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梨华】律师代理专利无效宣告易犯的10种律师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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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梨华】专利权利要求存在明显撰写错误还能否得到授权与保护

【王梨华】专利权利要求存在明显撰写错误还能否得到授权与保护

专利权利要求存在明显撰写错误还能否得到授权与保护作者:王梨华专利代理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由于语言表达的选择局限性以及撰写水平的差别,难免存在“错误”,比如,权利要求出现错别字,技术特征出现标号错误,技术特征用语前后不完全一致,而这种“错误”在专利授权审查阶段未被审查员发现而“顺利”授权,由于授权之后一般只能删除、合并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一般不能对权利要求的文字进行修改,这样的“错误”始终烙印在专利文件上,那么在之后的主张侵权或被人提出专利无效后,是否会因为这样的“错误”导致专利得不到保护或者专利被无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观点,首先权利要求撰写错误可以分为明显错误和非明显错误,明显错误是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阅读整个专利文件结合现有技术,能够一眼认出这个错误,并且能够唯一给出确定的答案,那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该专利后自然不会将错就错,即不会按照权利要求的“假错误”来理解技术方案,而会根据唯一正确的意思来理解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审查员如果机械地对待“错误”而直接将专利无效掉,容易造成专利申请人在撰写专利文件时“步步惊心”,如果一旦出错就会受到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以及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这条规定的惩罚,但专利法该条款本意绝非要惩罚专利申请人。

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不会错误地理解权利要求,而是自然会在纠正该明显错误的基础上得出正确的理解,因此这些带有明显错误专利公布后也不影响专利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公众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需要具备一定的宽容心,那么审查员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代表也应该不会错误理解,而只能得到唯一答案,那么法院在处理权利要求存在的明显错误,而在确定权利要求是否清楚,进一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也应当是秉承同样思路,即遵循审查员宽容对待明显错误一样,在发现明显错误之后,应对这些错误“视而不见”,按正确的技术方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保护。

【王梨华】打赢专利侵权官司的六个基本问题

【王梨华】打赢专利侵权官司的六个基本问题

打赢专利侵权官司的六个基本问题作者:王梨华律师摘要:专利侵权案件技术性强、规则性强、专业化程度高、标准化程度高、复杂性高、不确定因素多,如何基本预测专利侵权案件输赢......专利侵权案件技术性强、规则性强、专业化程度高、标准化程度高,案件当事人对专利案件的熟悉程度低、客户对专利案件结果的预判能力弱,就相应地对专业的专利律师的意见依赖程度高,而同时专利案件的复杂性高、不确定因素多,专利案件的结果有时候过山车式的一波多折。

专利案件不像刑事案件或邻里纠纷,每个人都能评头论足。

然而即便是这样,专利侵权案件还是有规律可循,如何在代理专利侵权纠纷中能快速地确定案件的常规方向,如何基本预测专利侵权案件输赢,是否有判断的标准动作,笔者认为需要大致把握如下六大基本问题。

一、如何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律师接触到专利案件最先要了解诉请的专利内容,第一时间读懂专利技术或看清外观产品图片,脱离专利内容文本谈专利案件都是空谈,可以说专利证书内容是专利律师需要最熟悉的证据(没有之一),一个好的专利律师会读懂专利证书内容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专利证书的价值就是权利宣言,也类似于剧本,法院是导演,律师是演员,接下来的每一个场景都围绕专利证书内容展开。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内容保护与其文字相同的内容,也包括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保护范围,外观保护范围为与图片或照片相同的产品或相似产品。

专利保护范围若经历过无效宣告,则以无效宣告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现阶段大部分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决定作出后专利复审委网站可以免费查询到无效决定内容,方便地知悉保护范围。

在无效宣告中对专利保护范围做过解释或限定的,则该解释和限定进一步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

同时还要考虑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为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方式确定的保护范围。

律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律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律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在法律行业中,律师的职业行为举足轻重,其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律师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其行为不端,消极影响整个行业形象。

因此,有必要对律师的负面行为进行规范,建立律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加强行业自律。

一、违反法律法规作为法律从业者,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但是,一些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篡改证据、编造虚假材料等,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败坏了律师职业形象,必须列入律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中加以规范。

二、泄露客户隐私律师与客户之间建立了特殊的法律关系,律师应当妥善保守客户的隐私信息,绝对不能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

然而,一些律师为了谋取私利或者其他目的,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权。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准则,也触犯了法律规定,应当被律师行为负面清单所限制。

三、徇私舞弊在司法过程中,律师应当客观公正、秉公办理案件,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徇私舞弊。

然而,一些律师为了赢得案件或者获取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包括贿赂法官、律师、调解员等,干扰司法公正,破坏了法治原则。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律师职业信誉,应当严格限制。

四、失职渎职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但是,一些律师工作不尽职、违背职业操守,导致案件处理不当,甚至造成客户利益受损。

