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Insurance的定义相当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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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上的被保险人概念

比较法上的被保险人概念

比较法上的被保险人概念窦玉前【摘要】以比较法观之,有关被保险人的认识有共性亦存有差异。

经考察.各国或地区的保险法对于损害保险(包含英关意义上的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功能已取得一致见解,即肯认其是保险保障的主体,但对于其在保险合同中的身份仍保有异议:英国法上的被保险人是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被保险人未必是与保险人签订合同的主体。

对定额保险(包含英美意义上的人寿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的理解差异甚大。

为避免立法上的混乱.各国或地区在相互学习借鉴成功经验时应注意理论研究和本国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期刊名称】《知与行》【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6页(P54-59)【关键词】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保险人;损害保险;定额保险【作者】窦玉前【作者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在各国或地区保险法和保险理论中,被保险人都是一个基本且核心概念,因受制于语言系统、法律文化等的差异,不同国家、地区对被保险人一词的理解不尽相同。

在英美法(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上,关于被保险人的含义并不区分险种的类型进行了统一的界定,但这并非意味着不同类型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定位及功能是一致的。

在研究人寿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概念时还须关注多个相关术语,除insured外还有the life insured 、policyholder和policy owner的表达,但各个术语指代并不一致。

从词语的翻译上看,中国的被保险人一词与insured的相似度明显。

(一)英美法上的insured无论中国抑或其他国家、地区,有关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的讨论都在保险合同的范畴内展开,英美学者的著述也反映了这种思路和逻辑,通常使用the insurer 和the insured描述保险合同的缔约双方,以此为基础,国内许多译著习惯于将insured 翻译为“被保险人”。

在学界,“被保险人”一词源自英美法上的insured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出口信用证单证实务常见问题解析

出口信用证单证实务常见问题解析

出口信用证单证实务常见问题解析实务中因提交的单据不能够满足其功能方面的需求而被拒付的情况也不鲜见。

根据国际惯例,单据应该从形式和内容上满足其功能需求,ISBP745对于原产地证明书、装箱单、重量单、受益人证明及各种检验检疫证等单据的根本要求和功能表达都有说明,而实务中个别单据的功能需求却常常容易被无视。

下面是为大家提供出口信用证单证实务常见问题解析,欢送大家阅读浏览。

许多客户在缮制出口单据时才发现,信用证的某些具体规定与贸易合同不一致,例如受益人名称,装、卸港名称,信用证指定单据的出具人等。

一些看似开证时误拼的小差异,往往被受益人认为是小瑕疵,但这些却常常成为开证行凭以拒付的理由,举例如下:1.信用证条款前后矛盾,对单据的要求和指示模糊不清例如:信用证规定了货物单价和数量并允许金额上下浮动却没有货物数量溢、短装条款;信用证要求将装船给申请人却要求提供快递收据予以证明;货物描述中的合同号与附加条款要求单据显示的合同号不同等,这些都将造成受益人实际操作和制单时无所适从,成为遭开证行拒付的隐患。

2.信用证的某些条款的表述在理解上易产生分歧和争议例如信用证要求“I NSURANCE INDICATE PREMIUM AMOUNT PAID” , 保险单上照样显示,“PREMIUM AMOUNT PAID ”,但开证行仍以“INSURANCE POLICY:PREMIUM AMOUNT PAID NOT INDICATED.”为由拒付。

也就是开证行和受益人对于“PREMIUM AMOUNT PAID”的理解不同,受益人认为只要显示“保费金额已付”即可,而开证行坚持认为此表述是要求保单显示“已预付的保费金额”。

3.货物描述的表述问题货物描述争议是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根据UCP600单据的审核标准,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描述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但有时信用证中关于货物的描述使用许多名词性修饰语及专业用语,外行很难区分哪些是修饰词,哪些是货物。

第三编合同条款(保险条款)

第三编合同条款(保险条款)

【案例1】 美国A商以CIF西雅图合同从非洲刚果进口一 批可可。运输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风险 损失。当A持保险单向刚果保险公司索赔时, 保险公司认为在损害发生时,A没有可保利益, 故拒绝赔偿。
【案例2】 在一份CFR合同中,买方投保了一切险, “仓至仓”,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 码头的途中,发生了火灾,货物全部灭失, 卖方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可否?如果买方 向保险公司索赔,可否?

