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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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

3 GAITH/10/3.GA/CONF.201/5巴黎,2010年3月22日原件:法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法国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第II号会议厅2010年6月22--24日临时议程项目5:实施《公约》的补充业务指南草案ITH/10/3.GA/CONF.201/5 – Page 21. 2008年6月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批准了委员会根据第1.GA 7A号决议提交给它的首批业务指南。

缔约国大会还按照第2.GA 5号决议,请委员会将有关《公约》的影响、其徽标的使用以及可能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资金的途径的补充指南提交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批准。

现在以下决议附件中提交该指南草案。

2. 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决定,《公约》徽标必须与教科文组织的标识一起使用(第2.GA 9 乙号决议)。

教科文组织标识的使用按照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批准的“关于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和因特网域名的指南”(第34 C/86号决议)。

因此,有关徽标使用的指南应尽可能与教科文组织大会批准的指南相一致。

委员会第三届会议(2008年11月4--8日,伊斯坦布尔,土耳其)审议了可管理《公约》徽标使用的总的指南草案并建立了负责修订指南草案的非正式工作小组,该小组面向委员会各成员国及观察员。

该小组在意大利Tulio Scovazzi先生领导下起草了草案修订本。

鉴于所涉问题具有的复杂性,委员会决定“在下届会议继续对使用《公约》徽标的指南进行讨论”,为此,“将工作小组的工作文件作为下届会议讨论的基础”(第 6号决定)。

委员会第四届会议(阿布扎比,2009年9月27日--10月2日)审议了委员会第三届会议工作小组提出的使用《公约》徽标的指南草案并决定将该草案(现载于本决议附件)提交缔约国大会。

3.关于《公约》影响的业务指南,委员会第三届会议已开始就此进行讨论,但希望将指南的范围扩大到国家和国际一级,以便考虑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公约》的各个方面的问题(第2 6号决定)。

非遗分类标准

非遗分类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简称ICH)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五大类别:
1. 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 表演艺术。

3. 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活动。

4. 知识和实践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认知。

5. 传统工艺技艺。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标准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2. 传统美术。

3. 传统音乐。

4. 传统舞蹈。

5. 传统戏剧。

6. 曲艺。

7. 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

8. 传统技艺。

9. 传统医药。

10. 民俗。

中国还进一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个级别,以体现其重要性和保护的紧迫性。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高水平,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英语原文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英语原文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英语原文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旨在保护世界上各种各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音乐、舞蹈、戏剧、节庆、传统手工艺、口头传统等。

本文将按照深度和广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该公约并撰写有价值的文章。

一、介绍1.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意义在全球化的今天,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威胁。

传统技艺和习俗逐渐失传,文化多样性面临严重挑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对各国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人类文明多样性的珍视和呵护。

二、公约内容2.1 宗旨和目标该公约的宗旨在于保护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化多样性和对非物质遗产的重视。

通过这一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希望能够加强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保护力度。

该公约还强调了各国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责任和使命。

2.2 具体措施及政策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国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工作,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公约还鼓励各国开展相关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加强社会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关注,从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三、个人观点在我看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一项极具意义和价值的国际公约。

它不仅唤起了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关注,也促进了国际社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只有当我们真正意识到文化多样性的价值和重要性,并且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保护,我们才能更好地传承和发展我们的文化遗产。

四、总结回顾通过对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深入探讨,我们深切意识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价值所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保护人类精神财富的承诺随着社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独特而丰富的文化传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旨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弘扬和交流。

公约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庆祝活动、知识与实践,以及与自然和宇宙有关的传统。

公约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类的连结以及其对社会认同、创造力和持续性的重要性。

公约规定各国承诺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护其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些措施包括采取法律、行政和教育措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

公约强调了社区参与的重要性,要求各国鼓励社区自主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并确保他们从这些遗产中获益。

同时,公约还规定了国际合作的原则。

各国承诺促进国际合作,共同保护全球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国际合作可以通过技术援助、知识共享、人员交流等途径来实现。

公约还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名录和紧急保护名录,以记录和保护全球的重要遗产,防范濒危遗产的消失。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通过标志着人类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集体努力和共识。

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不仅保护了人类创造的独特价值,还维护了社会的多样性和对文化多元性的尊重。

此外,公约还使得各国能够相互学习、交流和合作,开展更具影响力的保护措施。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

