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开发和移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工作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地方性规章、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审查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三)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四)指导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五)委托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委托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六)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组织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及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八)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稽查与统计工作。
水库移民综合监理与投资控制
设 计说 明 、施工措 施 、技术 要求 、操 作 规程 、设计 修 改通 知等 )不符 合 设计 研 究 院 编制 的 《* * 水 利 枢纽 初步 设计 阶段 水库 淹没 处理 及移 民安 置规 划
报 告 》 的问题提 出监 理 意 见并 向委 托方 汇 报 ; ( ) 2
象 ,涉及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环 境 等 多 方 面 问 题 , 且 跨地 区 ,确定 因素 多且关 系 复杂 。水库 移 民问题解 决
当地 政府 移 民项 目最高 主管单 位共 同委托 。移 民综 合监 理单 位在 向业 主单 位负 责 的同时 ,又 是地 方移
民主管单 位对 下级 移 民实施 单位 监督 管理 的助 手和 技 术顾 问 。这样 ,便 于对移 民监 理授 权充 分达 成一 致 意见 ,有 利于监 理 工作 的展 开 。例 如 ,某项 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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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研 与管理
水 利规划 与设 计
20 0 6年 第 5期
水库 移 民综 合 监理 与投 资控 制
王 利 民
( 利部 水利水 电规 划设 计 总院 北 京 1 0 1 ) 水 0 0 1
【 摘
要】 水 库 移 民综 合 监 理在 移 民 工 作 的 各 个 阶段 发 挥 了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在 良好 的 委 托 形 式 和 授 权 范 围
项 目建 设法 人和 省移 民局 在实 施 阶段共 同委 托移 民
综合监 理单 位 ,监理 范 围为水 利枢 纽施 工 区和水 库 淹没 、影 响 区与移 民安 置区 。其部 分 监理工 作 主要
l 移 民监 理 的 委 托 与授 权
水 利工 程项 目是 单体 建筑 物 的集 合 ,移 民项 目
移民监理实施细则11x
ZZCC移民监理实施细则ZZ省XX监理有限公司CC移民监理部二○二○年四月批准:审核:编写:目录1 概况 (1)1.1工程概况 (1)1.2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概况 (1)1.2.1主要实物指标 (1)1.2.2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2)1.2.3 专业项目规划 (3)1.3征地移民实施总体进度计划 (3)1.4移民投资概算 (4)2 移民监理工作的依据 (4)2.1法律、法规(条例) (4)2.2规范、规程 (5)2.3相关文件 (5)3移民监理范围和目标 (6)3.1监理范围 (6)3.2监理目标 (6)4移民监理工作的流程 (8)4.1进度控制 (8)4.1.1进度控制的依据 (8)4.1.2进度控制的原则 (8)4.1.3进度控制的要点 (9)4.1.4进度控制的流程 (9)4.2质量控制 (11)4.2.2质量控制的要点 (11)4.2.3质量控制的流程 (12)4.3投资控制 (13)4.3.1投资控制的依据 (13)4.3.2投资控制的要点 (13)4.3.3投资控制的流程 (13)5移民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及措施 (14)5.1进度控制 (15)5.1.1进度控制的内容 (15)5.1.2进度控制的工作方法 (16)5.1.3进度控制的措施 (17)5.2质量控制 (18)5.2.1质量控制的内容 (18)5.2.2质量控制的工作方法 (20)5.2.3质量控制的措施 (21)5.3投资控制 (22)5.3.1投资控制的内容 (22)5.3.2投资控制的工作方法 (25)5.3.3投资控制监理的措施 (25)5.4设计变更监督管理 (26)5.4.1设计变更监督管理的内容 (26)5.4.2设计变更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法 (26)5.4.3设计变更管理措施 (27)5.5安全监督管理 (27)5.5.2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 (28)5.5.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形式 (29)5.5.4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30)5.6水保、环保控制措施 (31)5.6.1水保控制措施 (31)5.6.2环保控制措施 (32)5.7合同管理 (32)5.7.1合同管理监理的工作内容 (32)5.7.2合同管理监理的措施 (32)5.8信息管理 (33)5.8.1信息管理的内容 (33)5.8.2信息管理的措施 (33)5.9档案管理 (34)5.9.1档案管理监理的内容 (34)5.9.2档案管理措施 (34)5.10监理协调 (35)5.10.1监理协调的内容 (35)5.10.2监理协调的措施 (35)6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36)6.1工作程序 (36)6.2工作方法 (37)6.2.1检查 (37)6.2.2座谈 (38)6.2.4调查访问 (38)6.2.5编制报告 (38)6.3监理工作制度 (38)6.3.1监理工作纪律 (39)6.3.2移民工程进度控制制度 (39)6.3.3移民资金拨付管理制度 (40)6.3.4移民安置质量的检验制度 (40)6.3.5设计变更签证制度 (40)6.3.6工作例会制度 (40)6.3.7移民监理联络员制度 (41)6.3.8监理信息反馈制度 (41)6.3.9监理备忘录(或监理通知)制度 (41)6.3.10监理机构内部工作制度 (41)7监理组织机构、岗位职责 (43)7.1组织机构 (43)7.2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45)7.2.