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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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7日财社[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卫生部。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应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地方的专项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也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中央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办法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应扣减次年的专项补助资金。

绩效考核以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基础,重点考核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传染病和慢性病管理率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浅析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购买的限制性因素

浅析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购买的限制性因素
析 社 区 卫 生 服 务政 府 购 买 的限 制 性 因素
赵 慧云
(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 长沙 40 8 ) 10 3
摘 要 :推行政府购买社 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 可以有效促进 医疗卫生服 务体制机制 的转变, 应对福利危机 、 是 财政危机 , 高服务 提 质量的必须选择。 目前, 国社 区卫生服务政府购买还 处于试点阶段 , 我 还存在诸 多问题 , 政府 角色定位、 运行机 制、 绩效评价等方面还存在局 限性 , 此 , 们 应 该 寻 求公 共 机 制 与 市 场 机 制 的 有机 结合 , 过 制 度 安排 来 解 决政 府 购 买社 区卫 生 服 务 中存 在 的 问题 。 为 我 通
关 键 词 :社 区卫 生服 务 ; 府 购 买 ; 府 角 色 政 政
中 图分 类 号 :4 8 2 G 7 .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6—0 6 2 1 )2一O 9 10 2 X( 0 1 O 18—0 2
社 区卫生服务是融预防、 医疗 、 保健 、 复、 康教育 、 康 健 计划 生育技术 服务 等为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 。传统 意义上 , 区卫生服务项 目被认 为 社 是政府的责任 , 政府应该全力投 入以满足社会需 求。但是 随着公共事业 管理体制改革 , 公共物品并不一定只能 由政府来提供 , 政府也不具有垄 断 某项公用事业的合理性, 因此 , 政府在某些公共 物品和准公共物品提供领 域逐 渐 “ 出 ”, 倡 “ 共 服 务 经 济 的多 中心 ” ’于 是 , 进 一 种 新 的供 退 提 公 ”, 引 给方 式 “ 府 购 买 ” 政 。所 谓 “ 买 服 务 ” 指 政 府 基 于 某 种 考 虑 , 社 会 福 购 , 在 利 的预 算 中拿 出 经 费 , 原来 由政 府 直 接 提 供 的 服 务 , 过 公 开 招 标 等 竞 将 通 争 的 方式 , 向所 有 符 合 资 质 的 、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 营 企 业 或 提 私 其他 社 会 机 构 进 行 服务 支 付 和购 买 。这 种 方 式 最 初是 发 达 国家 为 应 对 福 利国家的危机而开展的政府改革运动 , 尤其是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革 。 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作是一 种创新 , 是推进 我 国行政 管理体制变 革的积极探索 , 是适应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 革的必须途径 , 但是 , 在我 国 目前还处于借鉴和试点阶段 , 仍然需要进行积极的探索, 亦存在一些 问题 亟待解决 。 社 区卫 生 服 务 的 政 府 购 买 中 的政 府 角 色 的 定 位 问题 传统上 , 公共物品是由政府 内部生产 、 直接提供 , 实行包办服务 , 府 政 承担直接提供者的职能 ; 政府 购买” 区卫 生服务则要求 政府“ 而“ 社 应该 集中精力做好决策工作( 即掌好舵 ) 而把具体的服务性工作 ( , 划桨 ) 承包 给私营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去做 ’政府 只需做好决策 , , 用政 策吸引竞争 性的服务提供者 , 然后“ 用公共资金收购 物品和服务 , 政府 充当质量控 制 者, 而不是生产者” 。这样一种以市场交换方式为基 础的合作 , 把政 府 从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变 为服务的购买 者 , 这种公共 服务“ 提供 ” “ 和 生 产” 的分离 , 意昧着政府必须重新进行 角色定 位与责任 界定 , 必须正确 处 理 其 与 市场 的关 系 , 种 “ 这 非生 产 供 给模 式 ” 不仅 仅 是 政府 将 服务 推 向 决 市场 而已 , 相反需要其更好的发挥作为决 策者 、 购买者 和监督者 的功能。 这一角色的转变要求政府转变其在购买 中的职能 、 责任 、 观念 、 操作规 程 和相关的制 度建设等等 , 对善于“ 墨守 陈规” 喜欢求稳的政府来说 , 一 , 是 项不小的挑 战。政府应该扮演怎样 的角色 , 是根本性的需要 二、 政府 购 买社 区卫 生 服 务 中 的 运行 机 制 问题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战略 , 并不仅仅是将 服务通过合 同等方式外包 给 非营利组织或私营企业 , 政府的责任 、 角色就可 以弱 化。运行这一 战略 , 涉及一系列基础性 的、 急需解 决的问题 。首先 , 购买的前提是进行 服务 的 市场需求测定 。由于社 区卫生服务除特需 医疗外 , 都属 于公共物 品或准 公共物品 , 因此一直 由政府进行提供 , 使用者无需或只需付低 于或略等于 成本 的费用 , 可能导致“ 便 需求无限制 ” 因为 “ 务基本是 免费的”, 有 , 服 “ 理性的 、 寻求 自我利益 的个人 _ 有可能会无 限期 的放大 自己的需 求 , I ’ 政 府该如何抵制这些 “ 需求泡沫” 怎样测算 出真实需求仍是一 大难题。其 , 次, 以何种标准 、 何种形式购买 , 以什 么为基础确定购买价格 , 以何 种形式 进行支付 , 也需要进行规划。 目前国外很多 已经有很多 经验值得我们 借 鉴, 但是具体地方应该有 自己有特色的一套操作流程 。第三 , 政府的购买 力, 即政府愿 意为服务 的购买投入的资金 , 存有 可变性。“ 政府服务 通常 成本高而质量低 ’造成 了财政效益不高 , , 但我们不 能忽视政府财政 投 入不足的问题, 据世界卫生组织( WHO) 关于各国卫生 系统所取 得的绩效 进行调查发 现, 中国在“ 财务负担 公平性 ” 方面 , 居尼泊 尔、 位 越南 之后 , 排名 18位 , 8 倒数第四 , 与巴西 、 缅甸和塞拉利昂等国一起排 在最 后 , 被列 为卫生系统“ 财务负担” 最不公平 的国家 , 而在有 限的卫生投 入 中, 生 卫 行政部门热 点还在办 大医 院上 , 对社 区卫生 服务重要 性 、 迫切性 认识 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6日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现提出如下措施:一、进一步放宽准入(一)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