全球化、都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造成了威胁,一些非物质文化传统逐渐衰落,技艺传承面临中断的危险。

因此,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制定更加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这些宝贵的文化传统得以永续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来保护和传承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只有通过合作与行动,我们才能不断弘扬这些文化传统,使它们以更加活力的形式继续存在于当今社会。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

3 GAITH/10/3.GA/CONF.201/INF.5巴黎,2010年6月21日原件: 英文/法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II号厅2010年6月22-24日委员会关于修订公约实施业务指南问题工作组的讨论成果ITH/10/3.GA/CONF.201/INF.5 – page 2关于修订公约实施业务指南问题, 工作组通过如下决定: 4.WG 1号决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设立的关于修订公约实施业务指南问题的未设名额限制工作组,1. 审议了ITH/10/ 4.WG/1号文件,2. 忆及 19号决定,3. 赞赏大量公约缔约国代表广泛参与其数次会议,还赞赏2010年3月15日专家会议为工作组讨论所作出的贡献,4. 提交本决定所附的业务指南修订草案给大会可能设立的工作组,供其审议;5. 建议此工作组向大会提出如下决议草案:3.GA 5 Rev号决议草案大会1. 审议了ITH/10/3.GA/CONF.201/5 与 ITH/10/3.GA/CONF.201/6号文件,2. 还审议了ITH/10/3.GA/CONF.201/INF.5号文件,该文件总结了委员会工作组的成果并包括一套完整的业务指南建议,其中包括了委员会及其工作组提出的条款,3. 忆及其2.GA 5号决议,4. 批准经过修订并附在本决议之后的业务指南;5. 请委员会落实这些指南并向大会第四届会议报告实施情况;6. 声明业务指南中提及的关于申报、建议和申请的具体表格不是指指南所附的、2008年6月通过的表格,而是指将由秘书处根据委员会指示所经常性拟定的表格;7. 还请总干事用教科文组织六种工作语言出版并散发基本文件卷,收集公约法定机构起草、通过和批准的文本以及公约文本,并请她为该卷作序。

ITH/10/3.GA/CONF.201/INF.5– page 3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常会通过(法国巴黎,2008年6月16日至19日),第三届会议修正(法国巴黎,2010年6月22日至24日)段次第I.1节至第I.15节——经第I章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与国际援助 1 – 652010年6月1日限制成员名额工作组一致拟议I.1 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标准 1I.2 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 2I.3 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标准 3 – 7I.4 申请国际援助的资格和遴选标准8 – 12I.5 多国文件13 – 16I.6 提交文件17 – 24I.7 审查文件25 – 32I.8 特别急需处理的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申报33 – 34I.9 委员会评估文件35 – 37ITH/10/3.GA/CONF.201/INF.5 – page 4I.10 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38I.11 将遗产从名录中删除39 – 40I.12 修改列入遗产的名称41I.13 遴选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42 – 46I.14 国际援助47 – 53I.15 时间表—程序概览54 – 562008年《业务指南》,未作改动I.16 将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57 – 65 第II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66 – 782008年《业务指南》,未作改动II.1 基金资源使用方针66 – 67委员会提交(第 8号决定)II.2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增资办法II.2.1 捐助者68 – 71II.2.2 条件72 – 75II.2.3 捐助者的惠益76 – 782008年《业务指南》,未作改动第III章参与执行《公约》79 – 99ITH/10/3.GA/CONF.201/INF.5– page 5 III.1 社区、团体以及适当时个人、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所参与79 – 89III.2 非政府组织与《公约》90 – 99II.2.1非政府组织在国家一级的参与90II.2.2 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91 – 99第IV章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使用的认识100 – 151IV.1 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100 – 124委员会提交(第 6号决定)IV.1.1总则100 – 102IV.1.2 地方和国家一级103 – 118IV.1.3 国际一级119 – 124 IV.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的使用125 – 151委员会提交(第 7号决定)IV.2.1定义125 – 126IV.2.2 使用教科文组织标识和《公约》徽标分别适用的规则127 – 129IV.2.3 使用权130IV.2.4 授权131 – 137IV.2.5 赞助活动使用徽标的标准和条件138 – 140IV.2.6 商业使用与合同安排141 – 144ITH/10/3.GA/CONF.201/INF.5 – page 6IV.2.7 图形标准145IV.2.8 保护146 – 151 2008年《业务指南》,未作改动第V章向委员会报告152 – 170V.1 缔约国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152 – 160V.2缔约国关于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的报告161 – 165V.3 接收和处理报告166 – 168V.4 《公约》非缔约国关于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遗产的报告169 – 1702010年6月1日新标题获得限制成员名额工作组核准第I章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与国际援助2010年6月1日新标题获得限制成员名额工作组核准I.1 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标准更正《业务指南》第1段(删除“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要求申报人”,以反映《业务指南》第11段);改变时态1. 申报缔约国按要求,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要求申报人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拟议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U.1 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非遗公约

