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案例学习(73):独立董事瑕疵解决之道
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
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摘要】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重要的决策机构,但是如果决议存在瑕疵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决议瑕疵主要包括程序违法和内容违法两种类型,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股东可以通过法院撤销决议、请求补救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或申请赔偿等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加强股东大会监督机制以及股东应增强对公司治理的意识对于减少决议瑕疵的发生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的法律救济措施,可以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关键词】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法律救济、法院撤销决议、补救措施、责任人、赔偿、监督机制、公司治理、股东意识。
1. 引言1.1 股东大会决议的重要性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之一,是公司内部决策的最高机构。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具有重要的监督和决策功能,是公司治理的基石。
股东大会决议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方式之一。
股东大会有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如公司业务重组、增减资本、合并分立等重要事项均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策略具有重要影响,关系着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股东大会决议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途径。
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平台,股东可以通过参与股东大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股东大会决议也是公司治理透明度和规范性的重要体现。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其决议应当公开透明,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只有依法合规地进行股东大会决议,才能有效维护公司的长期利益和稳定发展。
股东大会决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决议事关公司命运和股东权益,必须严格依法管理和监督,确保决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健康发展,股东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1.2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影响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瑕疵决议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影响。
我国独立董事的制度悖论、缺陷与解决途径对“康美药业案”引发的独立董事辞职潮的思考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分 析及问题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分析及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独立董事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独立董事 的选任机制不够合理,往往受到股东和公司高管的操控。其次,独立董事的权责 不对称,在参与公司决策的同时,却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最后,独立董事的 薪酬和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影响了其工作的积极性和效果。
六、结语
六、结语
总之,“康美药业案”所引发的独立董事辞职潮提醒我们,必须正视我国独 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之路。只有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独 立董事的独立性、专业性和职业操守,才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让我们共同期待相关部门和专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 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我国独立董事的制度悖论、缺 陷与解决途径——对“康美药 业案”引发的独立董事辞职潮
的思考
目录
01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 度的背景和发展历程
02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 度的现状分析及问题
三、康美药业案件所
03 暴露出来的问题及其 影响 五、提出完善我国独
05 立董事制度的建议和 措施
四、解决我国独立董
04 事制度问题的可行性 和必要性
五、提出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2、强化独立董事的权责匹配。赋予在参与公司决策过程中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五、提出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3、完善独立董事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使独 立董事的利益与公司业绩相挂钩,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监督作用。此外,可以引 入声誉机制,对表现优秀的独立董事进行表彰和宣传,以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影响 力。
三、康美药业案件所暴露出来的 问题及其影响
独立董事制度现存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独立董事制度现存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作者:江丽敏来源:《科学与财富》2017年第09期摘要: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从产生到发展成熟已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
由于其显著的优越性,很多国家在总结本国公司发展问题的情况下引入该制度。
后以二元制治理结构为特征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适用该制度,我国也不例外,并取得了相应成效。
但在取得相应成绩的同时也有不少问题——独立董事不“懂事”、不“独立”等问题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因素。
所以如何提高独立董事的地位,让独立董事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成为当下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结构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存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得到了深化发展,我们看到了该制度带来的作用和意义,能为公司的治理提供方向性指导。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了该制度存在着大量的问题。
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发现,有一些上市公司存在许多问题,把财务工作作假、错误的上报财务数据、提供的信息不真实现象不断地发生。
从现实状况看,我国大多数的独立董事由我国的理论学者来担任,而在英美国家,他们的独立董事是由具备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的经营管理人士来担任的。
这在无形中就造成这样的局面,即独立董事不能从实际角度提供正确科学实用的建议,在一定程度上也对独立董事应发挥的作用打了折扣。
此外,在我国独立董事并非专职,这就使他们不能全心全意的投入到该工作中,其重要作用的发挥也会受到限制。
此外,独立董事兼职带来的问题是其获取公司经营信息的能力下降。
公司科学的决策,独立董事有权利独立给出自己的意见,不需要像执行董事那样依照表决的多少来定,但给出自己合理建议的前提是其必须充分掌握公司的相关信息,而我国的现状是独立董事所掌握的材料一般来源于经营者——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力图追求利益而将信息予以封闭或隐藏,这不论从主观还是客观方面都对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存在很大限制。
在上文所论述的前提是要独立董事独立。
对独立董事我国证监会《指导意见》中规定:我国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由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产生。
