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课 美国代议共和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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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课美国代议共和制的建立
广东仲元中学赵为洪蒋湘桓
【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美国代议共和制的建立”第四单元“构建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政治框架”的第3课时,主要讲述美国1787年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背景、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内容和意义。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近代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提出了若干宪法的基本原则,开创了世界西方国家制定成文宪法的先河。

美国1787年宪法影响深远,建国二百多年来,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美国的宪法仍然是1787年制定的那部宪法,虽然后来宪法制定了27条修正案,可是它在制度创新和健全法治中表现出来的与时俱进的精神,已成为后来各国宪政建设的典范。

设定教学目标如下:
1. 掌握重要概念美国1787年宪法、三权分立等。

2. 了解《邦联条例》和1787年宪法的基本内容。

3. 结合材料分析美国1787年宪法的基本内容,理解美国宪法确立的政治体制的内涵。

4.学会运用历史知识来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

5.了解美国人民为维护国家统一作出了重大贡献。

懂得政治制度因国情的差异而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教学方式]
1.重新整合教材内容,使之为教学目标服务。

教师在对教材内容进行整合时,要结合主题思路做大胆地取舍。

美国的民主是西方民主的一个典型范例,美国人因其独特身份和个性对西方民主制度做出过杰出的贡献,这些贡献中最重要的就是首先实现代议共和制民主。

而代议共和制民主的建立实际上就是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制定息息相关。

加上学生在高中历史必修Ⅰ已经学习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相关内容,因此,教师
在具体教学时应着重放在分析美国对宪政建设的重大贡献,即制度创新(包括主权在民、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联邦制、共和制、选举制等内容)和健全法治中表现出来的与时俱进的精神上来。

其他方面,诸如邦联条例的内容及影响、谢司起义等就放手让学生自己解决。

2.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

如谢司起义、制宪会议、史料等,可以通过播放相关影视资料和幻灯片等计算机辅助教学的方式展示出来,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直观印象,有利于教学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3.充分运用史料和课本中提供的各种信息,相互补充,相互启发,引导学生积极思维。

史料是学生认识历史的一种重要途径。

其他信息,比如导言、“学思之窗”、“历史纵横”、图、表等都是本课的有机组成部分。

各部分可以相互补充,相互启发,教会学生把握史料和各种信息的内容和主旨,有效地促进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合作学习。

教师围绕主题补充或重新整合课本提供的历史信息,比如选择《五月花号公约》和《独立宣言》的一些节录来说明美国1787年宪法的法律渊源;用卡通画“要么联合,要么死亡”来说明美国宪法制定的迫切性;漫画“总统与国会”来诠释美国总统和国会之间的关系。

4.渗透“研究性学习”精神,通过学生自主体验、合作交流等手段突出主体地位,重在引导学生用联系、比较、问题探究等方法体验和学习历史。

促进学生探究能力、合作能力的提高。

5.创设情景,设置问题,引导学生进行具有探究性意义的学习。

[教学构思]
【教学设计说明】
“美国代议共和制度的建立”是单元教学的第3课,是前面两课的继承与发展。

课文线索比较清晰,但略显枯燥,故在教学中要突出主题——代议共和制建立的背景与内涵。

设计者希望通过这样的设计,让学生认识到任何一种政治体制都是一定社会历史背景的产物,都是一定国情决定的,只有不断创新和与时俱进才会有生命力。

在本课的教学思路中,紧紧围绕“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注重学生探究能力的培养,注重自主学习、实践体验、思维能力的培养等。

在此过程中,设置情境、创设问题,巧妙地将历史学习的方法与教学结合起来,在潜移默化之中,实现“基础知识、能力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位一体的教学目标。

【背景资料】
1、邦联制及其缺陷
《独立宣言》正式宣告了北美英属13个殖民地的独立。

独立后的13个州,实际上是13个主权国家,大陆会议对各州没有多大约束力。

为了取得独立战争的胜利,大陆会议经过紧张的、延续一年多的辩论,于1777年11月通过了《邦联条例》。

这是美国第一部宪法。

在13个主权州全部批准后,从1781年3月1日起,《邦联条例》正式生效,大陆会议改为邦联国会。

《邦联条例》规定:邦联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各州保留它们的主权、自由和独立;邦联只设国会作为中央权力机构;各州派2至7人为国会代表,各州只有一票表决权;凡有关宣战、缔约、举债、召集军队和任命总司令等类重大事项的决定,均需要取得至少9个州的同意;等等。

