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物流合同、三方物流合同、进出口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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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
国际物流
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SHDZQC-20**-TZCJ-0
签订地点:市新区大厦26层
合同签订时间:20 年月日
合同生效日期:自签字并盖章之日起
甲(委托)方:上海集团有限公司
乙(国际物流服务)方:中国外运有限公司
丙(进口代理服务)方:江苏省进出口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地方)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在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合同标的具体情况,经充分讨论和协商,双方已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就下列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并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合同。
1 术语定义
合同协议书(本文件及附件)及合同技术附件中所使用到的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下列所规定和表述的含义。
1.1合同当事人
1.1.1“甲方”系指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1.2“乙方”系指中国外运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1.3“丙方”系指江苏省进出口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1.4“业主”指公司。
1.2文件和资料
1.2.1“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本文件)、合同附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在合同协议书中所列出其它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总称。
无论签署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有利于甲方的解释。
1.2.2“合同协议书”也即本文件及附件,系指经上述甲、乙双方同意并实际签署的本文件所有条款及其相应附件的书面文件;
1.2.3“合同附件”系指经上述甲、乙双方同意并实际签署的名称为合同附件的书面文件;
1.2.4“书面文件”系指任何手写、打字、打印或印刷的有签字,并加盖甲方或乙方印章的文件。
1.3合同标的物
1.3.1“合同服务”系指由乙方、丙方提供给甲方的,并满足合同规定要求的系列活动的总称;
1.4 项目和工程
1.4.1 “项目”系指;
1.4.2 “现场”系指位于厂区内,为运输货物
最终交付所在地。
1.5款项及支付
1.5.1 “合同价格”系合同分项价格、合同分类价格、合同总价格的统称或者视情况指其中的一种,若不特别明示时无实质性具体含义;
1.5.2“合同分项价格”系合同项下该合同运输各分项、保险各分项、服务各分项的价格;
1.5.3 “合同总价格”系指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服务相应分项价格的合计数额;
1.6日期和期限
1.6.1“合同生效日期”系指本合同在法律上正式的生效日期,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在本合同的19条中进行规定。
1.6.2“合同有效期”系指本合同在法律上正式的有效期,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在本合同的19条中进行规定。
1.6.3“到货期”系指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具体日期。
1.6.4“日、月、年”系指公历的日、月、年;其中“天”系指24小时;“周”系指7天。
2 合同标的
2.1本合同标的是由乙方作为甲方的货物运输代理,接受甲方委托的国际/国内运输相关事宜,包括甲方货值万美元的及辅机设备的境外提货、海运进口、报关仓储以及内陆运输、运输保险及其衍生的相关事宜。
相关合同货品明细、工作范围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丙方作为甲方代理进口服务方,代表甲方同乙方对接负责机及辅机设备进口相关服务工作,详见代理合同(编号:SHSBGZ-20 -TZCJ-0 )。
3 合同价格
3.1本合同总价格人民币元整(人民币¥元)。
合同相关分项价格详见本合同的合同附件2:《合同分项价格表》。
3.2本合同总价格包含但不仅限于合同委托范围内货物从制造厂至交货目地点的货物二次包装、转运、订舱、海运、报关、报检、报验、保险、包装、监
装、装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缮制、交付有关单证、陆路运输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以及与上述费用有关的一切物流相关税费。
由于不可预估原因而产生的提单更改费、重签费、电放费、船公司滞箱费、提箱费、还箱费以及单独征收的订舱费、港务局征收的移箱费转船费堆存费、海关商检查验费等各项费用,乙方已充分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3本合同总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包干价合同,乙方为完成甲方机组从美国工厂到施工现场的物流工作及相关全部服务工作均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遗漏和短缺,乙方均应及时补足,且不再发生工期和合同价格的调整。
除非双方因客观原因同意对合同标的进行变更,否则,无论任何原因双方均不得对合同总价格进行任何的调整。
4 付款方式及发票
4.1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现金转账(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现金转账支付的,以甲方汇款日为实际支付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以甲方背书转让日为实际支付日。
4.2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
4.3支付办法
乙方完成合同范围内物流服务工作,合同货物按期运抵甲方项目地并经清点验收无误无运输质量问题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a.合同总额 %的收款收据原件;
b.合同总额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c.货到交货点,货品验收无误,双方货品交接及验收证明文件;
5 交货
5.1到货日期:计划提货日期 20 年月日,计划运输周期提货后45天。
提货日期由乙方、丙方同卖方另行确认,确保不因货物提货延误造成额外费用。
截止上述约定的日期,乙方服务范围内的全部货物须到达本合同指定的信阳交付地现场。
5.2交货地点:项目工程建设工地现场。
5.3交货顺序:各方协商。
6 包装和运输
6.1货物包装
6.1.1卖方对合同货物的包装及标记须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同时产品包装应符合货物属性,且应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多次装卸的情况,每件货物的包装箱内,均须附相应装箱清单;
6.2 货物运输
6.2.1合同设备从美国制造厂(见附件3)到甲方合同交货地点的货物提货运输由乙方负责,乙方对合同货物运输负全部责任;
6.2.2合同货物的成批运输须使用专车运输的方式,零星、补缺或更换部分的货物可使用零担或拼装的运输方式;
6.2.3货物发运前,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具体的交运日期及运输计划,乙方及时将运输动态告知各方。
6.2.4货物发运时,在合同货物运输车辆/船舶发出的12小时内,乙方须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将下列信息通知甲方。
合同号;
货物发运日;
货物名称及编号;
货物总毛重;
总包装件数;
装箱清单;
6.2.5由于运输不当致使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坏或丢失,乙方均应负责在7日内及时进行进行处理,包括修理、更换或全额赔偿等,若此种处理实质性影响到甲方的工程进度,且最终交付日期晚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时,按乙方延迟交货违约进行处理,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7 甲方责任与义务
7.1甲方应保证所出运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及进出境国和转运国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且实际出运货物与所申报之内容必须相符。
7.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货物的国际/国内运输、保险、报关报检通关等物流服务。
