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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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

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

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深圳个人破产法是保护个人债务人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帮助个人摆脱负债困境,重新开始生活。

以下是一些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的相关参考内容:案例一:张先生的破产重生张先生是一位在深圳创业的年轻人,由于创业失败和高额债务的累积,他陷入了经济困境。

他经过咨询了解到深圳个人破产法的相关政策,并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

通过法院的审核和债权人的配合,张先生成功通过了个人破产程序。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他的所有债务都被清零,并获得了必要的生活保障。

张先生凭借着重新开始的机会,经过再就业和理财规划,重新走上了正轨。

此案例体现了深圳个人破产法能够为个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帮助他们从负债中解脱,重新振作的功能。

案例二:刘女士的债务重组刘女士是一位在深圳经营小型企业的老板,由于市场变化和经营管理问题,她的公司陷入了巨额债务。

经过专业律师的指导,刘女士决定向深圳法院提交个人破产申请,并申请进行债务重组。

在债权人的配合下,法院判决对刘女士的个人债务进行了合理的重组。

根据债务重组计划,刘女士在未来几年内按照合理的还款安排逐步偿还债务,并在此期间保持持续经营。

通过债务重组的帮助,刘女士成功避免了个人破产,并保持了企业的运营。

此案例体现了深圳个人破产法不仅提供了临时的债务减轻措施,还提供了长期的债务重组机会,帮助个人和企业克服困境,实现债务的分期偿还。

案例三:王先生的债务清偿王先生是一位在深圳工作的普通上班族,由于多年的过度消费和债务管理不善,他积累了大量的债务。

面对日益增多的还款压力,王先生决定向深圳法院申请个人破产,并通过法院的审核获得了破产保护。

王先生按照法院的要求积极配合进行了财产清算,根据法院的裁定按时进行了清偿。

通过个人破产的程序,王先生成功还清了债务,并从此开始了全新的理财观念和生活方式。

此案例体现了深圳个人破产法提供了清盘手段,让个人债务人能够通过清偿债务重新开始。

综上所述,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的参考内容主要涉及个人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获得债务清零、债务重组和债务清偿的案例。

最高法 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20160616发布)

最高法  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20160616发布)

最高法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20160616发布)来源| 人民法院报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法律讲堂”投稿邮箱:2635079073@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既有破产重整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

这些案例分别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法院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企业重整、依法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采取综合模式挽救企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目录1.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2.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3.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4.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5.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6.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7.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8.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9.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10.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 年5月16 日起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三)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三)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三)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7•【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三)瞿某、祁某夫妻合并重整案基本案情债务人瞿某、祁某于 2010年2月登记结婚。

瞿某、祁某投资经营某托管机构,至2021年无法偿还部分借款。

瞿某、祁某共同负债约121万元,双方名下财产价值合计约52万元。

两人育有两子,均未成年。

2021年9月1日,瞿某、祁某向深圳中院申请重整,并提出了两人共同向所有债权人还款的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9月30日,深圳中院裁定瞿某、祁某合并重整,2021年11月26日,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瞿某、祁某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瞿某、祁某重整计划,终结瞿某、祁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瞿某、祁某重整两案,适用《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重整规则合并审理。

在瞿某、祁某均申请重整的情况下,采取合并重整的方式,对夫妻债务、夫妻财产作为共同债务、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按照同一重整计划执行,符合法律要求和夫妻关系、家庭生活需要。

夫妻合并重整,体现了夫妻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法律要求和良好道德风尚。

不予受理李某个人破产申请案基本案情李某从2014年开始办理经营贷,到2019年底,经营贷欠款达到970万元,并开始使用信用卡套现归还每月银行利息。

2021年3月26日,李某向深圳中院申请破产。

李某与前妻于2018年10月18日离婚。

婚前,两人名下均有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以两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投资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家庭生活。

双方离婚协议载明,离婚后名下存款、房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一人承担。

离婚后,李某以个人借贷和信用卡套现方式归还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借贷的经营贷债务及银行利息。

