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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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职称评聘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2018年职称评聘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2018年职称评聘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一、管理原则(一)评聘分开。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评、聘两条线原则。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后,必须在本单位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进行聘用。

对无编、无岗、岗位责任不清或考核不胜任的,原则上都不能聘用。

(二)专业对口。

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必须在所学专业或从事的技术岗位对口,对非专业、非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参加职称评定。

(三)从事技术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按各自系统晋职,两者不能同时双跨。

二、管理范围和职责(一)管理范围1、计生委主要有卫生、统计、图书、会计、新闻5个专业系列岗位。

2、在干部编制内,具有干部身份,并且在上述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工作人员。

(二)管理职责所属事业单位的职称评聘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三、评审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能较好地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具备履行相应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三)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工作年限。

对不具备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四)年度考核为优秀者。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指标分配按市人事局对专业技术人员核定的指标实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

五、评审材料的填报评审材料要按评审委员会的要求,不能空项,评审材料缺项或无单位意见的,一律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及待遇(一)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本人的现实表现,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聘任,但要履行续聘手续。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内享受相应的待遇。

七、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和培训各单位除有计划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外,可采取灵活多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培训。

八、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和奖惩(一)考核的具体内容(1)政治表现;(2)专业知识;(3)工作能力;(4)工作实绩。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晋人社厅函〔664〕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66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8]2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现就做好2018 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一、深化改革,创新评价机制(一)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按照《山西省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人社厅发[2018]59号),开展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

(二)健全层级设置。

按照《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26号),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副高级为主任舞台技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农业系列继续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三)下放职称评审权1、从2018年起,向各市下放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程序组建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粤人社发〔2018〕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粤人社发〔2018〕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粤人社发〔2018〕86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有关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全省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评委会确定。

(二)各级评委会于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评委会自主确定,或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5年、2016年、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途径和材料(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省、市、县(区)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由申报点直接受理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同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2018-2019-对人才工作的建议-精选word文档 (7页)

2018-2019-对人才工作的建议-精选word文档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对人才工作的建议篇一:人才工作的对策和建议下一步的对策和建议1、以“待遇留人,培养队伍,提高技术和发展经济”的原则,尽量减少技术人员的流失。

努力提高现有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技能。

建立长远的人才规划,对整个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进行合理的、必要的结构优化,从年龄、文化、职称三方面对人员比例进行合理的调整,真正建立起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梯队式结构。

2、建立健全培训机制,调整优化现有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基础上,引进、吸收优秀人才到西藏工作。

3、从西藏的整个大环境来说,一线农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环境很差,尤其是地处县、乡的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正常的作息时间,信息流通速度也很慢。

是否可以适当考虑对他们的待遇进行改善,同时增加信息交流设施(主要是电视、电脑、电话上网),从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建立合理、公平、透明的奖惩制度,定期对一线技术人员进行理论、技术、技能培训,尤其是实际工作中的动手操作能力。

4、关于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参加工作时专业技术职称界定问题:可否参照内地省市的一些做法,对应届毕业参加工作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生直接申报相对应的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满第一个任期后再考核是否胜任工作,这样可以使真正有才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尽快成长为各自行业的专业技术骨干,体现“待遇留人”的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失。

5、建立弹性退休机制。

实行折算工龄退休办法,按照类区划分来折算工龄,具体办法参照“1996年版《工资福利文件选编》第四大类工龄计算(十二)折算工龄”一节中《西藏自治区劳动局关于给内调职工办理折算工龄的函》(藏劳险字[1989]047号)的文件,常年居住在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邯郸学院关于2018年度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doc

邯郸学院关于2018年度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doc

邯郸学院关于2018年度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各部门:从2018年起,我省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省内113所普通高校、4所成人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高校教师系列教授及以下职称评审,评审人员范围为本校教师,评审系列为高校教师系列,评审层级为教授及以下职称。

