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联卡代收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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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卡代收业务规则
银联卡代收业务规则
1概述
1.1⽬的
为适应银联卡业务发展需要,提⾼银联卡服务品质,明确代收业务开展过程中相关各⽅的业务运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是就代收业务针对《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的细化和补充。

1.2适⽤范围
本规则适⽤于银联卡代收业务。

本规则适⽤于加⼊银联⽹络的成员机构,以及遵守统⼀标准发⾏的除⾮记名卡外的银联卡。

1.3定义
代收业务是指持卡⼈与商户签订业务委托协议,许可商户根据协议约定,向持卡⼈指定账户请求并完成指定款项⽀付的业务。

代收交易是指商户开展代收业务时,通过银⾏卡受理终端,在持卡⼈未出⽰卡⽚、未提供交易密码的情况下,就应付款项向发卡机构请求并获得⽀付的交易。

根据交易提交
⽅式或交易应答周期不同,代收交易可分为实时代收交易和批量代收交易。

实时代收交易是指商户逐笔发起代收交易且发卡机构即时返回交易应答的代收交易。

批量代收交易是指商户通过⽂件⽅式向收单机构批量提交的代收交易。

代收业务委托是指商户与持卡⼈之间达成的,关于许可指定商户发起代收交易、完成指定款项收付的具体约定。

账户验证是指商户通过收单机构提交的,向发卡机构查验持卡⼈账户信息与⾝份信息⼀致性的业务操作。

辅助认证信息是指收单机构向发卡机构提交的⽤于验证持卡⼈账户信息与⾝份信息-致性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持卡⼈⼿机号码、姓名、⾝份证件号码等。

代收款项是指商户通过代收交易收取的款项或费⽤的名称。

账单区间是指代收款项对应费⽤发⽣的时间区间。

付款周期是指连续两次代收款项发⽣所经过的时间。

发起⽇期是指商户发起代收交易的系统⽇期。

批量代收应答截⽌时间是指发卡机构对批量代收交易返回交易应答的最晚时间。

1.4业务参与⽅及相关职责
发卡机构是指加⼊银联⽹络,发⾏银联卡开展代收业务的成员机构。

发卡机构负责接收交易信息并进⾏验证和授权处理。

收单机构是指加⼊银联⽹络,布放终端、拓展商户并开展代收业务的成员机构。

收单机构负责布放终端,发展商户,管理终端及相关业务处理平台,.上送交易,作为商户
与终端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收单业务风险。

中国银联承担银联卡代收业务的转接及资⾦清算等相关职责,并根据业务管理委员会发布
执⾏的跨⾏业务规则,与成员机构共同维护跨⾏业务秩序。

2发卡业务处理
2.1基本要求
发卡机构若开通代收业务必须⽀持实时代收交易,选择⽀持批量代收交易。

发卡机构开通银联卡代收业务前,应向中国银联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开通卡BIN 信息、是否开通批量代收业务等内容。

中国银联在收到发卡机构完备申请资料后协助发卡机构完成系统测试及,上线运⾏等⼯作。

2.2业务加⼊与退出
2.2.1业务加⼊
发卡机构若开通代收业务必须⽀持实时代收交易,选择⽀持批量代收交易。

发卡机构开通银联卡代收业务前,应向中国银联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开通卡BIN 信息、是否开通批量代收业务等内容。

中国银联在收到发卡机构完备申请资料后协助发卡机构完成系统测试及,上线运⾏等⼯作。

2.2.2业务退出
2.2.2.1强制退出
发⽣下列情况之⼀,中国银联有权终⽌发卡机构开办代收业务资格:
A.根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相关规定,丧失中国银联成员机构资格。

B.违反本规则条款,造成其他业务参与⽅重⼤财产或声誉损失。

C.违反本规则条款,造成其他业务参与⽅损失,且未按相关业务规则承担业务风
险损失。

D.屡次违反本规则条款,经沟通协调拒不整改。

2.2.2.2⾃愿退出
发⽣下列情况之⼀,中国银联有权终⽌发卡机构开办代收业务资格:
A.根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相关规定,丧失中国银联成员机构资格。