法务学习:破产重整案例精选20件

法务学习:破产重整案例精选20件

法务学习:破产重整案例精选20件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2016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2018年3月6日)具体案例:一、无外部重组方参与破产重整——长航凤凰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经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由于无外部重组方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整,如何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集足够资产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以促使普通债权人支持重整是重整工作有序推进的重点。

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的问题,经过武汉中院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

实践证明,上述资金筹集方案具有可行性。

通过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长航凤凰不但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同时,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了约7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

2014年底实现净资产约1.2亿元、营业利润约2.24亿元,成功实现扭亏,股票于2015年12月18日恢复上市。

借助于破产重整程序,长航凤凰摆脱了以往依赖国有股东财务资助、以“堵窟窿”的方式挽救困境企业的传统做法,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亏损资产、调整了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了商业模式,全面实施了以去杠杆为目标的债务重组,最终从根本上改善了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结构,增强了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彻底摆脱了经营及债务困境。

二、普通债权人不同意重整计划——深中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系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8月24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5.5亿余元。

最高法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

最高法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

最高法最新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要点解读+典型案例全文)2016-06-15 法信导读:今天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十起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介绍了人民法院近期破产审判工作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了通气会。

法信小编第一时间将发布会要点内容及典型案例全文推送给读者。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尤其强调要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严格控制增量,防止新的产能过剩。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准确把握基本要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供给质量满足需要,使供给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主攻方向是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结构的适应性。

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是否建立,是衡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程度的标志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作为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破产法律制度实施。

2015年12月23日,周强院长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特别提到要加强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

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0•【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一、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二、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和解案三、跨境合作网拍香港破产人罗兆辉在港资产案四、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五、王晓慧、肖兴翠个人债务清理案六、广东邯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七、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股份公司破产重整案八、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九、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十、华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一、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二、潮州市亚太能源有限公司、潮州市亚太船务有限公司、潮州兴旺船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三、龙飞纺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十四、广东泛诚经贸合作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五、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十六、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七、深圳南岭玩具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十八、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十九、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二十、广东活力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活力啤酒厂有限公司、韶关活力啤酒经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二十一、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一、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持续经营;克服疫情影响有序复工复产;保障配套民生物资生产(一)基本案情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满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要经营各种塑料包装的生产与销售,涉及饮用水、食用油等多种民生用品配套生产。

2013年起,西满公司进行产业升级,引进国际先进的水灌装线代工生产纯净水,投资兴建多家子公司,耗费了巨额资金,由于银行收紧贷款,公司大量引入民间资金进行借贷,因此陷入严重的经营困难和财务危机。

经债务人申请,2016年7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西满公司破产重整,并依法指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为了规范和完善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优化办理方式】办理破产案件,应当通过程序简化和归并、破产事务集约办理、加强破产信息化建设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破产成本。

第二条【繁简分类管理】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并在破产案件办理系统中作“快”字标识。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一)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等情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可能困难较大或者期限较长,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的;(三)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的;(四)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

法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公告。

第三条【加强审限管理】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其他破产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二年内审结,因案情疑难复杂等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的除外。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法院应当向管理人送达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并予以公告。

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深中法发〔2018〕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深中法发〔2018〕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19日深中法发〔2018〕4号)为进一步促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规范化,明确执行、立案、破产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协作,提升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市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由本院管辖。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可以将一部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

本市两级法院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移送工作,立案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破产审判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受理审查以及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市两级法院执行部门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与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协调的,可以报请本院执行局,由本院执行局与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共同协调解决。

基层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协调的,由双方先行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报请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协调解决。

本市法院与外地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协调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

二、决定程序第三条执行立案时,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立案部门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的同时应一并送达《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确认书》,告知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

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

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

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深圳是中国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人口众多,经济活动繁忙。

然而,经济发展的同时,个人破产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近年来,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旨在帮助遭遇经济困境的个人渡过难关。

下面,我将为您介绍一个成功的个人破产案例。

李先生是一名在深圳经商的企业家,几年前,他因为投资失利,经济状况急剧恶化,陷入了严重的负债困境。

面对巨额债务的压力,他感到背水一战,决定申请破产保护。

首先,李先生咨询了专业的破产律师团队。

律师为他详细解读了深圳个人破产法的相关条款,并帮助他制定了详细的破产保护计划。

根据这个计划,李先生决定通过破产清偿方式解决债务问题。

其次,李先生与律师共同准备了破产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债权人名单、债务清单等。