这种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损害了行业整体形象,应当被纳入律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五、涉嫌犯罪律师作为法律从业者,应当严格守法,但是有些律师涉嫌犯罪行为,例如贪污受贿、侵吞公款等,不仅败坏了职业操守,也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并列入律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在律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中,上述列举的问题仅为部分,行业需要对律师从业准入、职业培训以及职业监督等方面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确保律师依法从业,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

专利无效理由有哪些(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

专利无效理由有哪些(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

专利无效理由有哪些(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以下各项:
1、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2、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4、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5、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6、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7、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等。

8、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

9、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王梨华】专利法官喜欢讲技术讲道理不讲法条的律师

【王梨华】专利法官喜欢讲技术讲道理不讲法条的律师

专利侵权纠纷法官庭审思路及原告无法回避的常见问题作者:王梨华专利代理人摘要: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如何与专利法官保持相同的庭审思路,以及如何充分认识原告在庭审中面临的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将简要探讨……专利案件技术性强、规则性强,且专利侵权判定的适用规则相对明确,灵活性比商标侵权规则差,类似刑事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方法,所以专利法官对侵权判定本身规则的理解与把握相对比较准确,但专利法官对技术本身的理解具有天然的不足或弱势,且短时间难以逾越,通常说工科生学点法律比较简单,但很少见过学法律改行做技术的,专利法官之前审理简单技术的专利纠纷时代慢慢过去,现在和未来审理的专利诉讼涉及的技术越来越前沿,越来越难,越来越多学科交叉,同时侵权规则千篇一律,但技术千变万化,且不断发展与更新,涉及到多个技术领域,如果法官对技术理解有误,或受单方律师的强烈“误导”,有时候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专利案件开庭前,通常负责任的法官对专利技术的相关领域做一些了解,至少要做一些入门级的功课,不然有可能出现法官与律师之间没有技术方面的共同语言,造成技术信息不对称,当然也出现有些法官功课做得很深,技术领悟能力比专利律师强。

所以专利案件开庭的重头戏就是专利侵权比对,就是比较被控产品的技术与原告专利技术是否相同或等同,有时候也同会比较被控产品与现有技术是否相同或等同的现有技术抗辩,法官这个环节不敢怠慢与马虎,由于对技术理解不准确,即使法律规则清晰有时候难免会出现侵权判断上的误差。

由于专利法官内部学习交流培训丰富,垂直获得司法政策难度小,审理大量案件积累了侵权判定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但目前还很少针对法官进行理工科课程的培训。

同时由于没有两个完全相同技术的专利,所以技术方面的积累远远没有法律积累来得那么全面与便捷,也很难跟上技术更新的脚步,这个时候特别需要专利律师能替法官完成其不擅长但又不得不完成的任务,需要专利律师深入浅出地讲解专利技术,解读权利要求,让法官能迅速地进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色,同时现阶段与未来在要求专利律师在解读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对侵权技术比对上进行说理与分析,更看重分析与说理过程,以专利技术为基础、以权利要求为核心,以是否相同为要点,从技术特征出发,到技术方案为终点,有针对性的重点进行自然科学的推理与说理过程,若法官采纳律师意见,在法官写好的判决书要阐明裁判分析,注重说理过程,要让双方都相对信服。

知识产权专家解读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

知识产权专家解读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

知识产权专家解读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上)随着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智力和能力被极大的激发出来,国家鼓励创造发明,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发明人的劳动成果。

但侵权案件仍时有发生。

经常会有当事人询问博威时代知识产权专家如遇专利侵权怎么办。

在专利侵权的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一方以专利无效为由进行抗辩,那么什么是专利无效呢?专利无效应该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呢?有几种可以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况呢?知识产权专家在下文为您详解。

专利因为缺乏实质性有效条件,可以被行政确权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后取消专利权。

实践中,专利无效的宣告申请往往跟专利侵权纠纷关联在一起。

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专利权,被告便以原告专利无效为由抗辩,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

本文便是要总结一下法律规定了几种可以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况。

1、专利的主题不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违法一件发明一项专利申请原则的。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王梨华】专利侵权案件法官庭审思路及原告无法回避的常见问题

【王梨华】专利侵权案件法官庭审思路及原告无法回避的常见问题

专利侵权案件法官庭审思路及原告无法回避的常见问题【作者】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摘要】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合议庭一般具有固有模式和思维,代理人尽量保持与法官的同一频道,以便顺利展开和合拍,避免不必要的程序冲突。

同时作为原告代理人需要向法庭明确的常见问题……因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合议庭一般具有其固有模式和思维,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代理人尽量保持与法官的同一频道,以便顺利展开和合拍,避免不必要的程序冲突。

同时作为原告代理人需要向法庭明确的常见问题。

第一部分专利侵权纠纷庭审思路一、专利权是否有效主要审查专利权本身是否属于有效状态以及原告是否有权起诉。

法庭通常形式上审查专利证书内容,对专利权的效力问题,原告一般不会犯错误,同时如涉及专利权效力有变化,一般由被告提出反驳证据。

主要集中在审查专利权人与原告是否完全一致,若办理过转让手续,则审查转让前后的主体,若办理过专利权人变更,审查变更后的主体是否为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许可许可人。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由于专利证书只能表明授权时的专利权法律状态,即使失效专利,年费收据有时候照样可以缴纳取得,但专利登记薄副本是反映即时状态的专利权效力,因此其证明效力最高。

