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_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讲义
第一部分简版整理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按我国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法学中的婚姻法是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篇1论婚姻法的精神摘要:本文分析了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应具备的法律精神,针对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引起的诸多争议,探求解释(三)所体现的契约精神、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基本人权、效率等法律精神。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法律精神共同财产自有制度以来,婚姻就是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这一直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理想,人们始终寄予了对幸福的最大渴望。
但是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把爱情当做婚姻的终极追求,并且越来越多的人在挑战道德的底线,甚至法律的底线。
如何引导正确的婚恋观,成为婚姻立法的精神导向。
一、婚姻法应该具备的精神法律精神是规则的道德范畴,是法律的灵魂和精神。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在探讨法伦理性的原则时,将其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正当化法律性的决定。
作为‘实质的法律思想’,其系法理念在该当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特殊表现,并借助立法及司法(特别是司法)而不断具体化。
”[1]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反映。
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最重要的法之一的婚姻法,从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角度对家庭婚姻关系进行约束。
这些行为规范无不渗透着婚姻法,甚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即公平正义、契约精神与人权保护。
(一)公平正义精神社会主义法治以公平正义为重要目标,追求公平正义已经是一个古老的社会理想。
对于正义的理解每个人的回答都不尽相同。
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说:“在伦理学上,我们可以把正义堪称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和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讲的执行正义(或法律)是指在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他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
婚姻法1(概述)
五、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 型: (一)群婚制。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 群婚制。 一 群婚制 夫妻的婚姻形式。 夫妻的婚姻形式。 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 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 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பைடு நூலகம்
向个体婚、个体家庭的转化。 向个体婚、个体家庭的转化。 为今后的一夫一妻制和整个经济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其特点有: 奠定了基础。其特点有: 1,对偶婚制与群婚制的最大区别在于: ,对偶婚制与群婚制的最大区别在于: 两性关系相对稳定化。 两性关系相对稳定化。 2,对偶婚还是极不稳定的,它可以根据 ,对偶婚还是极不稳定的, 男女任何一方的意志单方解除。 男女任何一方的意志单方解除。
(二)婚姻的概念 二 婚姻的概念 1、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 、婚姻的一般概念: 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婚姻的法律概念: 、婚姻的法律概念: (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 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杨大文《亲属法》)。 杨大文《 杨大文 亲属法》 。
以公开纳妾作为一夫一妻制的补充形式, 以公开纳妾作为一夫一妻制的补充形式, 多存在于封建主、地主身上,对农民、 多存在于封建主、地主身上,对农民、 女性不公平。 女性不公平。 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是 以家族为本位, 以家族为本位,亲属间具有强烈的人身 特权与人身依附性,其特点是: 特权与人身依附性,其特点是:婚姻不 自由、男女不平等、夫权统治、 自由、男女不平等、夫权统治、家长专 制。
2、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 。 、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 又称伙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 又称伙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 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在原始社会曚昩时期的高级阶段 ,在婚 姻关系中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 姻关系中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以后又 逐步排除了血缘较近的兄弟姐妹, 逐步排除了血缘较近的兄弟姐妹,婚姻 关系只能在没有血缘关系或血缘关系较 远的男女之间发生的婚姻形式。 远的男女之间发生的婚姻形式。
婚姻家庭法讲义[1]
一、婚姻法概述(一)婚姻法的概念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属于广义婚姻法。
(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1.宪法和普通法律2。
