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20年上半年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的通知-渝财综〔2020〕2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20年上半年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20年上半年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为准确了解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进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18〕4号)文件要求,请各区县认真按照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制度及相关要求按时报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总结及政府购买服务统计信息,现将有关报送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报送包括2020年上半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开展情况、2019年政府购买服务决算数据、2020年政府购物服务预算数据等。
其中,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和金额须按照附件样表格式报送;典型案例和各区县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情况及意见建议等可根据实际情况一并报送。
二、请于2020年7月17日前通过内网邮件报送至市财政局综合处贺欢。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7月8日
——结束——。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发[2014]2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政企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原则。
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服务的合力。
--公开择优原则。
逐步完善市场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注重绩效原则。
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资金效益和降低服务成本的要求,坚持科学安排、精打细算、讲求实效,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财政部印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加强做好以下工作:一、规范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二、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进行采购,在省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基础上,每年制订、调整和公布我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和负面清单。
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内容,各单位一律不得进行采购。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程序。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方式、信息公开等环节进行购买服务。
五、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优先安排与民生密切相关项目。
不得购买由政府提供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不得超范围购买、过度式购买、甩包袱购买、进人式购买等。
购买服务主体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2020年4月8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
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
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
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财政部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
财政部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四、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五、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财政部2020年12月22日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代码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A公共服务A01公共安全服务A0101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A0102公共安全情况监测服务A010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服务A010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A02教育公共服务A0201课程研究与开发服务A0202学生体育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3校园艺术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4教学成果推广应用服务A0205国防教育服务A03就业公共服务A0301就业指导服务A0302职业技能培训服务A0303创业指导服务A0304人才服务A04社会保障服务A0401儿童福利服务A0402基本养老服务A0403社会救助服务A0404扶贫济困服务A0405优抚安置服务A0406残疾人服务A0407法律援助服务A05卫生健康公共服务A0501传染病防控服务A0502地方病防控服务A0503应急救治服务A0504食品药品安全服务A0505特殊群体卫生健康服务A0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A0601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A0602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服务A0603 碳汇监测与评估服务A0604废弃物处理服务A0605环境保护舆情监控服务A0606环境保护成果交流与管理服务A0607 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服务A07科技公共服务A0701科技研发与推广服务A0702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A0703科技交流、普及与推广服务A0704 区域科技发展服务A0705技术创新服务A08文化公共服务A0801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A0802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A0803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A09体育公共服务A0901体育组织服务A0902体育场馆服务A10社会治理服务A1001社区治理服务A1002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服务A1003社会工作服务A1004人民调解服务A1005志愿服务活动管理服务A11城乡维护服务A1101公共设施管理服务A12农业、林业和水利公共服务A1201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服务A1202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服务A120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A1204外来入侵生物综合防治服务A1205动物疫病防治服务A1206品种保存和改良服务A1207公益性农机作业服务A1208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A1209渔业船舶检验监管服务A1210森林经营与管理服务A1211林区管理服务A1212水利设施养护服务A13交通运输公共服务A1301水路运输保障服务A1302交通运输社会监督服务A1303轨道交通应急演练服务A14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服务A1401防灾减灾预警、预报服务A1402防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A1403防灾救灾物资储备、供应服务A1404灾害救援救助服务A1405灾后防疫服务A1406灾情调查评估服务A1407灾害风险普查服务A15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A1501公共信息服务A1502公共公益宣传服务A1503公共公益展览服务A1504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A16行业管理服务A1601行业规划服务A1602行业调查与处置服务A1603行业统计分析服务A1604行业职业资格准入和水平评价管理服务A1605 行业规范服务A1606行业标准制修订服务A1607行业投诉处理服务A1608行业咨询服务A1609行业人才培养服务A17技术性公共服务A1701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服务A1702检验检疫检测及认证服务A1703监测服务A1704气象服务A18其他公共服务A1801对外合作与交流服务A1802农村金融发展服务B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B01法律服务B0101法律顾问服务B0102法律咨询服务B0103法律诉讼及其他争端解决服务B0104见证及公证服务B02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B0201课题研究服务B0202社会调查服务B03会计审计服务B0301会计服务B0302审计服务B04会议服务B0401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501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6工程服务B060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B0602工程监理服务B0603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工程服务B07评审、评估和评价服务B0701评审服务B0702评估和评价服务B08咨询服务B0801咨询服务B09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0901机关工作人员技术业务培训服务B0902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10 信息化服务B1001机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B1002数据处理服务B1003网络接入服务B1004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信息化服务B11后勤服务B1101维修保养服务B1102物业管理服务B1103印刷和出版服务B1105餐饮服务B1106租赁服务B1107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后勤服务B12 其他辅助性服务B1201翻译服务B1202档案管理服务B1203外事服务——结束——。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冀财行〔2020〕14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冀财行〔2020〕143号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16〕28号)要求,现将《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实际工作需要,你单位可提出申请,会同财政部门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
二、你单位应根据指导性目录所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有效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
凡列入指导性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应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对暂时未列入又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可报财政部门审核后调整实施。
三、按照冀财综〔2016〕28号要求,请及时在你单位官网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四、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效率,请及时反馈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附件: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30日——结束——。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4.14•【文号】财库[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
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
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要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制度与合同类型,建立健全适应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特点的新机制。
