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遴选公告【模板】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批北京健康科普专家遴选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批北京健康科普专家遴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批北京健康科普专家遴选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加快推进健康北京建设,提升市民健康素养水平,根据《“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和《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健康北京发展建设规划》,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三批北京健康科普专家遴选”。
现将遴选工作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第三批北京健康科普专家遴选工作方案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3月26日附件第三批北京健康科普专家遴选工作方案2011年和2013年,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原北京市卫生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两批北京健康科普专家遴选,组建了北京健康科普专家团,成为全市开展健康科普传播的主要技术力量,有力地保证了全市健康科普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开展。
2019 年,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将继续开展第三批北京健康科普专家遴选工作,旨在更多地挖掘和推广一批优质健康科普专家,更多地满足广大市民多元化健康需求,有效提高广大市民健康素养水平。
一、组织机构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北京健康科普专家遴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遴选办公室”),专家遴选办公室设在健康促进处,具体负责专家遴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遴选要求本次遴选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为主。
推荐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标准和要求: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具有奉献精神。
2.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有专业特长,具备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不受年龄限制)。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遴选北京市老年医学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遴选北京市老年医学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遴选北京市老年医学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加强老年医学人才培养培训,提升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全国老年医学人才培训项目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决定遴选北京市老年医学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院自行申报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年医学人才培训项目省级培训基地遴选标准(2021年版)》(附件1),符合条件的医院可按照自愿原则自行申报,填写《北京市老年医学人才培训基地申报表》(附件2),于6月10日(星期四)前将申报表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纸质版加盖公章邮寄至市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
二、市级评估认定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培训基地进行评估认定,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从严遴选,并向社会公布遴选结果。
三、培训基地职责(一)加强培训监督管理。
培训基地承担北京市级和国家级老年医学人才培训任务。
培训基地应指定专门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医院的老年医学人才培训和管理工作,根据培训对象和内容选择有系统理论知识、丰富教学经验和良好培训效果的专家担任培训指导教师;要制定相应配套规章制度,为培训顺利实施提供必要保障;要定期检查评估培训工作组织管理情况,严格对学员的考核、考勤等管理措施。
(二)认真落实培训方案。
老年医学人才队伍建设是推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各类医疗机构老年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培训基地要认真制定培训方案,保证培训时间、内容、效果落实。
培训基地要根据学员需求和实际,课堂教学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开展针对性培训,尤其要注重临床实践能力培训。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沪卫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2月20日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四次全会要求,聚焦建设“五个中心”的重要使命,以医学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国家重大战略为牵引,以行业治理现代化为保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中国式现代化健康根基。
一、围绕建设国际一流的医学中心城市,打造“顶天、强腰、立地”的高水平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健康服务需求1.把握目标导向,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落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分层分类推进国家试点和本市试点工作。
加快推进嘉定区国家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
加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估,做好跟踪评价,开展试点单位和示范项目的中期评估。
启动新一周期医院评审工作。
开展全市医疗质量、绩效考核及行风工作专项督导督查。
依据“国考”导向,完善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深化推动闵行和青浦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区建设。
推进三医协同发展与治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耗材供应保障、卫生行业人事薪酬等制度改革。
2.对标国际一流,扩大高品质医疗服务供给。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嘉卫医政〔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卫医政〔2021〕11号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5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五章附则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为不断提高我区医学科学技术水平,解决防病、治病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加速医学科技人才的培养,促进我区卫生健康事业蓬勃发展。
根据《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生健康委”)科研项目包括西医面上项目、西医青年项目、西医重点项目、中医面上项目、中医青年项目等课题种类,区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设置或调整科研课题种类。
第二条区卫生健康委科研课题申请面向本区卫生健康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等,采取个人自愿申报、单位择优推荐、专家评审、区卫生健康委审定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三条区卫生健康委科研课题经费来源于区卫生健康委年度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级科研项目专项资金。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区卫生健康委科研课题资助范围如下:(一)疾病预防控制、早期筛查、健康与慢性病管理、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中西医基础和应用研究项目;卫生健康事业管理、卫生信息技术、卫生应急、药事管理、卫生科研与教育管理等方面的软项目研究。
县卫健委招标文件范本
招标编号:_______招标项目名称:_______招标人:_______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一、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_______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欢迎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_______2. 项目地点:_______3. 项目规模:_______4. 项目内容:_______5. 投资估算:_______6. 工期要求:_______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 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6. 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相应资质和业绩;7. 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四、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5)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6)相关资质证书和业绩证明材料;(7)售后服务承诺书;(8)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
