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模板
银行企业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企业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企业征信活动,保护征信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企业征信活动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确保征信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征信管理制度,明确征信信息的采集、处理、使用、保管等环节的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征信信息的采集第五条银行采集企业征信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性、必要性、最小化原则,不得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银行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采集企业征信信息:(一)企业自愿提供;(二)公开渠道获取;(三)依法从其他征信机构获取;(四)其他合法途径。
第七条银行采集企业征信信息时,应当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的目的、范围和使用方式,并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第三章征信信息的处理与使用第八条银行处理企业征信信息,应当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篡改、虚构或泄露。
第九条银行使用企业征信信息,应当符合征信信息采集时约定的目的和范围,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第十条银行应当对企业征信信息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四章信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企业作为信息主体,有权查询、更正、删除其征信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查询征信信息,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企业发现征信信息有误,有权要求银行更正或删除,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配合银行的征信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信息安全与保密第十五条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企业征信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或丢失。
第十六条银行工作人员在征信信息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征信信息。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应对信息安全事件。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银行企业征信活动的监督管理。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征信业务管理,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征信市场秩序,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开展征信业务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征信业务合法合规。
(二)客观公正原则:对信息主体信用信息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保护隐私原则:保护信息主体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滥用信息。
(四)便捷高效原则:提高征信业务办理效率,为信息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二、征信业务范围第四条企业征信业务范围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查询、验证、认证等业务;(二)企业信用评级、信用报告、信用画像等业务;(三)企业信用风险预警、信用保险、信用担保等业务;(四)其他与征信相关的业务。
三、征信业务流程第五条征信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信息收集:依法收集企业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信息加工处理:对收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信息查询:为信息主体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确保查询过程的便捷、高效。
(四)信用报告编制:根据信息主体的查询需求,编制信用报告。
(五)信用报告使用: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为相关业务提供支持。
四、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第六条企业应尊重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以下权利:(一)知情权:信息主体有权了解其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情况。
(二)同意权:信息主体有权同意或拒绝其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
(三)异议权:信息主体有权对错误、遗漏的信用信息提出异议。
(四)投诉权:信息主体有权对征信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五、征信业务安全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加强征信业务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一)建立健全征信业务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
(二)采用技术手段,保障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对征信业务数据进行加密存储,防止数据泄露。
(四)定期对征信业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企业征信业务的健康发展,保护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三条企业征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收集和整理企业基本信息;2. 分析和评估企业的信用风险;3. 提供企业征信报告和评级结果;4. 参与企业授信决策等。
第三章征信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第四条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在开展企业征信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征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企业征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开信息、企业自愿提供的信息、与其他机构共享的信息等。
第六条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在使用企业征信信息时,应当依法取得企业的授权,并只在合法、正当的范围内使用。
第四章企业征信报告和评级结果第七条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企业征信信息,制作相应的企业征信报告。
第八条企业征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企业基本信息;2. 企业经营状况分析;3. 信用评级结果;4. 授信建议等。
第九条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应当提供客观、准确、可靠的企业征信报告和评级结果,不得故意歪曲、隐瞒或捏造信息。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征信业务的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机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许可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银行企业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xx村镇银行企业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xxx范cc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安全、合法使用,保证采集、报送、维护以及异议处理及时准确,充分发挥企业征信系统在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程》、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以及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的概况信息及财务信息;信贷业务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借款、担保企业在贷款、担保、保理、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之外的反映借款、担保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包括企业征信接口上报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两部分。
本行从信贷系统中提取客户信息、业务数据,通过企业征信接口上报系统向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企业征信数据上报及管理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多个业务部门。
