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名著导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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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权力

——读《认真对待权利》有感《认真对待权利》一书写作于20世纪60至70年代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在此期间,种族歧视、越南战争、公民不服从等问题成为美国政治的核心。围绕着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谁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遵守法律,在没有成文法依据、也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审判案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德沃金发表了自己的主张。

德沃金尖锐地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提出: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利益牺牲人权。他在《认真对待权利》中论述的关于个人权利的法律与道德理论使他成为本领域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他认为美国的法律制度具有自我矫正的机制,可以做到法律和政治、法律和道德的一致,不必经过其他剧烈形式的社会变革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他认为权利是法律的道德权威所在,是人们对法律有信心的理由。权利“可以防止政府和政治官员将制定、实施和运用法律用于自私或者不正当的目的”,或者在这样的情况不幸出现时,能够阻止法律对权利侵害的仍然是权利。本书中文版出版以来的十年,是中国的权利理论和权利保护得到前所未有重视的十年,成为社会全面进步的一个重要方面。

不同文化和文明的对话是如此必要,没有这种对话和交流,我们就无法理解他人的思维,也无法从“他山之石”得到启发。德沃金写道:“西方的很多人能够理解并且学习孔子的思想和观点,也学习邓小平、毛泽东、周恩来的观点。许多中国人也从西方人如卡尔•马克思、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弗拉基米尔•列宁的思想和观点中获得重要启示,想一想友谊和婚姻中一个人的基本价值观的作用,它跨越了多少文化差异。”本书的观点在我国得到广泛的讨论和接受也说明了这一点。

德沃金就曾在《认真对待权利》中要求政府认真对待每一个人的权利,简单地说是因为道德,但这主要不是对个人提出的道德要求,而是对政府提出的道德要求,政府应当合乎道德,亦即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在此,权利的提出主要不是为了限制个人行为的,而是为了约束政府行为的。德沃金从一个法学家的观点认为,权利构成了法律的道德基础,他的一个精辟警句是:“如果政府不能认真对待权利,它也就不会认真对待法”。在德沃金看来,这种对政府行为的道德要求的要义是平等,亦即政府必须平等地关怀和尊重所有人。所谓“平等关怀“,也就是把人们作为会受挫折、会有失败和痛苦的人们来同等地关心他们、帮助他们;所谓“平等尊重”,也就是把人们作为能理智地、自主地制定和履行他们的生活计划的人们来同等地尊重和关照他们的意志和意愿。因而前者较侧重于社会经济利益的公正分配,而后者较侧重于政治和思想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保障。或者说,前者主要是指经济权利,指对于起码的生活水平和发展条件的权利,而后者则主要是指政治权利。

德沃金是在与“功利”对立的意义上使用“权利”一词的,但他又指出权利与功利之间的明显对立仅仅是表面上的,权利的观念和总福利的观念同样根源于一个更基本的价值,而且,它们可以在这一根本价值、根本观念的基础上统一起来,这一根本观念就是平等。这种统一表现为: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以一般利益作为政治决定的正当理由,但在特殊情况下又把个人权利作为不理会一般利益、超越这种正当理由的一张王牌。

在疑难和有争议的案件中,法官是否总是遵循规则?或者他们有时自己制定新的规则,并以追溯既往的方式加以运用?实证主义者仅仅承认"由与其内容无关但是与制定或形成这些规则的系统或方法有关的检验标准,加以确认和区别"的规则承认为法律。德沃金道,无论是法律实证分析法学还是现实主义法学,都忽视了法官判决的正当理由问题。德沃金认为"正当理由问题具有重要的影响,因为它不仅影响司法权力可以延伸多远,而且影响个人遵守法官制定法的政治与道德义务的程度。它也影响一个有争议的观点可能受到的挑战的基础。"在这里,德沃金实际上是从人民对司法权力的预期以及法官角色的预期中提出了正当裁判问题。紧接着,德沃金进一步指出,正当裁判问题实际上是和司法责任问题相联系的。"如果说在疑难案件中,一个法官应该遵循已有的规定的说法是有道理的,那么,法律上的错误,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在疑难案件中法官只能制定新的规则,那么说法就是无稽之谈了"。如果法官在实证主义意义上的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拥有自由裁量权,那么法官直到"未来的案件创造一新的规则之前,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而如果法官在判决中不受法律约束,那么我们事后也就无法追究法官滥用这种自由裁量权法律上的责任。这种法官不受法律制约的观点,是和法治直接抵触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实证分析法学的第一个要点即法律的概念理论(仅仅承认"由与其内容无关但是与制定或形成这些规则的系统或方法有关的检验标准,加以确认和区别"的规则承认为法律)提出了批评,而指出了法律的概念不仅仅包括规则,也包括原则。

德沃金认为"在一个表面上是语言学的问题的深处存在着道德原则问题"对不同"法律"概念的理解进行选择"对于法律责任的分析有着极大的影响。"德沃金认为,事实上,法律原则在法律上也是一直存在的。在第二章分析亨宁森案件的时候,德沃金说了这么一段话,说明了法律原则事实一直存在于法律概念之中以及这种存在的重要意义:"假设在亨宁森案件中,法官对汽车制造商对他们的用户负有特别责任的原则未作任何考虑,或者,未能考虑法院力求保护那些在交易中处于弱者地位的人们的原则,而是仅仅援引合同自由的原则作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那么,他的批评者决不会满足于指出他没有考虑别的法官有时注意考虑的事情,大多数批评者们会说,采取这些原则的措施是他的责任,原告人有权要求他这么做。"通过把法律原则重新引进法律的概念里,德沃金否定了实证分析法学的第二个观点,即在疑难案件中,对具体案件没有明确的规则可以适用的时候,法官存在强势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法官就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官在裁量的时候就是在履行他的法律义务,考虑那些他应该考虑的原则。因此,实证分析法学的第三个要点也遭到了德沃金的否定。

总体上看,德沃金的权利理论融合了人们对于秩序的追求和对于正义的向往,颇为有效地解释了当代美国法律的权威问题和发展问题。原则要素的存在为个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通过由原则构成的严密的网,即使在疑难案件中法官也可以发现先在的权利;这是法律的宗旨,也是法律能够获得权威和尊崇的原因。政府必须平等地关心和尊重它的人民,这是文明社会的前提,它提供了用以评判现有政治法律制度的标准,即保障权利原则,使人们得以抵御政府权力、批评现存政治制度和法律实践,并为其发展、更替提供建设性意见。

更笼统地讲,德沃金所言的原则指的是在制定某些规则时所依据的一种抽象标准或理由:它说明一项政治决定之所以是合理的,并不是因为其促进了或保护了某些集体目标,而是因为其尊重了或维护了某些个人权利。在这种意义上,原则就蕴含在过去的一切成文法和先例中,存在于整个法制传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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