B.违反本规则条款,造成其他业务参与⽅重⼤财产或声誉损失。

C.违反本规则条款,造成其他业务参与⽅损失,且未按相关业务规则承担业务风
险损失。

D.屡次违反本规则条款,经沟通协调拒不整改。

2.2.3退出要求
业务退出后,发卡机构应及时向持卡⼈公⽰并有义务承担业务开办期间所产⽣的法
律及业务责任。

2.3持卡⼈服务
2.3.1业务公告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明⽰代收业务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代收业务的权利义务、卡⽚种类、交易类型、交易流程、商户范围、交易限制、风险提⽰及控制措施、投诉处理等基本业务要求。

2.3.2查询与投诉
发卡机构应就持卡⼈代收交易发⽣的交易时间、商户信息、商户地址、商户服务电话、代收款项、账单区间、交易⾦额等提供查询服务。

发卡机构应提供持卡⼈投诉受理服务,制定投诉受理流程,告知持卡⼈投诉受理时限,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

2.4业务委托管理
发卡机构⾃⾏选择对持卡⼈与商户的业务委托关系进⾏记录和管理。

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要求,终⽌相应代收业务,对相关商户.上送的代收交易予以拒绝,并告知持卡⼈,因此产⽣的业务纠纷由其⾃⾏负责。

发卡机构在对业务委托关系实施管理时:
A. 对成功的建⽴委托交易进⾏记录,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持卡⼈⽤户号、商户代码、商户名
称、代收款项内容、持卡⼈卡号、付款周期、付款限额等基本要素。

B.对成功的解除委托交易进⾏记录。

对交易相应的业务委.托关系进⾏标记,并对相关商户上送的后续代收交易予以拒绝。

2.5账户验证
发卡机构应对收单机构上送的持卡⼈辅助认证信息进⾏验证,并仅对辅助认证信息与发卡
机构相应信息记录的匹配性负责。

2.6交易要求
2.6.1交易⽀持
中国境内发卡机构开通代收业务的,应⽀持建⽴委托交易、解除委托交易、账户验证交易,代收交易、代收撤销交易,退货交易。

中国境外发卡机构开通代收业务的,应⽀持代收交易、代收撤销交易,退货交易,选择⽀持建⽴委托交易、解除委托交易及账户验证交易。

2.6.2交易识别和应答
发卡机构应根据《中国银联银⾏卡联⽹联合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要求判断并识别相关交易。

2.6.2.1建⽴委托交易及解除委托交易.
发卡机构⽀持建⽴委托交易及解除委托交易的,应按《银联卡账户服务业务规则》相应要求,对收到的建⽴委托交易或解除
委托交易进⾏识别,对交易信息进⾏验证,并给予交易应答。

2.6.2.2账户验证交易
发卡机构⽀持账户验证交易的,应按《银联卡账户服务业务规则》相应要求,对收到的账
户验证交易进⾏识别,对相关信息匹配性进⾏验证,并给予交易应答。

2.6.2.2账户验证交易
发卡机构⽀持账户验证交易的,应按《银联卡账户服务业务规则》相应要求,对收到的账户验证交易进⾏识别,对相关信息匹配性进⾏验证,并给予交易应答。

2.6.2.3代收交易
发卡机构⽀持代收交易的,应对收到的代收交易进⾏识别,对代收交易卡⽚信息、账户余额及收单机构在代收交易中上送的持卡⼈辅助认证信息等进⾏验证。

对交易卡⽚账户状态正常、账户余额(或信⽤额度)满⾜交易⽀付且辅助认证信息正确的,发卡机构应给予交易成功应答;收单机构未上送辅助认证信息的,发卡机构直接依据卡⽚账户状态及账户余额是否满⾜⽀付条件给予交易应答。

发卡机构管理业务委托关系的,可对代收交易与相应业务委托关系之间的匹配性进⾏检查,对匹配不⼀致的代收交易予以拒绝。

发卡机构对收到的实时代收交易,应联机返回交易应答;对收到的批量代收交易,发卡机构应返回批量交易处理结果。

2.7交易限制
对贷记卡在证券公司(6211)、⾦融机构(6012)、贷款还款(9498)等商户⽤于⾦融理财或者借
贷还款的代收交易,发卡机
构可参照预借现⾦业务进⾏账务处理。