研究制定全省各级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社会公布。

未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二)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

按照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设置和设备配置均不低于全省医院总量31%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地点、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的限制。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三)下放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权限。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中间型医疗机构、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和中外(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独资医院(含港、澳、台)设立审批。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等单位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扶贫救灾救济基金【发文字号】黑财际金[2016]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审计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6.02.05【实施日期】2016.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审计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单位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财际金〔2016〕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审计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2月5日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购买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以黑龙江省为例

政府购买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以黑龙江省为例

方式外 , 其余均采取合 同购买 的方式进行 。 () 3 明确服务提供 机构 , 订服 务合 同 , 同签订 后 服务 签 合
提供机构 开始按照合同 内容提供服务 , 服务开展前期 由机构 自
己垫付 资金。
些 活( 共卫生 ) 公 国家 不给钱 你也 得干 , 在给钱 了肯 定更愿 现
( 下转第 2 5页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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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管理率 比较高 , 次是 6 岁以上老年体检率 , 民健康档 案 其 5 居 规范建 档率 以及 慢性病规 范管理 率情 况较差 。各 类服 务项 目
提 供并 不均衡 , 服务 的数 量 和质 量还有 待进 一步 提高 , 如慢病 规范管 理与健康 档案的规范管理 。总体来讲 , 基本公共卫生 服 务项 目的实施对 农村卫生服 务机构 及工作 人员产 生 了积极 的 影响, 如对重 医轻 防传 统观念 的转变 、 生服务人 员对 提供公 卫
据确定的公共卫 生服务种类 , 行服务成 本 匡算 , 进 也就是根 据 资金 总额通 过倒 推法将其 按 比例分配到每个服务项 目上 , 并非
奖励或制裁合 同承包商 … 。早 在 WH O提 出政 府 战略性 购买
公共服务后 , 很多西方 国家便 已开始购买 卫生服 务的改 革 J ,
这些改革 主要应 用于社 区卫生 服务 、 初级卫 生保 健 、 I H V项 目 等 。此外 , 还包 括一些 中低 收入 的发展 中国家 针对 贫困人 口和 弱势人群所开展 的购买 服务项 目L 。2 0 3 0 8年世行 出版 的《 ] 发 展 中国家如何实行基 于绩效的购 买卫生 服务》 书中提 到 , 一 在 购买服务时应考 虑公 平与质 量 、 明确受 益人群 、 合 同承包商 将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黑财社〔2009〕76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现将《黑龙江省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备案。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黑龙江省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具有可行性、客观性、前瞻性的相对稳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对医疗卫生资源从地理区位、功能和学科布局上进行整合,合理规划,避免重复浪费。

对于医疗卫生资源供过于求的地区,要对资源闲置、功能重叠、布局不合理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规范化调整;对于医疗卫生资源供不应求的地区,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区域卫生规划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要求,适时修订,并在执行中不断加以完善。

(二)增加投入,多方筹集资金。

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

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提供。

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

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保险支付。

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

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既可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也可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

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央政府和省、市、县(区)政府都要增加卫生投入,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