在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逐一梳理了自己的资产和债务情况,保证了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随后,李先生向深圳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个人破产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安排公告披露程序。

公告期间,法院会运用各种渠道,包括报纸、互联网等,向公众发布破产申请公告,以便债权人提出异议。

经过一段时间的公告披露程序后,法院召开了债权人会议。

在会议上,李先生向债权人详细介绍了自己的债务情况,并解释了他破产申请的原因以及破产保护计划的细节。

债权人代表们进行了认真讨论,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李先生的破产保护计划。

根据破产保护计划,李先生将把自己的部分资产用于偿还债务,剩余的债务将通过破产清偿程序进行结清。

法院审查后认为,破产保护计划合理可行,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于是宣布破产清偿程序正式启动。

在破产清偿程序中,法院组织了专门的清算小组,负责对李先生的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

清算小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确保了整个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算,李先生的部分债务得到了偿还,剩余债务也得到了有效管理。

最后,根据破产保护计划的约定,深圳市人民法院宣布李先生的破产程序顺利结束。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深中法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中法发〔2019〕6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2018年10月31日,世界银行发布了《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境在全球的排名已从2018年的第78位跃升至2019年的第46位,提升32位,成为营商环境改善最显著的十个经济体之一。

《报告》从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十个方面监测190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

其中,“办理破产”是十个一级指标之一,对营商环境测评的结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为着力提升“办理破产”质效,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上级机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我院对标世界银行对国家营商环境的评估标准,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破产法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最大限度发挥破产审判制度优势,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救助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帮助经营不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上级机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对标世界银行对国家营商环境的评估标准,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最高法最新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

最高法最新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

最高法最新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要点解读+典型案例全文)2016-06-15 法信导读:今天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十起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介绍了人民法院近期破产审判工作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了通气会。

法信小编第一时间将发布会要点内容及典型案例全文推送给读者。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尤其强调要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严格控制增量,防止新的产能过剩。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准确把握基本要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供给质量满足需要,使供给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主攻方向是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结构的适应性。

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是否建立,是衡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程度的标志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作为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破产法律制度实施。

2015年12月23日,周强院长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特别提到要加强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9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9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9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30•【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9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交的关于健全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相关机制,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是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重要保障,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破产审判工作发展的方向。

为此,必须健全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相关机制。

近年来,我院一直为此而努力,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具体包括:2014年底,发布了《关于在部分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破产案件绩效考核、破产案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积极推动试点法院认真落实通知确定的各项任务,并适时召开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介绍推广成功的试点经验,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级法院不断提高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2015年6月,向中央作了《关于依法规范有序处置企业破产相关问题的报告》,请求中央统筹解决企业破产中的重大性、关键性配套问题。

2015年12月,周强院长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就处置“僵尸企业”作出了专门部署。

2016年1月,周强院长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专门汇报了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置“僵尸企业”工作中法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建立清算、破产审判庭。

2016年1月,杜万华专委就处置“僵尸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赴湖北开展前期调研。

2016年2月,杜万华专委在杭州主持召开“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动员部署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和“僵尸企业”处置相关工作。

2016年2月立项并启动建设“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以便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解决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宣传交流,不断提高审判质效,推动困境企业破产重整后实现再生。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四)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四)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四)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8•【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四)01刘某个人破产重整案基本案情债务人刘某从2013年开始做玉石、木制品生意,投资约120万元,投资款来自自有财产及其向银行、网络平台、亲戚朋友的借款。

因经营不善,投资生意失败,于2016年4月退出市场。

因借款陆续到期,无力清偿债务,只能借新还旧,至申请破产之日负债约130多万元。

2021年10月9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刘某重整申请。

管理人共收到12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约120万元,其中,周某等6家自然人债权人申报债权约73万元,均表示同意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另行清偿。

管理人经调查认为,刘某陈述的破产事实、财产状况等符合事实,并向债权人会议做了报告,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

