

第十六条直接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或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责任认定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近亲属;
(二)与认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认定公正性的情形。

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调查工作结束前提出。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发现承担责任认定的单位或专家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八条认定结果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组织听证,具体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应附具送达回证并留存根备查。

第二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在组织责任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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