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采购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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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采购查验制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食品采购查验制度

第一条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必须新鲜、卫生、清洁。

第二条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和有营业执照及质检合格的经营单位采购食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

第三条食品采购定人、定责、定岗,必须有两人采购,每天采购的食品都要有登记记录,注明名称、数量、价格、金额等事项。

第四条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同时也要掌握定点与不定点的原则,关注市场行情。

第五条严禁采购以下食物: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是未经生猪产品卫生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制品。

(三)是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是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包括半成品。

第六条验收时由专职验收员和食堂主任多人验收,有验收记录,注明名称、数量、价格、金额等事项,并签明意见和验收人的名字及日期。

第七条验收人员要一丝不苟,逐一过秤,做到帐物相符,并查验进货渠道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采购来原料认真逐件查看,凡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人员应予以拒绝,采购人员要负责及时退换。

第九条不准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超过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进入食堂。

第十条禁止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进入食堂。

第十一条验收人员一定要坚持原则,大公无私,严格把握验收关;如在验收工作中发生矛盾,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处理。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蔬菜农药检测工作,对蔬菜、豆制品、肉类每次有记录,并48小时留样。

第十三条对达不到食品卫生标准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要坚决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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