本案债务人刘某的玉石生意所需投资数额较高,风险较大,申请破产时仍持有价值70多万元的玉石。

目前刘某职业稳定,偿债能力较强,每月收入除生活必需外均用于偿债,亲友也主动表示所持债权劣后清偿,充分展现了债务人尽力还债的意愿,也因此获得全体债权人的谅解。

刘某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得一致通过。

2021年12月16日,深圳中院批准刘某重整计划,并终结刘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不同的破产程序,准入审查应当有所区分和侧重。

对于投资失败的债务人,在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进行债务协商,有利于纾缓债务人的还债压力,鼓励、帮助其重新投入社会经济活动,同时也更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重整程序中,要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监督权,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充分沟通,促成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达到各方满意的最佳效果。

02林某个人破产清算转重整案基本案情债务人林某从2015年开始创业,因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借款。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二)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二)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6•【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二)陈某个人破产重整案基本案情2018年,陈某因餐厅经营不善,负债约65万元。

2021年8月27日,陈某向深圳中院提出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经调查核实,陈某于2018年1月20日与前妻离婚,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全部归前妻所有。

陈某离婚时对外不负担任何债务,其自2019年起开始负债。

陈某因身体原因办理内部退休手续,每月领取退休金7200元,其主要财产为银行存款18832.61元、住房公积金160077.39元,未来可预期收入为每月退休金7200元、报销款1600元和公积金。

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两家金融机构债权人提出,陈某存在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可能性,且故意提前退休,可能系恶意破产。

经调查核实,陈某于2018年1月20日离婚,但涉案债务发生在2019年6月6日之后,且无证据显示陈某存在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形;同时,陈某办理内部退休系因身体状况欠佳,符合其所在企业规定。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确实已尽最大努力偿债,其偿债方案并无不合理之处,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遂批准陈某重整计划,并终结陈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债务人是否具备法定破产原因和重整计划草案是否合理。

经审查认定,陈某不存在以离婚转移财产和恶意逃废债的情形。

债权人提出的陈某可能存在破产欺诈异议不成立。

同时,陈某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与其偿债能力是相符的,陈某已尽最大努力偿债,在条例规定的五年内还清债权本金;此外,草案规定,陈某将来获得的兼职收入、奖金等预期外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权本金,尚有剩余的用于清偿债权利息等。

因此,重整计划草案并无不合理之处。

闫某个人破产重整案基本案情债务人闫某在某集团担任节目主持人,具有较好的收入能力。

借款人资不抵债银行还贷款的案例

借款人资不抵债银行还贷款的案例

借款人资不抵债银行还贷款的案例现实生活中,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可以启动破产程序,如果个人创业欠债无力偿还,该怎么办呢?深圳的梁先生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梁先生20XX年开始创业,多种原因使得他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

银行催着还贷、各种讨债电话不断,梁先生一家人整日担惊受怕,十分焦虑。

今年3月10日,他依据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

深圳中院近日裁定批准了梁先生的重整计划,并终结了梁先生的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梁先生获准3年还清债务本金,这是我国法院审结的首起个人破产案例。

今年35岁的梁先生原本在深圳市一家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岗位,20XX年与朋友共同创业,经营XX耳机业务,由于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债务越背越多。

梁先生说:“出现这种逾期状态,都会有第三方电话,都在骚扰你,整个人会有精神压力。

”今年3月10日,梁先生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

梁先生说:“有这样的一个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出来,然后我想对我们这种很有意愿还债的人帮助很大。

”申请个人破产,首先要被认定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长XX教授分析说:“在法院主导下,通过破产管理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破产前的交易情况进行调查,识别和判断债务人是否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如果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依法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破产免责。

”法院审理查明,梁先生创业经营期间,分别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进行借贷,形成债务累计约75万元。

目前债务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具有较强的偿债意愿,因此法院同意适用重整程序。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XX分析:“在审理这个案件中,他向我们表达了归还借款本金的意向。

我们依照个人破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把这个案件转为一个重整的程序,在3年以内还清所有本金,同时请求对所有的借款利息予以免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深中法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的通知深中法发〔2018〕5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已经2018年4月12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8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公布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引导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保障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应当勤勉、谨慎、忠实、高效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监督。