保护非遗公约

保护非遗公约前言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简称非遗)是指人们创造的、代代相传的各种非物质性文化实践。

非遗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庆典、节日、知识和实践有关的手工艺技艺等。

为了保护和传承非遗,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了广泛合作,并于2003年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通称为《非遗公约》。

1.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非遗作为一种珍贵的文化资源,承载着民族和社会的历史记忆,代表了人类的多样性和创造力。

保护非遗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交流与对话的重要途径。

非遗的保护不仅可以帮助人们了解过去的智慧和经验,还能激发创新思维,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2. 非遗公约的背景与目标非遗公约于2003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并于2006年生效。

公约旨在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交流,以保护和传递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价值。

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目标:•确保非遗的可持续传承;•鼓励国际和区域合作,促进非遗的保护与交流;•加强非遗的传统知识和技能的传承;•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和重视。

3. 非遗公约的核心内容非遗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非遗的定义公约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将其描述为由人类创造、代代相传的各种非物质性文化实践。

3.2. 可持续保护公约重视非遗的可持续保护,鼓励各国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确保非遗的传承与发展。

3.3. 社区参与公约强调社区参与的重要性,认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需要社区的积极参与和广泛支持。

3.4. 保护措施公约鼓励各国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研究、保护、传承、传播和推广非遗。

3.5. 国际合作公约鼓励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研究和保护非遗,促进非遗的交流与对话。

3.6. 非遗名录公约设立了“非遗名录”,旨在登记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非遗项目,以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和重视。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UNESCOWorldHeritage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UNESCOWorldHeritage
第 9 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国的任期自当选之应届大会常会 结束时起至应届大会后第三次常会闭幕时止。
2、但是,第一次选举时指定的委员中,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 期放于当选应届大会后第一次常会闭幕时截止;同时指定的委员中, 另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期应于当选之应届大会后第二次常会闭幕 时截止。这些委员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主席在第一次 选举后抽签决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 3 条 本公约缔约国均可自行确定和划分上面第 1 条和第 2 条 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财产。
Ⅱ.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 第 4 条 本公约缔约国均承认,保证第 1 条和第 2 条中提及的、 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 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该国将为此目的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 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 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第 5 条 为保证为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 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公约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情况尽力做到 以下几点 : (a)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 并把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 (b)如本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 出的机构,则建立一个或几个此类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 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 (c)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订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文化或 自然遗产的危险的实际方法; (d)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 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e)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
3、本公约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 约其他缔约国领土的、第 1 条和第 2 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 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解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解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解读邹启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于2003年10月17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顺利通过,这是人类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公约》于2006年4月生效,目前,已有97个国家批准加入了《公约》。

我国于2004年8月批准加入了《公约》,成为第6个加入《公约》的国家。

《公约》在如此短的时间里生效,并得到世界各国的欢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拥护,证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顺应了当今各国的需要,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

了解为何要制订《公约》及其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怎样形成的,为什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着其紧迫性?兴许对进一步理解《公约》有一定的助益,下面笔者试图作些粗浅解读,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由来众所周知,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就如同人之身体与思想,它们之间密不可分。

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并专门制订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不是一项简单的事情,其意义应该是深远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我国于1985年加入)将具有特殊价值的遗迹、遗址、文化景观及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此确认其为全人类的遗产。

然而,此公约的保护内容没有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就为未来制订新的公约提供了可能和机会。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意识到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社会变革和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比物质文化遗产更加脆弱,更容易遭到自然的或人为的损害。

1989年的《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均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指出它是文化多样性的主要动力, 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在9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两项新的计划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一项是1993年启动的“人类活瑰宝”体系,另一项是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