黑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黑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黑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一、幼有所育L优孕优生服务(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农村、贫困和城镇低保人口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程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孕产妇健康服务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1 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

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支出责任: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等11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15 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确定,可以分2-3档。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3.25•【文号】财综〔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工作。

2021年,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还存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不够规范、绩效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购买边界把握不够准确、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展不够平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重、挑战多,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精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强化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大力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养老服务供给、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等发展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执行,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和提升政府支出绩效的积极作用,现就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充分认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意义,尊重改革规律和客观实际,统筹群众需求和财力许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切实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有效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一)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在社区养老、托育、助残、矫正、未成年人关爱、就业、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科普、法律、应急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提升城乡社区服务效能,助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黑财社[2008]9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8.02.25【实施日期】2008.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08〕9号)各行署、市、县级市财政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现将《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08]2号)、《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实施意见》(黑财社[2007]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区级(含县级市,下同)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政府是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者,要严格地履行起为本辖区城市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提供经费保障的职责,并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同级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在预算中专项安排所需的补助资金,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黑政办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省“三农”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级其他现有专项资金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与农村生产,农业、水利等部门事业发展的各类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用于省级部门维持正常运转的行政事业性项目经费,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根据省直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拨付使用、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绩效导向,调整优化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把资金用到对全省“三农”发展具有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领域,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4.01•【字号】黑民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民规〔2021〕1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黑龙江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民政厅2021年4月1日黑龙江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部署,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提高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全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建设,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保障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优势和作用,按照“试点先行、示范引领、分步实施、统筹推进”的思路,全面实施黑龙江省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蒲公英”计划,通过建设社工站,为全省乡镇(街道)购买服务与社工服务搭建平台,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更好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治理和乡村振兴中的助力作用。

(二)总体目标按照“一年起步、三年铺开、五年建成”的总体目标,力争“十四五”末建设一支本土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实现全省乡镇(街道)社会服务工作全覆盖,村(社区)有社工服务的目标。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解读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解读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 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 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承接主体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 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 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 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 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 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 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购买机制
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 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 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
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 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6号)
承接主体——社会组织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 体不进行社团登记。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 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 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 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 会。
承接主体——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 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在清理规范基础 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 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 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承接主体——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 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 无关;

关于“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供方调查

关于“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供方调查
2 结 果
2 1 机构 开 展 社 区公 共 卫 生 服务 项 目情 况 社 区 . 卫生服务 中心应 承担 1 2项 社 区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区卫 生 服务 站应 承担 8项社 区公共 卫 生服 务 社 项 目.在所 调 查 的社 区卫 生服 务 中心 承 担 的 1 2项 社 区公共卫 生 服务项 目中 已经能 够较好 开 展 的前 3 位项 目为预 防接 种 、 区健 康教 育 、 区诊 断 。 能 社 社 未 全 面开 展或 存在 困难 的前 3位 项 目为 康 复服务 、 健 康档 案 管 理 、 年 保 健 , 老 尚未 开 展 的主 要 是 儿 童 保 健 、 女 保健 等 。社 区卫 生 服务 站 承担 的 8项 社 区 妇
【 键词 】 政府购 买 关 城 市社 区 公 共 卫 生
20 0 7年 以来 . 安徽 省实 施 了政府 购买 社 区公 共 卫生 服务 工 作 , 区公共 卫 生职 能逐 步 强 化 。为 了 社 解 和分 析 全 省 开 展 政府 购买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现 状 和 存 在 的 问题 . 为进 一 步促 进政 府 购买 公 共卫 生 服务 提供参 考依据 , 有关 问题通 过问卷 和现 场调 研 。 就
公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中 已 经能 够 较 好 开 展 的 前 三 位 项 目为社 区健康 教 育 、传染 病控 制 及 高 等 专科 学 校 陈 建 中 . , 校 长 男 副 2 1- 1 1 稿 .2 1- 3 0 0 0 0 — 0收 0 0- — 5修 回 0 合肥 2 0 6 30 1
1 对 象 与 方 法
11 调 查 对 象 以参 加 2 o . 0 7和 2 0 0 8年 全 省全 科 医师 骨干 培训 班 的学 员为 对 象 . 随机抽 取 从 事社 区 卫 生 服务 工 作 的管 理 和 技术 人 员 共 4 8人 .2人 反 4 馈 了意见 。 中从 事 管理 、 其 专业 技 术 、 职 的分别 为 兼 62 、 。 、9 7人 调查 对象所 在机 构覆 盖全 省 1 6个市 区 , 其 中社 区卫 生服 务 中心 3 4所 .社 区卫 生 服 务 站 8 所 : 府举 办 的 3 政 7所 。 社会力 量举 办 的 5所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黑财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6月28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应商管理第三章采购人管理第四章交易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交易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的、主要用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采购的互联网交易和监管平台。