同时庭审时还可以上网检索专利法律状态,即使未提交专利证书原件或登记薄副本,法庭也可以很方便查询到。

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一般要求在起诉状中明确以哪条权利要求进行主张,起诉状中未列明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以明确,可以主张一条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主张多条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只主张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一并主张,或只主张从属权利要求,由原告进行选择。

外观设计以专利图片记载内容为准,同样道理,若涉及相似外观等情况,也需要原告明确主张保护范围的客体内容。

对于涉及专利无效程序的,原告可以主动提交无效宣告决定书,被告也可以提交以便证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特别是涉及禁止反悔内容。

【王梨华】我怎么就不具备知识产权律师的20个本能反应

【王梨华】我怎么就不具备知识产权律师的20个本能反应

我怎么就不具备知识产权律师的20个本能反应作者:王梨华专利代理人前几天看到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知名知识产权律师王晶写的一篇文章《知识产权律师的20个本能反应,您都具备吗?》,被吓倒了,这20个本能反应我怎么就差不多都没有,我该怎么办,难道我OUT了吗,请听我细细道来。

1、一切围绕侵权Me:侵权只是知识产权律师判断案件的一部分,以一切围绕侵权好像夸大了问题的某一方面,知识产权律师围绕的问题数也数不清,下面几个点可能都会围绕着A、一般是围绕知识产权案件业务来源这可是决定收入的第一要素,当然那些知识产权大咖可能不愁,其实也愁,只是愁的角度不一样,大咖们愁的是如何能接到更大更有影响的案件,如果能服务更高质量的客户,如何能升级更高端的业务。

B、思考怎么发展和怎么突破大多知识产权律师都会有一定紧迫感,加上近期互联网+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力,多多少少让知识产权律师耳根少了些清净,90%以上的知识产权案件都是小标的案件,判赔低,相应收入的律师费也水降船低。

2、看到陌生来电一定露出最灿烂的笑容准备回答各种问题Me:现在各类骚扰电话好像还挺猖狂的,有时候想让你灿烂都不一定灿烂的起来,如果是周末,好像还要回答各类问题就更不一定灿烂的起来哦。

3、3、跟盗版软件say noMe:现在就和盗版say no好像在演科幻片,say no 和say bye bye可能还不能孪生姐妹,嘴上说no,实际行动或许完全不是一回事,就像有些被告庭上说的,再也不侵权了,刚走出法庭就和副总说,开足马力继续侵权。

再说,就现在这个条件,知识产权律师也不一定用的起全部的正版软件啊,再说了国家虽然面上说要保护和支持正版(当然国家不能直接说不支持正版),但真要全面化,也就是说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的正版率,我们得付多少钱给八国联军。

4、给孩子买正版的玩具Me:正版玩具这个概念还是比较新鲜,对于普通人来说就更新鲜了,知识产权律师也是普通人啊,也要上菜场买菜,每一个包子都是要靠自己去赚的,国家不给律师发一分钱。

【王梨华】专利侵权诉讼原告不愿告诉律师的10个秘密

【王梨华】专利侵权诉讼原告不愿告诉律师的10个秘密

专利侵权诉讼原告不愿告诉律师的10个秘密作者:王梨华专利代理人当专利律师接触专利侵权案件时,往往希望掌握更多更准确的案件情况,以便能清楚分析案件成败,在代理专利权人发起专利侵权诉讼时,更是如此。

在专业性非常强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原告律师意见往往起到至关重要作用,在看过有些明显要败诉的案件仍然提起诉讼,无非有这几种可能性:一、代理律师确实不专业,有些甚至连专利侵权案件以说明书附图还是以权利要求书文字来进行侵权对比都没弄清楚,却给出较高期望值的胜诉可能;二、代理律师确实专业,但假装“糊涂”,却怂恿原告起诉;三、原告本身是懂非懂,却盲目自信,一意孤行执意要起诉;四、案件明显无法胜诉,但基于商业竞争需要,案件起诉过程获得的利益远比原告败诉的损失大(Ps:败诉大不了就是损失点诉讼费和律师费)。

将专利诉讼作为商业竞争的一种手段,打击竞争对手,实质上涉嫌不正当竞争,且隐蔽性比较强。

当然通常情况,原告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诉讼时,特别是民事纠纷案件中的律师与原告之间的信息交互程度会很高,大部分原告会和律师合盘托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细节。

当然有时,原告基于各方面考虑,也会对一些信息进行保留、筛选、甚至故意隐瞒,在我们代理的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常会遇到原告不愿意透露的几个秘密。