依据冀职改办《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8]30号)、冀职改办《关于授权高校开展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自主评审》(冀职改办字[2018]32号)的通知,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二级单位推荐各二级单位成立由单位领导和业绩突出的高级职称人员(教学单位不少于5人,行政教辅单位不少于3人)组成的申报考核评议推荐小组,坚持“严格标准、择优推荐”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进行推荐,认真落实好推荐前申报材料公示和推荐后结果公示。

在指定地点和局域网进行实物和电子文本不少于5日的“双公示”,全面接受群众监督,增强职称工作透明度。

由二级单位考核评议推荐小组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以及政治、业务等方面的考核。

审核通过后二级单位网站公布以下内容:1.申报材料实物的公示时间和地点;2.《拟申报职称人员基本情况表》;3.《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5.《邯郸学院晋升职称申报材料基本情况赋分表- 人事处》;6.《邯郸学院晋升职称申报材料基本情况赋分表- 科研处》;7.《邯郸学院晋升职称申报材料基本情况赋分表- 教务处》。

内容3至4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内容3至7放到同一个文件夹内上传,文件夹以申报人姓名命名。

内容5至7不需量化打分,二级单位只需审核填报内容。

申报材料实物包括拟推荐申报评审人员学历资历,任现职后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

行政教辅人员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由申报专业所属二级单位申报考核评议推荐小组审核公示后推荐。

关于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三)论文要求。申报人提供的论文,必须是本人任现职以来围绕新闻舆论工作个人单独撰写的。非本专业论文不能按所晋升专业论文对待。申报中级职称的,必须在区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个人单独撰写的新闻舆论专业论文1篇以上(2000字以上),或撰写的考察研究成果、创作的新闻作品被本级或本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1篇以上,或个人单独撰写的调研报告等被本级或本级以上党委、政府正式文件印发1篇以上(2000字以上),或公开出版专业著作1部(作者2人以内);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发表论文3篇以上(2000字以上),其中1篇发表在区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且能在知网等检索网站上检索到。或撰写的考察研究成果、创作的新闻作品被本级或本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3篇以上,或个人单独撰写的调研报告等被本级或本级以上党委、政府正式文件印发3篇以上(2000字以上),或公开出版专业著作1部以上(作者2人以内);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必须在区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个人单独撰写的新闻舆论专业论文3篇以上(2000字以上),且能在知网等检索网站上检索到。撰写的考察研究成果、创作的新闻作品被本级或本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专业著作2部以上(作者2人以内)。
(二)年限规定。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分别取得副高、中级资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为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初级资格。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论文专著等取得的时间,须在2017年12月31日岁,即1972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
申报人员须在纸质材料中提交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的检索和验证证明。
(四)奖项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专业要与所学专业和工作岗位匹配,且提供的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必须是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奖励项目,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在获得的专业奖项上,只认可发证机关在获奖证书上所列人员名单,1个奖项多个人员获奖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奖项的认定仍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见附件)的相关规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苏人社发〔2018〕96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倾向,取消不合理的申报门槛,现就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人员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要求(一)申报初级职称学历、资历要求1.获得硕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2.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获得大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考核认定或评审助理级职称。

(二)申报中级职称学历、资历要求1.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中级职称。

2.获得硕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评聘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评聘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吉人社函字〔2019〕96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评聘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9〕96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省扩权强县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部门),省各职称“评聘结合”改革单位:按照《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3〕3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评聘工作。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一)省内事业单位法定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二)现聘任在专业技术四级或三级岗位;(三)完全符合全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条件控制标准》或各地区、各单位(部门)制定执行的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条件控制标准》;(四)申报业绩成果须为聘任现专业技术岗位后取得,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五)以上基本条件须同时符合,与第二款“申报类别”要求不一致的,以第二款“申报类别”要求为准。

二、申报类别(一)高层次人才特殊类。

达到或经认定相当于我省B类以上人才的,可从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跨级直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任。

高层次人才不受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聘任年限限制。

(二)中小学教师统筹类。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改革要求,从2018年度开始,全省实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统筹评聘管理机制,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评聘和备案。