二、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推进制定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服务采购需求标准。
第一类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提出。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9-2020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应项目有关采购事宜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9-2020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应项目有关采购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08•【字号】穗财采[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9~2020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应项目有关采购事宜的通知穗财采〔2019〕7号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方便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采购,提高采购效率,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完成2019-2020年度电梯、办公家具、信息技术运行维护、车辆租赁服务、车辆加油服务、会议服务、审计服务、安全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10个项目公开招标工作,确定项目协议供货商(定点服务商)名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供应商(一)电梯协议供应商20家。
(二)办公家具协议供应商177家,其中子项目1:综合办公家具类119家;子项目2:金属办公家具类43家;子项目3:特殊椅类15家。
(三)信息技术运行维护服务定点服务商269家。
(四)车辆租赁服务定点服务商43家,其中子项目1:12座以上的客车租赁14家;子项目2:12座及以下的客车租赁29家。
(五)车辆加油服务定点服务商31家,加油点357个。
(六)一般会议(三类会议)服务定点服务商92家。
(七)审计服务定点服务商82家。
(八)安全服务定点服务商66家。
(九)印刷服务定点服务商145家。
(十)物业管理服务定点服务商303家。
二、适用范围上述10个项目年度内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起点金额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均实行协议供应(定点服务),采购人在公布的协议供应范围内不受区域限制,按规定选择供应商。
三、协议供应期限协议供应期限为两年,即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操作办法(一)电梯、办公家具、车辆租赁服务采购人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议采购电子平台(网址:/login),按项目类别提交采购需求,选择协议竞价方式完成。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苏财购〔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34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局部署的一项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开展工作,推动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一)准确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各地各部门应当深刻领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正确把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的具体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各地各部门不得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44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的通知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443号江苏、浙江、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我部决定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标通过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方式,防范化解工程履约和质量安全风险,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高工程监理行业服务能力。
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模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试点范围(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二)浙江省台州市、衢州市;(三)广东省广州市空港经济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代建项目。
三、试点时间试点自2020年10月开始,为期2年。
四、试点内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提供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风险识别和控制服务。
(一)服务定位。
监理巡查服务是以加强工程重大风险控制为主线,采用巡查、抽检等方式,针对建设项目重要部位、关键风险点,抽查工程参建各方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提出处置建议。
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合法、合约有效性识别;危大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查;特种设备、关键部位监测、检测;项目竣工环节巡查或抽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20年1月3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财政部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
财政部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在制度上是衔接的。
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为什么需要制定针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办法呢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本来政府采购当中也包含服务采购,但是因为服务采购有很多特殊性。
比如它的需求、说明、评价,还有在履行过程当中时间长,怎么进行监督、管理、检验、考核。
还有它的购买者、承接者,都有一些特殊性,所以财政部和几个部门出台了这个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办法。
专家表示,因为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有其特殊性,特别是一些涉及社会公共的服务,所以这次公布的办法对这些服务采购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绩效评价等做了一些特别的规定。
但进入采购环节,还是必须按照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首次提出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财政部近日公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首次提出包含六类事项的“负面清单”。
此次公布的《办法》共7章35条,其中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购买活动的实施、合同及履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首次提出了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负面清单”。
《办法》明确,六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的一部分公共服务职能,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比如说公共环境、垃圾处理,还有公共承担的养老、培训等这样的一些职能,政府购买服务就可能效率更高、质量更好、服务更好。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20)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川财综[2020]1号)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20年1月6日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行和规范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新型智库建设,促进党委、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省级部门实施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过程中所需的适宜由市场承担的决策咨询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合同等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第四条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省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级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省级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购买决策咨询服务。
第五条承接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省级决策咨询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吉财综〔2020〕311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综〔2020〕311号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全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全面均衡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将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推广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全力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强化政府治理能力的有效措施。
政府购买服务强调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合理定位和良性互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公共事业领域,有利于促进政府改革运作方式,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有利于改善公共服务提供格局,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提供公共服务、改善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激发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
有利于破除行政垄断等体制性障碍,开放市场竞争领域,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促进服务业发展。
(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重要途径。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实现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完善和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通过政府以契约化方式将公共服务生产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能够有效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快解决公共服务短缺问题,为公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02月03日14:0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财政部令第102号【颁布日期】2020-01-03【条法类别】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日期】2020-03-01【法规层次】财政部规章【时效性】有效【二维码】财政部令第1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20年1月3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供需对接平台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供需对接平台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沪社建联办〔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供需对接平台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社建联办〔2020〕2号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2019年,按照市委推进社会治理创新重点工作任务安排,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委推进办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建成了全市统一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供需对接平台(以下简称供需对接平台),于9月21日第九届“上海公益伙伴日”期间,正式上线运行。
