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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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XX技术有限公司毕业生就业见习(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84号)、《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公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岗位上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见习,享受见习补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的制度。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第三条我公司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单位湖北省人才服务局认定的省直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将严格按照人社厅、人才局的文件指导精神完成基地工作目标任务:培养与提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四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就业见习基地的统一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就业见习人员的工作管理、监督职能。

主要职责:(一)制定和落实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二)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三)人才服务局发布的相关就业见习信息对接;(四)见习基地的员工管理,活动、检查配合工作;(五)见习员工系统申报、档案管理、手续签订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见习员工津贴的统一发放,银行盖章的见习人员工资流水清单的收集整理,银行账户的设立、维护工作。

第五条见习人员及相关档案资料需统一在XX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下管理与进行。

第三章见习管理规定第五条公司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并通过管理服务系统网上登记相关信息。

第六条设立单独统一的银行账户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并在签订见习协议书一周内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毕业1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依托有关单位建立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场所。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监督检查;(三)负责全省就业见习信息系统的完善和运行维护;(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级要求,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三)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岗位审核公布、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等工作;(四)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相关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五)做好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和见习期满未留用见习人员的后续服务工作;(六)省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配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见习相关工作,合理安排所需资金。

第八条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发布本单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监督;(二)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三)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四)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五)吸纳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力度,提升就业能力,切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此项工作,根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办发〔〕9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政〔〕13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机构为缓解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毕业生实际组织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未有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就业见习的单位,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机关并无企事业单位见习的就业制度。

本办法企事业所称就业见习生是指具有户籍的生源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见习的未就业医学院校毕业生。

第三条 ;高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州州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所属就业部门具体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有关组织实施工作,统筹管理就业见习岗位资源和调剂配置工作。

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就业机会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本辖区就业见习人员信息台帐,提供便捷、高效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录用备案和社会工作等“一站式”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第四条 ;就业见习岗位可通过两种渠道解决,即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中按实有编制数确定就业见习岗位,原则上编制10名以下设立1-2个,10名以上设立2-3个;企业中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见习人数能保持在3-20人。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州跨国公司内企业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模式原则,向州、县申报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部门人力资源设立就业见习基地,申报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见习专业和工种情况,填写《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县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对申办单位资格审查成功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和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就业见习岗位时,须填写《州高校毕业生就业向国生报名表》(见附件2),然后经参加州人力资源福利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察考核和公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确定见习对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社会充分就业工作的意见》(X发[2009]11号)、《关于加强和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X办发[2009]34号)精神,为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市、县(区)人事局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三条见习基地是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为毕业以后两年内未就业的X安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供需见面,实现尽快就业。

第四条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的原则。

实行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县(区)人事部门分别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人事局人才中心,具体负责同级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二)负责见习基地的设立、管理、考核、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见习基地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四)负责进入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见习资格的审核和《X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的发放;(五)负责见习经费的管理;(六)负责市、县(区)人事局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设立市级和县(区)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七条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按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接受高校毕业生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二)负责本见习基地内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三)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X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四)优先接收见习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五)根据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及时对见习方案、相关见习措施进行整改。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力度,提升就业能力,切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办发〔〕XXX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政〔〕XXX 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机关企事业单位见习的就业制度。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生是指具有户籍的生源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所属就业部门具体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有关组织实施工作,统筹管理就业见习岗位资源和调剂配置工作。

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本辖区就业见习人员各类信息台帐,提供便捷、高效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录用备案和人事代理等“一站式”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第四条就业见习岗位可通过两种渠道解决,即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按实有编制数确定就业见习岗位,原则上编制XXX名以下设立1-2个,XXX名以上设立2-3个;企业中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见习人数保持在3-XXX人。

第五条具备条件的州内企业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部门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基地,申报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见习专业和岗位情况,填写《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对申办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就业见习岗位时,须填写《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见附件2),然后经参加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察考核和公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确定见习对象。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力度,提升就业能力,切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办发〔〕9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政〔〕13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机关企事业单位见习的就业制度。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生是指具有户籍的生源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所属就业部门具体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有关组织实施工作,统筹管理就业见习岗位资源和调剂配置工作。

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本辖区就业见习人员各类信息台帐,提供便捷、高效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录用备案和人事代理等“一站式”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第四条就业见习岗位可通过两种渠道解决,即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按实有编制数确定就业见习岗位,原则上编制10名以下设立1-2个,10名以上设立2-3个;企业中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见习人数保持在3-20人。