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在历史长河中创造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文学等价值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财富,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也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原因,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危险。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保护体系。

一、国际保护体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是全球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之一。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并实施有关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政策和计划,推动各国加强对本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促进全球范围内对文化遗产进行研究与交流。

1954年,《海牙公约》通过,成为第一个旨在保护战争期间受到损害或被占领领土上的文化财产免受损失和掠夺行为侵害的国际公约。

1961年,《罗马条约》通过,成为第一个旨在保护文化遗产免受非战争性质的灾害和破坏行为侵害的国际公约。

这两个国际公约共同构成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遗产保护框架。

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设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等机构,以推动全球范围内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承。

二、国家保护体系各个国家也建立了自己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在中国,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于文物的分类、管理、利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同时,各地区也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和部门,加强对本地区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

三、社会保护体系除了政府机构之外,社会力量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许多非政府组织(NGO)都致力于推动本地区或全球范围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例如,意大利著名的“蓝盾协会”(Blue Shield Association)就是一个专门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的非政府组织,致力于保护受战争、自然灾害等威胁的文化遗产。

此外,公众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来。

例如,在日本,一些寺庙和神社会定期开展“清扫活动”,邀请当地居民一起参与,以清理和保护这些历史建筑。

总之,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由国际、国家和社会三个层面构成的。

国际组织关于遗产保护的内容解读

国际组织关于遗产保护的内容解读

国际组织关于遗产保护的内容解读遗产保护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议题,许多国际组织致力于保护和传承人类丰富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本文将解读几个重要国际组织关于遗产保护的内容,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文物保护组织、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和国际劳工组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是世界上最重要的遗产保护组织之一。

其关于遗产保护的核心是《世界遗产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通过,目的是保护具有普遍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

该公约规定了世界遗产的概念、遗产保护的原则和指导原则等内容。

公约实行两套保护机制,即世界遗产名录和保护名录。

世界遗产名录将具有特殊文化或自然价值的遗产列入保护范围,并给予相关保护和支持。

保护名录则是为处于潜在威胁中的遗产提供特别关注和支持。

国际文物保护组织(ICOMOS)成立于1965年,是专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

其宗旨是保护、保持、传承和再利用文化遗产。

ICOMOS致力于保护和传承具有普遍价值的建筑遗产、考古遗址、城市和文化景观。

为达到这个目的,ICOMOS推行了一系列标准和准则。

例如,评估遗产价值的文化遗产价值评估标准,为遗产修复和保护提供专业指导的修复准则,以及通过各种国际合作项目推动遗产保护传承的行动计划。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合作伙伴之一,成立于1948年。

其使命是推动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

IUCN关注的是自然遗产的保护,如国家公园、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该组织制定了多个保护自然遗产的准则和指南,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自然遗产准则》,旨在指导全球自然遗产保护工作。

准则强调了可持续发展和参与性管理的原则,并提供了开展监测、评估和计划保护工作的方法和指导。

国际劳工组织(ILO)是一个由各个国家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组成的机构,旨在促进全球的劳工权益和社会正义。

ILO与遗产保护的关系在于,许多遗产保护项目和活动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特别是在保护传统手艺和技能方面。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标识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标识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标识英文回答: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a treaty adopt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 in 2003. The convention aims to safeguard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which is defined as "the practices, representations, expressions, knowledge, skills – as well as the instruments, objects, artefacts and cultural spaces associated therewith – that communities, groups and, in some cases, individuals recognize as part of their cultural heritage".The convention has three main objectives:1. To safeguard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by identifying and documenting it, raising awareness of its importance, and providing support for its transmission and revitalization.2. To promote the respect for and appreci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both within and among communities and groups.3. To foste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The convention is open to all States that are members of UNESCO. As of 2023, 180 States have ratified the convention.The convention has been instrumental in raising awareness of the importan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in providing support for its safeguarding. For example, the convention has helped to support the revitalization of traditional crafts, music, and dance forms in many countries. The convention has also helped to promote the respect for and appreci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both within and among communities and groups. For example, the convention has helped to raise awareness of the importance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practices amongindigenous peoples.The convention is a valuable tool for the safeguarding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t provides a framework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it helps to raise awareness of the importan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e convention is also helping to promote the respect for and appreci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bothwithin and among communities and groups.中文回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标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分类的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分类的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分类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们创造的、传承并表达其文化身份的一切非物质的文化遗产。