2. 投标文件须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
五、投标报价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报价应包含所有税费、保险、运输等费用。
2. 投标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更改。
六、投标保证金1. 投标保证金金额:_______2. 投标保证金形式:_______3.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_______4. 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人,在开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七、招标程序1. 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2. 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投标文件完整性、技术方案、报价合理性、企业实力等。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政策研究课题(自选)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政策研究课题(自选)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2.05
•【字号】沪卫研究〔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政策研究课题(自选)项目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策研究对本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支撑、引领和推动作用,结合本年度卫生健康工作重点和难点,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了自选类政策研究课题的申报和遴选工作。
经专家评审,最终确定了46个立项课题及依托单位。
各课题组要按照课题管理要求和课题计划任务书抓紧开展研究,确保按期、保质完成。
依托单位要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可匹配相应经费予以支持。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5日附件
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政策研究课题(自选)立项一览表。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提高预算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范化解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4年4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方式及程序第三章采购文件制定及发布第四章评标委员会和代理机构第五章询问质疑投诉处理第六章内部控制第七章监督监管第八章附则河南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提高预算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范化解廉政风险,健全预防腐败长效机制,促进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更加廉洁、优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大型和大宗医用设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纳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内的大型医疗器械。
本办法所称大宗医用设备,是指除大型医用设备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医用设备。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1.03
•【字号】吉卫财务发〔2023〕3号
•【施行日期】2023.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吉卫财务发〔2023〕3号委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吉财综〔2022〕89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编制了《吉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执行。
凡列入目录并已安排财政预算的服务事项,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委机关各处室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目录执行。
执行中确需新增目录外的购买服务事项,由省卫生健康委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我委将及时组织调整修改指导性目录。
附件:吉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3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3•【文号】国卫基层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现就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抓好工作落实(一)明确工作任务目标。
2018年,各地要继续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2类项目(以下简称12类项目),在完成2017年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着力提高工作质量,不搞层层加码,杜绝弄虚作假,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乡村两级任务分工,把各项任务抓实抓好。
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健康素养促进两个项目具体工作部署另行通知。
(二)做好年度重点工作。
1.稳妥推进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在贵州、云南2省开展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
今年将选取积极性高、工作基础好的省份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遴选工作基础好、信息化水平高的1—2个县(市、区)开展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工作,重点在医防融合服务模式、激励机制、健康教育方式、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请各地于6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确定的试点县(市、区)名单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卫健委采购招标文件公告
招标编号:WSZFCG-2023-0001一、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人”)现对以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1. 项目名称: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设备采购项目2. 招标编号:WSZFCG-2023-00013. 项目预算: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万元)4. 采购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清单5.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6. 采购代理机构:XX市XX政府采购代理有限公司7.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X月X日8. 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X月X日17:00时9. 开标时间:2023年X月X日9:00时10. 开标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卫生健康委员会会议室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有效,且在有效期内。
2. 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等状态。
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招标文件获取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X月X日至2023年X月X日,每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
2. 招标文件获取地点:XX市XX政府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具体地址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3.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售后不退。
4. 获取招标文件时,投标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6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2021年第46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6号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3日—9月17日。
联系人:苏志梅联系电话:0471—6946617、6944929(传真)邮箱:********************.cn附件: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1年9月3日附件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巩固我区中医药(蒙医药)改革发展成绩,总结经验做法,破解存在问题,更好地发挥中医药(蒙医药)特色优势,推动中(蒙)西医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夯实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基础(一)提高中医药(蒙医药)教育整体水平。