[VIP专享]企业上市案例研究股东身份瑕疵解决之道
企业上市案例研究:股东身份瑕疵解决之道瑞和股份(一)基本情况1992 年7 月20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合资经营深圳瑞和装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的批复》(深府外复[1992]949 号),同意设立深圳瑞和装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深外贸字[1992]445 号)。
1992 年9 月17 日,深圳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诚验资字[1992]第104 号《验资报告书》对公司设立出资予以验证。
该《验资报告书》显示,截至1992 年9月16 日,香港华兴工程贸易公司以港币580 万元出资,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413.42 万元,其中400 万元作为公司实收资本;深圳市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以人民币100 万元出资。
经核查,香港华兴未以港币出资,其实际出资款为人民币400 万元。
2004 年10 月11 日,瑞和有限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香港华兴将其持有的瑞和有限37.21%股权全部转让给李介平。
在本次股权转让前,香港华兴已核准注销,并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处理注销后的善后事宜,清算小组成员为其合伙人蔡文杰和SOMCHAISAE TANG,蔡文杰担任清算小组负责人。
2004 年10 月21 日,蔡文杰和SOMCHAISAE TANG 出具《声明书》,同意将香港华兴持有的瑞和有限37.21%的股权以1 元的价格转让给李介平,股权转让协议委托蔡文杰签署,《声明书》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吴珊仪鉴证。
2004 年11 月1 日,香港华兴清算小组与李介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同日,深圳市公证处对前述股权转协议让出具了(2004)深证内贰字第7864 号公证书。
2004 年11 月15 日,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合资企业“深圳瑞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企业性质的批复》(深福经贸资复[2004]0407 号),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2005 年1 月4 日,瑞和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换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投行方面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甲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0年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甲公司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竞争,甲公司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
为了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提升市场竞争力,甲公司决定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进行业务拓展。
乙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5年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化工行业。
乙公司拥有先进的化工生产技术和丰富的市场经验,但近年来由于环保政策的影响,公司业绩出现下滑。
甲公司看中了乙公司的技术和市场优势,决定对其进行并购重组。
二、法律问题1.并购重组的法律程序(1)尽职调查:甲公司在决定并购乙公司之前,需要对乙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财务状况、业务状况、法律风险等。
尽职调查是并购重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有助于降低并购风险。
(2)签订并购协议:在尽职调查完成后,甲乙双方需要签订并购协议。
并购协议应明确并购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条件等。
(3)股东大会审议:并购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需提交各自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购重组方案正式生效。
(4)证监会审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需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批。
甲乙双方需向证监会提交并购重组申请,等待审批。
(5)交割与过户:并购重组方案获批后,甲乙双方需进行交割与过户,包括股权过户、资产过户等。
2.并购重组的法律风险(1)财务风险:并购重组过程中,甲公司需要对乙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其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若乙公司存在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将给甲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2)法律风险:并购重组过程中,甲公司需关注乙公司的法律风险,如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
若这些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将影响并购重组的顺利进行。
(3)政策风险:并购重组过程中,甲公司需关注国家政策变化,如环保政策、行业政策等。
政策变化可能导致并购重组失败或并购后业务发展受限。
3.并购重组的法律责任(1)甲公司:若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甲公司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经济管理学部王京京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借鉴美英等国家管理公司的经验而引入的先进制度,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和政治经济背景,以及我国的资本市场在发展多年后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而导致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国情下的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体现在独立董事并不能完全独立,独立董事的经济管理能力并不能得到企业管理者的重视,以及尚不完善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等等。
针对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国情下的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国家政府也做出了相应的努力并且给出一定的支持,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新的举措和新的启发,文章针对独立董事制度在我上市公司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问题;解决措施目录:一,独立董事概述1,什么是独立董事2,独立董事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有何作用二,独立董事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问题1,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弱2,独立董事缺乏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3,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缺乏话语权4,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不完善三,独立董事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1,完善选举制度1.1加强立法管理1.2健全独立董事选举制度1.3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的独立组织机构2,完善治理机制2.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2.2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组织的积极引导和干预3,建立健全独立董事保护机制4,建立健全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四,参考文献引言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借鉴美英国家管理公司的经验而引入的先进制度,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和政治经济背景,以及我国的资本市场在发展多年后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文章针对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独立董事概述1,什么是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起源于英美国家,它的产生和公司“一元制”治理框架密切相关,即公司除股东大会外仅有董事会是必须设立的机关,不单独设立监事会,而是在现有的单层制度框架中进行核查监督机制的改进,促使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进行一定的监督和管理。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
