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内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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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预算环节
1、各业务处对部门上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具体项目、购买金额、购买方式)、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审核购买方式时,按以下原则把握:集中采购限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实施政府采购;超过100万元的项目,一律实施公开招投标;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由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
2、预算处对各业务处初审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复审,征求政府采购处意见。
3、政府采购处依据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项目逐一审核把关,审核其是否应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形成意见反馈预算处。
4、预算处同步批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指标管理模块,增加“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非政府采购”指标类型,便于统计分析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情况。
5、综合处统一公布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预算执行环节
1、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2、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上,由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各业务处指导、督促部门编制、申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明确承接主体资质、购买方式(委托、补助等)、购买程序、购买标准、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
各业务处审核部门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在审批购买服务用款计划时,将审核意见录入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用款计划”摘要栏。
各业务处督促部门在实施购买后,将购买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报业务处、支付中心备案。
各业务处督促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经审核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以及合同签订情况。
支付中心根据业务处“用款计划”摘要栏审核意见、购买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合法原始凭证支付资金。
3、分散采购限额(单笔5万元)以下零星购买服务项目,经业务处审核用款计划,支付中心按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4、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由购买主体提出申请,各业务处审核,经厅领导批准同意后,预算处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同时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手续。
5、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年终结余、结转资金,由各业务
处提出处理意见。无特殊原因的,预算指标一律收回。
预算监督检查环节
1、支付中心分季度提供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情况,送各业务处。
2、各业务处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项目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目标实现等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部门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出进度的监督和控制。
3、各业务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情况,确定年度购买服务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项目,研究制定绩效评价方案,确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编制绩效评价报告,报政府债务办。
4、政府债务办对各业务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后,送预算处、支付中心作为编制预算、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5、各业务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机制要求,将部门推进购买服务进展情况,于双月1日前送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