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45)7.2.2副总监职责 (46)7.2.3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46)7.2.4 监理员职责 (47)7.3监理人员配备 (48)9附表 (49)前言ZZCC工程建设征地涉及QQ县WW乡的EE、RR、TT3个村9个村民小组,占用土地面积5551.36亩,其中水库淹没影响区957.73亩,枢纽工程建设区4593.63亩;以水库下闸蓄水2019年作为移民安置规划水平年,规划水平年搬迁人口426人,规划在TT集中安置点安置移民414人,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移民12人。
水库移民安置项目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移民安置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库移民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政策、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征地补偿资金安排的所有移民项目(含直接向集体和个人兑现的移民补偿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原则。
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评估、审查、审批、监督、管理负责制。
-—全过程管理原则。
从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生产运营到后评估的全过程管理.-—规范化管理的原则。
实行建设项目的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行业规范管理的原则。
根据移民安置项目涉及范围广的行业性质,分别按照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建筑、交通、旅游、广播电视、通讯、电力、教育、卫生等行业规范进行管理。
-—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市)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原则。
除跨县实施的移民安置工程、水电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专业项目、安置规划非县(市)级政府实施的项目及其他外,所有移民安置项目均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督和移民机构业务监督。
第四条项目的划分.同一水电工程所有淹没处理移民安置规划为一个移民安置总项目。
为便于管理,将总项目称为移民安置项目,分为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专业项目、移民补偿项目和其他项目。
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按行业性质划分为: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农田水利、特色种植业、设施农业、草场改良、养殖等);村镇建设项目(村镇水、电、路基础设施及学校、村委会、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等);二、三产业生产开发项目(加工业、旅游业、交通运输、房地产开发等)。
对水库移民工程建设监理若干问题的探讨
如 前所述 ,水库移 民项 目是一项系统性 的工程 ,往往会涉及 较 多行业 ,也有着 很多种类 的建设施工工程 ,并且工程 分散 于库区不 同乡镇 、村 子、县市等,项 目施工方也不仅仅只有一 个,往往是多 样化 的。施 工方在管理能力与施工技术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 ,为了 确保水库移 民项 目的总体质量水平 ,需要加大对这些施工方 的监 管 力度 。 而在水库 移民项 目建设施工阶段会 出现这样或那 样的问题,如 某些施工方没有完善 的组 织管理体制 ,导致施工过程 中造价 不能得 到有效控制等等 ,对 于施 工阶段产生的各类 问题如果得不 到及 时处 理 ,对移 民工程 的施 工肯定会造成较大影响 。所 以,需要 架设一个 由社会建设监理机构 与国家相关部门一起组成 的监理体系 ,从监 管 与组织方面应用有效 策略,才可 以从源头上避免各类 问题 的出现 , 保证水库移 民工程有序 、按 时、高质量完成 。
【 关键词 】 水库移 民工程 ;建设监理
上世纪 8 O 年代末 国家相关部门正式颁布 《 建设监理试行规定》 之后 ,我们 国家在工 民建方面开始逐步推广建 设监 理,经过几十年 推行在 监管项 目投资、提升项 目 施工水平 、压缩项 目施工周期等方 面有 了很好 的效果 。然而建设监理在水 利水 电建 设施 工项 目中的水 库移 民工程 方面却还没有获得全方位推行 。在 水库 移 民项 目中有没 有必要 推行 建设监理 ?水库移 民项 目 有 没有 具备推 行建设监理的成 熟条件 ?建设监理工作 的具体 内容包括什 么?在水库移民项 目又应 当怎样 开展建设监 理么?以上种种问题都需要作进一步思考。 1在 水库移 民工程 中开展建设监理工作 的必要性 1 . 1与水利水 电枢纽工程施工一样,水库移 民工程 同样重要 要想 建设好一座水库 ,不但要开展水利枢 纽工 程的施工 ,还要 做好库 区移 民安置与水库淹没处理等项 目。一般来讲 ,我们常将库 区移 民安置与水库淹没处理等项 目 统称 为水库移 民工程,之所 以会 称其为 “ 工程 ”有两个方面的原 因:第一 ,由于它 是一个 系统性项 目,包含有 科技、环境、生态 、经济 、社会等方面 ;第二,因为它 确实囊 括了多种项 目建设 ,例如输变 电线路 、工民建、道 路、市政 项 目施 工等 方面。这么复杂的系统性建设 ,其投入 总额在 水利水电 总投资 中往往 占了相当大的 比例 。正是 因为这样假设 忽略了水库移 民工作 ,即便水利枢纽项 目施工完成之后 ,项 目同样 不可 以正常发 挥作用 ,又或 者是留下某些隐患 。所 以与水利水 电枢 纽工程 施工一 样 ,也要给 予水库移民工程同样重视程度 ,水库银 民项 目一样存在 施工 目 标 、造 价控制、质量监控 ,因此 同样需要对其 进行 工期、投 入 、质量等方面 的监理 。 1 . 2在水库移民项 目中实行建设监理是处 理项 目建设过程中存