摘要: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存在于程序和内容两个方面,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分为决议不存在、决议可撤销和决议无效三种情形。
瑕疵决议可以寻求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决议的撤回和追认等多种方式得到补救。
但对瑕疵决议的效力,只能以诉的方式主张;对瑕疵决议的裁判方式和效力有特殊性,应防止撤销之诉的滥用。
我国公司法第111条缺失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评价体系,应予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股东大会决议是“资本多数决”规则的产物,作为一项单一团体的意思,其本质是资本多数出资者的意思决定。
股东大会决议的作成在于程序(包括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决议方法)以及内容两个方面,只有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内容均合法、公正,才能不至于损害少数派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相反,如果决议程序或内容上有瑕疵,就不能认为是正当的团体意思,应对其效力作否定性的评价。
这就是所谓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
绝大多数大陆法国家在公司立法上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认定标准和救济方法;英美法国家则在判例上确认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补救办法。
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虽然规定了对违法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但对判定股东大会决议违法的依据不是很充分,换言之,公司法上缺失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评价体系,因此,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制度是有待进一步完善的。
一、瑕疵决议的效力:“二分法”与“三分法”之争(一)“二分法”:缺陷分析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既存在于决议的成立过程,又存在于决议的内容,前者属于程序瑕疵,后者属于内容瑕疵。
鉴于此,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学说主张,瑕疵决议的效力应当依照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的不同分别赋予两种不同的效力,即决议程序违反法令或章程,构成决议撤销的原因;决议内容违反法令或章程,构成决议无效的原因。
这就是所谓的“二分法”。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即采“二分法”。
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89条规定:“股东会之召集程序或其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章程时,股东得自决议之日起30日内,诉请法院撤销其决议。
董事会决议瑕疵及其法律救济
董事会决议瑕疵及其法律救济当董事会做出决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确保该决议合法有效。
然而,有时董事会决议存在瑕疵,在法律上引发纠纷。
本文将深入探讨董事会决议瑕疵及其法律救济,以及三个相关的案例。
一、董事会决议瑕疵的定义董事会决议瑕疵是指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或违法行为,导致董事会的决议缺少法律效力。
董事会决议瑕疵可能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例如合同无效、损害股东利益或撤销决议等。
二、董事会决议瑕疵的原因1. 违反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决议将失去法律效力。
2. 董事会成员利益交叉如果董事会成员的利益与公司或股东有冲突,这可能会导致董事会的决议无效。
3. 决定程序违规如果董事会在决定时未按照程序进行,例如未召开合法的董事会会议或缺乏必要的决策程序,决议也可能达不到合法效果。
三、董事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1. 取消决议如果董事会的决议存在瑕疵,则可以通过法院的裁决予以取消。
此外,股东联名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董事会。
2. 赔偿损失如果因董事会决议瑕疵导致公司或股东产生损失,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索赔。
此外,相关政府调查机构也可以对董事会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
3. 取消合同如果存在董事会决议瑕疵的合同,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寻求赔偿或修正合同。
四、案例分析1. BHP钢铁公司案2018年,BHP钢铁公司的股东向澳大利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该公司在2016年做出的某些重要决策。
控方表示,董事会依赖一份虚假报告制定了这些决策。
法院后来裁定,这些决策都无效。
2. DDT公司案DDT公司在未征得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一笔巨额利润用于高管奖励。
股东联盟后来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该决策有违股东利益,要求该公司对此进行赔偿。
法院最终裁定,DDT公司必须赔偿该股东联盟的损失。
3. 东京证券公司案在这个案例中,东京证券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一项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独立董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一线企业。
然而,在2016年,A公司因涉嫌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问题,被证监会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A公司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甲因未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公司违法行为,被证监会处以罚款。
二、案例经过1. 案件起因2015年,A公司董事长乙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A公司出售一批土地。
甲作为独立董事,对这一交易提出质疑,认为该交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然而,乙以公司发展需要为由,要求甲同意该交易。
2. 独立董事甲的职责履行情况(1)未履行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
甲在得知该交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后,未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也未提出异议。
(2)未履行独立董事的信息披露职责。
甲在得知该交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后,未向股东披露该交易的信息。
(3)未履行独立董事的关联交易审查职责。
甲在得知该交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后,未对交易价格、交易条件等进行审查。
3. 证监会调查结果经证监会调查,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存在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问题。
甲作为独立董事,未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公司违法行为。
4. 证监会处罚决定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甲处以罚款。
三、案例分析1. 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董事会中,不持有公司股份,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董事对公司决策有独立的意见和表决权。
(2)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有监督职责。
(3)独立董事对公司信息披露有监督职责。
2. 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的职责主要包括:(1)监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2)审查公司重大决策,包括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等。