7.3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乙方提交业务委托书或类似文
件(以下统称“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公章或业务人员签名。
没有甲方盖章或签名的,乙方有权拒收。
甲方对该单货物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书中注明或将该要求以书面形式与委托书同时提交给乙方。
甲方应认真填写书面委托书,并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7.4甲方有按本合同支付相应费用的责任,除此之外本次合同标的范围内各项工作由乙、丙两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除按期接收货物并办理付款外不负责其他各项业务,甲方同时负责按期缴纳关税、进口增值税。
7.5目的港/地收货人拒绝提取、逾期提取货物或甲方提供的收货人信息有误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就货物处理方案作出明确的书面指示。
7.6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如期缴纳关税、进口增值税导致乙方不能正常提货交付而产生的港区堆存费及超期用箱费由甲方负责。
8 乙方责任与义务
8.1乙方保证所从事相关活动不超出本合同规定之代理范围,并保证自觉维护甲方之利益,不得以任何不正当之理由损害甲方利益。
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安排货物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并应甲方要求就货物状况及时报告。
8.2乙方可以代理人身份或经营人身份办理受托业务,当乙方以自己的运输工具承运货物或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运输单证,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和所签发的单证条款承担风险和责任。
8.3根据甲方合理要求,妥善完成特殊加急服务,包括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特殊业务。
8.4根据甲方合理要求,向甲方提供合同业务相关方面的政策最新变化及发展。
8.5乙方对其代理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且乙方对货物安全负责。
8.6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将合同附件3所列货品从**公司工厂装车提货后运送至甲方指定项目施工现场。
8.7乙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甲方及丙方应由甲方及丙方提供的报关所需的相关资料,丙方应当应乙方要求提前一天向乙方提供完整、准确的报关单据,包括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发票,加工贸易手册或一般贸易合同等,并对乙方办理海关手续提供职责范围内必要的协助。
8.8 在委托业务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客户。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未经甲方允许,乙方对甲方所委托的货物无自行处置权。
8.9对于海关或其它相关政府机构的关于甲方相关合同业务的任何质询、质疑,包括罚金、罚款、没收或类似的处罚,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从上述机关收到的通知或信件的副本。
8.10在处理合同约定业务过程中发现潜在或实际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相关政策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出改进建议。
8.11在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内,代表甲方操作的业务记录以及所有相关的支持文件应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复制件或电子版)保留,并根据甲方合理要求适时提取。
8.12 如甲方已按约履行本合同,下列情况之一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8.12.1由于乙方在为甲方代理货物进出口货物运输时,单证操作失误,造成甲方货物不能及时运至目的地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8.12.2 由于乙方在为甲方代理货物进出口货物运输时,因自身过错遗失单证,给甲方在清关、付款、退税、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等方面造成的损失。
8.12.3由于乙方因自身过错(包括但不限于聘用或使用不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承运公司、承运工具和作业人员)而对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8.12.4 甲方货物由乙方从生产厂家自行提货进入乙方储存甲方货物的仓库或货位,自乙方提货起,在储存及运输期间乙方应承担妥善保管之责任。
若因乙方过错导致货物在储存期间的损坏、灭失、丢失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8.12.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海关或其它相关政府机构的关于甲方相关合同业务的任何质询、质疑,包括罚金、罚款、没收或类似的处罚,应由乙方承担。
8.13协助保险索赔
8.13.1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代为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支付(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受益人为甲方,保险手续乙方办理。
乙方拟代为购买的保险合同应提前提交甲方书面确认。
8.13.2发生货损且属于乙方代为投保范围的,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所需的文件和采取下列必要的措施:
(1)立即通知甲方人员,并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人员到现场办理索赔事宜。
(2)保护现场,完成货损、货差报告,并附照片。
8.13.3 发生货损且不属于乙方代为投保范围的,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货损(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货损),乙方均自愿就货物损失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9 丙方责任与义务
9.1负责按节点办理甲方货品进口合同款项。
9.2负责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9.3负责办理美国工厂交货手续,负责对接美国并提供乙方货物清单明细,保证单单相符单物相符,并与乙方密切配合确保货品按期装车转运。
9.4负责代理甲方向乙方提供报关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发票,加工贸易手册或一般贸易合同等,并协助乙方办理货品到港报关、报检、通关手续。
9.5对因卖方、乙方或保险公司的原因导致的进口设备质量、规格、数量、交货期推迟等问题不承担责任,但对前述问题有根据甲方指示代理甲方向卖方、乙方、或保险公司索赔的责任。
9.6负责对进口合同相关货品的发票、装箱单、提单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及时提供给甲方。
9.7负责整个物流转运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跟进与协调,并及时向甲方汇报进展情况,确保甲方货物按期到达项目所在地。
9.8对以上服务范围内因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及延误付赔偿责任。
10 保证与索赔
10.1合同货物交付保证。
必须按本合同及其《货品清单》的规定,保证合同设备按质、按量和按期的交付,若发生合同货物延迟交付违约时,甲方有权按下列标准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1)迟交1-10天时,每迟交一天,按物流合同总价的1%,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2)累计10天以上时,每迟交一天,按物流合同总价的3%,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10.2发生上述合同设备延迟交付违约时,若因此导致了业主要求甲方进行赔偿时,乙方除按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承担业主要求甲方赔偿的全部责任。
10.3合同货物完整性保证。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及其《货运清单》的规定,保证合同货物的完整性。
若发生合同货物损坏、灭失等,或由于乙方在代理事务中的过错导致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运输货物,同时有权
要求乙方进行全额赔偿,且若因此导致了业主要求甲方进行赔偿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4 赔偿金/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足。
