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趋势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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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趋势的探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从“文化大革命”中消灭资本主义、消灭私有制、割资本主义尾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允许个体、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存在,到十五大提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多种所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使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呈现了阶段性,本文仅就此谈粗浅认识:
一.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现状:
第一阶段,起步发展阶段,或者叫“必要补充”、“允许存在”阶段,时间从80年代初期到1986年。
70年代末,中国面临两个大问题:一个是整个中国日愈膨胀的失业率,城镇失业率为5.3%,农民一年有三分之二的时间为农闲,或叫失业,按这两部分人计算,则中国大陆的失业者可能会在1亿人以上。
如果坚持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之初衷,则须由国家每年至少拿出400多亿元投资来解决失业问题,为国家财政所不能负担。
二是国有企业中弥漫着消极怠工和化公为私行为令人头痛。
这种局面造成了至少30%的企业亏损,每年的亏损总额达数百亿元人民币,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对国有经济失去信心。
人们期待着更加活跃的经济因素成长起来,这个新的经济生长点就是私营经济。
因此,党和政府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作了重大调整。
1981年7月7日,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对个体经营户作了政策性规定。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中规定“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在农村允许它存在并有所发展”。
从80年代初,个体、私营经济开始进入起步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个体、私营经济的特点是数量少、规模小、对公有制经济起“拾遗补缺”作用。
如北京市1981年以来,随着城乡个体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开始出现私人雇工经营,到1983年6月底,全市共有城乡私人雇工经营户2563户,雇工总数8494人,最少的每户雇工1人,最多的雇工200多人,平均每户雇工3.3人。
第二阶段,曲折发展阶段,时间从1987年到1991年。
1987年夏季,国务院颁发了鼓励私营经济发展的文件。
1988年春季,我国宪法第十一条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这是我们党对私营经济方针的划时代的转变,私营经济被确定为合法。
其结果是使长期隐藏在地下的私营经济涌到表面上来。
1988年是私营经济发展的黄金之年,这一年底,整个中国大陆已有1000多万家个体企业和20多万家私营企业,雇工总计2480万人,仅1988年缴纳税金92亿元,接近于一个上海提供的财政收入。
然而好景不长,1989年局面为之大变,由于政治方面的影响,这年年底,私营企业减少一半,大约9.06 万家。
1990年几乎未有增加。
1991年稍有恢复,为10.7万家。
第三阶段,稳步发展阶段。
时间从1992年春到现在。
私营企业的再次转机,发生在1992
年春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
1992年,私营经济迅速恢复,1993年,私营企业迅速地超过1988年水平,达23.7万家。
1994年,大举增至43.2万家。
私营企业的注册资金,从1991年到1995年增加了大约20倍,达到2400多亿元,据统计,截止1996年底,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已发展到2785.6万户。
其中个体户2703.7万户,私营企业81.9万户,从业人员达到6188.3万人,其中个体经济5017.1万人,私营经济从业人员1171.1万人,注册资金5917.8亿元。
个体私营经济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达14330.9亿元。
深圳、珠海、广州、温州等经济发达地区,个体、私营经济的产值已在社会总产值中占很大比例。
有的地方如温州占了“半壁河山”,它已不再处于“补充”地位,而是与公有制经济一样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趋势:
目前,人们对私营经济发展的趋势及前途有种种猜测,有人认为,我们鼓励私营经济发展是象苏联解体后那样在搞私有化,用私有制取代公有制;有人甚至直接认为鼓励私营经济发展就是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有人认为允许私营经济存在是我们的权宜之计,是不得已而为之,一旦条件成熟,就会搞第二次社会主义改造,消灭私营经济。
我们认为这些认识都失之偏颇。
实际上,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必然性、重要性、地位和作用等都论述得非常清楚。
笔者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趋势及前途作如下预测:
趋势之一,私营经济将会出现一个长期发展势头。
私营经济的存在与发展,不是由人们头脑中臆造出来的,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状况所决定的。
目前,我国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在社会生产力还不能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条件下,追求个人财富的欲望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动力。
马克思认为,只要生产的规模还没有达到既可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又有剩余去增加社会资本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就离不开发展私有经济。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政权的力量,人为地去消灭私有经济,建立纯而又纯的公有经济,但这就类似于拔苗助长,违背了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规律,最终仍要回到适应生产力所需要的所有制上来。
党的十五大召开后,是私营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有人担心“好景不长”,怕来个第二次“私有制改造”。