包括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s)。
1、平安险 ①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 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 失或推定全损。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 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 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 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 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 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一切险 (1)平安险和水渍险承保范围 (2)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造成 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一切险=水渍险+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 失(一般附加险) 从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的大小顺利:一切险 > 水 渍险 > 平安险

【案例】一批包装食品在运输中受到海水浸 湿,外包装受潮后导致食品发生生霉变损失, 该批食品投保了水渍险。这时食品损失由两 个原因造成,一个是承保范围内的海水浸湿, 另一个是承保范围外的霉变。因为前者直接 导致了了后者,故前者是食品损失的近因, 而它在承保范围内,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注:水渍险承保范围包括海水浸湿,但不 包霉变)。

保险学名词解释

保险学名词解释

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以经济补偿为目的,通过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所确定的、人们在应付风险事故过程中所形成的、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指保险各方当事人应该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实质性重要事实,不得有任何欺骗、隐瞒行为。

告知: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之时和之后,投保方应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

说明: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之时和之后,保险方也应对与投保方利益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如实地通告投保方。

保证: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弃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

弃权可以采用明示和默示的方式。

一般是指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禁止反言: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再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保险利益: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即若保险标的安全,则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益;而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就会蒙受经济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关系的存在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

近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或起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时间上或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

与近因相对应的是远因或非主因。

近因原则: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的先决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后果的近因必须是保险责任事故。

损害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

损失补偿原则又称补偿原则、赔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第一危险(损失):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超过第一危险(保险金额)的损失称第二损失。

在这种赔偿方式下,保险人对第一损失负全部责任,第二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

(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差额赔偿方式:即保险人只负责对实际价值与标准保障限额的差额进行赔偿。

比较法上的被保险人概念

比较法上的被保险人概念

比较法上的被保险人概念作者:窦玉前来源:《知与行》2015年第02期[摘要]以比较法观之,有关被保险人的认识有共性亦存有差异。

经考察,各国或地区的保险法对于损害保险(包含英美意义上的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功能已取得一致见解,即肯认其是保险保障的主体,但对于其在保险合同中的身份仍保有异议;英国法上的被保险人是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被保险人未必是与保险人签订合同的主体。

对定额保险(包含英美意义上的人寿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的理解差异甚大。

为避免立法上的混乱,各国或地区在相互学习借鉴成功经验时应注意理论研究和本国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保险人;损害保险;定额保险[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5)02-0000-06在各国或地区保险法和保险理论中,被保险人都是一个基本且核心概念,因受制于语言系统、法律文化等的差异,不同国家、地区对被保险人一词的理解不尽相同。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被保险人在英美法(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上,关于被保险人的含义并不区分险种的类型进行了统一的界定,但这并非意味着不同类型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定位及功能是一致的。

在研究人寿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概念时还须关注多个相关术语,除insured外还有the life insured 、policyholder和policy owner的表达,但各个术语指代并不一致。

从词语的翻译上看,中国的被保险人一词与insured的相似度明显。

(一)英美法上的insured无论中国抑或其他国家、地区,有关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的讨论都在保险合同的范畴内展开,英美学者的著述也反映了这种思路和逻辑,通常使用the insurer 和the insured描述保险合同的缔约双方,以此为基础,国内许多译著习惯于将insured翻译为“被保险人”。

在学界,“被保险人”一词源自英美法上的insured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保险Insurance的定义相当分歧

保险Insurance的定义相当分歧

保险Insurance的定义相当分歧保險(Insurance)的定義相當分歧,大致上能够從經濟的角度及法律的角度作說明,從經濟的角度來說,保險是運用多數單位的集體力量,根據合理的計算,並共同建立基金,當少數單位遭受損失時,由全體與予以分攤的一種制度;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保險是當事人間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所導致的損害,負擔賠償財物的行為。