秘密一:原告隐瞒知识产权局作出过专利权评价报告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在起诉时,有时候对专利权利的稳定性存疑问时,可以通过申请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Ps:以前实用新型叫专利权检索报告),类似知识产权局进行实质审查,评价报告主要对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分析和结论,原告可根据比较好的评价报告更有信心地提起专利诉讼(Ps:当然也不是说专利权评价好的专利就一定稳定,还存在评价报告准确度问题,也有不少案子评价报告很好,最后仍然被专利无效的案例)。

有时候专利权评价不好,原告很可能隐瞒律师自作聪明慌称未持有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认为评价不准确而视评价报告不见,坚持认为专利权权利稳定。

【王梨华】专利侵权诉讼中“停止侵权”偶遇“公共利益”

【王梨华】专利侵权诉讼中“停止侵权”偶遇“公共利益”

【原创案例分析】专利侵权诉讼中“停止侵权”偶遇“公共利益”作者:王梨华专利代理人摘要:专利侵权诉讼中“停止侵权”偶遇“公共利益”,是否支持停止侵权拆除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案入选2009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首。

本文还探讨该类案件判决主文该如何撰写。

【推荐理由】专利侵权诉讼中“停止侵权”偶遇“公共利益”,是否支持停止侵权拆除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讨该类案件判决主文该如何撰写。

【裁判要旨】专利侵权诉讼中指控专利侵权成立,但判令停止侵权拆除侵权产品将损害公共利益,遂判令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但不包括本次侵权行为,以支付合理费用方式来弥补原告因此次侵权行为所遭受损失,让此次侵权行为状态继续。

【案情与裁判】专利权人2004年2月25日取得名称为“变压式排风道结构”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00128214.X,该发明专利涉及一种楼房共用排风道产品,特别是一种各楼层之间不相互串烟、串味的变压式排风道结构。

作为独占实施许可被许可人的原告梅某(我所代理)发现侵权行为,发包方浙江师范大学将其研究生公寓工程发包给施工方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施工方利用购买的侵权产品安装在公寓工程中,原告遂起诉至金华中院,要求两被告通过拆除侵权产品方式来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施工方提供侵权产品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已实际安装使用,停止使用不符合公共利益,故判令浙江师范大学不停止在其研究生公寓内使用侵权产品,但支付补偿费。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解读】一、哪些情况可能不支持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以下三种情况,通常可以考虑不支持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一)庭审时侵权行为已经实际停止;(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如容易造成多数不特定人群利益或造成社会资源极大浪费;(三)被告利益重大失衡,如要求被告召回所有侵权产品比较困难。

二、当不支持停止侵权时,判决主文如何写我们认为,应区分诉讼是针对某次侵权行为还是所有侵权行为,若原告明确仅针对某次侵权行为,可以考虑驳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王梨华】专利侵权纠纷庭审与众不同的15个小技巧

【王梨华】专利侵权纠纷庭审与众不同的15个小技巧

专利侵权纠纷庭审与众不同的15个小技巧作者: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摘要:专利侵权纠纷中有一个重要的环节是侵权比对,该程序有其特殊规律,有一些小技巧可以遵循......专利侵权诉讼的重要环节是侵权比对,也是有别于其他民事案件特殊之处,笔者分享代理该类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的15个小技巧。

1、专利侵权普通纠纷案件可以仅提供一份诉讼材料给法院(主审法官),如果案件稍微重大一点,建议按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数量提供多份包括起诉状、证据清单和证据在内的诉讼资料(毕竟多复印一份费用不高),但非常方便法官了解案情,代理被告同样适用该条款。

2、按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数量提供专利证书内容,以便每个法官和书记员人手一份专利内容,方便进行侵权比对,如果设计现有技术(设计)抗辩的也多份提供给,当然如果购买到多份侵权产品的,也可以将侵权产品多份提供给合议庭,保证人手一份。

3、如果为外观设计专利,尽量提供专利内容的彩色打印件。

4、如果涉及侵权产品的拆装,请提前准备好拆装工具,且熟练掌握拆装过程,确保庭审顺利及时拆装。

5、若涉及技术演示,原告可以结合自己的产品进行技术演示,如果有产品的工作过程图或视频也可以出示,以帮助法官理解技术。

6、专利侵权比对提前书面文字化,发明和实用新型按权利要求的书写顺序进行比对,外观设计按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或者从整体到局部等方式进行文字描述,考验代理人语言组织的逻辑和能力,选择最佳的方式和效果让法官能读懂代理人想要表达的内容。

涉及现有技术(抵触申请)抗辩的,将抗辩的比对意见书面化。

7、涉及外观侵权比对,提前用规范的技术文字的方式来对外观进行描述,如果你不是大牌律师切忌现场组织语言(事实上越大牌越提前书面准备)。

涉及现有设计(抵触申请)抗辩的,将抗辩的比对意见书面化。

8、事先将代理词,特别是侵权比对意见,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比对情况Copy给书记员。

9、可以对证据进行指引性标注,提示法官需要重点看的内容,对有些图纸进行放大处理,或者拼接在一张图上。

让知识变成产权—专利侵权诉讼二审期间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如何处理—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王梨华律师