管理人违反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提高工作效率,遵守办案期限,降低破产成本。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应于“破”号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案件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程序终结。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管理人认为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申请法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转为普通程序后,简易程序中已经完成的事项继续有效。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年5月16日起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

由于无外部重组方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整,如何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集足够资产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以促使普通债权人支持重整是重整工作有序推进的重点。

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的问题,经过武汉中院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

实践证明,上述资金筹集方案具有可行性。

通过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长航凤凰不但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同时,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了约7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

2014年3月18日,武汉中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通过成功实施重整计划,在无国有资产注入及外部重组方资金支持的情况下,长航凤凰2014年底实现净资产约1.2亿元、营业利润约2.24亿元,成功实现扭亏,股票于2015年12月18日恢复上市。

深圳破产法庭2021年典型案例之破产清算虚假申报债权处罚案

深圳破产法庭2021年典型案例之破产清算虚假申报债权处罚案

深圳破产法庭2021年典型案例之破产清算虚假申报债权处罚案案件索引深圳市中级⼈民法院(2020)粤03破253号基本案情2019年8⽉22⽇,常州市奥博电⼦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世纪红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奥博公司的代理⼈为⼴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

深圳中院于2020年4⽉14⽇裁定受理奥博公司的申请,并指定北京⼤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为世纪红公司的管理⼈。

世纪红公司破产清算期间,仅有奥博公司1家债权⼈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额为1477978.81元。

经管理⼈审查,确认债权⾦额为571197.5元,债权⼈⽆异议。

2020年7⽉20⽇,深圳中院裁定确认奥博公司的债权⾦额为571197.5元。

经管理⼈调查发现,奥博公司与世纪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奥博公司于2017年5⽉10⽇委托王某为代理⼈,⼜于2018年10⽉19⽇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把对世纪红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王某并在报纸刊登公告。

该案件执⾏过程中,宝安区法院执⾏到48087元并已转⾄奥博公司账户,王某受让奥博公司债权后,另外已收到执⾏款6万元。

王某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其作为奥博公司的代理⼈申报的债权额1477978.81元亦未将该款予以扣除。

审理情况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在破产程序中虚假申报债权,隐瞒债权已经获得部分清偿的事实,导致错误认定奥博公司对世纪红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

王某的上述⾏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妨碍⼈民法院审理案件。

深圳中院于2021年1⽉12⽇作出决定书,决定对王某罚款10万元。

裁判者说虚假申报债权,可能是申报⼈虚构、捏造不存在的债权,也可能是债权已经得到部分清偿或者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仍然以全额申报债权。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五)项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

王某作为⼀名律师,存在侥幸⼼理,知法犯法,故意隐瞒奥博公司已收到执⾏款48087元及其本⼈受让奥博公司债权后已收到执⾏款60000元的事实,其作为奥博公司的代理⼈在申报债权时亦未将已受偿的部分予以扣除,该⾏为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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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典型案例编者按:深圳中院,全国最早对企业清算、破产案件进行专门管理和专业化审判的法院。

经过23年的审判实践中,深圳中院已经在破产案件受理、审判流程管理、职业管理人团队管理等方面建立起国内领先的机制,并拥有一批专业、专职的破产审判团队。

,目前也拥有国内最职业化、相互之间竞争最激烈的破产管理人中介机构,而他们在充分竞争之下又共同建立起“深圳市企业破产学会”!典型案例之一: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是深圳市老牌酒店和上市公司,1994年就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员工272人,股东23010家,总股数32940万股。

因大股东违规担保、经济运行下行等客观原因,新都酒店陷入财务危机,2014年年报披露,其资产总计人民币430101892.83元,负债总计人民币611888349.95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81786457.12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如在2015年年内不能实现“净资产为正”、“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均为正”两个目标,将被终止上市,众多股东的股权价值将归零,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清算拍卖现有资产获得清偿,新都酒店的员工将面临失业风险。

2015年7月23日,债权人正式向深圳中院申请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拉开司法拯救序幕。