各地区、各单位(部门)正常组织符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任条件的教师申报;对现聘在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的教师一并组织填报附件1、附件3和附件5,由省人社厅按照工作程序进行统计和备案,并在现聘三级岗位教师中择优选聘一定数量的二级岗位教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苏人社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8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各有关部门,各高职院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精神,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7〕168号)要求,巩固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成果,现就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从2018年起,向全省所有高职院校下放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包括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职称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

其他辅系列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权一律下放,实行“以考代评”系列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

具备其他辅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由有关高职院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0号)要求,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高职院校经过授权自主评审(初定)的辅系列职称全省范围内有效。

其他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在空缺岗位内,由高职院校按原渠道向有关高评委会择优推荐评审。

关于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

关于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

关于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8〕7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创新,现就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申报受理范围我市各系列职称申报受理范围,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8〕7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5号)有关要求执行:(一)凡在我市工作并由单位缴纳社保或企业总部在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各系列职称。

(二)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保,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三)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或江苏省及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四)被用人单位聘用、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涉及调整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五)在宁省属单位(含下属单位)和在宁外省、中央及军队单位(含下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须按规定程序在省相应职称评委会申报评审,我市各评委会不得擅自受理相应申报材料。

省里未设立相应职称评委会,确需在我市申报评审的,上述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委托评审后,方可在我市申报,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8)

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8)

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8)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2日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精神,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中的导向作用,激励引导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吉林振兴发展贡献力量,现就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立足为吉林“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数字吉林’,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努力走出一条振兴发展新路”服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加快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和信息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公正评价和管理专业技术人才,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和队伍建设提供机制保障。

坚持服务发展、科学评价、问题导向、以用为本原则,打破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束缚,放开放活人才管理,向用人主体放权,给人才发展松绑,切实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加快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监管有力的职称制度,更好地吸引、留住和使用专业技术人才,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二、健全职称制度体系(一)完善职称系列和专业类别设置。

职称系列由国家统一设置,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根据国家改革变化规范调整。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青人社厅函〔2018〕613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现就做好2018 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一)进一步扩大职称管理服务范围在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中央驻青单位、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援青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参加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以及外籍、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等群体入职称评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制,将青海油田公司中专、中小学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卫生、新闻、档案、农牧、林业工程、翻译等9个系列及青海民族大学附属高中纳入我省职称评审管理范围。

鼓励支持驻军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并享有我省公立幼儿园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同等待遇。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1.我省现有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并按国家规定确定正高级职称名称。

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主管部门,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8〕344号)有关要求,做好组建评委会、修订评价标准、制定评审实施方案、重新核定岗位等工作,经省人社厅核准后组织开展首次评审工作。

暂不组建正高级评委会的职称系列,可与中央单位、省外已组建相同专业系列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联系,经省人社厅同意后,开展委托评审工作。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湘教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18〕38号各高职高专院校:近年来,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坚持特色发展、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培养了大批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湖南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精准扶贫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由于高职教学标准体系不够健全、高水平专业师资缺乏、校企合作不够深入、教学改革欠缺系统性等原因,高等职业教育还不能完全满足新时代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特别是具有创新能力和工匠精神的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和质量,与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还存在差距。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升社会服务能力,现就加强新时代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一)突出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着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二)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全面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构建“三全育人”机制和课程、科研、实践、文化、网络、心理、管理、服务、资助、组织等“十大育人”体系,形成以立德树人为目标、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大思政”工作格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64号)精神,现就2018年度全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组织管理2018年度全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一)人员范围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

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二)评审专业建筑工程专业:建筑学、土木工程、给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城市规划、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工程、岩土勘察与测量、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经济、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工程14个专业;建材工程专业:硅酸盐工程、非金属矿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3个专业;环境保护工程专业:环境工程、环境生物、环境化学、环境物理、环境监测5个专业。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实际,按以上确定的专业类别申报,凡不属于建设工程评审专业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评审条件(一)品德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凡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2018年新版)

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2018年新版)