让知识变成产权—专利侵权诉讼二审期间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如何处理—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王梨华律师

专利侵权诉讼二审期间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如何处理王梨华律师摘要:二审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过程中有时会遇上专利被宣告无效。

以往实践中,法院常采用中止审理等专利权利状态明确后再恢复审理,过程漫长,延长案件诉讼期限,也大大增加当事人诉讼时间和成本,因此近年来实践中陆续出现二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双方当事人和解与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等做法来缓解这一矛盾。

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被告的抗辩方式有很多种类,既可以进行诉讼主体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合同优先抗辩、不侵权抗辩,也可以进行譬如时效和管辖抗辩等一般民事诉讼抗辩。

但,专利侵权案件中,尤其涉及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纠纷时,最常见和有效的一种抗辩方式就是无效抗辩。

当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为了争取更多的时间应诉,被告通常会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由于无效宣告程序从提出请求到作出无效宣告决定一般在6个月左右,有些案件一审宣判后无效决定尚未作出。

一审宣判后(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胜诉),在二审期间,当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无效审查决定且宣告专利无效,案件的发展至少可以有以下四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二审法院中止审理、二审法院驳回起诉、当事人和解、原告撤诉。

以下就这四种处理方式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二审法院中止审理案件一审期间,一旦被告申请专利无效并拿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后,一审法院一般会依法中止案件审理(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合议庭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与证据进行适当的实体审查,认为无效可能性较小的,也有趋势或倾向性不中止审理),待专利的权利效力明确后再作出判决。

实践中,法院在审查后,对于发明专利一般不予中止(实践中也不绝对,需要看实体情况而定),因为发明专利在申请时已经经过实质审查,其权利稳定性比较强,当然法院通过审查认为确有必要中止的除外;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法院一般会中止,因为其在申请时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性审查,因此稳定性较弱,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以下情形不予中止:(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技术文献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适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王梨华】滥发专利律师警告函的十大风险和律师建议

【王梨华】滥发专利律师警告函的十大风险和律师建议

滥发专利律师警告函的十大风险和律师建议作者:王梨华律师高级合伙人【摘要】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商业竞争的武器与手段,律师函是一封“合法”恐吓信,但对于专利侵权类案件来说,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本文列举滥发专利律师警告函可能十大风险及相应的律师建议……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商业竞争的武器与手段,前段时间在微信群里流传一个帖子,律师函是一封合法的恐吓信,在目前司法环境中,说的也不无道理,但对于专利侵权类案件来说,滥发专利律师警告函可能也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本文列举十大主要风险及相应的律师建议。

一、言辞不当容易破坏可能的商业合作关系受中国传统“息诉”文化熏陶,认为打官司挑事的都不是什么好人好企业,特别是在同行经销商中经销由侵权企业生产的侵权产品时,专利权人为争夺市场份额,将专利律师函作为重要武器直接发送给渠道经销商,由于经销商对专利的知悉和了解程度不深,对专利律师警告函的接受程度比较脆弱,若用词不当或过激,该经销商未来也很难成为专利权人的合作伙伴。

【律师建议】:将律师函的用词柔和一些,警告函改成告知函,并尊重和理解经销商的自由经销权利,争取经销商的支持与理解,并且可以选择部分经销商或典型性经销商发送函件,取得示范效果后就能辐射到其他经销商。

二、大面积滥发可能四面树敌,在行业内造成“好诉”的“不良”印象对于大面积侵权情况,专利权人往往可能采取过激行动,四面出击,到处开花,在行业协会中可能会受到抵制,在业内会造成“好诉”的“不良”印象,对自己的商业信誉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律师建议】:可以有步骤地、有重点地分步维权,对于态度恶劣的,屡教不改的要坚决打击,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采取其他商业手段处理。

三、可能招致对方律师函的反制由于专利律师警告函在发送对象选择不谨慎,接收律师函的企业本身存在大量的专利保护,且两企业之间存在技术交叉情况,那么有可能会撞到枪口上,导致对方向我们也同样发起专利律师函反制我们。

专利宣告无效的常见案例分析及其启示

专利宣告无效的常见案例分析及其启示

专利宣告无效的常见案例分析及其启示引言:专利是创新的保护伞,它为发明者提供了独占权利,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

然而,有时候专利权的有效性会受到质疑,导致专利宣告无效。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常见的专利宣告无效案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案例一:先前技术的公开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后来被发现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在申请之前已经公开。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先前技术的公开将导致专利宣告无效。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申请专利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背景研究,确保所申请的技术是新颖的,并且没有在公开领域中已经被揭示。

案例二:缺乏创新性有时候,专利宣告无效是因为所申请的技术缺乏创新性。

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专家认为该技术只是对现有技术的微小改进,没有达到创新的标准。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申请专利时必须确保提出的技术具有足够的创新性,能够与现有技术有所区别。