保險要紧是運用下列兩個差不多原理而建立的制度:1大數法則:根據抽樣實驗或統計資料顯示,某一現象在若干次的重複中,將會有規則性出現,當抽樣數愈大時,該一現象的出現愈規則,此即所謂大數法則。

例如:某甲擲拾圓硬幣,正反兩面各有一半出現的機會。

如某甲擲硬幣十次,其結果可能為七次正面,三次反面,呈不規則情況,但如持續投擲十萬次,則出現正面及反面次數會趨近於各五萬次,呈現較規則的結果。

保險與一样生產及銷售事業在經營上最大的不同,乃其要紧營業成本,即賠款支出,無法於訂定保險契約時確知,須俟保險期間屆滿,保險責任完全履行後始能確定,因此保險係賴過去的損失經驗,預測未來的賠款成本,據以釐定合理費率,而該項賠款的預測是否準確與保險費率是否穩定合理,要看其承保危險單位是否眾多而定,如危險單位數量愈多,則大數法則愈能充分運作發揮,整體損失得以適當預測,使費率合理化,保險事業亦能穩定經營。

2損失分攤:保險人集合多數單位,透過大數法則的運作,對整體的損失,能够較準確的預測,而該預期損失,即為保險人的預期賠款成本,則由參加保險的全體單位合理的分攤,而其分攤方式,係透過保險費的繳交,至於保險費多寡依被保危險的性質與單位數量計算。

換句話說,個別單位的不確定性損失,如透過保險的安排,集合其他多數單位,利用大數法則原理,可使整體的預期損失越於穩定,再經由損失的合理分攤,個別單位不確定性的大額損失,將化為小額且具確定性的保險費成本。

保險要紧有幾個功能:在於補償損失,提供經濟保证:個人、家庭或企業因發生意外事故,而蒙受損失時,能够從保險迅速獲得填補,不至於經濟生活陷入逆境或事業經營面臨危機。

常见保险术语解析

常见保险术语解析

常见保险术语解析保险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和风险的分担。

然而,在保险领域中,有很多专业术语很难被人们所理解。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常见的保险术语,本文将对一些常见术语进行解析,并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帮助。

1. 保险 (Insurance)保险是指一种个人或组织通过支付保费,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合同而获得的风险保障的安排。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经历特定风险或遭受特定损失时,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2. 保险合同 (Insurance Policy)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约定了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和被保险人应履行的责任。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投保条款、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理赔程序等内容。

3. 保费 (Premium)保费是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也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对价。

保险费的多少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如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保额和期限等。

4. 保险赔偿 (Insurance Compensation)保险赔偿是指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或损失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金钱或物品形式对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赔付的行为。

5. 免赔额 (Deductible)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前,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

例如,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赔额为1000元,并且被保险人遭受了2000元的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只会承担其中的1000元。

6. 理赔 (Claim)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或损失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获得相应赔偿的过程。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证据,如事故报告、医疗费用凭证等,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核实和赔偿。

7. 保险条款 (Insurance Clause)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保险责任和权益的条款,也是保险合同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

保险条款阐明了保险的范围、免责条款、理赔方式和时限等信息。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

1、保险责任是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

3、物上代位是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4、无过失责任险是为机动车辆险的附加险。

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返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款,每次赔偿均扣除20%的免赔额。

1、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

它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标。

2、保险利益原则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时,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3、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船货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4、保额损失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赔偿率,即赔偿金额占承保金额的比率。

5、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

保险人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也是国家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1、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了解保险业的基本概念和术语

了解保险业的基本概念和术语

了解保险业的基本概念和术语保险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帮助个人和组织在面临风险时进行风险转移和经济保障。

保险业涉及许多基本概念和术语,了解这些概念和术语对于理解保险业务的运作和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您介绍保险业的基本概念和常用术语。

一、保险的基本概念1.风险与保险风险是指在未来发生的某种事件具有不确定性的可能性。

而保险是指一种以合同方式,当被保险人遭受风险造成的损失时,由保险机构承担一定损失补偿责任的经济行为。

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通过协议达成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的约定。