它包括各种传统的知识、技能、表演艺术、仪式、习俗和传统的表达方式,以及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和宇宙观念有关的实践。

在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世界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根据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通过代际传承的方式得以保存并传递下去。

它不仅仅是一种物质文化的积累,而是包含了人们对于其传统文化的认同和成员之间的互动。

2. 与社群认同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特定的社群和群体认同紧密相关。

它反映了这些社群的价值观、信仰体系、社会组织以及与环境的互动方式。

3. 生活方式的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社群生活方式的一部分,与他们的日常生活以及社交、经济和环境活动密切相关。

它有助于维持社群的凝聚力和身份认同。

4. 传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传统的表达方式,反映了特定社群的历史和传统。

这些传统是代际传承的,同时也是不断演变和适应的。

根据UNESCO的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被划分为五类:1. 口头传统和表达:包括语言、方言、歌唱、故事、谚语、诗歌等以口头方式传承和表达的文化遗产。

2. 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包括婚礼、葬礼、庆典、宗教仪式、习俗等社会活动和仪式,以及与之相关的节庆。

3. 表演艺术:包括舞蹈、音乐、戏剧、戏曲、杂技等表演艺术形式,具有特定的叙事和表演方式。

4. 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包括手工艺技艺、传统医药知识、农耕技术、渔业技术等。

5. 自然与宇宙知识和实践:包括传统农历、天文观测、天文仪式、非物质遗产与自然环境保护相关的实践等。

这些分类不是相互独立的,往往会有一定的交叉和融合。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分类有助于认识和保护多样性的文化传统,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和交流。

不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

保护非遗公约 六个标准

保护非遗公约 六个标准

保护非遗公约六个标准
保护非遗公约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旨在保护和传承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该公约包含了六个标准,分别是:
1. 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传承。

传承是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技能、价值观念、习俗等传递给后代,使其得以延续。

传承需要在社区、家庭、学校等不同层面进行,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2. 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社区居民的参与。

社区居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和传承者,他们需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来,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传承和发展。

3. 尊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尊重当地文化和社区的意愿。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当地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尊重当地文化和社区的意愿,避免对当地文化的不尊重和侵犯。

4. 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措施包括记录、保护、传承、研究等,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确保其得以传承和发展。

5. 传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传播。

传播是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
技能、价值观念、习俗等传递给更多的人,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6. 合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国际合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球共同的文化遗产,需要各国之间进行合作,共同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交流。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旨在保护和传承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公约的制定是为了回应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挑战,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威胁和危机。

本文将从公约的背景、内容、实施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约的背景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发展,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危机。

一方面,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多样性的消失而逐渐消失;另一方面,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商业化和文化侵犯而受到破坏和剽窃。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二、公约的内容公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人类创造的、传承下来的、与自然和文化环境相互作用的各种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节庆活动、知识和实践、手工艺技能等。

2. 确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和目标。

公约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提出了保护、传承、促进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和目标。

3. 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和机制。

公约规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和机制,包括建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研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和政策支持、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等。

4.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公约强调国际合作和交流的重要性,鼓励各国之间加强交流和合作,共同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公约的实施公约的实施需要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各国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包括非政府组织、学术界、媒体等。

公约的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和体系。

各国应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和专门部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研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计划。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2006年4月生效。

第一章第一条:公约宗旨本公约的宗旨如下:(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三)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四)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第二条:定义在本公约中:(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按上述第(一)项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⒈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⒉表演艺术;⒊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⒋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⒌传统手工艺。

(三)“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四)“缔约国”指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在它们之间也通用的国家。

(五)本公约经必要修改对根据第三十三条所述之条件成为其缔约方之领土也适用。

在此意义上,“缔约国”亦指这些领土。

第三条:与其他国际文书本公约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一)改变与任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相关的世界遗产根据 1972 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所享有的地位,或降低其受保护的程度;(二)影响缔约国从其作为缔约方的任何有关知识产权或使用生物和生态资源的国际文书所获得的权利和所负有的义务。