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婚姻法的特征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 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二、继承法概述(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1.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 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 继承法是强行法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见教材第19页)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
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1.群婚制。
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血缘群婚制。
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罗马法课程家庭与婚姻法:婚姻(第八章)
(三)夫权的消灭
首先,夫妻一方的死亡,夫权即归消灭;
其次是离婚,夫妻关系一经解除,夫权也就消灭;
最后无论男方或女方人格大变更或中变更,都可以使夫权消灭。自由人沦为奴隶, 市民变为外国,原有的市民法婚姻便因一方或双方婚姻权而失效,夫权也就不复 存在。关于人格小变更,如丈夫是自权人,被收养后其家庭已消失,夫权即由收 养人的家长权所吸收。
婚姻同时成立,换而言之,妻三夜不归时效中断导致当事人之间既不存在婚姻也
不产生夫权。可见,该连续不断的同居一年是有夫权婚姻的条件。
•
按照巴里 ·尼古拉斯的观点,婚姻于结婚时成立,一年同居届满取得夫权,也
就是说,妻三夜不归仅仅是取得夫权的障碍,并不影响于婚姻的效力。
• 按照奥托 ·基弗的观点,一年时效届满后合法婚姻成立,但妻三夜不归导致夫不 能取得夫权。
共和国末年,经济发达,受到希腊哲学的影响,罗马有些妇女为摆脱宗亲关系而 取得遗嘱自由权,还产生了一种“信托夫权”( manus fiduciae causa)。因 为古代罗马的妇女即使是已达适婚年龄的自权人,也要处于监护权之下,其监护 人就是其法定继承人。有的妇女为了不使遗产为她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就利用夫 权这一制度来摆脱监护及宗亲关系。其办法是与几个男朋友串通,先用“买卖婚” 的方式,假装与其中之一缔结“有夫权婚姻”,使之因人格小变更而消灭原来的 宗亲关系;接着由获有夫权的男朋友将她卖给另一个男朋友,通过这种买卖而离 婚,以消灭夫权;最后再由取得买主权的男朋友将她解放,使之摆脱宗亲和监护 关系,并获得遗嘱自由权。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夫权,即为信托夫权。由于宗亲关 系和女子监护的逐渐废止,以及妇女取得遗嘱权,“信托夫权”终于在公元4世纪 消失了。
片段三:盖尤斯《法学阶梯》: 111 .时效婚使得连续一年保 持妻子身分的妇女归顺夫权。实际上,妇女通过一年的占有而被 时效取得,因而她转入丈夫的家庭并且取得女儿的地位。《十二 表法》规定:如果某个妇女不愿意以此种方式归顺夫权,她每年 离家三夜,以这种方式逐年中断时效。但是,整个这一规则一方 面被法律所废除,另一方面在习惯中也被弃置不用。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1 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3 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4 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其根源是什么?5 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6 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7 简述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8 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礼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9 什么是婚姻家庭制度?它与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关系)在概念上有何区别?10 简述罗马亲属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11 简述法律、道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
12 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是什么?13 1950 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14 简述1950 年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
15 简述我国封建社会早婚制度的社会原因。
16 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17 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
18 私有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本质区别?参考答案1 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2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3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
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婚
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内容提要】作为婚姻法调整对象、婚姻法学研究对象的“婚姻”,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学概念。
婚姻的法学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并能在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如一。
它应涵盖以下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
它应包括各种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能将其与婚前性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区分开来,而应避免和结婚、婚姻关系等法学概念混为一谈。
有没有必要从法学的角度对“婚姻”作专门的界定?基于以下理由,应当作肯定的回答:1.任何一个法学名词,都必须有明确的概念。
婚姻,作为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作为婚姻法学的研究对象,不能例外。
婚姻的概念是整个婚姻法学的基石,婚姻概念在婚姻法学中的地位,对应于犯罪、刑罚概念在刑法学中的地位,对应于民事行为概念在民法学中的地位。
犯罪、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在刑法学中是非常明确的,民法学对民事行为也作了清晰的定义和分类,婚姻法学没有理由不给婚姻一个明确、科学的概念。