2015年9月15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案。

二、审理情况鉴于重整申请提出时新都酒店已经深陷诉讼、执行围剿,如不能尽快启动程序,则财产面临分割,后续的重整将失去依托。

为给新都酒店争取足够的重组时间,深圳中院利用立案听证调查程序,引导公司提出并修订了重整可行性方案,经层报审批,从申请人提出申请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仅用37个工作日,创下全国上市公司破产程序案件立案最快的记录。

2015年11月26日,深圳中院根据新都酒店的申请,准许新都酒店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15年12月14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以担保债权组100%、出资人组99.78%、普通债权组83.77%的表决通过率,高比率表决同意通过重整计划。

经过法院、管理人和企业自身的努力,终于2015年12月28日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成功保住了这家老牌上市公司。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提升效率、强化服务,发挥司法拯救作用的典型案例。

新都酒店重整案从法院立案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耗时101天,创下全国市场主导条件下拯救上市公司的最快速度。

案件顺利审结保住了272个就业岗位,实现债权清偿7.4亿余元,为24379户股民保住了股票价值,为深圳保留了一家主板上市公司。

案件一改过去上市公司重整只关注债务重组,简单清壳的审理模式,将后续经营整合到重整计划中,获得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双重认可,为一下步再建型重整的全面铺开探索了一条可行之路。

其典型意义如下:一是创新立案方式,及时启动破产保护。

收到债权人申请后,深圳中院立即组织对新都酒店进行听证调查,为争取足够的重组时间,深圳中院强化庭前指导,引导当事人完善申请材料,加快审批上报速度,仅用48天时间就完成听证、调查和层报最高法院批准等事项,以最快速度受理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为企业再建重生创造了契机。

二是创新接管模式,维护企业运营价值。

为避免影响酒店运营,法院在指导管理人全面接管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务的同时,保留新都酒店原经营团队负责酒店日常事务。

管理人仅对日常运营实施决算管理,不干涉其具体业务。

案件审理期间,新都酒店实现盈利近200万元。

三是创新员工安置模式,充分保障员工利益。

在接管企业后,法院指导管理人第一时间完成员工分类工作,安排管理人的具体部门与公司管理层对接,从事物和财务两方面对其进行管理;对公司普通员工实施原岗、原薪、原聘,将员工利益放在首位,在拟订重整计划和确定重组方时,明确要求重组方为可能出现的员工失业安置缴纳专项保证金2000万元,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

四是创新重组方确定方式,维护市场有序竞争。

为确保既选好重组方又避免牵入不必要的利益纠葛,法院坚持要求管理人以市场自由竞争模式,将重组方的遴选交由股东和公司在市场博弈中确定;引导潜在重组方以经济实力发言,按市场规则办事,最终重整计划以高比例获通过。

五是创新债权清偿方式,有效保护各方利益。

因新都酒店的债权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借款人,另一类是日常给酒店供应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两类债权产生的原因各异,故针对两类债权设定不同清偿方式,并对小供应商予以强化保护。

明确有财产担保债权全额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比例受偿。

目前清偿率已达60%,最终预计可达70%以上。

六是创新股权调整模式,合理平衡各方权利。

遵循大股东多让渡股份、其他股东不让渡股份的原则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明确要求大股东让渡50%的存量股票和全部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中小股民不仅不让渡,还能按照约10股转增3股的比例取得公司股份。

在出资人组会议上,这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表决通过率达到99.78%。

七是创新公司主业调整方式,保障企业持续发展。

法院不仅关注公司债务重组,更关注其后续经营,重整计划直接明确后续重组方,要求重整投资人承诺维持新都酒店持续经营,新都酒店2016年和2017年净利润分别超过2亿元和3亿元;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恢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以实现股票恢复上市。

典型案例之二: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浩)成立于198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等商品贸易。

深中浩股票于1992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为深圳首批挂牌上市的企业之一。

受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影响,深中浩经营业务连续亏损,其股票在2001年终止上市。

因债务危机严重,深中浩经营性资产被执行殆尽,并逐步丧失经营能力及偿债能力。

经债权人申请,2015年1月28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深中浩破产一案。

破产程序中,出资人以深中浩具备重整价值为由申请其重整,深圳中院经审查于2015年8月3日裁定对深中浩进行重整。

二、审理情况在深圳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对深中浩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深中浩已无可变现资产,负债规模高达18.74亿元,公司停业多年,已无经营能力。