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姓名工作单位主管部门职称系列申报职称专业名称填表时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目录表一:基本情况表二:主要学习和工作经历表三: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表四:完成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五:承担课题(项目)情况表六:获得专利情况表七:获得表彰奖励情况表八:撰写著作和论文情况表九:参加继续教育和国际学术活动情况表十:个人承诺书表十一:年度考核情况(近五年)表十二:基层单位意见表十三至表十六:评审委员会评审记录表十七:审核推荐意见和评审结果确认意见填表说明一、表一“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何民主党派或无党派;证件名称”,填写本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澳门特区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护照等证件;“证件号码”,填写对应证件的号码。

二、表一“参评类别”中的“特殊人才”,系指参加特殊人才专场评审的引进人才和学历、年限等基本条件未达到正常申报条件要求的人员。

三、表二“主要学习经历”,填写本人接受中专以上学历教育情况,非学历教育的在职学习培训情况在表九中填写;“主要工作经历”自参加工作以来开始填写。

四、表四至表九,均填写本人聘任现职称以来的情况。

五、表七“本人承担任务”,授予集体的表彰奖励须填写个人承担主要工作任务情况;授予个人的表彰奖励,填写“全部”即可。

六、表十二“基层单位”,系指本人所在单位的具体工作部门,基层单位须对申报人员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述,并提出明确推荐意见。

七、表十七“审核推荐意见”,省直单位填第一、二栏目,州(市)直属单位填第一、二、四栏目,县及县以下单位填第一、二、三、四栏目。

“评审结果确认意见”填写任职资格通知文件号,高级职称由省属评委会承办部门和州(市)人社局确认并盖章,中、初级职称由省属评委会承办部门和各级人社部门确认并盖章。

八、表中凡涉及填写时间的,均须填写到月份;无填写内容的,均填写“无”。

九、申报评审各级职称,均须填写本表一式二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获得相应职称的人员,须将其中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关于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模板】

关于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模板】

关于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集团各单位(部门):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8〕206号)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做好2018年新闻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宣发〔2018〕62号)精神,现将集团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有关职称评审改革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新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改革。

(一)推动科学评审工作。

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新闻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注重考察新闻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集团新闻系列职务评审委员会将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征询参评人员所在部门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参评人员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新闻诚信等,并在推荐意见中上报具体量化的测评结果,重点考核参评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绩效,增加创新成果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参评人员的业绩水平、实际贡献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

一是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合理控制高、中级岗位申报推荐。

二是现有任职资格人数达到或超过相应岗位设置数20%的,比例严格控制在相应级别岗位设置数的30%以内。

三是对待聘人员数量超出相应级别岗位数量30%的,原则上不再组织申报推荐。

对工作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经集团新闻系列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申请报往上级人社部门批准后组织申报推荐。

(三)改进评审方式。

集团新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将注重采用以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面试评审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

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doc

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doc

冀职改办字〔2018〕30号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各自主评审单位职改办:现将《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申报推荐名额分配表2018年6月12日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管理工作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做好我省2018年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2018年工作安排(一)统筹做好政府人才综合管理工作。

1.持续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抓好省厅牵头出台的19项改革政策的落地生效,深入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

2.深入实施人才强冀工程。

做好省委组织部立项的“两高人才队伍建设、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实施细则落地生效、人力资源提升行动计划、京津冀人才示范区建设”四个重点人才项目的落实工作。

3.研究制定我省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双创双服”活动的要求,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新旧动能转换为目的,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为重点,研究制定《河北省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4.持续推进人力资源提升行动计划。

督促抓好五大工程“18项任务”,重点围绕支持雄安新区建设、2022年冬奥会、大气污染治理、京津冀协同发展、动能转换等,进一步提升全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产业蓝领技术人员、重点群体、公务员等的素质能力水平。

(二)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2号),完善配套改革措施,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一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推动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评审权直接下放至省内113所普通高校、4所成人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高校教师系列教授及以下职称评审;条件暂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洪人社发〔2018〕155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洪人社发〔2018〕155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209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人员1.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2.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托管在我市各级人社部门人才流动中心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

3.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4.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市申报高一级职称。

5.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41号)有关规定执行。

6.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条件1.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里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浙江工业大学2018年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doc

