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海事部门的救险、指挥车辆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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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海事部门的救险、指挥车辆安
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1.12.27
•【文号】公交管[2001]219号
•【施行日期】2001.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海事部门的救险、指挥车辆安装警报
器和标志灯具的批复
(公交管[2001]2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广西海事部门救险、指挥车辆能否安装特种车辆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的请示》(桂公交管明发[2001]5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经国务院同意下发的《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的有关规定,海事部门的救险、指挥车辆不属于特种车辆范围,因此,不同意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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