第五条具备条件的州内企业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部门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基地,申报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见习专业和岗位情况,填写《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对申办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就业见习岗位时,须填写《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见附件2),然后经参加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察考核和公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确定见习对象。

【人社办法】齐齐哈尔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

【人社办法】齐齐哈尔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

【人社办法】齐齐哈尔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就业见习是指高校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见习单位)中进行的短期实践活动,旨在帮助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

第二章见习单位的管理第四条见习单位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能够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并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见习单位应明确见习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待遇等,并在见习开始前与见习生签订见习协议。

第六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培训,确保见习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第三章见习生的管理第七条见习生应为本市户籍或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

第八条见习生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见习协议。

第九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应积极参与工作,按时完成见习单位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见习活动的组织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的信息库,定期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第五章见习补贴和保险第十三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生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见习期满后的就业服务第十五条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根据见习生的表现和岗位需求,优先考虑录用见习生。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见习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帮助见习生顺利就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见习单位和见习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大学毕业生见习期管理办法

大学毕业生见习期管理办法

大学毕业生见习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兴企、人才强企战略,为招录大学生成长搭建见习锻炼的平台,使其早日成才,服务公司,奉献社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学毕业生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入学考试,经普通高校正式录取取得学籍,进行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大学毕业生报到及岗前培训第三条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的大学生毕业后,持报到证按期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报到手续,提交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学历证件和学籍档案。

报到注册后持介绍信到矿区总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及其他手续。

第四条大学生初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劳动合同中必须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见习期内。

第五条大学生来公司报到后首先要进行矿情和矿规矿纪教育。

同时在职教中心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入矿安全培训和企业文化教育,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入矿培训合格证。

基层单位对新分大学生必须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矿(厂、公司)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或所属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事故案例教育;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教育;基本技能训练;劳动合同法规及职工权利义务教育、矿(厂)规、矿(厂)纪教育;企业文化和法制教育等。

若从事工作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大学生见习期内参加单位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外出技术培训及专项培训前,要与公司劳动人事培训部门签订专项培训协议,明确服务年限(约定的服务年限超出劳动合同期限时,要对劳动合同期限进行相应更改)和违约责任,在服务期内辞职或申请调出时,按培训协议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第三章大学生见习期安排及考核第七条大学生见习期为一年。

见习期间,各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对大学生进行指导,确定指导老师,并建立师徒合同,签订指导协议,对大学生见习期进行全面负责。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淄人社发[2011]70号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为认真落实好《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促进毕业生就业,现结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就有关见习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与管理1、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设为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优先吸纳规模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条件;能够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结束后能留用部分见习毕业生在该单位就业。

2、用人单位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须严格按照《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执行。

各级人社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单位负责同级见习基地的资格审查、审批工作,并报上一级人社部门备案。

3、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见习基地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评估认定后,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见习基地的设立实行逐级推荐的办法。

市级就业见习基地一律从区县级就业见习基地中推荐产生,国家、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一律从市级就业见习基地中逐级推荐产生。

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二、就业见习人员的招募与管理1、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应是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淄博生源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生。

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优先安排。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毕业生见习工作,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见习范围:指校园内各专业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见习时间内,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见习实践活动。

第三条见习单位权利与义务:1.为毕业生提供合理的见习环境和条件;2.安排专门负责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和管理;3.遵守校方规定,做好毕业生见习记录和评估。

第四条毕业生权利与义务:1.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2.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见习任务;3.维护见习单位形象,不损害单位利益。

第五条见习考核:1.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出具毕业生见习评价报告;2.根据评价报告,学校对毕业生的见习表现进行评定并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同意可随时进行修改。

签署单位:毕业生、见习单位、学校日期:年月日附件列表1.毕业生见习协议书2.见习单位指导手册法律名词解释1.见习单位:指为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2.毕业生:指校园内各专业毕业生。

3.见习期满:指毕业生完成规定的见习时间。

违约行为及认定1.若毕业生未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未完成见习任务,视为违约。

2.若见习单位未提供合理的见习环境和条件,未安排指导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和管理,未遵守校方规定,未做好毕业生见习记录和评估,视为违约。