第二章第四条:缔约国大会一、兹建立缔约国大会,下称“大会”。

保护非遗公约

保护非遗公约

保护非遗公约保护非遗公约是什么?保护非遗公约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该公约于2003年通过,旨在保护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和交流,以及尊重和维护各国的文化多样性。

为什么需要保护非遗?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们创造的、传承的、表现其生活方式、信仰、价值观念和世界观等方面的实践、表演、表达方式等。

这些传统知识和技能代表着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和创造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然而,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消失或丧失其原始特征的风险。

因此,保护非遗成为了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保护非遗公约中包括哪些内容?1. 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范畴,并将其分为口头传统与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与习俗、知识与实践相关技能三类。

2. 强调了非遗的传承、保护和发展应该由当地社区和传承人主导,并应该在全社会中得到尊重和支持。

3. 提出了“保护、传承、促进、交流”四项具体工作原则,包括制定政策法规、加强研究与调查、开展教育与培训、推广宣传等方面。

4. 建议各国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以便更好地管理和保护这些遗产。

5. 鼓励国际合作和交流,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与理解。

如何执行保护非遗公约?1. 国际层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协助各国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并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

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将定期评估各国保护非遗的情况,并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

2. 国家层面:各国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加强研究与调查工作,为传承人提供培训和支持,并推广宣传相关知识。

同时,各国政府还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促进文化多样性和对话。

3. 社区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应该由当地社区和传承人主导。

因此,社区应该积极参与非遗保护工作,并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和措施。

4. 个人层面: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传承和保护自己所处的文化遗产,同时也要尊重、理解和欣赏其他文化的独特之处。

保护非遗公约的意义是什么?1. 促进文化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着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和独特性。

1970年unesco公约

1970年unesco公约

1970年unesco公约简介1970年unesco公约(Convention on the Means of Prohibiting andPreventing the Illicit Import, Export and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Cultural Property)是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于1970年制定的一项公约,旨在保护文化财产免受非法进出口和转移所有权的侵害。

该公约被广泛认为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文件之一。

背景在20世纪的上半叶,全球范围内文化财产的非法贸易问题日益严重。

大量的文化遗产被盗窃、非法出售和转移所有权,使得许多国家的宝贵文化遗产面临严重威胁。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0年召开了一次特别会议,旨在制定一项国际公约来保护文化财产。

重要内容定义根据1970年unesco公约的规定,文化财产包括具有历史、艺术、考古、文学、宗教或科学价值的物品。

这些物品可以是实物、遗迹、标本、文物或任何具有文化意义的物品,无论它们是私人所有还是属于公共机构。

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有责任制定国内法律,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

这些法律应包括制定出口和进口许可证制度、建立文化财产清单和登记制度、加强边境和关税机构的合作等,以确保文化财产不会被非法贸易所损害。

返还被盗文化财产公约还规定了缔约国之间合作返还被盗文化财产的问题。

如果一件文化财产被盗窃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该国家应积极采取措施将其返还给原始国家。

这种合作可以通过双边协议、国际组织的协助以及公约规定的程序来实现。

合法贸易的国际合作公约还鼓励各缔约国之间加强合法贸易的国际合作。

这包括促进文化财产的loans (即文物借展)、展览、研究和教育活动,以实现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交流。

实施与成果缔约国数量1970年unesco公约自其颁布以来,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实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4 GAITH/12/4.GA/6巴黎,2012年4月30日原件:英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四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第II号会议厅2012年6月4--8日临时议程项目 6:认证具有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地位的非政府组织ITH/12/4.GA/6 – page 21.根据《公约》第9条的要求,委员会应向大会提出认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确有专长的非政府组织(NGOs)具有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地位的建议。

大会第二届会议批准了有关此类认证的标准和方式,并将其作为《操作指南》的第 3.2.2章(91--99段)。

2.大会在其2010年6月的第3.GA 7号决议中认证了委员会推荐的所有97个组织具有这一地位。

在同一决议中,大会要求总干事“采取必要措施,以代表性不足的地区或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为重点对象,广泛宣传对希望根据《公约》第9条所述认证提出申请的非政府组织进行认证的标准、方法及程序。

”大会在同一决议中请委员会向其提交符合《操作指南》提出的认证标准的非政府组织的名单。

3.委员会在其第五届会议(肯尼亚内罗毕,2010年11月15--19日)和第六届会议(印度尼西亚巴厘,2011年11月22--29日)上审议了其收到的希望被认证具有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提出的申请。

