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磋商、合同订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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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交易条件
包括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 等内容
(二)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13.11.2020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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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合第节同,的二其商节中订发一:盘般和包交接括易受询是盘磋合、商同发商盘的订、一过还程盘般中和必接程不受序可四少个
的两个环节。
一、询盘(Inquiry)
邀请对方发盘。(介绍自己,希望对方提出交易条件) 询盘对买卖双方无法律约束力,但在商业习惯上,
被询盘一方接到询盘后应尽快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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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盘(Offer)
(一)发盘的含义(报出交易条件,希 望和对方缔约/成交)
发盘又叫发价或报价,法律上叫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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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还盘(Counter Offer,还价或反要约)
讨价还价: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损 害赔偿责任,争端解决。
1、受盘人的答复若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还盘。
《公约》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 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 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提出添加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
(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 着对该发价的信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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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盘效力的终止
❖ (1) 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 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 力即告终止。 (2) 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回或撤销。 (3) 被受盘人拒绝。 (4) 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 所在国政府对发盘中的商品或所需外汇发布禁令等。 在这种情况下,按出现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 原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5) 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 力(如得精神病等),则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止。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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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方式有:
(1)用声明(Statement)做出表示,即 受盘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发盘人同意 发盘。
(2)用做出行为(Performing an Act) 来表示,通常指由卖方发运货物或由买 方支付价款来表示。
(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 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接受通知 在接受期间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 那天在发价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 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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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时,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 (Reasonable Time)内有效。 口头发盘应当场表示接受。除非另有约定。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 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 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 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wenku.baidu.com纺织厂的回信, 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 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
试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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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盘的有效期(Time of Validity或 Duration of Offer)
1、明确规定有效期
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规定最迟接受期限时,可同时限定以接受送达发盘 人或以发盘人所在地的时间为准。如:“发盘限6 月15日复到有效”或“发盘有效至我方时间星期 五”。
13C.11I.2S02G0 通知路上过错,国不际贸应易实由务讲发义 送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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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 第二十条 (1)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
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 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 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 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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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 如答复中附有“待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
3、受盘人还盘后又接受原来的发盘,合同可以不成 立。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 复到”。
❖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 为远期见票后30天。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如何计算“一段接受期间” 的起讫问题。(见《公约》第2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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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 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 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 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 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 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对发盘的定义: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 十分确定并且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受 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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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盘的构成要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提出 ❖(1)提出此条件是为了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 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邀请 发价)区别开来。 ❖(2)对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的不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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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
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 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送达A公司。
(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发盘未生效)
(1)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回的不同意见 英美法:撤回通知在承诺前到达;
大陆法:撤回通知在发盘到达前到达或同时到达。
(2)《公约》的精神同大陆法系 2、发盘的撤销(Revocation)(发盘生效后) (1)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销的不同意见 英美法: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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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 思
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 Intent),如:发盘、实盘、递实盘或订 货等。
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以我方最 后确认为准” ,或“有权先售” 等,则此 建议不能构成发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 (Invitation for Offer)。
❖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 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
❖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
❖看我方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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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Acceptance)
(一)接受的含义 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
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 交易的一种表示。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接 受一经送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 (二)构成接受的要件
第六章 国际贸易磋商、合同订立
外贸合同买卖的重要工作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签合同。
合同成交了么?出错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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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1
从本章开始介绍
外贸合同买卖的国际贸 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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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摘要 本章主要讲述交易磋商的内容及一 般程序,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合同生效的要
(四)发盘生效的时间 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发盘的生效时间的不同观点:
1、承诺主义(英美法系) 2、到达主义(Arrival Theory)或受信主义 《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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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发盘生效时间的意义: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 示接受;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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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 ❖ 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 ❖ 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 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 合同成立。 ❖ 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如 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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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案例分析:
❖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 我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
❖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 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 商”。
❖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 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 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 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 大陆法和《公约》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接受还可以在受盘人采取某种行为时生效
(四)逾期接受(Late Acceptance)
1、受盘人主观上有过错,导致接受逾期 2、受盘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接受逾期
无论哪种情况,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看发盘人如何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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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盘(还价):合同磋商的过程,同发盘;
❖ 接受:有法律效力,约束双方,代表合同的成立, 若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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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内容
❖ 发盘的构成要件:向特定人发出,内容确定,有受 其约束的意思。
❖ 发盘的消灭(不再约束发盘人):撤回,撤销,被 拒绝,已过有效期;
❖ 接受的构成要件: ❖ 实质接受:完全接受,非实质性变更?(除非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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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提出的交易条件(即 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对发盘做出实质性修改视为还盘;
但对于非实质性修改(Non-material Alteration):
除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 间的差异的外,一般视为有效接受; 而且合 同的条件以该发盘和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 更改为准。
毫不迟延地拒绝); ❖ 在有效期内接受(逾期接受?有效接受延期到
达?); ❖ 接受的方式与发盘方式相同或更快捷。 ❖ 口头发盘? ❖ 合同的形式:口头或书面(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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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交易磋商的形式与内容
一、交易磋商的形式
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二、交易磋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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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 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 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 的办法等提出添加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 发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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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做出 5、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三)接受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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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1)《公约》规定,所谓十分确定应包 括三个基本因素:品名、数量和价格。
(2)我国外贸实践中应列明主要交易条 件,包括:品名和品质、数量、包装、 价格、交货和支付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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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合同的基本内容等。
❖ 第一节:交易磋商的形式与内容 ❖ 第二节: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 第三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 第四节:合同的形式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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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磋商
❖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合同成立
❖ 询盘(询价):无法律约束力(不约束任何人);
❖ 发盘(发价):有法律效力(约束发盘人,对方 一旦接受合同成立,品名、数量、价格要确定);
大陆法:撤销通知在承诺前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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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约》采取了折衷的规定
相关链接:《公约》第16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 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下列情况下,发价不能撤销:
(1)发价写明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 的,
包括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 等内容
(二)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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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合第节同,的二其商节中订发一:盘般和包交接括易受询是盘磋合、商同发商盘的订、一过还程盘般中和必接程不受序可四少个
的两个环节。
一、询盘(Inquiry)
邀请对方发盘。(介绍自己,希望对方提出交易条件) 询盘对买卖双方无法律约束力,但在商业习惯上,
被询盘一方接到询盘后应尽快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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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盘(Offer)
(一)发盘的含义(报出交易条件,希 望和对方缔约/成交)
发盘又叫发价或报价,法律上叫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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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还盘(Counter Offer,还价或反要约)
讨价还价: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损 害赔偿责任,争端解决。
1、受盘人的答复若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还盘。
《公约》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 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 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提出添加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
(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 着对该发价的信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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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盘效力的终止
❖ (1) 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 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 力即告终止。 (2) 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回或撤销。 (3) 被受盘人拒绝。 (4) 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 所在国政府对发盘中的商品或所需外汇发布禁令等。 在这种情况下,按出现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 原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5) 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 力(如得精神病等),则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止。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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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方式有:
(1)用声明(Statement)做出表示,即 受盘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发盘人同意 发盘。
(2)用做出行为(Performing an Act) 来表示,通常指由卖方发运货物或由买 方支付价款来表示。
(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 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接受通知 在接受期间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 那天在发价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 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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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时,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 (Reasonable Time)内有效。 口头发盘应当场表示接受。除非另有约定。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 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 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 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wenku.baidu.com纺织厂的回信, 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 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
试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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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盘的有效期(Time of Validity或 Duration of Offer)
1、明确规定有效期
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规定最迟接受期限时,可同时限定以接受送达发盘 人或以发盘人所在地的时间为准。如:“发盘限6 月15日复到有效”或“发盘有效至我方时间星期 五”。
13C.11I.2S02G0 通知路上过错,国不际贸应易实由务讲发义 送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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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 第二十条 (1)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
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 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 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 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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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 如答复中附有“待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