调整优化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中医学(蒙医学)学科专业布局,逐步建立以中医药(蒙医药)课程为主线、先中(蒙)后西的专业课程体系,增设中医(蒙医)疫病课程。
加强中医药(蒙医药)拔尖人才选拔培养。
将中医(蒙医)思维培养和临床技能培训,作为学生学业评价主要内容。
重点支持中医药(蒙医药)院校“双一流”建设,打造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中医药(蒙医药)一流本科专业。
布局建设中医(蒙医)养生学、骨伤学、康复学、心理学、中西医结合、蒙西医结合等服务生命全周期的本科专业。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发《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护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发《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护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浦卫基层〔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发《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护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浦卫基层〔2024〕8号社区卫生指导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社区护理中心建设,全面提升本区社区护理能力,方便居民“家门口”获得多种形式护理服务,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护理中心建设的通知》(沪卫基层〔2023〕16号)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提升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浦府办〔2023〕33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护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7月31日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护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优化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服务,方便居民“家门口”获得多种形式的护理服务,实现辖区内居民高品质健康生活。
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护理中心建设的通知》(沪卫基层〔2023〕16号)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提升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浦府办〔2023〕33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以浦东新区4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依托,整合各社区护理资源,优化服务模式,提升设备配置,覆盖各类社区场景,提供咨询评估、制定方案、专科护理、跟踪随访等相结合的“一站式”社区护理服务。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6.17•【字号】厦卫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卫规〔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2024年6月17日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方案》,高水平做好国家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创建工作,推动托育服务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细则:一、扩大普惠托育服务多元化供给(一)建立社区(村)爱邻护幼托育服务点。
全市建立不少于80个爱邻护幼托育服务点(以下简称“托育服务点”),可遴选有条件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辖区公共资源、小区楼宇空置场所、物业管理用房等无偿提供合适场所进行改造,或依托就近就便的普惠托育机构(特殊情况可考虑备案纯托育机构)提供场所等方式设置,主要用于向居民提供各类公益普惠托育服务,开展托育服务、托育体验、育儿指导、家托共育等服务,让家长在体验托育服务、了解托育服务中,提升托育服务知晓率和科学育儿能力,增强对托育服务的信任感和获得感,进而提高送托意愿。
全年每个托育服务点为周边群众无偿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托育体验等服务不少于80天,育儿指导、家托共育等内容不少于10次。
根据各区0-3岁婴幼儿人数比例,分配托育服务点指标,其中思明区不少于19个、湖里区不少于12个、集美区不少于14个、海沧区不少于9个、同安区不少于15个、翔安区不少于11个。
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遴选公告
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遴选公告根据工作安排,为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力量,深入开展建设装备中长期发展的全局性、前瞻性、关键性和深层次问题研究,更好发挥建设装备发展战略导向作用,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课题研究项目承接单位,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规划与信息司二、申请单位卫生计生单位、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等。
三、工作任务(一)新时代医院发展建设研究项目。
项目主要内容为梳理医院发展建设现状和问题,围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和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健康需求,参照国际一流水平,研究新时代医院绿色节能、智能化、智慧化等发展要求,分析需要弥补的弱项和短板,提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医院建设发展目标,为下一步指导推进医院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属(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标准研究项目。
项目主要内容为分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属(管)单位所在省市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标准和投资水平,研究提出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标准研究路径,并按照医院、科研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分类分地区制订提出委属(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造价标准,为项目评审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医学装备人工智能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项目。
项目主要内容为调研分析人工智能在医学装备领域应用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促进医学装备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提出政策建议。
四、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求(一)申请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跨单位项目团队,但必须由申请单位负责统筹。
为确保集中精力开展研究,每位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二)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独立开展所选投课题研究的资金、人员、技术力量等基本条件和研究能力。
能够为工作顺利推进提供必要支撑条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专业团队,包括项目组人员和专家团队,并保证充分时间投入,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三)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熟悉申请课题相关政策及现状,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以及较高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所选课题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机关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比选公告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机关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比选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机关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比选公告为更好地做好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委机关采购代理工作,进一步推动省卫生健康委采购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提高采购质量,防范采购风险。
经研究,拟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确定三家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其按规定办理采购项目具体采购事宜。