总行风险合规部归口负责本行企业征信数据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业务部门和基层支行,推动企业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企业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企业征信数据报送,联系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改本行企业征信数据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负责规范征信系统在本单位的应用管理工作;(二)负责与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征信中心和其他征信机构沟通联系,传达及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各监管机构有关征信工作政策、制度、管理规定及要求;(三)负责按照《企业征信系统数据采集接口规范》等要求,报送我行企业信贷客户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四)负责自然日生成企业征信上报报文,并报送人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负责企业征信系统反馈报文的接收和入库;(五)负责我行信贷系统和企业征信接口上报系统数据的管理工作,保证业务系统数据信息准确、完整,负责对各支行的企业征信数据源录入质量、纠错及时性等进行考核、评价及检查工作;(六)负责协调企业征信数据源相关部门完成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及有关数据的修改录入工作;(七)负责对我行上报企业征信系统数据进行删除和修改的管理;(八)负责对我行企业征信相关异议的接收、处理及回复工作;(九)负责全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十)负责监督企业征信信息在我行的合法、合规使用;(十一)负责汇总行内对企业征信运用与管理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并报告企业征信相关管理部门;(十二)负责牵头组织企业征信业务的各项相关培训工作,负责协调组织与企业征信相关的宣传工作;(十三)负责x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系统及银保合作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牵头组织系统升级工作;(十四)其他与企业征信相关的工作;第五条各经办行(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企业征信信息数据录入、维护和应用管理工作。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1. 引言企业征信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企业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提供企业信用评估服务的一项业务。
为了规范企业征信业务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制定本《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2. 定义和范围2.1 定义- 企业征信:指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企业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提供企业信用评估服务的一项业务。
2.2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
3.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要求3.1 信用信息采集3.1.1 数据来源企业征信机构应从多个渠道采集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注册信息- 财务报表- 税务信息- 法律诉讼信息- 信用报告- 信用评级报告3.1.2 数据质量控制企业征信机构应确保采集到的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采用有效的数据清洗和验证机制,排除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
3.2 信用信息整理和分析3.2.1 信息整理企业征信机构应对采集到的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和归档,建立完善的信息库,以便后续的信用信息分析和查询。
3.2.2 信息分析企业征信机构应通过对信用信息的分析,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形成企业信用评级和报告,并向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3.3 信用评估与查询3.3.1 信用评估企业征信机构应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估,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水平,并形成相应的信用评级。
3.3.2 信用查询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在执行信贷、融资、供应链管理等业务前,应向企业征信机构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参考信用评级报告做出相应决策。
3.4 数据保护与安全3.4.1 数据保护企业征信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数据保护规定,确保采集到的信用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滥用。
3.4.2 数据安全企业征信机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信用信息泄露或遭受恶意攻击。
包括但不限于加密存储传输、访问控制和灾备备份等。
4. 监督与处罚4.1 监督机制相关监管机构负责对企业征信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XX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本公司通过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根据日常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并将上述信息提供至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活动。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四条各部门在征信业务中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本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并做好信息保密。
(二)公司金融部负责采集、提供公司金融业务中的企业信息,及受理被查询企业提出的异议,并保留查询授权书和相关查询记录档案。
(三)风险管理部负责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监控相关人员的日常查询行为,做好信息保密。
(四)信息技术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业务部门的要求,对信息的查询、采集、整理、上报给予信息技术支持,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保留相关电脑记录,做好信息保密。
(五)本公司开办新的贷款业务,原则上由该业务贷后管理的部门负责查询、采集、上报与该业务有关的企业征信信息,并受理被查询企业或提出的异议。
》第三章征信业务规则第五条本公司可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提供企业的信贷信息。
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企业的信息,经企业书面同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六条本公司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的信贷信息,应按照征信机构规定的时限、格式等要求,确保信息上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七条本公司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提供企业信息,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模板
2、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规范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确保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各项工作的合法合规开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和XX财务公司内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