2.婚姻一词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很高,其法律含义与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含义不完全一样,不加以区分,没有明确的法学概念,不利于婚姻法学的研究。
3.我国近年来的立法实践,也在引导人们给“婚姻”确定法学概念。
对于那些和日常生活用语通用的法律名词,我国近年来的立法通例是,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其法律含义。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的法律概念,《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的法律概念,《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的概念作了界定,《专利法》第2条对“发明创造”的概念作了界定。
4. 一些国家已经在法律或法案中对婚姻作了明确界定。
例如,《葡萄牙民法典》第1577条就婚姻作了如下定义:“婚姻是两个异性的人之间根据本法典的规定,意在以完全共同生活的方式建立家庭而订立的合同。
”[l](pl62)美国众议院于1996年7月通过的旨在限制同性恋结婚的《“捍卫婚姻法”法案》制定的婚姻概念是“一个男人由于婚姻lli然的、社会的状态不同而形态各异,这使得给婚姻确定法学概念比较困难。
试论婚姻的利益——以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作为分析的依据
群婚制到对偶婚 ,人们都过着杂乱或者相对杂乱 有共 同财产制才适合我 国决大 多数婚姻的实 际情
任 ¨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为男女双方进入婚 姻后经济上 的管理 提供 了一个 蓝本 。从常理上推 妻制得 以应运而生 。一夫一妻婚姻关系的最大 好处是把男女的性行 为规范化 、秩序化 ,使得人 测 ,男女双方在进 入婚姻之前 ,各 自为政的生活 性的 自尊 、继承制度 、亲属制 度得 以最大限度 的 消费模式一般 比一起 生活 的消费模式成本更大一 发扬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婚姻 法》 ( 以下 简称 些 ,婚姻 可 以使男 女双 方共享 家庭 用 品 ,产生 +> 《 婚姻法》 )第 2条明确规定 了一夫一妻制 ,第 1 12的经济效益 。另外 ,主要基于婚姻关系形 3条规 定 了禁止 重 婚 ,禁 止 有配 偶者 与他 人 同 成的家庭使男女双方产生 的家庭责任感也在一定
N . . 06 o2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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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婚 姻 的 利 益
— —
以我 国 《 婚姻法》的渊源作为分析 的依据
何 东平
( 漳州师范学院 政法系,福建 漳州 3 30 ) 600
[ 摘
要] 婚 姻 ,作为与 法律 紧密结合 的一种社会 关 系,它能够长久 的存在 ,必定有其合 理性 。婚姻对 于
好的婚姻制度对性爱 的维系也有着巩固、深化和 保护 的良性作用。从人类 的婚姻发展史上看 ,从
的两性和血缘生活 ,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 了道 德上 、血缘 上等一 系列 问题 ,诸如 亲生父 亲 的 “ 失踪 ”,两性关 系杂乱 、近 亲繁殖等。随着私 有财产制 的确立和继 承观念的产 生等原因 ,一夫
作为社会生活的基础 ,利益是社会生活普遍
试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婚姻观
明确化 , 又能使社会处 于稳定有序 的发展状态 。
黑格 尔认为 , 礼对 于女 性来 说 尤为 重要 , 婚 因为 女子 的归宿本 质上 在于结 婚 , 以 , 的爱应 采取 婚 所 她 姻 的形态 。同样 , 把婚礼 理解为单纯 的所谓 民事 命令 也是错误 的。这样 的话 就会辱没 了爱 的情感 , 且破 并
于 自然 生活的环节 , 作为一种属 于伦理 结合的外 部定
为顽 强的了 。爱制造矛盾并解 决矛盾 , 为矛盾 的解 作
决 , 就是伦 理 性 的 统 一 ” 爱
一
。这 种 伦 理 性 的 统
,
就 是通过婚姻 而形 成 的家庭 的实 体。 因而 , 使 爱
家庭 得 以连 接 和延 续 , 其 成 为一 个直 接 的伦 理 实 使 体。 爱与婚姻是不 可分 的。在婚姻 中 , 爱情 的产生 有 两种 情况 : 一种 情 况是 “ 母之 命 ” 即“ 心肠 的 第 父 , 好 父母 为他们作好 安排 , 了一个 开端 , 作 然后 已被 指 定
家庭 的概念具 有三种形态 : 第一种是 肯定 的形态
,
使我不专为 自己而孤立起来 ; 相反地 , 我只有抛弃
我独立 的存在 , 并且知 道 自己是 同别 一个人 以及别 一
个人 同 自己之 间的统 一 , 才获得 我 的 自我意识 。 _ l ”1 J 可见 , 是和别 人统 一 的意 识 。因此 , 爱 中包 含有 爱 在 两个环 节。第一个环节 就 是 “ 不 欲成 为 独立 的 、 我 孤 的人 , 如 果 是 这 样 的人 , 会 觉 得 自 己残 缺 不 我 就 全 ”l 。再者 , 的本 质是 不 独立 的。爱 从 本质 上 _ 爱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所谓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2)社会属性自然属性:(1)婚姻家庭的形成有着深层的自然动因,主要表现在生理学和生物学方面的一些自然因素;(2)自然规律对于人类婚姻家庭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它不可能脱离具体的社会背景而孤立存在。
婚姻家庭的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文化教育若能。
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等重要作用。
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1)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2)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在杂乱性交关系阶段,同一群体中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除了直接的血缘关系外,其他亲属关系根本无从判明。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是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状态,它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被称为集团婚。
群婚制分为两个阶段,即血缘群婚制与亚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在这一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关系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
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局关系的婚姻状态。