在此情况下,管理人经与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及重整方等相关利益方充分沟通,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提交深中浩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该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以现金形式获得全额清偿;由债权人及重整方设立偿债基金,由偿债基金持有深中浩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43,644,323股股票,重整方在24个月内以10元/股的价格回购偿债基金持有的深中浩股权;普通债权通过按比例持有偿债基金份额的方式参与分配股票回购款,由此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可从破产清算情况下的0%提升至21.515%;为保护广大中股东的利益,本案仅有非流通股股东让渡股票用于偿债,未调整流通股股东的股权;因深中浩原有主营业务已不具备盈利能力,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将引入重整方,由重整方向深中浩注入经营性资产以助其恢复经营。

2015年8月21日,深中浩召开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对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表决,税款债权组全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数占出席人数的96.30%,代表债权金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89.41%,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出资人组亦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经管理人申请,深圳中院于2015年9月21日裁定批准深中浩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深中浩在管理人监督下,完成税款等债权的现金清偿工作,并已将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43,644,323股股票划转至普通债权人按比例持有的偿债基金名下。

在深中浩重整案件审理期间,深圳中院同时还在审理“迅宝系”企业的重整案件。

“迅宝系”企业包括三家关联公司,是生产环保型餐盒的行业龙头企业,因扩张过快、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申请进行重整。

“迅宝系”企业资产质量良好、生产经营稳定,但由于行业利润水平有限,无法在短时间内筹集足够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

“迅宝系”企业重整正在酝酿实施“债转股”,但因为非公众公司股权流通性差,多数债权人对“债转股”持消极甚至反对的态度。

管理人及重整方意识到这是深中浩与“迅宝系”联合重整的良机,“迅宝系”企业有资产经营但缺乏的是股权的流动性,而深中浩作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系统交易的公众公司,股票流动性强,但亟需支撑股票价值的优质资产。

在深圳中院的支持下,管理人指导深中浩与“迅宝系”结合实施重整计划,将“迅宝系”企业的优质资产注入深中浩并形成资本公积,在资本公积转增形成深中浩股票后向“迅宝系”企业的债权人进行清偿,解决了双方重整中遇到的难题。

深中浩和“迅宝系”企业的重整计划均已经执行完毕。

经深中浩申请,深圳中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终结深中浩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本案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主要利用了深中浩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票。

但因为深中浩尚没有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票不能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变现,债权人面临受偿时间和受偿金额不确定的困境。

为此,本案为债权人搭建了专门的偿债基金作为平台,将股东让渡的股票注入偿债基金,债权人不直接分配股票而是持有偿债基金的财产份额。

同时,重整方承诺在股票注入偿债基金后固定时间内以10元/股价格回购偿债基金所持股票,保障债权人获得债权金额21.515%的清偿。

该债权受偿模式,既促使重整方有义务也有动力把深中浩经营好,也以适当时间取得更高的债权受偿比例,充分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近年来,为促进产业结构整合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修改《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类似深中浩这类退市公司在资产、利润达到一定要求后可以在交易所直接申请重新上市。

由此,深中浩在重新上市方面具备政策优势,大大提升了公司的重整价值。

深中浩通过重整程序彻底解决债务问题,并注入优质经营性资产恢复盈利能力,为重新申请上市夯实基础,充分体现了鼓励企业通过重组解决经营危机的政策价值。

本案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彻底解决深中浩的经营困境,一方面全体债权人及广大中小股东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共同分享重整收益;另一方面,联合“迅宝系”重整程序,注入剥离债务后的“迅宝系”,不仅使得深中浩成为具备优质经营性资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亦彻底解决“迅宝系”的经营困境,真正实现了重整程序在解决公司经营困境中的价值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经济效果。

两个案件的有机结合也为后续重整案件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范例。

典型案例之三: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昌公司”)系大型民营制造型企业,主要从事通讯和消费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年产值在10亿元左右,平均年营业额3.5亿元,聘用员工近4000人,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级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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