邦联无权向各州征税和管理各州的贸易。

邦联未设行政首脑和司法长官,也没有对违抗邦联权力的行为实行制裁的任何规定。

因此,邦联政府无力解决独立战争胜利后所面临的严重问题。

修改宪法,加强中央政府权力的呼声越来越高。

2、谢司起义
美国独立战争后1786—1787年在麻萨诸塞州爆发。

独立战争中一些大资产阶级利用战争困难大发横财,战后农民生活陷入困境。

1786年发生了由谢司领导的农民起义。

谢司是参加过独立战争的老兵,战后解甲归田,生活穷困。

1786年秋他与路克·戴伊一起在康科德集合一批武装农民,准备攻打波士顿。

起义者要求分配土地,取消一切公私债务和惩罚穷人的法庭。

政府很快派军队前去镇压,起义队伍被打败,撤出麻萨诸塞。

不久起义者重整旗鼓,发展到15,000人。

统治阶级急忙召开会议研究对策。

1787年1月政府为争取时间,决定与起义者谈判,致使起义军松懈。

当政府援军开到时,政府立即停止谈判并下令进攻,包围了起义队伍。

谢司突围逃出,但起义军已大伤元气,无法继续战斗,最后以失败告终。

3、1787年联邦宪法的制定
1787年5月25日到9月17日美国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宪法。

它取代1781年《邦联条例》成为美国的也是世界近代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制宪会议由华盛顿主持,出席会议的共55人,在
政治态度上多是保守派,代表人物汉米尔顿。

只有富兰克林和路德·马丁两名民主派参加会议。

最后通过了联邦宪法。

这部宪法基本未提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后在群众压力和资产阶级民主派的斗争下,于1789年7月又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1791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即著名的《人权法案》。

4、制宪会议上的权利之争
制宪会议上产生了大州和小州、北方州和南方州之间的权利斗争。

大州和小州之间的斗争主要集中在国会代表的比例分配上。

反映大州要求的弗吉尼亚提案主张各州的代表人数应根据该州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简称为“联邦比例”)产生。

对此,小州坚决反对,新泽西州提案主张各州代表名额相等。

南方州和北方州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南方种植园主和北方资产阶级的利益冲突。

南方州主张,计算“联邦比例”时,黑奴应计算在内,但纳税时黑奴则不算人口;北方州主张,黑奴应算在纳税人口中,不计算在“联邦比例”中。

南方州和北方州的斗争还表现在关税和奴隶贸易这两个问题上,南方州反对国会有征收关税的权力;北方州要求禁止输入奴隶,对此南方州以退出联邦相威胁。

最后,为制宪会议代表们共同接受的是康涅狄格州的“大妥协案”: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员各州都出两名,众议员按“联邦比例”出;计算“联邦比例”和纳税人口时黑奴都以3/5的人口数加入计算;国会有权征收关税;1808年以前可以输入黑奴,但每人课以不超过10美元的关税,1808年以后是否禁止奴隶贸易到时国会再讨论决定。

5、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
美国国民,为建设更完美之合众国,以树立正义,奠定国内治安,筹设公共国防,增进全民之福利,并谋今后国民永久乐享自由之幸福起见,爰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如下:第一条
第一项本宪法所授与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

第二项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选举之议员组织之。

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众议员之选举人所需之资格。

年龄未满二十五岁、为合众国国民未满七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公民及五分之三非公民。

并包括须服役数年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不算。

)……
第三项合众国参议院由各州州议会选出参议员二人组成之。

参议员任期六年。

参议员各有一表决权。

……
年龄未满三十岁,为合众国国民未满九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参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为参议院之议长,除该院全体参议员可否数相等时,无表决权。

……
第七项一切征税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提议或赞同,关于此项法案之修正案与其他法案同。

……
……
第二条
第一项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

大总统之任期为四年,同任副总统之任期亦然,大总统与副总统,应依照下列手续选举之。

……
第二项大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大元帅,并于各州民团被征至合众国服务时统率各州民团。

大总统得令各行政部门长官,以书面发表关于其职务各事项之意见。

大总统并有权对于背叛合众国之
犯罪颁赐缓刑与赦免之权,惟弹劾案不在此限。

……
第三条
第一项合众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之低级法院。

最高法院与低级法院之法官毋忝职守时,得终身任职,于规定期间应受俸金,该项俸金于任期内不得减少之。

……
──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本册由蒋相泽主编)6、三权分立制度(separation of powers)
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

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

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同形式。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

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

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

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

实行总统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形式。

三权分立制度对中国曾经产生过一定影响。

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运用西方的分权学说,结合中国历史上的统治经验,创立了五权宪法理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加入监察、考试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体制上根本否定并排斥三权分立制度,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制。

7.学术观点
(1)对1787年宪法的评价
我国史学界对1787年宪法的评价,基本上都能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即承认1787年宪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又认为该宪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但在对1787年宪法的肯定或否定程度上还是有所区别的。

一种观点认为,1787年宪法,就其产生的过程来说,完全没有民主的基础。

制宪会议取得制宪的任务,既不是基于人民的创议或同意,也不是基于各州的授权,而是由于会议中代表自己的决定。

参加这种会议的各州代表的产生,既不是出于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而是由州议会或州长产生,新宪法制定后,也未交人民直接表决,而是由各州的制宪会议批准。