委员会在其第 12号决定中建议认证32个非政府组织具有这种地位,在其第 19号决定中又增加了27个非政府组织。

这样,委员会总共向大会建议认证所有59个组织都具有这样的地位(参见下文决议草案附件中的名单;《公约》网站上提供了这些认证申请,供查阅)website of the Convention1。

4.委员会强调了世界各地区非政府组织尽可能广泛参与的重要意义。

为此,委员会好几次要求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领域确有专长的非政府组织、公营及私营团体、非营利机构、专业中心和其他实体的名单。

秘书处的数据库中有888个此类实体的名单2,并向其中744个具有有效邮寄地址的实体广泛传播了有关《公约》以及认证标准和程序的信息。

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排名

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排名

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排名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
际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清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紧急保护名录》的评定标准,目前还没有确定一个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排名。

然而,有一些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表现出色,因此被广泛认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保护者和推动者,例如:
1. 日本:日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49年,该国已经申报了多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传统的日本剪纸、和服制作技艺等。

2. 中国:中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世界领头羊,该国已经有多个项目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清单》,如京剧、中医药、太极拳等。

3. 韩国:韩国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导者之一,其传统文化项目韩国传统音乐、传统舞蹈等都被列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清单》。

4. 法国:法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表现出色,例如法国脂粉戏、酿酒技艺等都被列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清单》。

需要注意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多样的,各国都有自己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而排名与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的
重要性是一种主观的判断,应该根据各个国家在保护、传承和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成就和努力来综合评判。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II号厅2010年6月22-24日临时议程项目9:为加强公约秘书处筹集预算外资金1. 委员会在其第 19号决定中要求大会“以可持续的方式,每年筹集110万美元的预算外资金以加强秘书处的人力”。

这一决定反映了委员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的人力资源可能不足以完成赋予它的众多任务的关注。

与此同时,委员会也承认,希望通过本组织的正常计划与预算来大幅度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的人员编制是不现实的,即使各方都会支持加强该科的力量。

如果大会能够筹集到可持续的预算外资金,这样就能够提供一种加强秘书处人力的手段,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教科文组织会员国,尤其是《公约》缔约国的期望。

2.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负责实施2010-2011双年度《计划与预算批准本》(35 C/5)中文化部门的工作重点(MLA)2:保护活的遗产,重点是宣传和实施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该工作重点包括三项预期成果: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理事机构的有效运转,确保《公约》的实施 (预期成果 5);加强会员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相关社区发展的能力 (预期成果 6);提高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预期成果 7)。

遗产科的内部安排就是体现上述三个重点。

3.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的编制为11个专业人员职位和5个一般事务人员职位,由本组织的正常计划与预算提供资金。

遗产科的工作通过其两个主要的办公室来承担。

理事机构和事务办公室(由一名P-4专业人员领导,配备一名P-3和一名P-2专业人员以及一名G-7和一名G-5一般事务人员)负责预期成果5方面的工作:组织《公约》的所有法定会议;为这些会议拟定议程和文件;接收和管理所有申报、建议和国际援助的申请;管理遗产科的信息系统(数据库和网站)。

计划与评估办公室(由一名P-3专业人员领导,配备二名P-3专业人员、三名P-2专业人员和一名G-4一般事务人员)负责预期成果6方面的工作:分析由缔约国提交的申报、建议和国际援助的申请以及由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认证申请;实施和监督保护遗产和能力建设活动(包括由正常预算、预算外资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提供资助的活动);动员预算外资金来支持上述保护遗产和能力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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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
第三届会议
教科文组织总部,II号厅
2010年6月22-24日
临时议程项目9:
为加强公约秘书处筹集预算外资金
1. 委员会在其第 19号决定中要求大会“以可持续的方式,每年筹集110万美元的
预算外资金以加强秘书处的人力”。

这一决定反映了委员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的人力资源可能不足以完成赋予它的众多任务的关注。

与此同时,委员会也承认,希望通过本组织的正常计划与预算来大幅度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的人员编制是不现实的,即使各方都会支持加强该科的力量。

如果大会能够筹集到可持续的预算外资金,这样就能够提供一种加强秘书处人力的手段,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教科文组织会员国,尤其是《公约》缔约国的期望。