具体表现为,在原来群婚制所形成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情形下,一个男子开始与众多女子中的一位保持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但同时也会与其他异性有短暂的或偶然的两性关系。
婚姻法学
意外事件 —— 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
上已经造成损害结果,但并不是出于故 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 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故不应认为是犯罪
3)犯罪过程中的预备、未遂、中止、共
同犯罪、单位犯罪
犯罪预备 —— 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实施
前,为实施犯罪而做准备制造犯罪的行 为 犯罪未遂 —— 指犯罪嫌疑人已经着手实 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 能得逞
适应 内容——有罪当罚,无罪不罚 轻罪轻罚,重罪重罚 一罪一罚 同罪同罚,罪罪相当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 、犯罪构成论
1.犯罪的概念特征
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的)
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应受刑罚处罚的
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
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 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 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以及真正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 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 清洁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 罪
内容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 律效力的的法律行为。(包括遗嘱继承、遗嘱 赠与即遗赠) 遗嘱继承: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他生前立 的遗嘱内容按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 的一种继承方式。(又名指定继承)
2、遗嘱的有效条件和形式
(1)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A)立遗嘱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 1 )罪行法定原则 — (含义) — 法无明文规
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行法定化 罪行实定化 罪行明确化 禁止类推和扩大 禁止适用习惯法 禁止刑法习惯法 禁止法外施刑 禁止不定期刑
2024年《法学婚姻法》课件
《法学婚姻法》课件尊敬的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法学婚姻法》这一重要的法律学科。
婚姻法是研究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家庭幸福。
在我国,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意义。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原则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的社会主义性质,为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基本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
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配偶,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一夫一妻一夫一妻是指一个男人只能与一个女人结婚,一个女人只能与一个男人结婚。
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3.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婚姻法的重要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另一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要特别关注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受到虐待、遗弃和其他形式的侵害。
二、结婚制度结婚制度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包括结婚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
1.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必备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等。
禁止条件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2.结婚的程序结婚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阶段。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3.结婚的效力结婚的效力是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结婚的效力包括人身效力和财产效力两个方面。
婚姻法PPT
2、配偶 男女因婚姻而成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 亲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 理论上,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是有争议问 题。例如,德国旧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就 不承认配偶是亲属,而日本和韩国的民法 则明文规定配偶属于亲属的范围。
2、1980年《婚姻法》 自198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补充与完善: 1)补充和完善了婚姻法基本原则。 2)对结婚条件进行两点修改。 3)扩大了对家庭关系法律调整。 4)规定了离婚法定条件。