这些制宪会议的产生,又未经广大人民参加选举,不能反映广大人民的意见。

因此,新宪法可以说与人民没有关系。

(曹绍廉:《美国政治制度史》,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年。


另一种观点则是对1787年宪法持基本肯定的态度,认为1787年宪法是美国革命的一大成就,是保守派的业绩,是一个进步的文件。

第一,联邦宪法虽然满足了保守派的政治经济上的要求,但是不能忽视它同时也是有利于整个美利坚民族,有利于人民的。

这是因为宪法确立了一个真正的全国政府,用一个名副其实的国家代替过去的松散的联盟,不仅有利于全国性市场的形成和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而且有利于保卫国家的安全。

第二,1787年宪法还包含了大量的民主因素,主要表现在:(1)宪法中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该原则虽然有压抑人民的消极作用,但也有积极的一面,三者可互相限制、平衡。

(2)宪法大大加强了中央权力,但也把相当多的权力留给各州。

创造了现代“联邦制”国家形式,是对人类的重大贡献。

(3)确立了共和制。

(4)实行民选政府制度。

(5)体现了文官政府的权力高于军权的原则。

(6)宪法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程序,体现了杰斐逊“死人不能统治活人”的思想,后人必须结合当代实际修改宪法。

总之,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美国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美国国家制度发展演变的产物。

1787年宪法加强了联邦政府的力量,使美国由一个松散的邦联过渡到联邦,调解了各个利益集团的矛盾,维护了美国的统一,使美利坚成为一个真正统一的国家。

这不仅加强了美国的政治和军事势力,而且促进了国内市场的形成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美国宪法是美国资产阶级专政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和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美国第一次革命的成果。

宪法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分权制衡制度,使美国成为实行“三权分立”最早的国家之一。

这部宪法是世界近代史上最早出现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在当时封建专制制度在世界各国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不论是对美国还是对其他各国都具有进步意义。

由于宪法是在资产阶级和奴隶主取得政权,国内阶级矛盾上升的条件下制定的,是资产阶级和种植园奴隶主妥协的产物,所以它又具有鲜明的保守性和反人民性。

──摘录自《高校世界历史配套教材·近代史卷》,81—82页(2)美国学者对宪法的评价
美国史学界和政治学界对美国宪法在以下几方面的看法基本一致:
一、它是美利坚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法,是美国的最高法,也是近代世界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它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人类对于理性政治的追求变为现实。

二、美国宪法的独特贡献在于它创立了一套新的宪政原则和实践,使共和制成为一种可操作的现实。

它所确立的宪政原则(包括人民主权、限权政府、共和政体和公民权利的不可剥夺性等)和机制(包括联邦制、三权分立和权利法案等),既是对欧洲(尤其是英国)宪政思想和实践的创造性的继承和发挥,更是美国人基于自己历史经验的一种创新。

这些原则和实践,不仅为美国200年来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也深刻影响了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

三、1787年宪法并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政治体制设计,其最明显最严重的缺点在于承认了黑人奴隶制,使美国以后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这是制宪者当初始料不及的。

四、美国宪法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其本身也成为一种妥协的机制。

制宪者当初的目的,并不是创造一种十全十美的、民主正义的,能流芳百世的政治制度,而是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走向失败边缘的邦联的途径。

各州的代表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是多元的,由此产生的宪法必然是多元利益相结合的产物。

宪法并没有忠实贯彻《独立宣言》中所宣示的美国的立国理想与原则(如人人生而平等),但它始终是一部“活的宪法”,随着历史的发展,其宪政原则和实践不断受到挑战,但通过修正案,改正了宪法的某些缺点,使原来的宪政安排不断得到更新,以应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

这是1787年宪法所以在此后200年间具有“超稳定”性的主要原因。

学者们在以下方面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分权导致国会同总统的对立,造成政治僵局,总统因国会的阻挠而不能制定和实施前后一致的、有效的全国政策,从而削弱了政府的效能;由于权力分立,国会和总统可以推诿责任,使任何政党和个人都不能对政策的得失负责,因而造成公众对政治冷漠。

持此意见者主张修宪,采用某种形式的议会制。

另一种意见认为,美国政府所遇到的困难,不是政府结构造成的,因此不需要修改宪法,改变分权制和采用某种形式的议会制。

美国自建国起就实行三权分立,这并未妨碍有能力的总统决心采
取迅速行动。

此外,随着近年来一些新问题的出现,如克林顿政府时期因府、院矛盾使联邦政府的某些部门一度被迫关门、克林顿弹劾案、2000年的选举僵局等,暴露了宪政体制的一些缺陷,因而一些学者呼吁进行宪政改革。

(中学历史在线/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0115&ArticlePage=5陈其赵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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