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私营经济将出现一个长期发展的势头,决不是短期的权宜之计。
这个长期究竟有多长,至少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历史阶段至少需要一百年时间,至于初级阶段之后,社会主义进入中级阶段或高级阶段,还允许不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与发展,也要看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定,而不能人为地规定允许不允许存在。
趋势之二,私营经济将会出现一个总量增加时期。
从80年代初以来,我国私营经济虽然经历了从起步发展到曲折发展到稳步发展三个阶段,发展速度是快的,但是,我们认为,目前的私营经济总量不是多了,而是少了,由于中央对私营经济的政策好,各地的气候环境
好,今后一个时期将是私营经济总量增加时期。
有人担心增加私营经济总量,会不会改变公有制经济为主的地位,改变我国的所有制结构。
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我国当前仍然是公有经济占主体地位,非公有经济仍占次要地位。
据专家预计,到2000年,在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将降为约占四分之一,集体将约占二分之一,私营个体三资将升为约占四分之一。
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有将降为约三分之一,集体将降为约六分之一,私营个体三资将升为二分之一。
即使到那时,公有经济仍然是主体地位,非公有经济仍然为次要地位,同时,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不仅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而且体现在公有制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私营经济即使总量再增加,也不可能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也不可能对我国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趋势之三,私营经济将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近几年,私营经济逐步从流通领域、饮食服务行业向工业型、农业型、实业型发展,如农村就出现了一批种植养殖业大户,搞规模经营,产业化生产。
城镇出现一批私营工业企业,或租赁、收购小型国营、集体企业,有的已发展到相当大的规模。
有的雇工达500人以至到1000人以上。
今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营经济的生产规模还要进一步扩大,生产的产品将更加专业化、社会化。
趋势之四,私营经济将向科技型方向发展。
现在,不少私营企业主的生产还停留在手工小作坊阶段,生产设备落后,生产产品简单,获取利润的手段还是靠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压低工人工资等手段,这种获取绝对剩余价值的手段已经引起雇工的不满,也为我国现阶段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不允许。
为此,私营企业主中的明智者认识到,要增加盈利必须转变生产方式,走科技发展之路。
他们着手把科技人才和先进生产技术及设备引进企业,对企业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以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获取更多的相对剩余价值。
目前,有远见的私营业主将会以优厚的待遇吸引一批大中专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私营企业中来,或聘请科技人员当顾问,或购买科技专利成果,来提高企业的科技水平。
今后,私营企业中必然会产生一批科技型企业甚至高新技术型企业。
趋势之五,私营企业将向现代化管理转变。
私营经济有不少是从家族企业发展起来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往往集于一身,这种家族型的企业管理模式,在创业初期确有很高的增长势头,但是,企业有了一定规模后,这种家族式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了。
为了保持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就要突破纯粹家族式的管理,启用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手段进行规范化管理。
目前,已有不少业绩不凡的企业通过引进优秀人才构建了规范的管理架构,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今后,这种使用优秀人才用现代化管理方式来管理企业的模式,将是私营企业发展的方向。
趋势之六,私营经济将会向混合型结构转变。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逐步建立混合所有制经济结构的新思路,这对私营企业来说,是一个新的发展机遇,也是一个发展趋势。
这种混合制经济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个体、私营经济为了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通过不同形式,或组建成股份制企业,或组建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或组建成大的企业集团,以抗衡市场竞争
的大风大浪;另一种是通过参股、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方式,将亏损国有企业组建成混合制经济的企业。
五年来全国已组建30多家这样的企业,这些原来亏损的企业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
今后,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结构将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趋势。
三、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1.培育商会组织
我国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它的建设、规范、培育、完善,是多元利益主体以及新的社会阶层在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化、组织化形式之一。
私营个体经济量大而广,在规模上差异悬殊,行业上五花八门,现有的管理途径和服务渠道难以分类细化,政策不易执行到位,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之间缺乏联系、沟通的桥梁。
积极推进行业商会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支持、引导私营个体经济有序发展和在新形势下开展私营个体工作的有效渠道。
现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市场准入问题、金融支持问题、权益保护问题、信用体系建设问题等,都可以也必然要通过行业商会的建设,以“内行管理行内”、“内行服务行内”的方式有效解决。
《若干意见》中反复强调:“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作用”。
