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兴宁市南部新城福兴街道锦华村(地块2)房屋决定的公告-兴市府〔20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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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兴宁市南部新城福兴街道锦华村(地块2)房屋决
定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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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征收兴宁市南部新城福兴街道锦华村(地块2)房屋决定的公告
兴市府〔2019〕27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构建“一城一廊一带”发展格局,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拟对福兴街道锦华村(地块2)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兴宁市南部新城建设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福兴街道锦华村双星、厂下陈屋、赤硃岭、松山围。
三、房屋征收部门:兴宁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兴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兴宁市南部新城福兴街道锦华村(地块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征收签约期限: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
七、本公告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十一、被征收人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兴宁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兴宁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0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