2.8风险控制
发卡机构可根据本⾏风险策略或持卡⼈申请,针对代收业务设置每⽇交易笔数、交易频率
及每⽇交易累计限额等控制指标。

发卡机构可建⽴代收交易持卡⼈通知机制,在收到代收交易
请求时,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与持卡⼈就交易内容进⾏告知。

3收单业务处理
3.1基本要求
收单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按照《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及本规则要求开展业务,确保业务系统符合中国银联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要求,通过业务开通测试。

收单机构应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信息安全相关规定,根据《中国银联银⾏卡联⽹联合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正确填写交易报⽂信息。

因未尽《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及本规则所述管理责任和义务⽽导致的交易损失,收单机构应承担相应损失责任。

3.2业务加⼊与退出
3.2.1业务加⼊
收单机构开通银联卡代收业务前,应向中国银联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业务处理⽅案、业务开办地区、开办计划、风险控制以及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收单机构⾃⾏选择开通代收交易的处理类型。

中国银联成员机构如选择作为收单机构开通代收业务的,原则,上应已作为或同时作为发卡机构开通代收业务。

中国银联在收到收单机构完备申请资料后的20个⼯作⽇内完成资料审查,根据收单机构风险评级等相关要求提出业务开办书⾯意见。

3.2.2业务退出
3.2.2.1强制退出
发⽣下列情况之⼀,中国银联有权终⽌收单机构开办代收业务资格:
A.根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相关规定,丧失中国银联成员机构资格。

B.收单机构风险等级下降,相关评级不符合业务开展要求。

C.违反本规则条款,造成
其他业务参与⽅重⼤财产或声誉损失。

D. 违反本规则条款,造成其他业务参与⽅损失,且未按相关业务规则承担业务风险
损失。

E.屡次违反本规则条款,经沟通协调拒不整改。

3.2.2.2⾃愿退出.
因⾃⾝业务需要,收单机构主动终⽌代收业务的,应提前180天通知中国银联。

3.2.2.3退出要求
业务退出后,收单机构应及时告知相关商户并有义务对退出之前发⽣的清算、差错和争议处理有效期内的交易及其风险损失承担责任。

3.3终端管理
收单机构负责商户交易终端及相关受理系统的管理。

商户相关交易终端应符合《中国银联受理终端应⽤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

商户相关业务系统应符合账户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以及本规则要求。

3.4业务委托
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规范开展代收业务委托,并与持卡⼈签订业务委托协议。

3.4.1基本要求
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在受理代收业务委托时,与业务委托申请⼈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并负责对业务委托申请⼈⾝份及⽀付卡⽚进⾏核验。

A.核验业务委托申请⼈⾝份信息。

商户应审核申请⼈⾝份证明⽂件并留存复印件。

B.核验⽀付卡⽚。

通过发起建⽴委托交易验证⽀付卡⽚账户真实性及有效性。

C.签订代收业务委托协议。

商户应明确发起后续代收交易的具体条件和相关权利义务。

3.4.2业务委托管理
收单机构负责对代收业务委托关系进⾏管理。

A.对成功的建⽴委托交易进⾏记录。

记录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商户代码、商户名
称、持卡⼈⽤户号、代收款项内容、持卡⼈卡号、付款周期、⾦额限额、协议有效
期限、商户客服信息等。

B.对成功的解除委托交易进⾏记录。

对交易相应的业务委托关系进⾏标记,相关
信息应⾃撤销⽇起⾄少保存⼀年。

3.4.3业务委托协议
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与业务委托申请⼈签订代收业务委托协议,应⾃协议失效⽇起⾄少保存⼀年。

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基本信息、持卡⼈基本信息、代收款项内容等。

B.业务委托申请⼈及交易卡⽚的核验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卡号、建⽴委托交易的
时间、流⽔号、授权号、交易凭证及其他证明持卡⼈⾝份及卡⽚有效性的验证凭证。

C.建⽴委托交易发起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持卡⼈卡号、付款周期、付款限额、协
议有效期限、代收款项名称、持卡⼈⽤户号、商户客服信息等。

D. 业务委托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业务委托协议约定,在持卡⼈不在现场、未出⽰卡⽚、未提供交易密码的情况下,持卡⼈许可商户发起代收交易,并从其指定的银⾏卡账户完成本协议所约
定的款项⽀付。