保险合同应包含保险的对象、风险的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必要条款。

3.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保险人是指承担保险风险的机构或个人,也称为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购买保险的一方,为了分担风险将其责任转移给保险人。

4.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用以购买保险服务。

保险费的多少与保险金额、风险程度等相关。

赔偿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予补偿的行为。

赔偿金额应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二、常用保险术语1.保险种类常见的保险种类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身体为标的的保险,例如寿险、意外险等。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损失为标的的保险,例如汽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健康保险是指以个人的身体健康为标的的保险,例如医疗保险、重疾险等。

2.保险额保险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的上限,也称为保额。

保险额的大小与被保险人的需求和保费相关。

3.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理赔时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

低于免赔额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高于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

4.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称为保险期间。

保险期限内发生的风险事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理赔是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过程。

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时,可以申请理赔。

第11章保险(Insurance).

第11章保险(Insurance).

现代商务英语
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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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Replying to a Request for Insurance
January 2,2006 Dear Sirs, We have for acknowledgment your letter of 20th instant and are pleased to note your readiness to insure with us a shipment of Chinese porcelain from Shanghai to London by sea. The prevailing rate for the proposed shipment against All Risks including War Risks is 0.5%,subject to our own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and Ocean Marine War Risks Clauses. Copies thereof are enclosed herewith for your reference. If you find our rate acceptable,please let us know, preferably,by cable,the details of your shipment so that we may issue our policy accordingly. 4 Yours faithfully,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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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Replying to a Request for Excessive In surance
February 2,2006 Dear Sirs, We are in receipt of your letter of January 18th asking for an extension of above policy for a period of 30 days to cover the risk of fire whilst the goods are lying in the Customer’s warehouse in Hamburg. In compliance with your request,we have issued our Endorsement No. ME/PAM/0021 giving effect to the extension and is enclosing the same herewith together with debit of ﹩ 100.We trust you will find them in order. Your early remittance in settlement of the above additional premium will be appreciated. 6 Yours faithfully,

保险的基本概念

保险的基本概念

保险的基本概念一、保险的定义关于保险的定义,众说纷纭。

保险起初在英语中的含义是以缴付保险费为代价来取得损失补偿,但这一说法作为保险的定义是很不完整的。

后来,各国保险学者对保险下了各种定义,但迄今尚无举世公认的保险定义。

(一)从经济角度对保险的定义从经济角度来说,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投保人参加保险,实质上是将他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确定的小额支出,即保险费。

而保险人集中了大量同类风险,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损失的发生额,并根据保险标的损失概率来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

因此,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财务安排,并体现了一定的经济关系。

(二)从法律角度对保险的定义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约定,一方为其提供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这正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三)我国保险法中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一)以特定的或约定的风险作为可保风险和保险责任风险的客观存在使人们产生对保险的需求。

尽管保险是人们处理风险的一种方式,它能为人们在遭受损失时提供经济补偿,但并不是所有破坏物质财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风险,保险人都承保。

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它是有条件、有范围的。

一方面,从社会效益、保险企业效益和经营技术考虑,只能选择可保风险,即承保特定的灾害事故或事件作为我们的保险责任;另一方面,投保人从自身利益考虑,对其所面临的风险也要经过分析和筛选,有选择性地进行投保,从而降低成本。

可保风险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性:一是风险不是投机性的;二是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就每一个具体单独的保险标的而言,保险当事人事先无法知道其是否发生损失、发生损失的时间和发生损失的程度如何;三是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四是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五是风险可能导致较大损失;六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内预期的损失是可计算的。

保险术语解释

保险术语解释

保险术语解释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指其身体或生命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费:简称保费,指投保人交付给保险公司的钱。

保险金: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的钱。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单:简称保单,指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的凭证,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及内容。

保单上载有参加保险的种类、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项目。

除外责任:指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项目,如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

主险与附加险:主险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附加险指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主险因失效、解约或满期等原因效力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或中止。

趸缴:是一种缴保费方式,指所有保费一次性缴清。

年交:也是一种缴保费方式,指每年交一次。

现金价值:是指保户在退保时可取回的现金。

由于长期寿险通常采用均衡保险费,投保人交费若干期后,将会形成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