所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寻找替代方的损失、对第三方的责任、解决争议的人工交通通讯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11 外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范围服务工作进行分包。
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分包,乙方对所分包的服务等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12 保险
乙方须对合同货品,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形式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保险,保险区段约定为从货品出厂仓库到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止。
13 税费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合法税费由乙方承担。
14 保密
甲乙丙三方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获知对方的任何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15 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中,“不可抗力事件”指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台风、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龙卷风、地震、海啸、火山喷发。
但一方的经济困难或其雇员的罢工或劳资纠纷导致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延误或停止均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15.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暂停合同的正常履行,且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暂不承担违约责任。
15.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通知对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对方进行审
阅确认,同时,受影响的一方应尽量设法缩小相关影响,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须将相关情况立即通知对方并继续履行合同。
15.3如各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120日以上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本合同遗留问题。
15.4如因第三方原因(如海关等政府部门)造成货物不能及时交付,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
16 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6.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各方均不得擅自对相关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面的修改。
16.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其中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变更、修改、中止、终止合同的建议,具体责任由责任方承担,有关事宜届时由双方协商办理。
16.3如果乙方、丙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消)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经营其业务,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甲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7免责条款
如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延迟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7.1如因丙方提供的单据和货物不符,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发运,乙方不承担相关延期责任。
17.2不可抗力;
17.3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17.4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
17.5产品自身包装不符合要求或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造成通关延期,乙方不承担延期责任;
17.6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18 争议的解决
18.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8.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的其余部分和相关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19 合同生效
19.1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9.2本合同合作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双方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20 保密条款
本合同中的价格信息及部分条款涉及商业机密。
甲、乙双方均应尽保密的责任和义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其中一方不得将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透露给第三方,如因合同条款泄露造成对方损失的,由合同条款泄露方负责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21 其它
21.1本合同的附件及商务进行过程中各方经本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的传真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2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修正、补充和变更等均应以书面形式补充,并由各方指定的代表签字生效,作为本合同附件。
21.3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时,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22.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丙方执贰份。
21.5关于本合同的通知及解决争议的司法文书均可以按照合同载明地址或法定地址送达,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3日即视为有效送达,无论邮件是否被退回或拒收。
22.6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中双方通信联络如下:
甲方: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外运有限公司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开户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税号:税号: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丙方:江苏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税号: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有限公司及江苏省进出口公司《上海集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项目国际物流合同》(甲方合同编号:SHDZQC-20 -TZCJ-0 )之签署页。
签署:
甲方(委托方)乙方(国际物流服务方)丙方(进口代理服务方)
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外运有限公司江苏省进出口公司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签字)
(盖章)(盖章)(盖章)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二〇二〇年月日二〇二〇年月日二〇二〇年月日
附件1:物流报价明细表
附件2:双方指定联络人信息表一、甲方指定联络人信息表
二、乙方指定联络人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