商户不得收取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款项。

协议终⽌后,商户⽴即终⽌发起后续代收交易。

E.持卡⼈开展代收交易的权利义务、交易流程、异常处理等,及持卡⼈对交易异
议的投诉渠道等。

F.商品或服务交付的相关约定。

G.代收交易异常的后续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
持卡⼈账户余额不⾜等持卡⼈原因造成的异常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商户是否通知持卡⼈及通知⽅式、逾期账单的收取、滞纳⾦、违约⾦及计收标准等。

商户或收单机构原因造成的异常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持卡⼈未按期⽀付指定款项,持卡⼈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

H.协议期限,包括协议⽣效、终⽌及展续相关
要求。

3.4.4委托责任
持卡⼈与商户间的代收业务委托协议是商户发起后续代收交易依据。

有效的代收业务委托是商户获得协议约定款项⽀付的依据。

未尽业务委托申请⼈⾝份及交易卡⽚审核义务,商户仅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并发起代收交易的,收单机构
应要求其就持卡⼈否认代收业务委托协议或否认参与代收业务委托承担相应损失责
任。

3.4.5解除业务委托
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对解除的代收业务委托情况进⾏记录,并向持卡⼈提供解除业务委托凭证。

收单机构可向持卡⼈开放有卡⾃助⽅式或互联⽹渠道的解除业务委托功能,并将
交易结果通知商户。

3.5账户验证
收单机构应评估商户业务需求及风险状况,许可其通过账户验证交易或在代收交易中上送持卡⼈辅助认证信息等⽅式加强持卡⼈⾝份识别。

相关操作要求应执⾏《银联卡账户服务业务规则》相应规定。

商户未尽持卡⼈⾝份审核、交易卡⽚审核或未签订业务委托协议等业务责任,通过账户验证直接.上送代收交易的,收单机构应要求其就持卡⼈否认代收业务委托协议或否认参与代收业务委托承担相应损失责任。

3.6交易要求
3.6.1交易⽀持
中国境内收单机构开通代收业务的,应⽀持建⽴委托交易、解除委托交易、账户验证交易,代收交易,代收撤销交易,退货交易。

中国境外收单机构开通代收业务的,应⽀持代收交易、代收撤销交易,退货交易,选择⽀持建⽴委托交易、解除委托交易及账户验证交易。

3.6.2交易发起
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依据业务委托协议发起代收交易,并对上送的代收交易与业务委托关系进⾏匹配性验证,对与委托关系不⼀致的代收交易予以拒绝。

对检查⽆委托关系的代收交易,收单机构应评估商户业务需求及风险状况,并根据评估结果许可上送交易。

3.6.3商品或服务交付
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在业务委托协议中与持卡⼈约定代收交易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交付⽅式、代付地点和交付时间。

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向持卡⼈提供与代收交易⽀付款项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交付明细。

3.6.4交易凭证
3.6.
4.1基本要求
收单机构应确保交易凭证应与交易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明细.以及业务委托协议之间具有关联性。

3.6.
4.2凭证形式
除收单机构交易系统记录的交易电⼦数据或依据电⼦数据⾃制的替代单据(替代单据必须加盖收单机构印章或授权⼈签字,格式见“8.1交易凭证”),代收交易的有效凭证还应同时包括业务委托凭证、商品或服务交付凭证和解除业务委托凭证。

其业务委托凭证是指记录持卡⼈与商户完成代收业务委托的信息载体,包括经持卡⼈与商户双⽅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包括双⽅签字和或盖章的协议、持卡⼈⾝份证明⽂件复印件及建⽴委托交易凭证),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的相关凭证。

商品或服务交付凭证是指商户完成商品或服务交付且收货⼈已签收的记录,包括商户已提供服务且持卡⼈需⽀付的消费账单或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证明⽂件。

解除业务委托凭证是指记录持卡⼈与商户解除代收业务委.托的信息载体,包括持卡⼈在⾃助终端完成解除委托交易的交易单据或持卡⼈在商户现场获得的经持卡⼈与商户双⽅签字的解除委托说明。