2.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负责实施2010-2011双年度《计划与预算批准本》(35 C/5)中文
化部门的工作重点(MLA)2:保护活的遗产,重点是宣传和实施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该工作重点包括三项预期成果: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理事机构的有效运转,确保《公约》的实施 (预期成果 5);加强会员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相关社区发展的能力 (预期成果 6);提高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预期成果 7)。

遗产科的内部安排就是体现上述三个重点。

3.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的编制为11个专业人员职位和5个一般事务人员职位,由本组织的
正常计划与预算提供资金。

遗产科的工作通过其两个主要的办公室来承担。

理事机构和事务办公室(由一名P-4专业人员领导,配备一名P-3和一名P-2专业人员以及一名G-7和一名G-5一般事务人员)负责预期成果5方面的工作:组织《公约》的所有法定会议;为这些会议拟定议程和文件;接收和管理所有申报、建议和国际援助的申请;
管理遗产科的信息系统(数据库和网站)。

计划与评估办公室(由一名P-3专业人员领导,配备二名P-3专业人员、三名P-2专业人员和一名G-4一般事务人员)负责预期成果6方面的工作:分析由缔约国提交的申报、建议和国际援助的申请以及由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认证申请;实施和监督保护遗产和能力建设活动(包括由正常预算、预算外资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提供资助的活动);动员预算外资金来支持上述保护遗产和能力建设活动。

由科长直接领导的还有一名P-2人员,负责传播、宣传和出版工作(预期成果7)以及二名一般事务人员,一名G-4和一名G-5,分别负责科秘书工作和科业务工作的行政监管。

4. 除了这些由正常计划出资的长期职位以外,还安排了两个由预算外资金出资的中期职
位和一名由中国派遣的工作人员。

理事机构和事务办公室的一名由教科文组织/西班牙
信托基金提供12个月资助的P-3人员负责计划编制和管理遗产科的信息系统,这套信息系统对遗产科的所有业务以及对遗产科向公众宣传《公约》的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

计划与评估办公室的一名P-2人员负责实施教科文组织/欧盟项目“MEDLIHER”,这个预算外资金项目的宗旨是在四个地中海国家(埃及、约旦、黎巴嫩和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实施2003年的《公约》。

由中国派遣的一名P-2专业人员也在计划与评估办公室工作,其任务是协调遗产科的能力建设战略。

5. 按目前的人员编制规模,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无法满足《公约》缔约国的期望。

委员会
在其第 19号决定中提到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提名数量之多的紧迫问题,大家认为这显然超越了委员会本身及其下属机构和秘书处的能力。

然而,即使在下属机构将2010年优先重点审查的《代表作名录》的提名数量从147个减少到54个后,秘书处依然没有能力提供缔约国希望获得的各项服务。

遗产科已经努力将其力量集中在实施《公约》所无法压缩的职责上,但却很难满足缔约国在能力建设、实施公约的技术援助、国际援助的监督方面的中长期需求,也无法向他们提供其他的支持。

6. 委员会委员们多次指出,在世界大多数地区,必须加强各国的能力,特别是发展中国
家的能力,使它们能更好地在国家层面落实公约并从国际合作机制中受益。

教科文组织将工作重点2项下的正常计划预算的60%以上用于此项目的。

但是,要使该科在沉重的申报工作负担之外满足缔约国的需要并切实有效地实施这种能力建设计划,就需要大力加强其人力资源。

过去,某些双边捐助者表示愿意考虑提供人力资源–主要是:中国派出借调人员;西班牙在信息系统方面提供支持。

已向其他捐助者(包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挪威和日本) 提出建议,请其资助二个或三个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临时人员,特别是非洲国家的人员,以便既提高他们的能力,也加强秘书处的人力资源。

这些雇员在合同结束返回祖国之后,其祖国可从他们在秘书处的经历中受益。

但预算外资金通常用于受益国家的中短期项目,如MEDLIHER项目,常常不允许设立职位,包括临时职位。

7. 考虑到职责和任务的性质,秘书处认为需要增加六个专业人员职位 (P2 或 P3) 和五个一
般事务职位(G4 或G5)。

根据2010-2011 (35 C/5)的总部职位工作人员费用标准,这十一个职位的费用总计大约为每年1,100,000 美元。

P-2级专业职位每年标准人事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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