为了深化供需对接平台建设,规范对平台的管理,提高平台的使用效率,实现政府购买需求应上尽上和推动更多社会组织规范发布服务项目,制定了《上海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供需对接平台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经书面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修改,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0年7月16日上海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供需对接平台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目的)为了加强和完善本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重点解决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信息不对称、相互难对接等问题,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跨区域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市委推进社会治理创新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在本市探索建立信息充分、多方参与、使用便捷、全市统一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条(平台功能)供需对接平台主要发挥以下功能:第一,供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自行发布、查询和使用相关信息,更好进行供需对接;第二,在信息充分公开的基础上,打破部门、区域之间的壁垒,促进社会组织公平竞争;第三、全景呈现全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开展情况,为优化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决策参考。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采〔2015〕2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采〔2015〕2号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现将《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及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有关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二、关于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方式。
对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依据采购金额、采购内容、需求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及其他创新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对以服务为主体并含有工程、货物的项目,要简化申报材料和程序,实行以事核定、一揽子批复;要灵活运用租赁、委托、雇佣、补贴等多种合同履约方式,探索战略合作、特许经营等服务供应方式,积极开展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关于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实施机构和评审专家。
公共服务项目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没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可以选择具有承接能力、专业性强的优秀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培养具有专业特长的社会代理机构,立足专业化发展定位,加强对服务需求标准及招标文件的研究,确定重点代理领域,走差异化、专业化发展道路。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际 ,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20年3月12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以下简称目录)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录主要变化(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再列入目录,由各中央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在“办公家具”品目备注中增加“铝制或铝制为主家具”的表述。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将原“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方式(一)货物类1.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空调机(包括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
符合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的,应执行批量集中采购。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相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中央深改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1.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
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
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
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不能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来确定供应商。
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综〔2020〕1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综〔2020〕1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执行财政部重新修订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意义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的转变。
各单位要重点解决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的模糊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城乡基层社区或特殊行业领域,组织型承接主体缺乏或优势不足的,政府可以向个人购买服务,专家学者可以以个人身份提供政府咨询、专业评审等服务。
要正确理解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之间的关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二、严格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按照《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不得将六类应当通过其他规范方式实施的事项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全面构建公共服务购买机制,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2月27日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全面构建公共服务购买机制,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购〔2015〕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即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评审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三条竞争性评审,是指购买主体对具备有效竞争条件的服务项目,通过评审小组对意向承接主体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承接主体的购买方式。
第四条定向委托,是指在特殊条件下,购买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交由特定的承接主体承担的购买方式。
第五条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和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具备组织项目购买程序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组织购买程序能力的第三方代理机构承担具体购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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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
经厅领导同意,拟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2019年度厅机关档案文书进行整理和电子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采购人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采购内容
聘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2019年度厅机关文书档案整理及电子化。
三、采购项目名称
2019年度厅机关文书档案整理及电子化项目。
四、采购工作量及预算
1.文书档案整理约2700件,每件单价5元,分项小计约13500元;
2.档案扫描约25000页,每件单价0.8元,分项小计约20000元。
以上两项预算金额合计人民币33500元(叁万叁仟伍佰元)。
(最终向服务提供方支付的费用,以合同确定的价格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为准。
)
五、提供服务方的条件要求
参与出价并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二)经营范围包括“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信息加工服务”(以营业执照记载为准)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具备规范开展档案文书整理和电子化工作的能力。
可提供高速扫描仪等专业设备。
(四)近五年内(2015年5月1日之后)曾为党政机关单位提供过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信息加工服务两次以上。
(须提供与党政机关单位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复印件)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经营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略)、中国政府采购网。
六、咨询出价的方式
自本公告发布起至5月29日17:30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上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三种方式了解项目相关情况,有意向者可将相关材料送交采购方(省人社厅,地址见下文)。
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营业执照》复印件;2.本单位无重大经营违法行为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3.报价单;4.近五年内与党政机关单位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复印件;4.拟提供的高速扫描仪等专业设备清单(注明型号或品牌)。
出价须知:1.报价单中的报价为不能更改的闭口价,应包含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2.档案文书整理按单件报价,档案扫描按页报价。
相关材料不退还。
联系方式:
省人社厅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楼319房
联系人:熊燕莉
电话(略)
电子邮箱:903912766@
七、服务提供方确定办法
由我厅根据企业经营、服务经验和报价等情况,综合考量拟定服务提供方,经网上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最终确定。
原则上选择报价最低者。
八、签订合同并开展服务
确定服务提供方后,双方就购买服务的具体事宜进行协议,达成一致即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合同即协议的文本均由服务提供方起草)。
之后,服务提供方按协议开展相关工作。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2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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