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体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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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体系

一、工程概况

本互通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与通顺河交汇处西南侧约2.1公里的沌南洲江滩附近、与汉洪高速交叉处,中心桩号为K93+426.5,设计起始段落为K 92+677~K 94+176,为本项目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汉阳车辆提供交通转换而设置。汉洪高速为武汉高速出口之一,设计时速为100km/h,标准断面宽度33.5米。

主线桥及匝道桥均采用钻孔灌注桩群桩基础。主线桥共194根桩,桩长45~52m,桩径1.5m;匝道桥共305根桩,桩长35~45m,桩径1.5m和1.2m。墩身采用门型墩,墩身高度10.31m~17.51m。

三、项目安全管理控制目标

1、实现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100%;

2、文明施工达标率100%;

3、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实现零工亡;

4、火灾、爆炸、重大机械事故为零;

5、重大环境投诉为零,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6、不得因安全生产状况不良而受到当地政府通报批评处分。

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中建六局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图(见附件1)。

五、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根据我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王宏宇任组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冯学峰、夏庆国任副组长。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安全部是各分部安全管理的具体负责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运行并检查落实。施工队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施工队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本队日常安全检查。

1、湖北国蓉安全组织机构图(见附件2)。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XX、XX

文明施工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

六、安全管理体系要素与安全管理职能分配

1、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职能分配表(见附件3)。

2、项目环境管理体系职能分配表(见附件4)。

七、危险源(危害)与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结果和控制方法

1、危险源目录(见附件5)

2、重要环境因素及控制措施(见附件6)

八、执行法律、标准、规范和规定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2、规范标准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 201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0-200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建筑施工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等。

3、其他相关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

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等。

九、主要安全技术措施

1、基坑开挖安全措施

(1)基坑开挖必须编制施工方案,边坡支护要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并有设计计算书。

(2)开挖基坑时,如对邻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要采取安全防护,加强位移观测。

(3)挖掘机等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出土作业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应视基坑深度、坡度、土质情况而定。

(4)深基坑四周设防护栏杆,人员上下要有专用爬梯。

(5)开挖中,当坑沿顶面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有涌水、涌砂影响基坑边坡稳定时要立即加固防护。

(6)基坑需抽排水开挖时,须配备足够的抽排水设备,抽水机及管路等要安放牢靠。

(7)挖基工程所设置的各种基坑支撑,其结构必须坚固牢靠。基础施工中,挖土、吊运、浇筑混凝土等作业,严禁碰撞支撑,并不得在支撑上放置重物。施工中发现支撑有松动、变形等情况时,应及时加固,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撤出。

(8)基坑支撑拆除时,应在施工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拆除支撑应与基坑回填相互配合进行。有引起坑壁坍塌危险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2、防高处坠落安全措施

(1)高处作业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对用于高处作业的设施、设备和安全标志,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检查确定完好后才能使用。

(2)遇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3)用于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必须经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4)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严禁在一个物件上拴挂几根安全带或一根安

全绳上拴几个人;临边作业要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5)高处作业人员按规定着装,穿软底防滑鞋,严禁穿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靴鞋。

(6)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得置放在临边或洞口附近,更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对于有坠落可能的任何物料、工具,都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7)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要停止作业。

(8)设置在建筑结构上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攀件,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承载力不应小于1.1KN。

(9)移动式梯子的梯脚底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人字梯铰链必须牢固。在同一架梯子上不得两人同时作业。

(10)高处作业不易上下重叠。确需在高处上下重叠作业时,应在上下两层中间用密铺棚板隔离或采用其他隔离设施。

(11)高处作业遇有架空输电线路时,应与电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当保持安全距离有困难时,要停电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3、水上施工安全措施

(1)水上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组织安全技术交底。

(2)构成栈桥、钻孔桩施工平台及钢套箱围堰的钢结构强度和稳定性必须经过计算,确保能够抵抗强台风和洪水冲击。在设计时,栈桥、钻孔桩平台顶面要高于最大洪水水位,以减小洪水对栈桥、平台结构的冲击力。

(3)栈桥与平台的钢管桩斜率控制在1%以内;位置偏差宜控制在300mm以内,桥栈与平台面必须平整。

(4)栈桥、平台的防护栏杆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有松动现象应及时进行加固处理。

(5)栈桥、平台上应配套夜间照明灯,并配布安全标牌,安全标牌采用反光膜制作,夜间辅以泛光灯照明,以增强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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