第三条电子卖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电子卖场采购货物及其安装等必要的配套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及通过电子卖场销售货物及提供与其配套的安装等必要服务的供应商,通过电子卖场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黑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及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同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管,对电子卖场供应商、采购人开展监督检查,协调处理交易纠纷,督促履约,查处供应商、采购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购买基本公卫服务项目

购买基本公卫服务项目

购买基本公卫服务项目宝鸡市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购买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工作,建立良好的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激励机制,实现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有效监督,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陕卫办发【2013】2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为目标,坚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益性质,按照科学规范、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思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形成多方筹资、政府调控、激励竞争、社会参与的格局,提高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覆盖面及实施质量,建立新型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向社会公开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公平公正,使全体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平等地参与服务提供。

(二)明晰权责,责权一致。

明晰政府、服务机构、居民三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效开展。

(三)居民参与,强化监督。

建立城乡居民参与购买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保证城乡居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建立政府与服务供需双方间以及社会各方的有效监督机制,保证城乡居民切实受益。

(四)规范有序,激励促进。

规范购买服务的规程与操作,发挥绩效考评、城乡居民积极参与等激励机制的作用,以最低成本购买最有效的服务,保证社会效益最大化。

(五)以民为本,注重实效。

在购买服务的制度、规程、内容等方面充分体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民本理念,以城乡居民享受到良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根本,最大限度地提高服务质量与效果。

三、工作目标实施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全体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保障城乡居民获得最基本、最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使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快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居民免费享有”的机制,不断提升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能力和水平,强化政府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绩效考核力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卫生部《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为指导,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着力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功能,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为目标,探索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与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政府资源的优化运用,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二)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四)坚持分级负责与逐级考核相结合;(五)坚持考核与激励相结合;(六)坚持政府行政部门考核与社会第三方评价相结合。

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以及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印发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和《机构基本标准》,依据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核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项目服务对象为全省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和其他有关人员。

具体项目内容:(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今年每个机构建档率农村达到30%,城市达到85%,2011年全省城乡居民建档率达到100%。

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统一为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编码,采用16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乡镇(街道)为范围,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2.04•【字号】黑财社[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社〔2008〕8号)各行署、市、县级市财政局:现将《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本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八年二月四日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指导和推动各市(地)、县级市开展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关于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核定财政补助资金的规定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社[2007]267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购买服务的主体和试点范围(一)购买服务的主体。

全省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辖区和县级市(以下统一称为“区”)政府是购买服务的主体。

(二)购买服务的试点范围。

区政府应有计划地开展购买服务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逐步完善购买服务的方式和办法,在2009年6月底前在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遍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广大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基本功能。

二、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及其补助标准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及其补助标准是购买服务工作的基础环节,市(地)、县级市财政部门应与卫生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服务项目和制定项目补助标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黑政办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接,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法人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1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⑴ 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⑵ 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完善的监督制度;⑶ 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⑷ 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⑸ 行业管理部门有具体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要求;⑹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⑺ 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⑻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黑财规〔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30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要求,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1月3日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第四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行分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项目,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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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黑财社[2008]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2.04
【实施日期】2008.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黑财社〔2008〕8号)
各行署、市、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本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八年二月四日
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
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指导和推动各市(地)、县级市开展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关于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核定财政补助资金的规定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社[2007]267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购买服务的主体和试点范围
(一)购买服务的主体。

全省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辖区和县级市(以下统一称为“区”)政府是购买服务的主体。

(二)购买服务的试点范围。

区政府应有计划地开展购买服务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逐步完善购买服务的方式和办法,在2009年6月底前在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遍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广大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基本功能。

二、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及其补助标准
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及其补助标准是购买服务工作的基础环节,市(地)、县级市财政部门应与卫生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服务项目和制定项目补助标准。

(一)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

为了保证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社区居民享受到基本均等的公共卫生服务,市(地)、县级市财政部门应与卫生部门根据《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黑卫妇社发[2007]553号)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
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社区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需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财政承受能力的提升以及群众健康需求的变化,可对纳入政府购买范围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适时进行调整。

(二)科学测算和确定购买服务项目补助标准。

纳入政府购买范围的服务项目确定后,市(地)、县级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认真做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补助标准。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可以区分为针对个体的服务项目和针对群体的服务项目。

针对个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建立健康档案、规划免疫疫苗接种等),可通过核算享受服务对象的人均成本确定单位项目补助定额。

针对群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健康教育等),可通过核算综合成本确定综合项目补助定额。

除此之外,也可将所有公共卫生项目统一打包,核定单一的综合项目补助定额。

还可以按照服务中心或站的服务功能和项目,分别核定补助标准。

确定的补助标准应能合理弥补开展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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