3、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2001年4月,在21次常委会上通过。修改 与完善体现在下列问题上: 1)婚姻法基本原则得到了强化与完善;。 2)结婚制度更为完善与科学; 3)关于家庭关系的完善; 4)完善离婚制度;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二)亲属的特征 1、亲属是因特定原因产生的社会关系. (1)因婚姻而形成的亲属。(2)因血缘 联系而形成的亲属。(3)因法律拟制而产 生的亲属。 2、亲属是有着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 系. 3、亲属体现为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和家属 家庭成员、家属与亲属一词的含义很接近, 容易混淆。家庭成员是指彼此负有扶养义 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家属是家长的对 称。在我国家庭中,无论男女老幼,其法 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在我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为维护宗法 制度,在“礼”和法中一直将亲属分为宗 亲、外亲和妻亲三类。1、宗亲。也称为宗 族、本族等,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 血亲及其配偶。2、外亲。是指与除妻子以 外的其他女性血统相联系的亲属。3、妻亲。 指与妻子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古代对亲属 的分类,是封建宗族制度男尊女卑、重男 轻女的反映。
论婚姻法法律定位
论婚姻法的法律定位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建立的夫妻关系的结合,其本质属性是伦理性,基于婚姻的伦理性,婚姻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调整方法,又鉴于婚姻法和民法在立法理念、调整手段和调整对象等方面大异其趣。
从而判断出婚姻法的法律定位--婚姻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婚姻法伦理性法律定位引言有关婚姻法法律定位的研究及论述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都处于热闹的争论之中,基于研究目的、研究状况及其影响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张婚姻法隶属于民法,或者婚姻法应”恢复”其私法的本来来面目而理应”回归民法”,它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类论述主要是基于民法学自身的发展与民法典的编纂,致力于为婚姻法与民法衔接、纳婚姻法入民法提供理论依据。
其论述主要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尤其是1980年民法通则颁布后,大量的论述犹如雨后春笋般的显现,至今已成为主流观点。
①另一类是主张婚姻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类论述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是大家一直公认的学术观点,而且在当时的社会中婚姻法的确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是共识,所以当时是很少有人为这个问题而争论,基本上全都承认婚姻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但由于民法通则颁布以后,这类论述则逐渐显现,论述的人数比较少,②这类论述主要是基于婚姻法”回归民法”不仅无法实现理论的整合、促进掌握法律原理体系化的初衷,反而会加剧婚姻法与民法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冲突、婚姻法理解的混乱和新创设制度事实上的困难,而且会导致家事领域自由泛滥的制度,与婚姻法保护家庭弱者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的宗旨相悖。
③以上论述通过不同的角度来论述了婚姻法的法律定位,但第一类论述即主张婚姻法应该归属与民法,其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类论述没有认识到婚姻法的本质特性,无视婚姻法的伦理特征,忽略了婚姻法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特殊的调整方法。
大多数简单的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而婚姻法是人身关系,从而得出婚姻法应隶属于民法,进而否认婚姻法的独立性。
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篇一:第七章第三节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第三节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一、爱情与人生(一)爱情的本质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爱情的三要素:性爱、理想、责任。
教育家苏霍拇林斯基这样教导儿子:要记住,爱情首先意味着对你的爱侣的命运、前途承担责任……爱,首先意味着献给,把自己的精神力量献给爱侣,为她缔造幸福。
(二)恋爱中的道德尊重人格平等、自觉承担责任、文明相亲相爱。
?《圣经》中,神对男人和女人说:你们要共进早餐,但不要在同一碗中分享;你们共享欢乐,但不要在同一杯中啜饮。
像一半琴上的两根铉,你们是分开的也是分不开的;像一座神殿的两根柱子,你们是独立的也是不能独立的。
?你以为我贫穷、相貌平平就没有感情吗?我向你起誓:如果上帝赐予我财富和美貌,我会让你难于离开我,就象我现在难于离开你一样。
上帝没有这样安排。
但我们的精神是平等的。
就如同你我走过坟墓,平等的站在上帝面前。
(《简爱》)文明相亲相爱?文明的恋爱是恋爱双方既相互爱慕、亲近,又举止得体,相互尊重,而绝不是在态度、举止、语言等方面的粗俗和放纵。
(三)大学生的恋爱讨论:1、大学生谈恋爱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2、大学生喜欢什么样的伴侣?(1)女生喜欢男生的形象:有才华,有风度,善于社交,有责任心,诚实、豁达、聪明、幽默,有上进心,有领导才能等。
在服饰方面,注意整洁,穿着可以随便,但是不要邋遢,不要畏畏缩缩,缺乏朝气。
(2)男生喜欢女生的形象:漂亮、大方、温柔、细心,爱整洁、善良、自尊等。
在服饰方面,纯洁清新、自然大方的形象最好,平时不要化浓妆,最好少穿高跟鞋。
以下请绕行:误把友谊当爱情——情感定位不清晰;错臵爱情的地位——人生目标不明确;功利化对待恋爱——恋爱动机不正确;只重过程不顾后果——恋爱态度不严肃。
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要求篇一:恋爱、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普遍性。
婚姻是适用范围及广泛的法律,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2、伦理性。
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
它不仅又社会经济基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觉有强烈的伦理性。
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
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3、强制性。
婚姻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且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