因此,在解约退保时,退保人需将这部分"负债"返还给投保人。

保单的现金价值正是以责任准备金为基础计算的。

因投保初期投保人交费少,保单成本摊销大,所以前期现金价值很低。

保险期间:根据寿险合同,寿险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对约定的保险事故负保险责任,该约定的时间称为保险期间,也称保障期,各个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保险期间,如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期间仅为一个航程,如果是终身寿险,保险期间则指被保险人的有生之年。

保险 名词解释

保险 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Insurance):
保险是一种金融服务,它是在未来正常或不正常的事件发生时,通过交纳保险费,由一方向另一方(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风险的合同。

保险可以帮助保护人们免受意外损失和灾害损失,为客户提供金融上的保护。

保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Life Insurance):
人身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确定的重要人物或其家庭在未来发生重
大意外或健康问题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产品。

其目的是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提供安全保障,以防止后者因为意外发生导致重大损失而受到重大财务压力。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财产保险是一种承保财产损失风险的保险产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上的补偿。

财产保险可以分为商业财产保险和个人财产保险。

商业财产保险是指为企业或组织的财产损失提供保障的保险服务,主要包括机器损失、货物损失、财产火灾等保险服务。

个人财产保险是指投保的是个人持有的财产,主要是住宅、家庭财产或日常消费物品损失的保险服务。

保险术语中英文对照

保险术语中英文对照

保险术语保险(Insurance)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合同安排,保险人同意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单位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法(Law of Insurance)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收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

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1)保险契约法,也叫保险合同法,是构成保险法的核心内容;(2)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管理、监督的法律规范;(3)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的,具体是指保险合同法以外,规范于民商法中特殊保险关系的法律和规范,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法;(4)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

我国1995年6约30日通过的《保险法》,是建国以来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系,形成了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我国《保险法》共8章,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济人、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152条。

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指经政府有关当局批准,依照法律要求设立的从事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法人。

通常意义上来讲,保险公司就是保险人或承保人。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指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单(Policy)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顶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

保险单上规定的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

insurance翻译

insurance翻译

insurance翻译Insurance是指一种不确定事件发生时所提供的保障措施。

也就是说,保险是对人们因某些风险所遭受的损失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赔偿和帮助。

作为一种现代化金融服务,保险涵盖了人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健康风险、旅行安全以及其他各种意外和风险。

保险业已经成为现代商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Insurance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可以鼓励人们积极投资,并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程度的风险保障,从而增加了经济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通过为不同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保险公司也能够为企业或个人在经济上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和支持,以此帮助他们实施战略计划和未来规划。

在保险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保险类型,每种类型都针对不同的风险和需求提供不同的保障服务。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类型:1.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保护人们财产损失的一种保险。

它可以涵盖房屋、汽车、贵重物品、商业资产等方面的损失。

2.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一种针对人们健康和安全问题的保险。

它可以涵盖人们生命、健康以及残疾等方面的风险。

3.商业保险商业保险针对企业经营风险提供保障,包括商业财产、雇佣责任、财产损失和工作人员受伤等方面的风险保障。

4.旅行保险旅行保险主要为旅行者提供旅行期间所遭受的意外保障,包括健康风险、财产损失以及取消行程等方面的风险保障。

5.健康保险健康保险为个人提供针对医疗保健费用、意外伤害和疾病治疗费用等方面的保障服务。

在许多国家,保险是由政府部门、私人公司或者是二者共同提供的。

政府保险通常由国家保险公司提供,而私人保险则由不同的保险公司提供。

保险公司通常是由股东拥有的公司,他们通过出售保险来获得一定的利润和回报。

保险的销售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

传统销售方式包括个人访问、直邮、电话销售和报纸杂志广告等手段,而现在的保险销售方式多样化,包括在线销售、社交媒体广告和移动应用程序等。

保险术语解释

保险术语解释

保险术语解释一、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式,通过集合危险单位,分摊损失,达到共同保障的目的。