(3)监督公司信息披露。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与改进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与改进建议作者:朱雅妮来源:《财讯》2018年第22期我国2001年由证监会出台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
可是在我国刚刚起步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我国现阶段由于对独立董事立法的缺失,进而导致相配套的制度不够完整,进一步就会导致我国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丧失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
本文通过对独立董事特征“独立性”的剖析入手,结合我国目前上司公司内所暴露的一系列间题,分析立法的缺失和相关机制的匮乏,对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独立董事制度立法缺失改进建议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1)独立董事的提名受大股东掌控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的独立董事都是由公司大股东提名的,为了各种工作中乃至利益上的“便利”。
公司的控股大股东往往会提名选用和他们关系很好的独立董事。
若有些独立董事真不是大股东的亲信,也真不承大股东的情,尽职尽责,终究还是会受到各种阻碍,被各种制约到寸步难行,想真正行使到独立董事的职责也是难于上青天。
(2)独立董事占据比例较小,话语权不够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难成规模,发出的言论往往被人“忽略”。
如果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都不能过半,他们在董事会对年度报告和公司决策时就很难提出有作用的反对意见以及督促意见的实施,最多就是开会的时候举举手,表个态,与一般董事没什么两样,有名无实的“花瓶董事”由此而来。
(3)独立董事任免机制存在瑕疵《公司法》规定董事的任期为3年,据此,独立董事若能连任,则任期可长达6年。
独立董事在一家公司任职时间过长的话,必然会熟悉公司的各种内部信息,也会与公司控股股东之间产生更多不必要的瓜葛,内部勾结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这不利于维护公司利益,也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长此以往,独立董事会失去独立性,逐渐丧失效能。
实际上,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的独立董事是由公司大股东提名,是因为这些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长或大股东都是好友,这就很难要求他们进行公正地监督。
股东发现公司决议存在瑕疵后的解决办法!
股东发现公司决议存在瑕疵后的解决办法!十点法务公司决议是公司对公司内部事务所形成的决定,无疑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公司共有三大机构,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这三大权利机构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
之前文章给大家作过介绍,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利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有着最高的决定权;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公司的决议和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权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等等。
作为公司决议的三大机构,无论召集、主持,还是开会、决议都不能违反公司法在程序以及实体内容上的规定,决议存在瑕疵的,必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决议程序瑕疵的常见类型1会议召集人的瑕疵。
比如缺少会议召集人或者会议召集人不具备股东资格,召集人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召开。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未按规定时间发送召集通知或者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未通知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参加会议。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未记载或者未全面记载会议议程相关内容。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出资瑕疵解决方案在这个瞬息万变的时代,出资瑕疵问题已成为许多企业和投资者面临的一大难题。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如何巧妙地解决出资瑕疵问题,让项目重回正轨。
一、问题梳理1.出资不及时:投资者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足额出资。
2.出资不实:投资者出资的金额与实际到位金额不符。
3.出资不到位:投资者未按照约定的比例或金额出资。
4.出资抽逃:投资者在出资后,未经允许擅自将资金撤回。
二、解决方案1.强化合同约束在项目合作之初,投资者和项目方应签订严谨的出资协议,明确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关键条款。
同时,设定违约责任,确保双方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2.设立出资监管账户为防止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等问题,可以设立专门的出资监管账户。
投资者将出资款项打入该账户,由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在项目进展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监管机构按照约定比例释放资金。
3.引入第三方担保为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可以引入具备一定实力的第三方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对投资者的出资进行担保,一旦投资者出现出资瑕疵,担保机构将代为履行出资义务。
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项目方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出资瑕疵问题进行实时监控。
一旦发现出资瑕疵,立即启动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解决。
5.资金来源多元化为降低出资瑕疵风险,项目方可以尝试多元化融资渠道,如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政府补贴等。
通过多元化融资,分散出资风险,确保项目资金充足。
6.加强投资者教育项目方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对出资瑕疵问题的认识。
通过举办投资者培训班、发布投资指南等方式,让投资者了解出资瑕疵的危害,自觉遵守出资约定。
7.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项目方可以设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按时足额出资的投资者给予奖励,对出资瑕疵的投资者进行处罚。
通过激励与约束,引导投资者遵守出资约定。
三、执行与监督1.项目方应成立专门的出资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投资者出资情况,确保出资到位。
2.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出资监管账户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上市案例研习独立董事瑕疵解决之道
上市案例研习独立董事瑕疵解决之道独立董事是指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关联的董事。
独立董事具有监督和决策职责,其独立性的维护对于公司的良好治理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可能会面临各种瑕疵和问题,如利益冲突、失职和失责等,这些问题对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构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解决独立董事瑕疵的问题至关重要。
一、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解决独立董事瑕疵的首要任务。
为了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在选任独立董事时加强审核程序,确保其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关联,排除潜在的利益冲突。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对于独立董事变相依赖公司和董事会支付的薪酬等问题进行监督和制约。
二、加强独立董事的培养和提升,是解决独立董事瑕疵的关键措施。
要提高独立董事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建议加强独立董事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公司治理、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了解和认知。