3.6.
4.3凭证内容
A.建⽴委托交易凭证
建⽴委托交易凭证的信息要素执⾏《银联卡账户服务业务规则》相应要求。

B.商品或服务交付凭证
商品或服务交付凭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持卡⼈⽤户号、消费⾦额、账单区间、商户编码、商户名称、商品或服务明细。

C.解除委托凭证
持卡⼈在⾃助终端完成解除委托交易的交易单据信息要素执⾏《银联卡账户服务业务规则》相应要求。

持卡⼈在商户现场获得的经持卡⼈和商户双⽅签字的解除委托说明,信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持卡⼈⽤户号、交易卡号、商户编码、商户名称、指定代收款项、解除委托
⽣效时间等。

3.6.
4.4凭证保管
代收交易凭证⾄少妥善保管⼀年。

业务委托协议期限或相关法律法规有更长时限要求的,可相应延长保留时限。

3.6.
4.5
3.6.5退货处理
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在业务委托协议中与持卡⼈就代收业务退货政策进⾏明确。

退货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退货适⽤情形、退货时间要求、退货程序、退货⽅式、退货地址、退货费⽤等内容。

收单机构应防范退货交易的资⾦结算风险,审慎开通商户端的联机退货交易功能,以⼿⼯⽅式为主提供退货交易服务。

采⽤⼿⼯退货⽅式处理时,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在3个⼯作⽇内向其提交退款申请,并为持卡⼈提供⼰⽅退货处理状态查询服务。

退货交易⽀持多次退货,但退货累计⾦额不得⼤于原始交易⾦额。

经协商⼀致的退货交易,可通过以下两种⽅式处理:
A.⾄商户经营场所以现场⽅式办理退货的,商户应在收妥退还商品后,当场向退货⼈
提供退货交易凭证。

B.通过邮寄等⾮现场⽅式办理退货的,商户应在收妥退还.商品后,向退货⼈邮寄退货
凭证;对符合商户退货政策要求,但商户未邮寄退货凭证且未退还货款的,以列明退还商品明细的持卡⼈邮寄凭证作为持卡⼈申请商户履⾏退货义务或发卡机构进⾏差错处理的有效退货凭证。

3.7信息安全
3.7.1信息使⽤
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妥善保管委托信息(包括业务委托协议、⾝份证明⽂件等)和业务⽂件,并要求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的擅⾃使⽤前述信息,只在为合作收单机构提供银联卡受理.相关服务时使⽤有关信息。

3.7.2信息管理
收单机构应督促商户遵守银联卡账户信息安全各项管理规定,确保商户业务系统满⾜数据安全处理要求,要求商户指定专门⼈员负责敏感信息的管理。

收单机构必须与商户以协议形式约定因数据泄露导致损失的赔偿机制。

3.8风险监控
收单机构应建⽴商户交易监控制度,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均交易笔数、⽇均交易⾦额、⽇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退单数量等。

对于商户的前述交易指标或商户交易⾏为有明显异常的,收单机构应及时实地调查商户业务状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代收交易正常开展。

3.9风险商户业务暂停及退出
3.9.1业务暂停
发⽣下列情况之⼀的,收单机构必须暂停商户代收交易并开展整改⼯作:
A.违反收单协议开展代收业务,业务操作存在风险隐患或业务系统存在安全漏洞。

B.连续30⽇内,累计发⽣否认交易笔数占⽐或累计发⽣否认交易⾦额占⽐超过
风险控制指标。

对于暂停代收业务的商户,完成整改后,可重新申请恢复开通代收业务。

3.9.2强制退出
发⽣下列情形之⼀,收单机构必须停⽌商户代收业务:
A.违反收单协议开展代收业务,业务操作存在风险隐患或业务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整
改后仍未解决。

B.连续30⽇内,累计发⽣否认交易笔数占⽐或累计发⽣否认交易⾦额占⽐超过风险
控制指标,整改后仍未解决。

C.商户参与伪卡受理、欺诈等⾮法交易。

收单机构应将强制退出商户信息报送中国银联风险商户信息共享系统。

对于强制退出代收业务的商户,2年内不得申请开通代收业务。

4商户管理
4.1商户发展
4.1.1允许发展的商户类型
收单机构应审慎发展代收商户。

收单机构必须对拟发展的商户进⾏实地检查,了解、评估商户的经营范围、注册资⾦及经营状况,在确保商户财务、资信等经营状况指标良好的前提下,要求商户提供详细的
代收业务⽅案描述。