3.若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可向有关法律部门申请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条款经双方签署确认后生效。

签署单位:毕业生、见习单位、学校日期:年月日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1.毕业生见习任务安排不合理或过于繁重,导致毕业生无法完成任务。

解决办法:在见习前建立详细的任务计划,合理安排毕业生的见习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确保任务量合理。

2.见习单位对毕业生的指导和管理不到位,导致毕业生无法得到有效的指导。

解决办法:见习单位应为每位毕业生安排专门的指导人员,并确保指导人员具备相应的指导能力和经验,定期进行指导和评估,及时解决毕业生可能遇到的问题。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一、见习单位选择根据毕业生的专业和个人意向,见习单位应当与其所学专业相关,并尽可能符合其职业发展规划。

见习单位应当具备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毕业生能够在实践中获得有效的培训和指导。

二、见习计划制定见习单位应当根据毕业生的能力和见习期限,制定详细的见习计划。

见习计划应包括见习内容、任务分配、学习目标、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毕业生在见习过程中能够全面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三、见习期限及报酬见习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见习单位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合理的生活补贴和见习期间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见习单位应当认真评估毕业生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和鼓励。

四、见习过程管理见习单位应当为毕业生指定专门的见习导师,定期进行见习评估和指导。

见习导师负责监督毕业生的见习过程,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解决方案。

同时,见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见习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毕业生的见习表现和成长轨迹。

五、见习结束评定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当对毕业生的见习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并发放见习结业证书。

毕业生如在见习期间表现出色,见习单位可考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录用或提供进一步的培训和就业指导。

六、相关责任和义务见习单位应当履行好见习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确保毕业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毕业生应当积极配合见习单位的管理,认真学习和完成见习任务,做到尊重单位文化,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七、监督与考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见习单位的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见习结束后,可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双方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后的见习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综上所述,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毕业生见习过程,促进毕业生的职业成长和发展。

各方应当共同努力,确保见习过程的顺利进行,为毕业生的就业和未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参考文本)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参考文本)

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参考文本)一、目 的为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助尚未就业毕业生提高择业能力,规范公司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管理。

三、见习对象本办法所称见习生指自愿到本公司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温州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在温各高校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四、工作职责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年度见习工作计划,征集见习岗位,招募见习生,见习生日常管理和生活补贴发放,见习生见习期满考核,工作报表报送及见习补贴申报等工作。

用人部门应配合做好见习岗位征集和见习生招募,协助做好见习生日常管理,负责见习生业务指导,共同做好见习生考核。

见习生见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本职工作,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努力学习,提高知识水平和能力。

见习生申请缩短或提前结束见习,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五、见习岗位及见习期限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每年提供若干个适合见习的岗位供毕业生见习。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具体根据毕业生专业特点和见习岗位要求确定。

六、见习生招募公司将见习生招募列入年度招聘计划,同时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困难毕业生的见习安排。

见习生招募遵循特困生优先原则、双向选择原则、一次见习原则。

七、见习生接收人力资源部对报名参加就业见习毕业生进行初选,符合条件的推荐给用人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毕业生报人力资源部审定。

见习生信息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人事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毕业生参加见习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毕业证书、身份证和户口簿、未就业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八、见习生岗前培训见习生入职前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企业文化、规章制度、业务介绍、员工行为规范等培训,用人部门负责产品知识、专业知识、业务流程等培训。

九、见习生管理见习生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负责,用人部门接收见习生数量较多的,应指定专人协助做好见习生的管理。

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

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高见习学生整体素质,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见习岗位。

积极与公司合作单位沟通,开拓见习岗位,加强见习学生的上岗指导教育,努力提高见习质量.确定见习岗位后,及时向昌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并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进入用工单位见习工作.原则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应在同一岗位见习,有特殊原因的,见习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调整见习岗位,岗位调整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条见习协议。

上岗前与见习学生签订《见习协议》,约定具体见习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

有下列情形的,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1、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设立见习岗位,致使见习工作无法履行的;2、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4、见习学生同时在其它单位见习,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见习指导.见习期间,公司指定1-2名工作人员作为某个岗位见习学生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主要负责见习学生的日常工作安全,职业素养指导,工作业绩考核,见习评定等见习相关工作。