该系统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及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供信息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 XX财务公司的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异议处理)、更正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数据是指XX财务公司提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企业概况等客户基本信息。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借款人、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不同意见。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是指经借款人、担保人申请,XX财务公司受理、核查、更正、反馈异议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财务公司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部门和职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风险管理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有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等。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协调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数据报送工作;负责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公司的用户体系,管理所有用户;负责对接收到的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负责组织企业征信业务培训;负责对征信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检查等工作。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XX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本公司通过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根据日常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并将上述信息提供至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活动。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四条各部门在征信业务中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本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并做好信息保密。
(二)公司金融部负责采集、提供公司金融业务中的企业信息,及受理被查询企业提出的异议,并保留查询授权书和相关查询记录档案。
(三)风险管理部负责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监控相关人员的日常查询行为,做好信息保密。
(四)信息技术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业务部门的要求,对信息的查询、采集、整理、上报给予信息技术支持,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保留相关电脑记录,做好信息保密。
(五)本公司开办新的贷款业务,原则上由该业务贷后管理的部门负责查询、采集、上报与该业务有关的企业征信信息,并受理被查询企业或提出的异议。
第三章征信业务规则第五条本公司可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提供企业的信贷信息。
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企业的信息,经企业书面同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六条本公司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的信贷信息,应按照征信机构规定的时限、格式等要求,确保信息上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七条本公司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提供企业信息,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企业征信管理,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维护信用信息,不断加强企业的信用意识,控制对外信用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信息,是指企业信用征信机构通过采集各公司在生产经营、服务及筹融资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系各公司(以下称各公司)。
第二章贷款卡及征信信息管理第四条凡各公司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和业务需要,应向公司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领贷款卡。
第五条贷款卡的申领必须经事前审批。
各公司按集团流程经所属产业集团同意后上报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审批,总裁审定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各公司贷款卡的申领经控股公司批准后具体按照各地人行申办流程规定办理,送审所需证照、财务报表等申请资料,按照内部各集团和控股公司审批流程要求经审批后报送。
第七条各公司贷款卡开立后由集团财务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向控股公司报备,贷款卡的日常使用、监管由各集团财务中心负责。
报备具体信息包括:申请公司名称、开立日期、贷款卡编码、主要出资人及出资额、高管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各公司发生工商名称更改、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注销等涉及贷款卡的相关事项,应在变更事项完成后30天内向贷款卡主管人行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贷款卡的年检、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操作对外报送相关证照和资料,应按各集团内部证照和资料对外报送审批流程要求经审批后办理。
第十条各公司纳入征信机构征信管理的信用信息主要指以下内容:1.识别信息:主要指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东情况、对外投资,经营范围、特许经营的产品等;2.信贷信息:主要指企业因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履约信息;3.公共信息:主要指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纳税、质量安全、进出口、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薪酬支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用服务事业缴费等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掌握并依法公开的且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4.其他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征信业务的开展,保护企业信息安全和经济秩序,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相关主体,包括其关联方和代理机构。
第三条企业征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用评估、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查询等业务。
第二章机构要求第四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设立专门的征信管理部门,确保征信业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第五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业务流程,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第六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征信业务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
第七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金融监管机构报送征信业务相关的数据和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第三章信息收集和处理第八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收集企业信息,并建立信息采集和处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第九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企业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征信业务的数据及时更新和准确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
第四章业务规范第十一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信用评估和信用报告的制作和发布。
第十二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信用评估和信用报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故意歪曲企业的信用状况。
第十三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公布有关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受到处罚的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企业征信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向企业提供的信用信息查询、风险评估和信用报告服务。
为规范企业征信业务,保护企业信息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企业征信业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企业隐私信息,不得违反法规规定。
2. 客观公正: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杜绝虚假信息和歧视行为。
3. 保密安全:企业征信机构应严格保护企业信用信息安全,依法保护企业隐私,防范数据泄露风险。