收单机构根据.上述要求确定的商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通讯⾏业运营商(4814)、有线和付
费电视提供商(4899)、电⼒、煤⽓、⾃来⽔服务提供(4900)、保险公司(5960)、税务(9311)、
证券公司(6211). ⾦融机构(6012). 贷款还款(9498)等。

4.1.2禁⽌发展的商户类型
收单机构禁⽌发展不符合《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卷规定的商户,以及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记录的风险商户。

收单机构承担因发展不合规商户引起的责任或损失。

4.2商户受理协议
除传统POS收单协议条款,收单机构还应就代收业务委托、.账户信息安全、风险损失追索等内容在商户受理协议中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商户必须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交易设备正常、正确使⽤。

商户应当审慎开展代收业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代收交易真实性。

B.代收业务委托基本要求。

商户应与持卡⼈签订代收业务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包括相关基本内容(见“3.4业务委托”),协议保管⾄协议失效⽇起⾄少1年。

业务委托协议应提交收单机构审核后启⽤。

C.保证⾦缴纳。

商户应根据收单机构要求缴纳保证⾦,对未开展代收业务委托或者未按操作规程办理业务导致交易不能获得付款或者持卡⼈要求退回相关款项的,收单机构有权向商户全额索偿交易款项或直接从保证⾦中扣除。

D.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制度要求。

遵照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相关要求保管保密信息;除交易本⾝需要外,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的擅⾃使⽤保密信息;对于商户因失职或故意⾏为导致保密信息泄漏的,商户承担相关责任及损失。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卡号、卡⽚有效期、CVN2、持卡⼈⾝份
信息等。

E.商户服务要求。

(1)账单及账单核销情况的传送或查询服务。

(2)持卡⼈对账单存在疑议时投诉处理服务。

(3)持卡⼈要求提前终⽌委托协议时的处理流程。

F.商户业务开办要求。

(1)交易发起。

商户仅限在代收业务委托约定的时间范围和项⽬范围内发起代收交易;代收业务委托终⽌或持卡⼈提出取消委托关系的,商户不得继续发起代收交易。

(2)商品或服务交付。

商户与持卡⼈间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上有任何投诉、争议或其它纠纷的,商户应与持卡⼈直接协商谋求妥善解决;商户不得因使⽤代收⽅式⽽向持卡⼈收取额外的⼿续费。

(3)业务退出。

商户违反规则开展代收业务情节严重的,收单机构有权中⽌代收受理协议;中国银联有权停⽌转接商户的代收业务。

4.3商户登记
中国境内商户开通代收业务前,收单机构应按照《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相关规定,在中国银联联⽹通⽤商户信息注册公共服务系统完成注册登记并通过系统公⽰。

对于未按要求注册登记的商户,不得开通代收业务,中国银联有权拒绝转接。

由此产⽣的责任及损失由收单机构⾃⾏承担。

5交易处理
5.1建⽴委托交易
见《银联卡账户服务业务规则》。

5.2解除委托交易
见《银联卡账户服务业务规则》。

5.3账户验证交易
见《银联卡账户服务业务规则
5.4代收交易
5.4.1联机⽅式
A.适⽤卡种
加⼊银联⽹络的所有卡种。

B.发起渠道
商户交易终端或相关受理系统。

C.交易要求
商户操作⼈员在交易终端选择交易类型,输⼊交易卡号、⾦额、⽤户号、账单号、代收款项等,需在代收交易中验证账户信息的,同时输⼊需验证的持卡⼈辅助认证信息,确认并
发起交易。

交易成功,终端具备单据打印功能的,提⽰打印交易单据。

交易不成功,商户
根据代收协议约定进⾏处理。

D.单据打印
实时代收交易受理终端单据打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交易类型描述、交易卡号、交易⾦额、交易时间、交易检索参考号、交易流⽔号、⽤户号、账单号等。

交易单据的卡号屏蔽要求同POS消费交易凭证要求。

5.4.2批量⽂件⽅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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