浙江工业大学2018年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doc

浙江工业大学2018年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全面下放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0号),以及上级部门关于高校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其他有关文件、《浙江工业大学教师(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精神,经研究,就2018年度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一)全面下放评审权在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和图书资料系列实行高校自主评聘的基础上,高校工程技术、会计等其他辅助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评审权下放到高校,即从今年起,高校可自主评聘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有利于高校加强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统一性。

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及岗位空缺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开展工程技术、会计等其他辅助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评聘工作。

视工程技术、会计等系列专业技术队伍情况,评审工作由学校自主进行,或经学校择优推荐后,委托省相关评委会评审;通过评审后,学校聘任。

省相关评委会对高校评审通过人员,不公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考评结合”的办法进行评审,凡参加评审的申请人员应先参加规定的业务考试,取得有效合格证书后方可参加推荐评审。

实行自主评聘后,对流动到省外的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确认的相关手续。

(二)优化层级设置在实验技术等系列试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原我省试行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和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更名为正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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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职改办字〔2018〕30号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各自主评审单位职改办:现将《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申报推荐名额分配表2018年6月12日1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管理工作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做好我省2018年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2018年工作安排(一)统筹做好政府人才综合管理工作。

1.持续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抓好省厅牵头出台的19项改革政策的落地生效,深入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

2.深入实施人才强冀工程。

做好省委组织部立项的“两高人才队伍建设、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实施细则落地生效、人力资源提升行动计划、京津冀人才示范区建设”四个重点人才项目的落实工作。

3.研究制定我省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双创双服”活动的要求,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新旧动能转换为目的,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为重点,研究制定《河北省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4.持续推进人力资源提升行动计划。

督促抓好五大工程“18项任务”,重点围绕支持雄安新区建设、2022年冬奥会、大气污染治理、京津冀协同发展、动能转换等,进一步提升全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产业蓝领技术人员、重点群体、公务员等的素质能力水平。

(二)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2号),完善配套改革措施,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一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推动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评审权直接下放至省内113所普通高校、4所成人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高校教师系列教授及以下职称评审;条件暂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

高校人事代理人员参评高校教师系列教授及以下职称由所在高校负责评审。

建立电大系统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组织全省电大系统高校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职称的评审。

二是扩大卫生系列自主评审范围,在去年省四院自主评审的基础上,今年扩大到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一、二、三医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和省儿童医院开展卫生系列正高级及以下职称自主评审。

自评医院人事代理人员参评卫生系列正高级及以下职称由所在医院负责评审。

三是扩大民营企业自主评审范围,在去年河北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主评审的基础上,今年扩大到在石家庄科林电气公司、中交远洲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开展工程系列电子工程专业、交通运输专业、建筑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及以下职称自主评审。

民营企业开展自主评审,参评人员仅限在本单位长期缴纳社会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严禁将外地外单位人员纳入参评范围。

四是扩大国有企业自主评审范围,在前两年5家省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自主评审的基础上,今年扩大到在河北建工集团开展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及以下职称自主评审。

五是下放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工程师的评审权限,从今年开始,分别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级职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2.分系列修订完善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责任分工》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高校教师、卫生、工程、实验系列以及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修订完善和正高级实验师、正高级统计师、正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舞台技师申报评审条件的制定工作。

3.推进直评直聘制度。

一是按照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参照《河北省推荐科研人员职称分类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探索在其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中实施直评直聘办法,进一步畅通相关领域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二是为海外人才在我省评定职称开辟绿色通道。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海外专业技术人才,可在我省参加职称申报评审,通过其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单位,不受地域、身份、单位性质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一步到位”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做好年度职称评聘工作1.做好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一是实行按岗位比例和申报条件双控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关于下放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规定的比例要求,确定申报推荐数量。

现有任职资格人数达到或超过相应岗位设置数20%的单位,原则上不再组织申报。

因专业技术人员密集且申报人员业绩突出确需申报的,要严格控制在相应级别岗位设置数的30%以内。

要严格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不得随意降低申报条件,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变通。

