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燃气安全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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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其他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燃气设施,包括燃气管道、燃气表、
燃气灶具、热水器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燃气安全生产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
生产职责,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设立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管
理工作。

第六条燃气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燃气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和完善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指导、监督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改造和拆除工作;
(四)组织开展燃气安全教育培训;
(五)组织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六)负责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
(七)协调与燃气供应企业、相关部门的关系。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设立燃气安全巡查小组,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查和
维护。

第八条燃气安全巡查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二)负责燃气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
(三)负责燃气设施的改造、拆除工作;
(四)负责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燃气设施安装、维修、改造和拆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燃气设施安装、维修、改造和拆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安装、维修、改造和拆除,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安装、维修、改造和拆除,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燃气设施安装、维修、改造和拆除,应做好施工记录,并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燃气安全巡查小组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设施维修保养制度,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定期对燃气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燃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燃气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三)燃气事故应急处理;
(四)燃气安全知识普及。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燃气管道、阀门、接头等是否完好;
(二)燃气表、燃气灶具、热水器等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三)燃气设施周围环境是否安全;
(四)燃气设施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第二十二条燃气安全巡查小组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巡查内容包括:
(一)燃气管道、阀门、接头等是否完好;
(二)燃气表、燃气灶具、热水器等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三)燃气设施周围环境是否安全;
(四)燃气设施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隐患排查内容包括:
(一)燃气管道、阀门、接头等是否存在泄漏、腐蚀、老化等问题;
(二)燃气表、燃气灶具、热水器等设备是否存在故障、损坏等问题;
(三)燃气设施周围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四)燃气设施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报告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处理制度,及时、妥善处理燃气事故。

第二十六条燃气事故处理程序:
(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二)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三)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四)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

第二十七条燃气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事故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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