一、基本概况介绍1.采购项目名称: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机关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比选项目。
2.采购编号:HBWSJKZBDL-2023-1。
3.采购人:河北卫生健康委员会。
4.代理服务范围:省卫生健康委委机关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所有采购项目,以及50万元(含)以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
5.代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5.1 中标人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代表中标人联系和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调查;5.2 中标人指定相应数量的专业人员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采购项目,其中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至少5名,单项或批量金额10-50万元的采购项目至少2人;5.3 中标人根据省卫生健康委所提供的技术需求和商务需求等内容编制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要求的采购文件(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50万元的采购项目参照执行);5.4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50万元的采购项目,可选择在省卫生健康委机关会议室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地方开标和评标,中标人须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要求,做好全程监控,防止出现违规行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须进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5.5 中标人组织采购文件的论证(如需);5.6 中标人根据国家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相关采购信息(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50万元项目需在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发布);5.7 中标人负责向代理项目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5.8 中标人配合省卫生健康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5.9 中标人应当配合省卫生健康委书面答复供应商质疑;5.10 中标人负责相关采购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5.11 中标人提供政府采购政策咨询服务、法律顾问服务和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服务。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机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公告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机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机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公告根据我委机关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遴选有关事宜如下:一、委托单位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二、项目任务按照政府采购工作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配合协助完成委机关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工作,包括依据政府采购程序开展采购需求调研、编制招标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发售采购文件、组织专家评审、采购结果发布、配合处理可能面临的质疑投诉等,以及提供采购咨询、培训、文件论证等工作。
三、申请单位资格要求须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能力,即应是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分网站《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登记的代理机构。
四、遴选数量遴选不超过3家具备资格、满足要求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委机关提供货物、服务和工程类政府采购代理服务。
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数量在3家及以上的,选取综合评审总分前3名作为委机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若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数量小于3家的,则重新开展遴选工作。
五、代理服务机构服务期限委机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期限为中选日起至2025年底。
六、具体要求1.申请单位应当为该项目提供必要支撑条件,保证充分时间投入,确保任务如期高质量完成;2.申请单位应当为该项目提供科学合理、内容详实、针对性强的工作方案和内部质量控制流程,包括配合处理可能面临的质疑投诉的工作方案;3.申请单位应当提供近三年类似业绩;4.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经验丰富且与本项目需求匹配的团队,并保证团队成员在项目执行期的稳定性;5.申请单位须建立合理的项目服务沟通机制。
七、商务评审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2.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合格;3.对遴选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4.参加本次遴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供应商须提供此声明,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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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遴选公告
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我委有关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担单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
XX市X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申请单位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
三、工作任务
按照《关于2018年度XX市卫生健康工作现场考核安排的通知》要求,核查指标“老年人健康管理”数据的真实性,对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调查,项目具体事项如下。
六、项目内容
1. 项目名称:老年人健康管理数据真实性核查
2. 预算资金:36万元
3. 采购人名称:XX市X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4. 采购人地址:XX市XX区甜水园东里甲1号
5. 项目内容:
对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健康管理数据进行真实性调查,通过电话录音、数据库、报告等形式进行核查并留档备查,督促提高我区老年人健康管理的真实性。
6. 项目服务时间:2020年
四、具体要求
1. 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XX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的工作进展汇报会。
3. 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应当为该项目提供必要支撑条件,保证充分时间投入,确保任务如期高质量完成。
4. 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应恪守工作规则,未经XX市XX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不得私自对外发表部分或全部调查研究结果。
5. 项目申报单位须具有老年健康管理的相关经验。
五、申报和评审事宜
1. 申报期限:2020年3月25日—2020年3月31日。
2. 填写材料:申请材料填写内容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3. 提交材料:申请单位应在2020年3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承办申请书》(见附件)电子扫描件提交至:cyqwjwllk@,并在邮件主题处注明“XX区卫生健康委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字样;同时将加盖公章的《承办申请书》纸质版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快递至XX市XX区卫生健康委225室(地址:XX市XX区甜水园东里甲1号225室)。
4. 组织评审:XX市XX区卫生健康委将组织评审小组,从项目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可行性,项目团队实力。
工作经验等方面进行评估,择优遴选1家项目承担单位。
5. 结果公示:XX市XX区卫生健康委将评审结果在XX 市XX区人民政府官网予以公示。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XXX 电话:********
附件:XX市X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办申请书
XX市X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XX市X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办申请书一、基本情况
二、申报单位简介
三、项目方案
四、经费预算
五、申报单位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