3、受盘人还盘后又接受原来的发盘,合同可以不成 立。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 复到”。
❖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 为远期见票后30天。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如何计算“一段接受期间” 的起讫问题。(见《公约》第2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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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 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 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 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 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 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对发盘的定义: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 十分确定并且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受 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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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盘的构成要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提出 ❖(1)提出此条件是为了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 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邀请 发价)区别开来。 ❖(2)对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的不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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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
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 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送达A公司。
(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发盘未生效)
(1)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回的不同意见 英美法:撤回通知在承诺前到达;
大陆法:撤回通知在发盘到达前到达或同时到达。
(2)《公约》的精神同大陆法系 2、发盘的撤销(Revocation)(发盘生效后) (1)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销的不同意见 英美法: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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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 思
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 Intent),如:发盘、实盘、递实盘或订 货等。
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以我方最 后确认为准” ,或“有权先售” 等,则此 建议不能构成发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 (Invitation for Offer)。
❖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 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
❖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
❖看我方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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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Acceptance)
(一)接受的含义 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
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 交易的一种表示。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接 受一经送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 (二)构成接受的要件
第六章 国际贸易磋商、合同订立
外贸合同买卖的重要工作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签合同。
合同成交了么?出错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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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章开始介绍
外贸合同买卖的国际贸 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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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章主要讲述交易磋商的内容及一 般程序,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合同生效的要
(四)发盘生效的时间 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发盘的生效时间的不同观点:
1、承诺主义(英美法系) 2、到达主义(Arrival Theory)或受信主义 《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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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发盘生效时间的意义: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 示接受;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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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 ❖ 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 ❖ 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 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 合同成立。 ❖ 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如 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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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案例分析:
❖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 我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
❖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 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 商”。
❖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 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 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 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 大陆法和《公约》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接受还可以在受盘人采取某种行为时生效
(四)逾期接受(Late Acceptance)
1、受盘人主观上有过错,导致接受逾期 2、受盘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接受逾期
无论哪种情况,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看发盘人如何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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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盘(还价):合同磋商的过程,同发盘;
❖ 接受:有法律效力,约束双方,代表合同的成立, 若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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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内容
❖ 发盘的构成要件:向特定人发出,内容确定,有受 其约束的意思。
❖ 发盘的消灭(不再约束发盘人):撤回,撤销,被 拒绝,已过有效期;
❖ 接受的构成要件: ❖ 实质接受:完全接受,非实质性变更?(除非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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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提出的交易条件(即 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对发盘做出实质性修改视为还盘;
但对于非实质性修改(Non-material Alteration):
除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 间的差异的外,一般视为有效接受; 而且合 同的条件以该发盘和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 更改为准。
毫不迟延地拒绝); ❖ 在有效期内接受(逾期接受?有效接受延期到
达?); ❖ 接受的方式与发盘方式相同或更快捷。 ❖ 口头发盘? ❖ 合同的形式:口头或书面(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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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交易磋商的形式与内容
一、交易磋商的形式
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二、交易磋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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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 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 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 的办法等提出添加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 发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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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做出 5、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三)接受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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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1)《公约》规定,所谓十分确定应包 括三个基本因素:品名、数量和价格。
(2)我国外贸实践中应列明主要交易条 件,包括:品名和品质、数量、包装、 价格、交货和支付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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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合同的基本内容等。
❖ 第一节:交易磋商的形式与内容 ❖ 第二节: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 第三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 第四节:合同的形式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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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磋商
❖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合同成立
❖ 询盘(询价):无法律约束力(不约束任何人);
❖ 发盘(发价):有法律效力(约束发盘人,对方 一旦接受合同成立,品名、数量、价格要确定);
大陆法:撤销通知在承诺前到达。
13.11.2020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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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约》采取了折衷的规定
相关链接:《公约》第16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 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下列情况下,发价不能撤销:
(1)发价写明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