建议:把整顿、规范现有行业组织提上日程。
一方面,尽快清理现有的行业组织,将具有“官办”背景、政社不分、交叉重复、行业覆盖率低、代表性差,缺乏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业工作人员的行业组织进行整合。
打破所有制和部门界限,按照入会自愿、领导自选、人员自聘、经费自筹、会务自理的组织原则,使行业组织成为自主社团法人,并杜绝各级政府部门以任何名义自上而下设立新的行业协会;另一方面,大力扶持自下而上组成的、发展良好、管理科学、作出了一定成绩、在行业中已有一定凝聚力和号召力的民间行业商会,使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行业组织尽快取得社团法人地位。
依托健全、规范、完善的行业组织,使之成为党和政府开展非公经济工作的重要助手,是健全社会服务体系的最为重要的基础,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应予高度重视。
2.创新管理体制
鉴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经济的发展几乎涉及到所有的政府部门,而目前政府部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渠道尚不适应对体制外成长起来的私营个体经济的服务、监管、引导、支持,在管理体制、政策法规、责任部门等方面,有重复也有空白,有矛盾也有制约,有些事许多部门在管,有些事又没有人管。
《若干意见》强调在支持、引导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时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整合好各级、各部门的行政资源。
从北京市的情况看,私营个体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已建立多年,在实践中也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仍有进一步完善、提高、改进的余地。
建立健全适合私营个体经济特点的工作机制,理顺体制,统一事权,应是“十一五”时期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充分发展,发挥应有作用的制度性因素。
私营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需要认真关注。
企业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政治地位,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本原则,私人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等,共同汇集起来,构成了当前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总体政治地位和体制环境。
这个大环境二十多年来是不断优化并继续优化着的,但目前从制度建设上看,既有历史遗留的问题,也有仍然不尽合理之处。
私营经济在扭曲的体制下发展,带有一些先天的弱点,如:初始积累不足;因市场准入限制,造成低水平重复投资;技术、资金、管理(关系)三要素畸长畸短,但普遍对短处认识不足,一时成功而没后劲;创业经验不足,创业有盲目冲动,成功率较低、死亡率较高;个人大于制度,决策集中和快速,成于此也败于此;缺乏能得到这一群体广泛认同的、自己的组织,正常诉求无正常渠道等。
同时,私营经济在不完善不合理的政策环境中,又难免出现一些后天的缺陷,如:企业职工“四险一金”参保率偏低,税前列支工资标准及广告支出费用等开支不实,“红帽子”问题留下的产权纠纷,有的企业仍违规收取员工抵押金、保证金乃至身份证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与现行政策不合理有关,但又确实是随时可能爆发的、影响私营经济发展的隐患。
先天不足及后天缺陷,都与过渡阶段的管理体制尚不适应在体制外成长起来的私营个体经济实际相关。
因此,对私营个体经济的有效监管,关键是要在管理体制上有所创新,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全面、公正、到位的效果。
建议在编制“十一五”规划时,在管理思路上认真研究私营个体经济的特点,把建立适应其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3.完善保障体系。
私营企业员工参与社会保险的比例偏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据市工商联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每两年进行一次的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反映,私营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尽管呈上升态势,但总的比例一直偏低,目前只在50%左右。
私营企业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参与上的种种滞后,我认为应认真加以分析。
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企业承担的成本主要由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三部分组成,其中要企业承担的成本,远高于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中企业所承担的成本。
这种社会保险制度的标准从设立至今已有若干年,其实连国有企业也没有能力承受这么高的社保成本。
基本上靠自有资金逐步滚动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普遍实力较弱,现行社保标准超出多数企业的承受能力;同时,私营企业员工流动性大,农民工外地工多,现行政策是否欠妥,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目前,我市已根据私营企业用工中外地工、农民工较多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即先把医疗和工伤保险作为强制缴纳、依法检查的重点,而负担较重的养老、失业保险收取办法及标准正在深入调研。
在政策不尽合理的情形下,某些私营企业选择不参与或少参与社会保险制度,尽管不合法,但有其合理的一面。
现行的社保体制是1997年以来逐渐建立起来的,每一个城镇企业所承担的社会保障成本相当于工资总额的30%,如再加上住房公积金中企业负担的部分,这个比例将会更高。
这
个设计来自于:一是将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对职工的隐性(以非货币形式)福利折算为货币形式的福利,推广到市场经济下全社会的各类企业;二是将经济转轨期为保证国有企业职工福利不下降而采取的特殊补偿措施(比如将原以实物形式给予的补偿货币化)延伸到今后并作为一种常规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
应当指出,我国的这一社会保障标准是高于国际标准的,而北京在全国又处于平均水平之上。
这样高的人均保费率,实际上会很不利于提高社会保险的人口覆盖率。
还不如适当降低社会保障标准,使企业法定的参保成本让大多数私营企业承受得起,这才会既有利增加就业,又有利于提高职工工资,还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人口覆盖率。
十六大提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的标准和水平”。
