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黑财社[2008]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2.04
【实施日期】2008.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黑财社〔2008〕8号)
各行署、市、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本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八年二月四日
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
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指导和推动各市(地)、县级市开展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关于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核定财政补助资金的规定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社[2007]267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购买服务的主体和试点范围
(一)购买服务的主体。全省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辖区和县级市(以下统一称为“区”)政府是购买服务的主体。
(二)购买服务的试点范围。区政府应有计划地开展购买服务试点工作。通过试点逐步完善购买服务的方式和办法,在2009年6月底前在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遍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广大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基本功能。
二、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及其补助标准
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及其补助标准是购买服务工作的基础环节,市(地)、县级市财政部门应与卫生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服务项目和制定项目补助标准。
(一)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为了保证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社区居民享受到基本均等的公共卫生服务,市(地)、县级市财政部门应与卫生部门根据《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黑卫妇社发[2007]553号)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
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社区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需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财政承受能力的提升以及群众健康需求的变化,可对纳入政府购买范围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适时进行调整。
(二)科学测算和确定购买服务项目补助标准。纳入政府购买范围的服务项目确定后,市(地)、县级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认真做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补助标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可以区分为针对个体的服务项目和针对群体的服务项目。针对个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建立健康档案、规划免疫疫苗接种等),可通过核算享受服务对象的人均成本确定单位项目补助定额。针对群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健康教育等),可通过核算综合成本确定综合项目补助定额。除此之外,也可将所有公共卫生项目统一打包,核定单一的综合项目补助定额。还可以按照服务中心或站的服务功能和项目,分别核定补助标准。确定的补助标准应能合理弥补开展公共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