案例三:不符合专利法要求专利法对专利的要求非常严格,包括技术的可行性、实用性和明确性等。

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专家认为该专利的技术不够明确,无法清楚地描述技术的实施方法。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申请专利时,必须确保技术的描述清晰明了,以便他人能够理解和实施。

案例四:专利权的滥用专利权的滥用也可能导致专利宣告无效。

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滥用其专利权,通过对竞争对手提起诉讼来限制市场竞争。

法院最终宣告该专利无效,因为滥用专利权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原则。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专利权应该用于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而不是用于限制竞争和垄断市场。

结论:专利宣告无效的案例提醒我们,申请专利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背景研究,确保所申请的技术是新颖的,并且没有在公开领域中已经被揭示。

同时,申请的技术必须具有足够的创新性,能够与现有技术有所区别。

此外,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包括技术的可行性、实用性和明确性等。

最重要的是,专利权应该用于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而不是用于限制竞争和垄断市场。

【王梨华】律师代理专利无效宣告易犯的10种律师病

【王梨华】律师代理专利无效宣告易犯的10种律师病

律师代理专利无效宣告易犯的10种律师病整理:王梨华专利代理人【摘要】律师代理专利无效宣告如果把民事诉讼规则与技巧那一套完全搬上来有可能水土不服,那么今天就聊一聊律师代理专利无效宣告案子可能犯的10种律师病......前言今天听到一个小范围统计,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占总民商事案件的比例大约是2-3%(Ps:不一定完全准确如果提高2个百分点,意味着案件量翻一倍),且90%以上的案件最后实际的判赔调金额都是10万元以下(Ps:其实大部分知识产权法官也是想判高一点的,不然再不提高的话,连法官的威信、地位、尊严都无法显著提高了,但理想总是很丰满,现实却都意外骨感,这就是中国现实的国情),与低赔偿额相匹配的是大量的“知识产权民工式律师”在默默地坚守(Ps:城市大量的房地产建筑不是包工头的功劳,而是成千上万个产业工人一砖一瓦叠上来的(Ps:可惜现在只有砖没有瓦了)),就像大额度买进了一只不争气股票,陪它慢慢变老,等着春天来的那一天(Ps:春天总会来的,希望还是要有的,小小的目标万一实现了呢),随着知识产权风口的开启,专利数量和质量齐头并进。

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将增加,有效专利商标申请量存量基数在,加上每年400多万件增量申请,每一件专利商标都可能成为随时引爆的诉讼炸弹,专利商标局这两大国有工厂源源不断地生产这些武器;另一方面,科技创新技术含量在逐步提高,商标品牌含金量大力推进,知识产权的颜值逐步攀升,诉讼案件的内在价值将逐步提升驱动损害赔偿额的提高,这才是知识产权专业性和价值性的本质属性(Ps:这也是我没一直没转领域的原因之一,总是“自欺欺人”地把未来想的那么美好)。

好了,大饼画好了,就等哪一天从天上砸下来(Ps:话说如果砸下来,也是砸给有准备的人才能接的住啊)。

言归正传,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常常孪生姐妹式地伴随着专利无效宣告,有些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未委托专利代理人,而是由律师参加,由于专利无效宣告虽然是一个准司法的行政程序,毕竟属性还属于行政程序,把民事诉讼权利义务规则那一套完全搬家到这里,以律师的思维来思考每一个环节有可能水土不服,那么今天就聊一聊律师代理专利无效宣告案子可能犯的10种律师病(Ps:要特别说明,在专利审查规则没有改变之前,我们只谈现状,不谈是否合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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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专利无效宣告易犯的10种律师病作者:王梨华专利代理人【摘要】律师代理专利无效宣告如果把民事诉讼规则与技巧那一套完全搬上来有可能水土不服,那么今天就聊一聊律师代理专利无效宣告案子可能犯的10种律师病......前言今天听到一个小范围统计,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占总民商事案件的比例大约是2-3%(Ps:不一定完全准确如果提高2个百分点,意味着案件量翻一倍),且90%以上的案件最后实际的判赔调金额都是10万元以下(Ps:其实大部分知识产权法官也是想判高一点的,不然再不提高的话,连法官的威信、地位、尊严都无法显著提高了,但理想总是很丰满,现实却都意外骨感,这就是中国现实的国情),与低赔偿额相匹配的是大量的“知识产权民工式律师”在默默地坚守(Ps:城市大量的房地产建筑不是包工头的功劳,而是成千上万个产业工人一砖一瓦叠上来的(Ps:可惜现在只有砖没有瓦了)),就像大额度买进了一只不争气股票,陪它慢慢变老,等着春天来的那一天(Ps:春天总会来的,希望还是要有的,小小的目标万一实现了呢),随着知识产权风口的开启,专利数量和质量齐头并进。

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将增加,有效专利商标申请量存量基数在,加上每年400多万件增量申请,每一件专利商标都可能成为随时引爆的诉讼炸弹,专利商标局这两大国有工厂源源不断地生产这些武器;另一方面,科技创新技术含量在逐步提高,商标品牌含金量大力推进,知识产权的颜值逐步攀升,诉讼案件的内在价值将逐步提升驱动损害赔偿额的提高,这才是知识产权专业性和价值性的本质属性(Ps:这也是我没一直没转领域的原因之一,总是“自欺欺人”地把未来想的那么美好)。