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
?不同的法律既有共性又具有自身的特色。
婚姻家庭法的特色,是由其调整范围、调整手段和价值取向等决定的。
还可以从其他方面加以补充,如婚姻家庭法是具有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的法律,主要是本国的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
一般来说,不同国家的身份法的差别大于财产法。
2、从婚姻立法的发展看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一、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概述。
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着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
所谓宗法制度,就是奴隶主阶级一方面通过血缘纽带将同姓贵族联结起来,以天子为大宗,以诸候为小宗,诸候在本国内为太宗,卿、大夫为小宗。
每一大宗、小宗,都是一个家长制的大家庭,从天子起到士止,合成一个庞大的宗族体系;另一方面,又通过异姓贵族间结婚,形成一个广泛的亲属网络。
(二)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从婚姻的缔结来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的形式。
“父母之命”,是指主婚权专属父母,但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社会里,父母之命实际是男系尊长之命。
“媒妁之言”,是指婚姻的缔结过程完全通过媒介。
从婚姻解除来看,同样也是没有自由的。
在旧中国,丈夫有休妻的权利,即“七出”之条,但这“七出”中,绝大部分是从家族利益考虑的,而妻子则无离婚的自由,只能“从一而终”。
论婚姻法的精神
论婚姻法的精神自该制度建立以来,婚姻一直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死与生都是浩瀚的,你会和儿子一起幸福,牵着儿子的手,和他一起变老。
”这一直是人们美好的婚姻理想,人们一直把最大的愿望放在幸福上。
但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把爱情视为婚姻的终极追求,越来越多的人正在挑战道德底线甚至法律底线。
如何引导正确的婚恋观成为婚姻立法的精神导向。
1、婚姻法的精神法律精神是规则的道德范畴,是法律的灵魂和精神。
在讨论法律合理性原则时,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lalenz)将其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明方向的标准。
凭借其固有的信念,它可以使法律决定合法化。
作为一种‘实质性法律思想’,其法律概念是当前历史发展阶段的特殊表达,并通过立法和司法不断具体化。
”(尤其是司法)。
" [1]它反映了立法主体在将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过程中特别关注的内容,是统治者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重要体现。
作为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婚姻法从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的角度对家庭和婚姻关系进行了限制。
所有这些行为规范都渗透到婚姻法乃至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即公平正义、契约精神和保护人权。
(1)公平正义精神社会主义法治以公平正义为重要目标,追求公平正义已成为古老的社会理想。
每个人对正义的答案都不同。
著名社会法学家庞德,赛义德说:“在伦理学中,我们可以称正义为个人美德或对人类需求的合理和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中,我们可称社会正义是符合社会理想的制度,足以确保人们的利益和愿望;在法律中,我们谈论正义(或法律)的实施这意味着在一个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调整,人们的行为通过这个社会的法院来安排;现代法哲学的作者们一直把他解释为一种理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4]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一个国家的立法才能实现长期稳定的和谐。
(2)契约精神在古代法律中,缅因州揭示了法律演变的普遍规律之一:“进步社会的所有运动在一点上是一致的。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复习资料钟琳生第一期:婚姻法的定义我国《婚姻法》第1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这一规定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个法律本身的概念,而不是婚姻法的完整定义。
婚姻法的完整定义是: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这个定义是广义的。
狭义的婚姻法,只调整婚姻关系。
还有些国家的法律,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但不称婚姻法而称“亲属法”或“家庭法”等。
婚姻法是涉及到每一个公民日常生活的基本法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学好婚姻家庭法将对今后的工作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
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
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它由有关婚姻家庭的道德、习惯而构成;在阶级社会,它则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形式,并由道德、习惯等加以补充。
婚姻家庭制度,既决定于当时的经济基础,又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婚姻法的特点婚姻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有自身的特点。
(一)普遍性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
因为它关系到男女老幼,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生产和生活。
所以,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不是只适用于部分公民的特别法。
(二)伦理性我国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和社会主义道德相一致的。
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这些关系不仅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