4. 服务便捷:企业征信机构应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方便企业获取所需信息。
三、管理办法1. 企业征信信息采集企业征信机构应收集企业相关经营、财务等信用信息,确保信息准确真实。
企业应主动配合提供必要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2. 企业信用评估企业征信机构应基于采集到的信息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估,量化企业信用风险。
评估应客观公正,不得有失实或歧视行为。
3. 信用报告发布企业征信机构应向企业提供信用报告,详细展示企业信用风险情况。
企业可以申请核实、纠正不准确的信息内容。
4. 信用信息共享企业征信机构应依法将企业信用信息报送金融机构共享平台,推动金融信息共享。
企业的信用信息应在合法范围内得到有效利用。
四、责任与义务1. 企业责任:企业应配合提供真实信息,依法履行信用义务。
2. 征信机构责任:征信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企业隐私信息,提供诚信服务。
3. 监管部门监督: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征信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业务合规运行。
五、处罚措施对违反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企业和征信机构,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
六、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规定有需要调整时应及时修订。
2. 企业征信机构应全面了解并遵守本管理办法。
以上为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各相关方务必遵守。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企业征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监督,保护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公司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成立的企业。
三、企业征信是指对企业经营活动状况和信用记录的调查、收集、评估和分析,并通过企业征信机构提供给社会公众以及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方的一种服务。
第二章征信机构四、企业征信机构是依法成立的提供企业征信服务的机构。
五、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企业征信服务。
六、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确保征信服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保密。
第三章征信信息七、企业征信信息应当基于事实,真实而准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八、企业征信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法律诉讼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九、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企业征信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四章征信报告十、企业征信机构应当根据征信信息生成企业征信报告,重点向申请机构提供以前的信用记录,如有被追索记录、未结清欠款或被告判负记录等。
十一、企业征信报告应当注明征信机构的名称、报告编制时间、被征信企业的基本信息、征信信息来源、内容、评价等。
第五章征信服务对象十二、企业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服务的对象包括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
十三、企业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服务的对象应当严格履行有关信息保护的要求,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六章监督管理十四、负责企业征信行业管理和监管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征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征信机构合法合规运营。
十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征信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附件:1.企业征信报告样本2.企业征信机构管理制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企业征信:对企业经营活动状况和信用记录的调查、收集、评估和分析,并通过企业征信机构提供给社会公众以及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方的一种服务。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企业征信管理办法引言企业征信是指对企业信用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记录的一种方式。
企业征信对于债权人、贸易伙伴和监管机构等各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征信管理,提高征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了本文档,旨在明确企业征信的管理办法。
1. 征信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征信信息是指与企业信用状况和经营情况有关的各项记录和数据。
征信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企业的基本信息,如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企业的信用评级和评价结果;- 企业的经营情况,如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 企业的财务状况,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企业的信用记录,如逾期还款记录、违约行为等。
2. 征信信息的来源征信信息的来源多样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可以主动向征信机构申报相关信息;- 合作机构提供:征信机构可以与其他金融机构、部门合作获取相关信息;- 公开信息获取:征信机构可以收集公开信息,如工商注册信息、财务报表公告等;- 参考债权人提供:征信机构可以向债权人索取信息。
3. 征信信息的采集和核实征信信息的采集和核实是确保征信准确和可靠的重要环节。
征信机构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和手段,如查阅相关文件、调查访谈、数据比对等,对征信信息进行采集和核实。
4. 征信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征信信息涉及企业的隐私和商业机密,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征信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建立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访问征信信息;- 加强技术防护措施,如数据加密、防火墙等;- 加强物理安全措施,如保密设施、存储介质管理等;- 建立事件记录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信息安全事件。
5. 征信信息的使用和查询征信信息的使用和查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征信机构及相关机构在使用和查询征信信息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隐私保护规定;- 社会公益原则:征信机构及相关机构应积极支持国家的社会公益事业,如反恐怖融资、反洗钱等;- 合理用途原则:征信机构及相关机构应将征信信息用于合理的用途,不得超出征信管理的范围。
企业员工征信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员工征信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员工征信进行全程记录、评估和监督。
第二章征信内容第四条员工征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学历、婚姻状况等;2. 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团队合作精神等;3. 考勤情况:请假、迟到、早退、加班等;4. 惩处记录:违规违纪、违反公司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等;5. 诚信记录:诚实守信、遵守合同、履行承诺等;6. 社会公益:参与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7. 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
第三章征信管理第五条企业设立员工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征信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员工征信管理部门职责:1. 制定征信管理制度,明确征信内容、程序、标准等;2. 收集、整理、归档员工征信信息;3. 对员工征信信息进行评估,提出奖惩建议;4. 对员工征信信息进行保密,确保信息安全;5. 定期向员工通报征信情况。
第七条员工征信信息收集:1. 员工入职时,收集其个人基本信息;2. 定期收集员工工作表现、考勤情况、惩处记录等;3. 收集员工诚信记录、社会公益等。
第八条员工征信信息评估:1. 员工征信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征信信息进行评估,提出奖惩建议;2. 评估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调岗、辞退等依据;3.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员工,可向征信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九条对征信良好的员工,给予以下奖励:1. 表彰奖励;2. 提高工资待遇;3. 优先晋升;4. 提供培训机会。