第五条见习待遇。

见习期间,除享受国家见习补助外,按岗位实际情况给予单位额外补贴.第六条工作时间。

根据见习岗位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体时间按本岗位要求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公司为见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2、根据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见习学生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见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工作制度。

见习期间,根据见习岗位的要求,严格遵守公司工作制度.1、见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按时进入指定的工作岗位;2、见习学生不准擅自离开见习岗位,有事离岗需经或指导或是指导老师批准,返回岗位应向领导或指导老师报告,同意后方可上岗;3、见习学生必须听从指导老师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电脑,不得无故损坏。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第一篇: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鼓励广大毕业生立足生产一线,刻苦钻研技术,努力锻炼成才,尽快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是指集团公司引进的国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各级领导要着眼企业长期发展战略,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的见习管理工作,不断改善人才培养和使用的各种环境,为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走进企业、服务企业、成才企业创造良好的氛围。

第二章见习管理第四条各子、分公司高校毕业生的见习管理工作,实行三总师(或分管领导)负责制,由段、队、项目部总工及各部门主管负责具体实施,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校毕业生报到后,各子、分公司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统一组织毕业生入职培训工作,并按照“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将毕业生分配到施工生产一线进行见习,见习期为一年。

第六条各子、分公司段、队、项目总工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并结合毕业生的专业和项目实际情 1况开展实施,毕业生见习要侧重于现场专业技术学习为主,务必使见习生对整个施工程序有一个全面了解。

第七条各子、分公司要选派综合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的技术骨干担任见习指导老师,要明确见习指导老师的职责和待遇,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确保生产和见习工作兼顾顺利进行,保证广大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能学有所成,学有所用。

第八条见习指导老师要与见习生签订“师带徒”协议,全力指导见习生进行生产见习。

见习期间毕业生要认真学习和锻炼,并填写《毕业生实习手册》和《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按要求写好见习心得、小结和总结。

每季度见习指导老师要根据见习生工作情况提出见习意见上报段、队、项目总工和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第九条各子、分公司要为见习指导老师发放见习指导津贴,发放标准为:生产一线见习指导老师每指导一名见习生每月发放津贴100元,每人每月发放津贴最高为300元,其他见习指导老师每人每月50元。

【人社办法】齐齐哈尔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

【人社办法】齐齐哈尔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

【人社办法】齐齐哈尔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齐齐哈尔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促进其快速融入社会,根据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就业见习是指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与企事业单位建立的见习关系,参与实际工作,积累工作经验,提升职业技能的活动。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见习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见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合法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 能够提供与高校毕业生专业相关的见习岗位;3. 有完善的见习管理制度和指导老师团队。

第六条见习岗位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岗位应与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相匹配;2. 岗位应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发展潜力;3. 岗位应能够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第七条见习生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面试、考核等方式择优录用。

第八条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见习生工资,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帮助其尽快适应工作岗位。

第十条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根据见习生的表现,出具见习鉴定意见。

表现优秀的见习生,见习单位可优先考虑录用。

第十一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休息、休假权利,并有权拒绝违法违规的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见习单位和个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有冲突,以上级政策为准。

通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通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通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通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内人发[2021]125 号)、《中共通辽市委办公厅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发[20__]19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各旗县市区人力资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授牌并报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能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见习基地是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的重要载体,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职能培训机会,促进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并最终实现就业。

第三条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内蒙古自治区生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为 3--6 个月。

第五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见习基地与见习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

第六条通辽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旗县市区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地区就业见习工作。

第二章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第七条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见习基地要以各类企事业单位为依托,采用“专业对口、订单见习、政府资助”的方式,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辽市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二)能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有一定管理或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工作岗位,一般每年能提供 20 个以上的见习工作岗位;(三)具备完善的职工培训教育体系,具有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能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四)具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能为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就业见习条件,以及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防止就业见习过程中发生事故;(五)自觉遵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他事项。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1〕10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进行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二)制定全省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核认定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四)组织监督检查全省就业见习工作。

第七条其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政策;(二)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基地;(四)审核就业见习补助申请;(五)对见习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第八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二)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单位资格;(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四)受理、审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申请;(五)组织就业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六)为见习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指导和服务;(七)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八)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九)受理、初审见习补助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丽江映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为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尽快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提升我公司的竞争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云人社〔2009〕132号)文件和丽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见习目的第一条见习是公司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学以致用”的实践基地,是进行知识运用练习,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实验室。