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例如,父母有扶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三)强制性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强制性。
如: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时(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这些强制性的规范是由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或自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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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内容提要】作为婚姻法调整对象、婚姻法学研究对象的“婚姻”,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学概念。
婚姻的法学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并能在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如一。
它应涵盖以下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
它应包括各种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能将其与婚前性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区分开来,而应避免和结婚、婚姻关系等法学概念混为一谈。
一由于婚姻因自然的、社会的状态不同而形态各异,这使得给婚姻确定法学概念比较困难。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均未明文规定婚姻概念,国外婚姻家庭立法中,明确规定婚姻概念的也不多。
就在这少数的立法例中,法律给“婚姻”所下的定义往往失之偏颇。
例如,前面所提《葡萄牙民法典》第1577条规定的婚姻概念,显然仅指“合法婚姻”。
而美国《“捍卫婚姻法”法案》旨在限制同性恋结婚,它的婚姻概念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用这样的概念反对同性结婚是可以的,但要以此作为一个科学的定义,也不妥当,这样的定义过于宽泛。
目前我国婚姻法学界对于婚姻尚无统一的概念,学者们给婚姻下的定义不仅在文字表述上差别很大,在内容上也不尽相同。
这些定义有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概念,只能说是语文上的或者社会学上的定义。
在众多的概念中,大多强调“只有合法才能成为婚姻”,但这无疑将“婚姻”等同于“合法婚姻”,这也是值得商榷的。
我认为在确定婚姻概念时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大陆法系国家将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编纂在民法典中,绝大多数国家也都认为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婚姻的概念应充分考虑民法学的有关理论。
我认为,结婚是一种民事行为,婚姻的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那么,婚姻概念至少应该涵盖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
第二,和大多数法学概念相比,婚姻这一概念有其特殊性。
大多数法学概念是法律的伴生词,概念是和法律同时产生的;而婚姻这一名词则是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早期人类社会的婚姻并不需要法律来调整,即使是在阶级社会中,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婚姻仍然是由习惯来调整,或者像我国古代,是由“礼”来调整。
由于这一特殊性的存在,确立法学上的婚姻概念就尤为困难。
毕竟“婚姻”在社会生活中由来已久,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
因此,给婚姻下定义,除了要考虑婚姻的本质外,还要全面考虑现实社会对婚姻的认知,将人们观念中视为婚姻的两性结合框定在婚姻概念之中,将人们观念中视为非婚姻的两性结合排除在婚姻概念之外。
比如,婚姻概念应能够有效地将婚姻与婚前性行为、通奸、姘居、非婚同居区分开来。
第三,在婚姻法学中,涉及“婚姻”的概念很多,合法婚姻、违法婚姻、无效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事实婚姻、单复式婚姻、双复式婚姻,如此等等,举不胜举。
这些概念有些出现在著作中,有些则出现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因此婚姻概念应容纳上述种种“婚姻”,这样才能使得婚姻概念在整个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同一,不至于产生歧义和混淆,保证法律用语逻辑上、法律法规体系上的一致性。
二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给婚姻确定一个如下的法学概念是比较适宜的: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这一婚姻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这是婚姻的自然层次上的含义。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婚姻。
纵观整个婚姻发展史,婚姻都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内涵。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不仅研究了婚姻的起源和发展,而且对未来社会的婚姻进行了推想。
蒙昧时代、野蛮时代的群婚制、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从名称本身就说明了它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
从恩格斯对一夫一妻制起源的分析,更可以看出它必然要求异性结为婚姻。
“一夫一妻制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形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是他自己的并且应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这就是希腊人坦率宣布的个体婚制的惟一目的。
”[2](p77)同性结合是无法生出继承人来的。
依据恩格斯的考察,在整个私有制社会,婚姻都应当是异性的结合。
对于未来社会的婚姻关系,恩格斯是这么看的:“这样,我们现在关于资本主义生产将消灭以后的两性关系的秩序所能推想的,主要是否定性质的,大都陷于将要消失的东西。
但是,取而代之的将是什么呢?这将要在新的一代成长起来的时候才能确定: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
”[2](p96)也就是说,根据恩格斯的推断,未来社会的婚姻依然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需要强调的是,婚姻作为男女两性的结合,应该仅指一男一女的结合,也就是说,一个婚姻的主体只能是两方当事人。
