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案例学习(73):独立董事瑕疵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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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案例学习(73):独立董事瑕疵解决之道
【案例情况】
一、银信科技:高校领导班子不能做独董
(一)关于于鸿君的基本情况,任职经历,辞职的原因
根据北京大学网站(/about/ldjg/xzh/yhj.jsp)的记载,于鸿君的基本情况及任职经历如下:
于鸿君,男,汉族,1963年10月生,甘肃民勤人,中共党员。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国家级精品课程《微观经济学》主持人。中国系统科学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理事。
于2010年1月起任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主管纪检监察工作和组织工作。
于1986年于西安交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学学士学位。后留校任政治辅导员,动力机械工程系团工委书记。1989年考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攻读硕士学位,担任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党支部书记。1993年毕业并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先后任讲师、副教授、教授(1994年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1997年毕业并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年以来,担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党委副书记,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北京大学校长助理。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战略研究所所长、理事长。期间:1998年3—7月在美国西北大学KELLOGG商学院学术访问。2002年11月—2004年1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副书记(挂职)。2005年8月—2008年7月,作为第五批援疆干部担任石河子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2010年1月起任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于2008年9月3日颁发的教监【2008】15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校外其他经纪实体中兼职,由于于鸿君2010年1月起任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于鸿君于2010年3月10日向发行人提交《辞职申请》,辞去了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于鸿君辞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有效。
二、银信科技:主要客户独立董事影响独立性
(二)关于骆小元是否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1、骆小元是否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8月16日颁发的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②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④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骆小元出具的《确认函》,骆小元确认:
①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发行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②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③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不是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④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⑤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不在发行人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⑥骆小元不是为发行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⑦骆小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⑧骆小元符合发行人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⑨包括发行人在内,骆小元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发行人数量不超过5家,骆小元未在发行人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说明,骆小元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具有独立性。骆小元于2003年1月8日至2003年1月12日参加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取得结业证书。骆小元简历如下:骆小元女士,1954年出生,1982年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1983年至1991年,曾任中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研究》杂志副主编、编辑部副主任;1991年至今,曾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委员兼考试部主任、注册中心主任、财务部主任、《会计研究》《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编辑部主任等。曾任和现任社会职务包括中国成本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中青年成本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经济财会教育丛书》特聘编委、北京工商大学兼职副教授、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兼职教授、嘉实基金独立董事、华夏银行独立董事、中信银行外部监事。现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骆小元已取得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共同核发的《结业证》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向其核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
2、与华夏银行的业务往来情况,服务内容,并补充提供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银信科技与华夏银行之间业务往来主要是银行借贷。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分行的业务均由发行人市场人员依照市场公开信息而获得市场合作机会,骆小元女士未提供任何信息及帮助。
根据上述确认并经金杜核查,金杜认为,骆小元具备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坚瑞消防: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月瑾先生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主任,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等相关规定,李月瑾先生提出辞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发行人于2010年5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李月瑾先生的辞职申请并补充选举常云昆先生为独立董事。
就发行人本次独立董事变更事宜,信达律师核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