这一重要论述,既强调了社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又要求社会保障范围与标准的确定要从实际出发,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成为编制“十一五”规划时解决私营企业社保问题的指导思想。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在当前和今后一个长时期内都将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
北京作为首都,其特殊的地位吸引着大量的外来人口,更增加了我市的就业压力。
应该说,实现充分就业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同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但二者既有矛盾之处,又有缓急之分。
不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过于理想化的社会保障范围和标准,不仅会挫伤企业用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充分就业。
如我市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线之间的差距不大,很可能使享受低保的人越来越多,加重社保体系负担,最终导致社会保障的难以为继。
“就业是民生之本。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充分就业才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途径。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一定要有利于充分就业,并适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分步到位。
4.规范统计工作
关于私营经济的统计工作,现在总体上是“数出多门”与“心中无数”并存,缺乏权威的、能够及时反映其动态变化的、与实际情况相符或相近的数据。
主要原因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依托“条条”、“块块”建立起来的统计渠道和统计手段,不适应对在体制外成长起来的
私营个体经济的数据统计需要,而能够在新形势、新条件下发挥应有作用的行业组织尚未发育充分以取代原有的渠道和手段。
突出表现在:一是部门之间统计的差异。
不同部门均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和工作手段,进行私营个体经济的统计工作,相互之间缺少协调,又无衔接,如私营企业户数这一最基本的数据,工商、税务等不同部门掌握的数字差距很大。
二是部门统计与统计部门的隔阂。
各个部门的统计与统计职能部门(即统计局),在关于私营个体经济的统计工作中不能形成合力,各自的数据不是基础数据与综合数据的关系,而是各成独立的体系。
建议:在启动“十一五”规划制定工作时充分关注此问题,在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的数据未能协调一致以及各自数据矛盾等情况下,应强化统计局依法统计的权威,在统计局的指导下,统一统计口径、标准、范围;对无主管的市场主体的统计,应该也必须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这是今后开展包括统计工作在内的非公经济工作的重要渠道;对“规模上”的企业,应建立报表制度。
此外,统计内容应做相应调整,不宜继续把GDP作为主要指标,而应按纳税、就业、出口、增加值及在增加值中的比例的顺序进行统计,以客观反映私营个体经济的特点、作用和贡献。
5.明确社会责任
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必须承担起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这是当前国际企业发展的大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我市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比较薄弱,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相当严重,特别是在劳动用工、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私营企业应当从关心职工、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从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出发,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环境和促进社会进步,作为企业的基本职责和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加强社会责任管理,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政府应加强引导和监督,帮助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的理念,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
同时,要注意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从完善企业的党政工团组织建设入手,从自觉培育有私营经济特色的企业文化入手,在编制“十一五”规划时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加以明确,以利于在不断的引导中加以提高、明确和规范。
在强调私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时,劳资关系是一个关注的重点。
从全国看,私营企业中劳动关系上出现的矛盾与冲突,要比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劳动纠纷缓和。
私营企业帮助安置了近2000万的下岗职工,这对原下岗职工来说是一种改善,而不是“绝对贫困化”;私营企业正式吸收的1900万来自农村的劳动力以及非正式的近1亿农民工,对于这些劳工来说,与原来的农村生活相比,也不是绝对贫困化,而是一种改善,即使广大农民工拿到的只是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也比全国农民平均收入高出一倍。
私营企业劳资矛盾的突出表现是有的业主对农民工的使用超过了市场经济所容许的限度,违反人道。
这主要是指劳动条件恶劣与劳动时间过长。
这方面的原因是较为复杂的,不宜简单地、单方面归于私营企业的资本方。
事实上,国有的煤矿与建筑业企业也存在劳动条件恶劣的问题。
应当把民工的非人道待遇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区分开来,民工的非人道境遇有时是与所从事的产业的不发达性与原始性相联系的。
如随着国有经济从粗放、落后的行业退出,客观上总需要私营企业进入,政府与社会就有责任帮助私营企业逐渐改善生产条件,甚至适当加大对这方面的公共开支。
当然,在分析这些客观因素时,丝毫不意味着要姑息那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与后果。
建议“十一五”规划在关注劳资矛盾这一敏感而又重要的社会问题时应明确如下思路:处理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基本机制应是劳动力市场,按市场机制来平和地、低成本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