二是严格核准备案程序。

省职改办对全省申报数量进行宏观调控,各地各部门要按程序和管理权限将申报推荐数量报省职改办核准备案。

各自主评审单位申报推荐数量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报省职改办核准备案。

由省教育厅管理的省属高校报省教育厅职改办审核汇总,由其他厅局管理的省属高校报省业务主管部门职改办审核汇总,市属高校由各市职改办审核汇总,并分别将申报推荐数量报省职改办核准备案;民办高校要参照公办高校的岗位结构比例,确定申报推荐数量报省教育厅职改办审核汇总,并报省职改办核准备案。

备案后的申报推荐数量应在本单位公示。

三是严格执行申报推荐各项管理制度。

按照河北省职称申报推荐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申报推荐和资格审查工作。

要研究制定申报评审工作方案。

坚持申报人和单位“双承诺”制度、审核结果告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

加强职称申报诚信体系建设,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当事人、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坚持“两随机一公开”制度,各级人社职改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推荐和资格审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2.做好职称评审工作。

一是明确评审权限。

省职改办向自主评审单位统一印发职称评审授权通知,进一步明确自主评审的系列、专业、级别和评审范围等。

二是组建调整职称评审专家库。

首次自主评审单位按系列(专业)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可以吸纳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相邻或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业内公认、业绩突出的资深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其他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合理调整职称评审专家库。

加强评审专家库管理,建立专家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三是认真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各评审单位要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要求组建评审委员会。

严格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省直有关部门组建的高级评审委员会,要报省职改办核准备案;各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评审委员会,要经主管部门核查后,呈报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省职改办核准备案。

同时,提交评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评价标准、评审办法、量化打分标准、评审专家等。

四是严格遵守评审程序。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要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开展评审工作,自主评审单位要优化申报推荐和评审程序,各评审委员会实行封闭管理,评审结果在各评委会所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

实行评审结果核准备案制度,自主评审结果经主管部门核查后,报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省职改办统一发文、统一颁发证书。

五是加强监管。

职称业务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及主管部门采取“两随机一公开”方式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

各级各专业评委会要主动接受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强化自律和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3.加强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

规范专业技术人才岗位聘用,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聘用有关政策。

按照岗位聘用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岗位聘用并按所聘岗位兑现相关待遇。

加强聘期考核,做到人岗相适、能上能下。

主管部门和人社职改部门要加强职称聘用事中事后监管。

原则上对各单位上报的聘用方案每年上半年核准一次。

(四)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选拔培养重点向我省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引领支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产业倾斜,向雄安新区建设、冬奥会筹办等重点任务倾斜。

做好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

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人选选拔工作。

做好“三三三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选拔工作。

评选优秀专家出国培训。

(五)做好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资助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资助、引进留学人员资助项目、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科研项目择优资助、“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培养资助等人才项目资助工作。

按照人社部要求,积极开展“海外人才京津冀创业行”活动。

(六)推进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按照人社部要求,择优推荐20家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加强博士后管理,督促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博士后招收工作。

对参加2017年、2018年博士后评估的创新实践基地单位主管博士后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完成参加2018年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评估工作。

抓好中国(河北)博士后成果转化基地建设,推进博士后创业基金设立工作,力争年内完成一批入驻企业、优质博士后项目投资。

做好试点建设成果转化基地工作总结,年底报人社部。

(七)做好专家服务基层工作配合人社部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和省精准扶贫行动,组织开展千名专家服务基层活动。

围绕助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助力脱贫攻坚,重点组织实施好承德丰宁县精准扶贫技术服务活动、石家庄高新区科技创业园区中小企业技术服务活动两个专家服务基层重点项目,建设好河北工程大学现代农业示范培训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

(八)积极支持雄安新区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省领导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雄安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构建适应新区发展需要、充满活力的人才管理体制,探索新区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服务等配套制度,面向国内外吸引高端高新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构筑人才体制机制新高地,把新区打造成人才特区。

(九)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家人社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技术水平,协调各方,综合施策,主动预防,化解风险,确保不发生泄密、大规模作弊等恶性事件。

各市职改办要加强对考试的监管和指导,严防考试泄密失密,确保考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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