有利于学生走向社会具有工作能力,使其对公司的运作、行业性质、机构设置、企业文化、日常管理和工作环境等基本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通过见习可为其尽快适应社会需求奠定基础。

第二条通过见习使见习高校毕业生对社会的需求情况有大致的了解,便于其尽快地融入社会,让见习高校毕业生具备从事所学专业实际工作能力的初步能力,并能切实地对将来可能从事的工作有必要的心理准备,能够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能根据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提出自己的见解、观点和解决的办法,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学习企业工作人员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培养见习高校毕业生爱岗敬业的务实精神,有利于见习高校毕业生树立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第三条为了使见习高校毕业生尽快适应新的环境,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并妥善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四条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实行由办公室主管,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各见习部门协助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办公室具体负责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政治培训、思想动态管理和见习期满总评的事宜,;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接纳录用见习(就业)的学生,为学生提供有关职业道德、工作技能、安全生产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为见习学生指派见习指导教师,安排好学生住宿,做好生活管理。

学生见习期满后,为见习学生作出考核和见习鉴定,签订劳动合同,转正定岗等;各见习部门负责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劳动保护,并做好具体考勤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

怀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怀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怀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市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规范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见习基地功能,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根据人社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110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15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怀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三条就业见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怀化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前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同时开辟用人单位选才用才的新途径,促进怀化籍毕业生更好更快地实现充分就业。

第四条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服务、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应符合我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二章见习基地的设立第五条见习基地的设立条件(一)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二)申请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信誉和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三)申请单位要具有各项规范管理制度和见习指导师资力量,能按实际需求进行见习指导;(四)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能按照有关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见习、生活条件,并提供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和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能够按规定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见习人员顺利完成见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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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为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尽快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提升我公司的竞争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和攀枝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见习目的
第一条见习是公司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学以致用”的实践基地,是进行知识运用练习,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实验室。

有利于学生走向社会具有工作能力,使其对公司的运作、行业性质、机构设置、企业文化、日常管理和工作环境等基本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通过见习可为其尽快适应社会需求奠定基础。

第二条通过见习使见习高校毕业生对社会的需求情况有大致的了解,便于其尽快地融入社会,让见习高校毕业生具备从事所学专业实际工作能力的初步能力,并能切实地对将来可能从事的工作有必要的心理准备,能够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能根据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提出自己的见解、观点和解决的办法,全面发挥自身价值,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学习企业工作人员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培养见习高校毕业生爱岗敬业的务实精
神,有利于见习高校毕业生树立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为了使见习高校毕业生尽快适应新的环境,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并妥善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四条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实行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各见习部门协助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接纳录用见习(就业)的学生,为学生提供有关职业道德、工作技能、安全生产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为见习学生指派见习指导教师,安排好学生住宿。

学生见习期满后,为见习学生作出考核和见习鉴定,签订劳动合同,转正定岗等;各见习部门负责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劳动保护,并做好具体考勤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

第三章见习期管理细则
第六条见习高校毕业生进入公司后,实行3-6个月的见习期。

第七条见习高校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学校相关证明、有关资格证等个人资料到人力资源部登记、签订毕业生见习(就业)协议、办理公司各项相关手续。

第八条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兑现承诺的各种福利、待遇。

按时发放见习工资,及时解决学生在工作中遇到的各
种困难。

第四章待遇及福利
第九条见习期间为实习人员提供生活补贴,公司提供住宿,见习期满转正后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条为见习期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目标及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方面的培训,帮助见习毕业生培养良好的心理组织和工作态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帮助见习毕业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遵章守纪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对见习期毕业生的要求:
1、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和旷工;有事不能到岗,均应履行请假手续。

2、谦虚谨慎、勤学好问,尊重领导,团结同事。

3、不怕苦、不怕累,踏实肯干、任劳任怨,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4、树立远大理想,制定科学的学习和工作计划,从点滴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坚持理论学习和实践创新。

5、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单位有关规定、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见习生,我公司可随时取消见习资格。

第六章考核
第十三条见习考核通过阶段评估方式进行。

总见习成绩划
分为优良、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

由人力资源部结合见习部门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根据最终总评结果,公司根据发展实际,考虑对优秀见习毕业生转正定岗。

成绩不合格者,终止其见习合同,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有权修改本办法。

将以公告等形式通知见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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