同时,还应建立独立董事的职业发展路径和晋升机制,鼓励优秀的独立董事发挥积极作用。
四、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是解决独立董事瑕疵的重要方法。
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角色,应对其履职工作给予适当的激励和鼓励。
推行独立董事奖励制度,对于表现出色的独立董事给予奖励,并建立良好的声誉评价体系,增加独立董事的社会声誉和荣誉感,提高其担任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总之,解决独立董事瑕疵是公司治理的重要课题,需要公司股东、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提升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建立健全的调查和监督机制,以及完善激励机制,才能有效解决独立董事瑕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权益,实现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切实有效改革,克服独董制度内在缺陷
50独立董事制度的规范程度是判断企业内部治理效果的一项重要参考标准,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不断暴露出来一些问题。
例如,中国证监会在2019年以财务报告虚假记载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为由,对上市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而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分别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2021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康美药业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宣布后引得众多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辞职,康美药业案使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暴露出来。
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究竟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独立董事制度的理想目标和运行实际之间的差距是怎样形成的?独立董事承担的风险与其获得的收益是否对等?独立董事的任职机制与其代表的股东权益是否矛盾?为此,应当结合监管与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予以梳理,找到切实可行的克服独立董事制度内在缺陷的方案,以促进独立董事制度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切实有效改革,克服独董制度内在缺陷文/刘卫锋 昝可梦独立董事制度尚存内在缺陷独立董事履职的理论支撑与实际效果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
通过公司内部的治理,协调公司内部各方利益的同时兼顾投资者的收益,是企业治理体系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
目前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功能定位的学术主张中,主要有咨询建议者、决策者和监督者三种。
首先,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之一,其功能定位理应与其他董事保持一致,从“委托-代理”的关系来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管理层当然处于决策者的地位。
其次,公司的监督机制日趋完善,公司一般通过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外部监督,而公司内部则由监督机构即监事会来监督董事、高管和其他管理人员。
如果将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为监督者,那么公司内部就会出现监督冗余的局面。
最后,虽然独立董事的职业素养都比较高,但其只能在自身专业领域内给予相关建议。
综上所述,将独立董事定位为有决策权的管理者更为妥当。
独立董事责任的立法现状。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有关规定主要分布在公一味地按照结果主义的思维要求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责任,以信息披露违规的实际结果和签字行为作为独立董事担责的唯一判断标准,将会偏离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初衷,从而造成这项制度难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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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案例学习(73):独立董事瑕疵解决之道【案例情况】一、银信科技:高校领导班子不能做独董(一)关于于鸿君的基本情况,任职经历,辞职的原因根据北京大学网站(/about/ldjg/xzh/yhj.jsp)的记载,于鸿君的基本情况及任职经历如下:于鸿君,男,汉族,1963年10月生,甘肃民勤人,中共党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国家级精品课程《微观经济学》主持人。
中国系统科学学会副理事长。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理事。
于2010年1月起任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主管纪检监察工作和组织工作。
于1986年于西安交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学学士学位。
后留校任政治辅导员,动力机械工程系团工委书记。
1989年考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攻读硕士学位,担任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党支部书记。
1993年毕业并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先后任讲师、副教授、教授(1994年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1997年毕业并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1997年以来,担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党委副书记,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北京大学校长助理。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战略研究所所长、理事长。
期间:1998年3—7月在美国西北大学KELLOGG商学院学术访问。
2002年11月—2004年1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副书记(挂职)。
2005年8月—2008年7月,作为第五批援疆干部担任石河子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2010年1月起任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于2008年9月3日颁发的教监【2008】15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校外其他经纪实体中兼职,由于于鸿君2010年1月起任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于鸿君于2010年3月10日向发行人提交《辞职申请》,辞去了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于鸿君辞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有效。
二、银信科技:主要客户独立董事影响独立性(二)关于骆小元是否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1、骆小元是否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8月16日颁发的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②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④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④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骆小元出具的《确认函》,骆小元确认:①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发行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②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③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不是发行人前十名股东;④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⑤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不在发行人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⑥骆小元不是为发行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⑦骆小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⑧骆小元符合发行人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⑨包括发行人在内,骆小元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发行人数量不超过5家,骆小元未在发行人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说明,骆小元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具有独立性。