它是一种经济行为,是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保险方案,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以补偿或给付经济上发生的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1.保险人:负责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方,通常是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

2.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通常是财产或人身受到危险的人。

3.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并支付保险费的人,通常是购买保险的人。

4.保险标的:被保险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责任等。

5.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6.保险费:投保人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以获得保险保障。

7.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称为保险期间。

8.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的保障范围和赔偿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1.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为标的的保险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合同。

3.责任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合同。

4.信用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信用风险为标的的保险合同。

5.保证保险合同:以保证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合同。

6.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为标的的保险合同。

7.健康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为标的的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成立要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协议,订立书面合同。

2.生效要件:合同内容合法,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形式合法。

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特定原因或双方协议同意,可以对原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

但是解除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4.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保险合同的履行是保险合同有效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险合同实现其经济补偿职能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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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Insurance)的定義相當分歧,大致上可以從經濟的角度及法律的角度作說明,從經濟的角度來說,保險是運用多數單位的集體力量,根據合理的計算,並共同建立基金,當少數單位遭受損失時,由全體與予以分攤的一種制度;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保險是當事人間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所導致的損害,負擔賠償財物的行為。

保險主要是運用下列兩個基本原理而建立的制度:ﻩ
1大數法則:
根據抽樣實驗或統計資料顯示,某一現象在若干次的重複中,將會有規則性出現,當抽樣數愈大時,該一現象的出現愈規則,此即所謂大數法則。

例如:某甲擲拾圓硬幣,正反兩面各有一半出現的機會。

如某甲擲硬幣十次,其結果可能為七次正面,三次反面,呈不規則情況,但如持續投擲十萬次,則出現正面及反面次數會趨近於各五萬次,呈現較規則的結果。

保險與一般生產及銷售事業在經營上最大的不同,乃其主要營業成本,即賠款支出,無法於訂定保險契約時確知,須俟保險期間屆滿,保險責任完全履行後始能確定,所以保險係賴過去的損失經驗,預測未來的賠款成本,據以釐定合理費率,而該項賠款的預測是否準確與保險費率是否穩定合理,要看其承保危險單位是否眾多而定,如危險單位數量愈多,則大數法則愈能充分運作發揮,整體
損失得以適當預測,使費率合理化,保險事業亦能穩定經營。


2損失分攤:
保險人集合多數單位,透過大數法則的運作,對整體的損失,可以較準確的預測,而該預期損失,即為保險人的預期賠款成本,則由參加保險的全體單位合理的分攤,而其分攤方式,係透過保險費的繳交,至於保險費多寡依被保危險的性質與單位數量計算。

換句話說,個別單位的不確定性損失,如透過保險的安排,集合其他多數單位,利用大數法則原理,可使整體的預期損失越於穩定,再經由損失的合理分攤,個別單位不確定性的大額損失,將化為小額且具確定性的保險費成本。

保險主要有幾個功能:
1.在於補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個人、家庭或企業因發生意外事故,
而蒙受損失時,可以從保險迅速獲得填補,不至於經濟生活陷入困境或事業經營面臨危機。

2.減少焦慮,積極發展事業:透過保險,被保險人可以小額且確定的
保險費支出,換取不確定且可能是巨額的損失,對損失的焦慮可以減少,使個人或事業負責人更積極於其工作或事業發展。

3.誘導損失預防,減少損失:保險人為降低其賠款成本,常利用費率
優惠,誘導被保險人從事損失預防工作,除可直接減少保險賠款,尚可間接降低因意外事故所衍生的從屬損失及社會成本。

4.提供借貸保障,提高信用:銀行及金融體系對資金需求者提供貸款
時,為確保其債權,一般均會要求借款人對所提供的擔保品,諸如房屋、機器、設備、貨物等,投保適當保險,作為借貸保障。

5.累積巨額資金,增加融資:透過保險費的收取,保險可以累積巨額
資金,一部分可以增加借貸資金的來源,用以穩定貨幣市場;一部分可以參與國家經濟的建設,促進國家經濟發展。