但是,这并不排斥有些婚姻类型中存在两个以上当事人,对此我们要能够正确理解。
在我们婚姻法学理论中,有单复式婚姻、双复式婚姻等概念。
单复式婚姻是指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婚姻,双复式婚姻是指几个男子和几个女子互为配偶的婚姻,这里面均涉及多方当事人,是否与婚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这一概念内涵相矛盾?我认为并不矛盾,这类婚姻是婚姻的集合,它包含着多个婚姻,其中每一男一女都单独构成一个婚姻,而不是所有的当事人共同构成一个婚姻。
(二)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婚姻的目的是什么?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述。
我国古代一直以“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为婚姻的目的;基督教婚姻,结婚的目的在于子女的生养教育以及夫妻间的互相扶养和性要求的慰藉;近现代各国的法律也对婚姻的目的做了种种规定。
这些“目的”虽然纷繁复杂,但透过这些表面的目的,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它们都强调结为婚姻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生活”。
这既是婚姻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也是一直为人们所追求的婚姻在理想层次的含义。
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为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处在同一个生活消费共同体中。
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和夫妻间的互敬互爱。
史尚宽先生认为,“共同生活”一般为“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亲爱、精神的结合)、性的生活共同(肉的结合)及经济的生活共同(家计共有),”[8](p84)这是对“共同生活”全部内容的概括。
是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是婚姻与通奸的本质区别。
通奸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秘密地、自愿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12](p47),其特征有四个:一是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二是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三是对内不共同生活;四是自愿地、秘密地发生两性关系。
由于婚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所以可以根据通奸的第三个特征将两者准确地加以区分。
很多学者在论及婚姻概念时,往往认为婚姻应“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我认为不必强调“终身”共同生活。
虽然绝大多数人在缔结婚时总是希望“白头偕老”,但在现实婚姻中不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婚姻并不少。
史尚宽在其《亲属法论》中提到了“定期婚”,定期婚是指“限于一定之期间继续婚姻关系之婚姻制度”,“往昔于野蛮民族间行之,现今尚未绝迹,例如,加法地方之爱斯基摩人、北美印第安人、北非黑人,其婚姻关系继续期间不一,短者一星期一个月,长者数年或十数年,夫妻相互间无继承权。
”[8](p77)而在众多的不合法婚姻中,婚姻当事人根本就不想终身共同生活的,更是屡见不鲜。
(三)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是婚姻的现象层次上的含义。
它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婚姻概念的这一层含义,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既要具有夫妻生活的内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公众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婚前性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的存在,要求婚姻法学建立相应的法学名词。
而要把这些法学名词和婚姻的概念区分开来,就必然要求婚姻的概念以“夫妻身份的公示性”为内涵。
婚前性行为一般是指准备结婚的无配偶男女之间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婚前性行为比较复杂,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双方都没有配偶;二是双方以将来结婚为前提;三是对外不以夫妻名义,而是以恋人或未婚夫妻之名义;四是自愿地、半公开或秘密地发生两性关系。
它和婚姻一样,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内容,但是它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对内不共同生活。
婚姻概念强调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就把婚前性行为这类两性结合排除在“婚姻”之外。
我国古代社会,盛行纳妾,而妾和她所从属的男子之间的关系并非婚姻关系,而是一般的家长和家属的关系,虽然他们具备了夫妻生活的几乎所有内在内容。
早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婚姻类型就进入了一夫一妻型,多数古代法律是禁止重婚的,我国古代也是如此。
为什么禁止重婚而又允许纳妾?就是因为当时人们认为纳妾不形成婚姻。
直到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司法院在有关解释中仍然声称:“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国民党政府司法院1931年院字第647号解释)。
可见我国在很长一段时期里,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但不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是不能构成婚姻的。
第二,夫妻身份只要为公众认可,不需要具有合法性。
资产阶级认为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它们不仅在理论上对此进行了论证,而且还用法律对此加以确认。
这种理论也许有其缺陷,但我们不可否认其进步性。
民法理论和相关立法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那么婚姻就理所当然地应该至少包括合法婚姻和无效婚姻。
将婚姻仅仅界定为“合法婚姻”显然有欠妥当。
在这一点上,澳大利亚处理得很明确。
1979年修订的《澳大利亚家庭法》第60条规定:“本章中……‘婚姻’,包括无效的婚姻”[11](p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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