第十条对征信不良的员工,给予以下惩罚:1. 警告;2. 记过;3. 降职;4.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员工征信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员工征信管理,提高员工诚信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及临时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确保员工征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征信内容第四条员工征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基本信息核实: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籍贯、婚姻状况等;2. 工作经历核实:原工作单位、岗位、离职原因、工作时间等;3. 职业技能与资格证书:专业技能水平、资格证书等;4. 个人信用记录:银行信用、社会信用等;5. 法纪处罚记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记录;6. 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团队协作、工作态度等;7. 其他相关信息:如公益活动、荣誉奖励等。
第三章征信程序第五条员工入职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收集、核实员工征信信息,建立员工征信档案。
第六条员工入职后,人力资源部门定期更新员工征信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员工如有异议,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八条员工征信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企业应严格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第四章征信运用第九条企业在招聘、选拔、晋升、考核、奖惩等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员工征信信息。
第十条对于征信信息存在不良记录的员工,企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培训、警告、降职、辞退等。
第十一条员工征信信息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不得作为对外公开的信息。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二条企业设立征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员工征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征信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对征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企业员工征信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泄露员工征信信息或滥用征信信息的企业和个人,企业将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模板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模板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模板2.《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规范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的经营管理,确保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合法合规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及XX财务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
该系统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及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供信息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XX财务公司的企业征信业务是指向企业征信系统提交企业征信数据、建立用户系统、查询、使用(处理异议)等业务活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对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等数据信息进行更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数据是指xx财务公司提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企业概况等客户基本信息。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借款人和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不同意见。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是指XX财务公司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申请,接受、检查、纠正并反馈异议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财务公司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部门和职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风险管理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有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等。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牵头协调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数据报送工作;负责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公司用户系统,并对所有用户进行管理;负责将收到的反馈错误数据及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修改;负责组织企业资信调查业务培训;负责信用调查的评估、评估和检查。
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规范企业征信业务行为,确保企业征信稳定发展,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xx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8号),结合x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是指以企业征信数据管理系统(CECD)为平台,从相关业务系统抽取企业征信数据,加工生成报文上报xx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并查询应用企业征信系统等业务活动。
该业务活动包括数据的抽取、上报、反馈数据修改、异议处理以及对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应用等操作过程。
第三条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依法合规、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x银行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信息、密码等商业秘密保密。
第五条概念释义企业征信系统是xx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
该系统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和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供信息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企业征信数据管理系统是x银行为向企业征信系统上报企业征信数据而建立的平台。
通过该平台可以实现企业征信数据的抽取,完成报文的生成、上报以及反馈报文的自动接收、下发等操作。
同时,该平台还将具有管理和监测功能。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数据是指x银行提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信用信息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企业概况等客户基本信息。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借款人、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是指经借款人、担保人申请,业务经办机构受理、核查、更正、反馈异议的行为。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第六条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为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XX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本公司通过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根据日常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并将上述信息提供至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活动。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四条各部门在征信业务中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本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并做好信息保密。