保險的分類大致上可以分成兩大類:
壹人身保險
ﻩ一、人壽保險三、年金保險
二、傷害保險四、健康保險

貳ﻩ財產保險ﻩ
一、火災保險ﻩ六、專業責任保險
二、汽車保險ﻩ七、其他財產保險
三、海上保險ﻩ八、信用保險
ﻩ四、工程保險九、保證保險
ﻩ五、一般責任保險ﻩ
壹、人身保險人的一生脫離不了生、老、病、死、傷、殘等危險,人身保險即在對這些危險提供保障,以填補經濟上的損失。

貳、財產保險,顧名思義,凡事以人為標的物以外的保險皆可謂財產保險。

保險比較表:
台灣在九二一大地震後,聽說保險業的業績的確有稍稍上揚。

經歷過這場百年來的大災難,讓幸運逃過一劫的人,無疑是一次刻骨銘心的『震撼教育』,搖醒大家對於人生風險不可預知的危機意識。

在台灣,平均每個人有一張保單,在臨國的日本,平均一人有六張。

在一般人的想法裡保險並不是必需品,對於『萬一』的意外情況, 沒有做好萬全的準備。

設想在一個健全家中的經濟支柱,遭到不測的風險時,家庭承受應變的能力有多少?是否也跟著應聲而倒,面臨斷炊的窘境?
那保險到幾有沒有實際上的需要呢?事實上,在日常生活裡,有時我們認為不需要的東西很多,像擺在牆角的滅火機,汽車的備用輪胎,船上的救生艇、救生衣,飛機上的氣罩、救生衣,平時有誰會認為它們需要。

在沒有發生火災、爆始、沉船等等事件時,這些東西是不需要的;但是萬一發生事件時,它們比任何東西都需要。

空氣和水,在平時誰會珍惜它們,對它們產生需要﹖不會有的,要有,那也只有在缺氧、缺水時才會感到需要和無比的珍貴!保險,在平常是看不出它的效用的,可是,一旦有了需要時,它會幫助我們度過難關,不必受人救濟,看人臉色,滿足了我們的需要。

也許,我們還年輕,可能還不需要保險,但像我們這樣年輕的人,在台灣地區死亡率為千分之四。

這就好比
說,你和我,加上大街小巷隨便找998個人,湊成一千人,沿著牆排成一列,每人拿著一支手槍,頂著自己的太陽穴,這一仟支手槍,只有四支裝了子彈。

一聲令下,每一個人都要扣扳機,請問你,敢不敢扣。

而且今年僥倖拿到沒有子彈的手槍,可是明年還是要扣一次,年年都要扣一次扳機的。

請問你,在扣扳機前,你是否為您的家庭準備好了足夠的生活費用﹖家庭是否需要保障﹖如果需要的話,保險自然就有需要,相信沒人會講家庭不需要保障。

現在一般的家庭起碼也要有一百萬以上的保障,家庭的生活才會安定,老的時候身邊也要有二百萬的老本,以後才不會老歹命,所以保險有絕對的重要性。

「我們漸漸要和外國一樣了,工業社會不比以前農業社會,較現實、競爭,沒什麼人情味,萬事都要靠自己,自己不能靠的時候,要靠誰﹖親戚﹖朋友﹖子女﹖能靠嗎﹖靠多久﹖只有靠自己才是最忠實,不必看別人的施捨和臉色。


無論是單身或是已婚的成年人,只要是人就永遠無法預測「是明天先到,或是意外疾病先到?」, 除了做好個人的自我保障好好照顧自己之外,還有有完整的醫療及意外保障,以及預防收入中斷所造成的家庭危機。

至於,如何挑選好的保險,選擇一家信譽好的公司及值得信賴的業務員是首要條件,再來,就是好好評斷自己的需求了,把保險歸保險,存錢歸存錢,投資理財跟保障一定要分開,另外一般人在投保時,難免因為人情的關係而向親朋好友買保險,也無可厚非,只是對於保險顧問的信任感及可靠感,更是我們在購買保險時要特別注意觀察的地方,畢竟保險是一輩子的事。

參考資料:富邦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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