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解释的规则是什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果当事⼈在合同中列明了特定的款项,未采⽤更为⼀般性的或包罗万象的术语,那么,其意图就是排除了未列明的项⽬,尽管未列明的项⽬与列明的项⽬类似。

这就是所谓“明⽰其⼀就排斥其他”。

如果当事⼈列明了特定的项⽬,随后⼜使⽤了更为⼀般性、包容性的术语,那么,其意图就包含与特定项⽬类似的项⽬。

据此即可概括出“问样种类规则”。

如果合同的每⼀部分都表⽰着当事⼈的某种意图,尽管各独⽴部分并⾮必然有法律约束⼒,那么,对整个合同的解释将会不利于在合同某些部分写⼊了不必要事由的⼀⽅。

然⽽,在两项条款有明显冲突以⾄于都不能充分赋予法律效⼒时,法院就会假定:条款内容越具体特定,就越可能反映当事⼈的真实意图。

因此,特定性条款优先于⼀般性条款。

法院经常采⽤的另⼀个假定是,当事⼈越致⼒于通过谈判达成并⽤书⾯表⽰的术语,越有可能反映当事⼈的真实意思。

因此,通过单独谈判⽽确定的合同术语的份量重于格式条款⽤语。

同时,⼿写的术语,⼀般都优先于印刷的或打印的术语,⽽打印的术语⼜优先于印刷的术语。

上述规则为有⽬的地获取合同⽤语的合理含义的解释规则。

此外尚有独⽴于当事⼈的意思之外⽽帮助判定合同⽤语的含义的解释规则,被称之为“推释规则”。

例如,假定买卖过程导致了⼀项公平的交易,作为⼀个理性⼈都会⽀持这样的交易,那么在解释它时,是⽀持还是否定这项交易呢?应选择前者。

在⼀⽅举证该交易的某部分⽋缺公正性时,法院将更坚定地⽀持这⼀假定,这意味着法院所考虑的不仅仅是当事⼈所⽤术语的含义。

在不依当事⼈本意作出裁判更为公正时,法院就常⽤此⽅法来避免赋予协议中固有的不公平条款的法律效⼒。

⼀个极具共性的例⼦揭⽰出这样⼀条规则:如果⼀⽅提供的⽤语可合理地得出两种解释时,应选择不利于⽤语提供⼈的解释。

在格式条款中,不利于条款草拟⼈的解释尤为适当。

另⼀项规则是,如果合同⽤语可合理地得出两种解释,且只有⼀种解释有利于公共利益,那么该解释将被优先考虑。

该规则常⽤于⽀持对限制性合同所作的严格解释,它与违反公益的合同及其条款⽆效的规则有关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