(二)公司金融部负责采集、提供公司金融业务中的企业信息,及受理被查询企业提出的异议,并保留查询授权书和相关查询记录档案。
(三)风险管理部负责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监控相关人员的日常查询行为,做好信息保密。
(四)信息技术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业务部门的要求,对信息的查询、采集、整理、上报给予信息技术支持,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保留相关电脑记录,做好信息保密。
(五)本公司开办新的贷款业务,原则上由该业务贷后管理的部门负责查询、采集、上报与该业务有关的企业征信信息,并受理被查询企业或提出的异议。
第三章征信业务规则第五条本公司可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提供企业的信贷信息。
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企业的信息,经企业书面同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六条本公司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的信贷信息,应按照征信机构规定的时限、格式等要求,确保信息上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七条本公司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提供企业信息,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X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企业征信管理,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的经营行工作人员正确、合规地运用企业征信系统,做好对公授信业务的管理,切实保护企业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各商业银行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
该数据库向入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同时依法服务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等需要。
第三条企业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一)审核企业授信申请时;(二)审批企业授信时;(三)审核企业作为担保人时;(四)对已发放的企业授信进行相关风险调查、风险管理、贷后管理时;(五)涉及企业的关联人的授信、贷后管理或担保业务,需要查询企业信用状况时;(六)处理企业征信异议时;(七)依法或经有权部门要求时;(八)其他需要查询授权人信用状况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授信业务的各分(支)行(部、中心),以下简称经营行。
第二章管理人员设置及职能第五条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普通用户包括信息查询员、异议处理员和数据上报员,负责信息查询、异议协查处理和征信数据上报。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设立一名用户管理员负责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的权限设置和管理。
第七条征信用户由经营行申请人通过电子流程或书面申请书向本级用户管理员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用户管理员设置,其申请材料留底备查。
第八条信息查询员由经营行办理对公授信业务的经办人员担任,负责本机构的企业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采集、查询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经营行异议处理员由经营行指定专人担任,负责本行的征信异议处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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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规范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确保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各项工作的合法合规开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和XX财务公司内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
该系统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及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供信息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 XX财务公司的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异议处理)、更正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数据是指XX财务公司提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企业概况等客户基本信息。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借款人、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不同意见。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是指经借款人、担保人申请,XX财务公司受理、核查、更正、反馈异议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财务公司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部门和职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风险管理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有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等。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协调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数据报送工作;负责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公司的用户体系,管理所有用户;负责对接收到的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负责组织企业征信业务培训;负责对征信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检查等工作。
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本信息等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征信反馈错误数据的修改;负责征信异议的受理、核查和反馈,根据操作流程、权限对异议的错误数据进行更正;依法合规查询应用企业征信系统。
第八条 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是企业征信工作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企业征信系统的技术统筹安排及支持工作。
负责企业征信数据上报接口及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等工作。
具体包括:根据人行企业征信数据报文接口规范及风险管理部需求及时进行系统升级改造,为业务部门提高数据质量、提升系统应用成效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对XX财务公司上报报文加密加压及人行反馈报文解密加压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错误进行查错纠错;定期对上报人行数据报文后反馈的程序错误进行修改。
第九条 XX财务公司需要报送数据及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相关业务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指定专人负责贷款、担保等业务的征信查询,保证查询操作的合规性,保证业务录入信息系统的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对财务公司信息系统收集的报送数据质量负责,对本部门用户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使用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三章用户管理第十条企业征信系统用户按职能不同划分为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
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的权限,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机构权限等。
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查询用户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数据,数据报送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
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XX财务公司管理员用户。
XX财务公司管理员用户创建各部门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