好了,大饼画好了,就等哪一天从天上砸下来(Ps:话说如果砸下来,也是砸给有准备的人才能接的住啊)。

言归正传,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常常孪生姐妹式地伴随着专利无效宣告,有些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未委托专利代理人,而是由律师参加,由于专利无效宣告虽然是一个准司法的行政程序,毕竟属性还属于行政程序,把民事诉讼权利义务规则那一套完全搬家到这里,以律师的思维来思考每一个环节有可能水土不服,那么今天就聊一聊律师代理专利无效宣告案子可能犯的10种律师病(Ps:要特别说明,在专利审查规则没有改变之前,我们只谈现状,不谈是否合理问题)。

一、总想地位和专利代理人一样律师参加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到无效决定作出,如果非专利代理人参与,那么律师代理无效宣告案件,在专利复审委的眼里就是“公民代理”身份,是体现不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身份的,在实际行使代理权限时受到诸多限制,比如不能特别授权,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而有些律师“法治”观念太强烈,死要争到与专利代理人完全平等的权利(Ps:请问女婿和儿子地位能一样吗,有本事也去考个专利代理人,每一个执业都有要固有的价值属性),如果都和专利代理人一样的权利,那就没有几个人去考专利代理人了(Ps:理性分析对公民代理权利进行限制是导向让更专业的人员参与专业的事宜,本质是为了维护专利权人和请求人的利益,不然很多好的专利技术糟蹋再不懂的人手里),律师在口头审理时,就老老实实地收起律师证,拿出身份证。

二、立案就抱怨复审委表格多,埋下怨恨的种子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时,需要填写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代理委托书等,且请求书都具有固定标准格式,填写的项目比较多,均有固定的填写方式(Ps:这也是为了更高效地为后续程序服务),而有些律师第一次准备无效宣告时往往丢三落四,到专利复审委那里有遇到比较“挑剔”和严格的受理审查员,有些在律师眼里看起来很小的问题均可能阻碍受理,而律师平时的起诉和答辩文件、委托书、证据/财产保全申请书等都没有固定格式,只要把核心问题说清楚就可以了,律师常常受这种习惯影响,导致在立案阶段就与审查员发生冲突,并将这种不愉快全程带入到口头审理阶段,甚至在口头审理阶段不配合审查员查明技术问题,有时候是得不偿失的。

三、补充证据和理由的时间必须在一个月内的规则视而不见由于专利侵权民事纠纷虽然规定举证期限,但实际上,对于举证期限规定执行的不是太严格,很多案件在开庭时才提交证据,甚至有些案件在第一次开庭后补交证据而可能导致第二次开庭,还有些律师将这些视为诉讼技巧同样搬到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来。

不好意思,到什么山请唱什么歌,还是老老实实按照审查指南规定来,超过一个月新增的理由和证据,几乎不会被采纳(Ps:不要怪审查员没有人性化,有时候太多的人性化是对规则的破坏,突然让我想起来杭州很多地方交通道路设置的潮汐车道,就是有个车道上班高峰期进市区和下班高峰期出市区车道的方向是方向完全相反使用的,更有甚者在不是潮汐车道的道路上,也有协警自己根据流量进行人为设置潮汐车道,方便是方便了,人性化是人性化了,但这样的甜头尝试多了,恐怕在人们的心理很容易留下即使涉及到道路安全的车道都可以随意地人性化变化,那么其他的规则很容易被人性化地修改,在现阶段国内的规则意识还没有牢固的现状下,这样的人性化还是少点好)。

为什么还要规定这么严格的举证期限呢,因为专利无效的程序如果太长(Ps:事实上现在基本控制在6个月以内已经算是比较短的了,主要是社会反响一直认为无效程序时间过长)往往会影响到专利侵权诉讼的审判期限(Ps:事实上现在很多法院在是否中止审理的问题上比较理性,大部分法院还是需要查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对于明显不能无效掉的基本都不中止审理,或者先不中止审理,先开庭,待无效结果出来之后直接可以判决了。

二审更是如此,二审现在中止审理的情况越来越少,很多二审案子从开庭到判决很可能在一个月结束)。

所以要求无效决定尽快做出。

当然如果请求人认为还有证据和理由需要增加,可以重新提起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Ps:只要不是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愿意交无效宣告清费,可以无限制次数提出无效),对于请求人的救济途径仍然是保留的。

四、以写起诉状的方式简要写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书总体形式与作用与民事起诉状相似,但一般来说民事起诉状的内容相对比较简单,通常情况不会写的很详细,也不会结合每一份证据详细阐述前因后果(Ps:有些简单是原告故意简单写的,为了争取最大的权利),比如诉讼请求的停止侵权的具体停止侵权的行为类型也不细致说清,对于有什么证据对应相应的侵权行为也不逐个说明,可能是从诉讼策略来考虑,要等双方证据都交换结束后,事情基本明朗情况下才对诉讼请求相对明确(Ps:这个往往到开庭的时候才慢慢明确)。

