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doc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3年5月至7月,在全市深入开展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范围和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全市的物流企业、仓储企业。主要目标任务是:监督物流企业、仓储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依法责令整改,暂时难以整改的,予以停业整顿,消除安全隐患。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商务、城管执法、公安消防、安全监管、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粮食等部门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小组,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有关综合协调工作。检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商务部门抓好对外贸企业仓库和零售企业所属物流配送中心的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提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流仓储企业擅自占用市政工程设施,妨碍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物流仓储企业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物流仓储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流仓储企业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提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安监部门: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的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仓储场所,按照《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5号)规定进行挂牌督办,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导物流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督导企业做好对进入库区营运车辆消防设备的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物流企业不予许可。

(六)质监部门:负责对物流仓储企业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依法实施安全监察,对检查发现存在超期未检等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向企业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七)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企业依法不予工商登记或撤销工商登记;对已取得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的,但超范围经营或无照经营的进行查处。

(八)粮食部门及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物流仓

储企业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三、计划安排

(一)制定方案和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5月底前)

各区、市政府要对辖区内的物流仓储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物流仓储企业基础台账,制定本区、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行业整治实施方案,指导各区、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于5月底前将实施方案和物流仓储企业基础台账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和督促整改阶段(2013年6月1日至7月10日)

1.各区、市政府要安排部署物流仓储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指导物流仓储企业按照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标准的要求,排查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同时登录网格化系统建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6月底前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况及整改计划报区、市消防部门。

2.各区、市政府要组织城管执法、公安消防、商务、安全监管、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对物流仓储场所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逾期不整改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依法关闭取缔。

(三)督促检查和总结阶段(2013年7月11日至7月31

日)

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广长效监管措施,总结专项整治成效。7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小组将对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相关情况。

四、工作措施

(一)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物流仓储场所,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临时查封: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仓储物流仓库,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物流仓库;

3.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4.储存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5.储存物品与仓库火灾危险等级或种类不相符,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二)对达不到以下要求之一的物流仓储场所,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报请市政府或区(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

1.未能保持消防车道畅通,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2.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3.未按照国家标准划分防火分区、设置防火墙间,货物的储存、堆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4.仓储场所装卸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5.仓储场所违规使用明火,火源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仓库内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针对专项整治涉及面广、物流仓储企业分布不均衡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充分发挥镇(街道)、村(社区)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违法仓储物流场所。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宣传物流仓储消防安全知识。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实行全员培训,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