第十二条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管理员用户书面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用户对申请内容审核确认后进行修改。
管理员用户岗位发生变动的,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改。
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专人保存。
新密码启用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第十四条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企业征信系统。
所有用户名和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名。
用户名和密码是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唯一认证,通过该用户名和密码在企业征信系统的任何操作都将视为用户本人操作,并对查询行为和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不得相互兼任。
每名用户均采取实名制,一名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一户一ID,不得混用,也不得“移交”或“借用”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六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应将辖内普通查询用户和管理员用户名单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当辖内用户发生新增和停用,管理员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一)用户离职或调离相关岗位的;(一)未经授权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二)将查询结果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四章查询与应用第十八条查询企业征信系统获取的客户征信信息,不得用作XX财务公司与客户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未经被查询人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获得被查询人授权而向第三方提供客户征信信息。
第十九条查询、使用和保存客户企业信用信息之前须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信息主体应与XX财务公司签署《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见附件1),授权书须作为客户重要资料归档管理。
授权书需符合《中国人行征信中心关于共同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函》(中征便函〔2013〕195号)中“查询授权条款必备要素”的要求。
第二十条以“贷后管理”为由发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规定。
(一)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企业征信系统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间为贷款发放后至该笔业务终结之前。
(二)被查询的业务应是已出现风险或预期将要出现风险的业务,且查询时应保留能够说明查询原因的相关材料。
(三)进行贷后管理查询时可不打印客户信用报告;如需要打印的,应将打印出的客户信用报告作为贷款档案要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查询所得信用信息及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及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泄露。
如客户要求知悉本人信用报告内容,应告知客户向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中心申请“本人查询”。
针对客户查询其本人信用信息请求,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文件另行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五章数据录入、报送与修改第二十二条企业征信数据录入、报送及反馈修改流程:企业征信数据报送人员从征信平台生成数据报文(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信息),经过预校验、加密、加压、打包,将打包文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征信中心对报文核查处理后生成反馈报文,通过征信邮件系统发送到数据报送人员邮箱。
数据报送人员解密解压反馈报文,并将其加载到征信平台,各业务人员根据查看到的反馈错误信息提示进行修改,最后再由数据报送人员在征信平台中生成重报报文并上报人行征信中心。
接到错误反馈信息的业务人员应于1个工作日内对出错数据处理完毕。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的,应及时向数据报送人员反映,采取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 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负责开发和维护企业征信数据报文生成功能模块,对其进行加密加压,并展示在征信平台中供业务部门下载。
第二十四条 XX财务公司应指定专人(数据报送人员)承担企业征信数据上报职责。
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应于每天上午上报数据,次日早接收反馈并解析。
第二十五条在XX财务公司正常数据报文生成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数据和人行反馈的出错数据,应由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协助分析出错原因。
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收到出错数据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属于技术原因导致的错误,软件开发中心应立即进行修改,其中人行反馈数据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其余出错数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
需要业务部门确认原始数据准确性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由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修改。
第六章异议信息处理第二十六条XX财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异议信息的受理、审核、处理和答复工作,做到“及时处理、快速反馈”并对异议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征信牵头部门负责异议信息的审查审批,负责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异议信息的反馈,并定期对异议信息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第二十七条异议信息按来源不同分为两类:(一)由征信中心标注并通过企业征信系统下发的异议协查信息;(二)客户直接向XX财务公司提出的异议信息。
第二十八条异议信息处理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审批、处理、反馈”五个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一)受理环节。
第一类信息由征信牵头部门安排专人每个工作日登陆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异议处理模块(原则上每天至少一次),查看是否有征信中心下发的需要协查办理的异议信息,并打印作为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处理流程附件。
第二类信息由客户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客户向XX财务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
客户直接向XX财务公司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完整的《异议申请书》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2)可以证明企业征信系统展示的信息为异议信息的证明材料;(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需签订委托授权书(附件3)并出示代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审核环节。
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异议信息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审核途径包括客户经理调查、人行查询等方式。
(三)审批环节。
业务部门完成对异议信息审核后,如果需要对异议信息进行修改、删除,则按照流程将《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审批表》传递至相应部门进行审批。
(四)处理环节。
业务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准确地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
原则上自征信中心下发协查函或受到客户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处理工作。
(五)反馈环节。
异议处理完成后由征信牵头部门和客户部门分别负责进行反馈。
其中,对第一类异议信息处理结果由征信牵头部门按照征信中心的要求及时在异议处理模块中进行登记,对第二类异议信息处理结果由客户部门在15日内,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提供《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 XX财务公司对异议信息处理应建立《企业征信异议信息处理台账》,异议处理过程原始资料在异议处理完成后作为企业档案材料进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