骆小元于2003年1月8日至2003年1月12日参加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取得结业证书。
骆小元简历如下:骆小元女士,1954年出生,1982年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
1983年至1991年,曾任中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研究》杂志副主编、编辑部副主任;1991年至今,曾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委员兼考试部主任、注册中心主任、财务部主任、《会计研究》《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编辑部主任等。
曾任和现任社会职务包括中国成本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中青年成本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经济财会教育丛书》特聘编委、北京工商大学兼职副教授、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兼职教授、嘉实基金独立董事、华夏银行独立董事、中信银行外部监事。
现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骆小元已取得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共同核发的《结业证》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向其核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
2、与华夏银行的业务往来情况,服务内容,并补充提供合同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银信科技与华夏银行之间业务往来主要是银行借贷。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分行的业务均由发行人市场人员依照市场公开信息而获得市场合作机会,骆小元女士未提供任何信息及帮助。
根据上述确认并经金杜核查,金杜认为,骆小元具备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坚瑞消防: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李月瑾先生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主任,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等相关规定,李月瑾先生提出辞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发行人于2010年5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李月瑾先生的辞职申请并补充选举常云昆先生为独立董事。
就发行人本次独立董事变更事宜,信达律师核查如下:1、发行人更换独立董事的内部审议程序2010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独立董事李月瑾先生离职的议案》,同意李月瑾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以及在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中的相应职务,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任独立董事之前,李月瑾仍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常云昆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决定于2010年5月6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更换独立董事事项。
2010年5月6日,发行人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李月瑾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常云昆为公司新任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10年5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补选常云昆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此次变更独立董事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变更行为合法、有效。
2、发行人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常云昆,男,中国国籍,1951年8月出生,现任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德企业管理研究所所长,陕西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经济学会副会长,陕西省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副会长。
根据常云昆先生的简介及其出具的《声明函》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常云昆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列示的情形,不存在兼任发行人监事以及影响其独立性的其他情形,其任职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未超过5家,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常云昆先生具备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3、发行人董事最近两年变化情况2008年3月29日,发行人创立大会选举郭鸿宝、郑向阳、李炜、樊五洲、黎垚、卓曙虹、张富平、周春生、李月瑾九人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张富平、周春生、李月瑾为独立董事。
2009年6月28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周春生因任职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已达5家而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发行人补充选举马治国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2010年5月6日,发行人独立董事李月瑾因个人工作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发行人补充选举常云昆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公司9名董事会成员除上述董事变更外,其余董事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相对稳定,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两年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4、发行人新任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意见(1)发行人新任独立董事常云昆对发行人已生效的会议决议均逐一进行了重新审议,并出具了认可意见。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公司新任独立董事常云昆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连同公司现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2010年【5】月【26】日根据公司最新全套申报文件的情况,重新签署了文件,供本次发行上市使用。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更换独立董事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常云昆的任职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新任独立董事常云昆已依据职权签署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申报文件和确认意见。
三、福安药业:事业单位领导不得作为董事和独立董事发行人董事马劲现任中国药房杂志社社长、党支部书记,独立董事董志现任重庆医科大学副校长,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发行人董事马劲、独立董事董志的任职是否符合国资管理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马劲的董事任职资格经核查,马劲现任中国药房杂志社社长、党支部书记。
中国药房杂志社系事业单位法人。
中共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不准规定,其中第五项规定“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