正因为有民事起诉状的撰写风格,在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时,有些律师也只是简要写了理由与证据,但未结合证据详细阐述(Ps:让审查员和专利权人猜猜猜)。

在无效程序中,需要无效宣告请求人结合证据详细阐述理由,拿无效理由最多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创造性而进行无效为例,需要在请求书中详细阐明每一条权利要求相对哪几篇对比文件的组合,以及每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的数量和内容。

若未详细记载,那么在无效口头审理阶段几乎不能临时增加理由和临时增加对比文件的组合,这就是所谓的不告不理,不能在口头审理阶段进行补充理由,或者在已经提交的对比文件中进行新的组合方式。

五、只谈法律不谈技术复位委审查员个个都是技术出身的技术控,且大多都是专利局实审处的审查员抽调出来,可谓出身名门。

由于律师大多不具有理工科教育背景,不知道因为心虚还是什么原因,总是刻意强调法律,特意给审查员讲解创造性的定义与立法本意(Ps:在口头审理中喜欢给别人上法律课的律师好像是审查员比较讨厌的一类人,除非有特别特殊意义和特别颠覆性的案件),审查员轻则低头不理,重则摇摇头。

总是想“欺负”审查员不懂法律(Ps:其实复审委是藏龙卧虎之地,懂技术是基础,专研专利法的还不少的,只是一般都是理工科出身,相对比较内敛一些,表面上看不出来而已)。

六、对待技术问题闪烁其词,支支吾吾专利无效口头审理大部分时间都集中在审查技术,这也符合专利确权程序的基本属性,审查员有时候对技术的理解和概括能力比律师强,对技术的本质解读能力比律师精通,但为了更便于全面理解技术,审查员希望律师能更客观全面地分析专利技术,而有些律师闪烁其词,支支吾吾,犹抱琵琶半遮面,生怕审查员发现这里的技术诀窍,殊不知对于大部分技术,理论上来说即使口头审理不开庭,也基本都能相对准确理解技术,相对公平地作出审查决定。

律师的价值在于更合理有利地分析技术,而不是刻意去隐瞒技术。

律师与审查员的分工,在于律师帮助审查员理解技术,审查员则在理解技术的基础上适用专利法律法规来判断无效理由是否正确。

七、不敢面对技术现实,对于明显公开的技术内容予以否定有一类律师,坚持两个凡是,凡是对方提供的证据一律予以否认,凡是对方辩论的观点一律予以反对。

如果仅仅是这两个作用,那么可以不用请律师,直接当事人来开庭就可以了,律师在代理无效案件时患得患失,对于对比文件明显公开的技术内容也不予以确定,由于查明技术问题属于查明事实的一部分,对于事实部分的认定律师应当相对客观来面对,把重点集中在有争议的技术理解上,而不是每一个技术细节纠缠不清,在查明技术基础上,对于法律的适用和理解可以不同的观点和意见,这时候可以发挥律师的强项。

八、只关心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不把审查指南当回事知识产权局可以说是最注重规范化管理的行政机关(Ps:没有之一),就专利《审查指南》就好几百页,里面规定的非常细致,甚至连纸张用A4,不能双面打印,字体和字号都规定的很严格,以保证最终输出的产品能标准统一,社会公众便于阅读。

对于无效宣告程序也一样细致的规定,如权利要求的修改时间和修改方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于证据的提交时间也做了严格要求,而这些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是找不到的,同时《审查指南》只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率明显低于国务院制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但专利无效宣告从性质来说仍然属于行政程序,行政程序需要一定的统一规则,以便更高效地处理大批量的专利无效事务(Ps: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效率的要求较高)。

而有些律师常常以《审查指南》制定的一些太细致条款违反专利法为由,常常不予遵守,或视《审查指南》不存在的感觉,这些往往可能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在规则上做无谓的纠缠不利于事情的解决。

九、想在口头审理阶段时“大放光彩”全国法院几千家,虽然有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但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创新与特色,开庭的程序与规则千差万别,而专利复审委就一家,口头审理规则相对恒定标准,比较“死板”,有些律师很难适应。

专利无效主要围绕技术审理,而律师说着说着就容易跑题,就牵涉到技术之外的恩怨故事去了,律师往往想打点插边球,而审查员往往火眼金睛,如在常遇到的以单篇对比文件来否定新颖性的案件中,有时候对比文件和涉案专利长的有区别,律师不承认,被审查员揭穿后,又马上补充说,所述的区别为公知常识,而这时又往往落入到审查员的“圈套”,单篇对比文件加公知常识,这可是属于创造性的范畴(Ps:我的经验是,凡是能用创造性解决问题的,都不用新颖性来解决,新颖性要求苛刻严格,费那么大力气干嘛,因为如果不符合新颖性,肯定就更不符合创造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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