水电改造监理实施细则
水电改造监理实施细则为了确保水电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以及保证改造品质的优良,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监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针对水电改造工程的监理进行详细的规范和规定,确保水电改造的质量和进度。
一、监理实施前的准备工作1.在开展监理工作之前,监理机构应当熟悉水电改造项目的设计文件、合同、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2.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有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工作,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理人员的调配工作。
3.监理工程师应当对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并编制监理计划、监理方案和监理报告。
二、施工监理的实施1.监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水电改造工程的监理,不得随意调整施工工艺和设备。
2.监理工程师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并记录下各项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3.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施工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4.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确保施工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5.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进行检验和抽样检测,以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
6.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施工现场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并及时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整改和返工。
三、监理报告的编制1.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的要求编制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出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状况。
2.监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变更情况、质量问题、进度问题、安全问题、合同履行情况以及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和建议。
3.监理报告应当在每个月底前编制并提交给业主及工程总承包单位。
4.监理报告应当及时进行传阅和备案,并按照要求向相关方面推送。
四、监理奖惩制度1.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或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施工质量、进度不能满足设计和合同要求,监理机构有权提出奖惩建议,由业主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施工单位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2.若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出现工作失误或疏忽等情况导致施工质量、进度受影响,由监理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业主的经济损失。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移〔2010〕4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doc附件: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受委托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受项目法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自行组建的监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文件,重点对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对施工合同工期和资金支付进行控制。
第三条总投资4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水库(闸)建设及水库(闸)除险加固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宜依照本规定打捆实施监理。
第二章监理单位与人员第四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在其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许可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
第六条监理机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移民综合监理业务手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及移民后期扶持的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拨付、使用、管理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单位。
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正确反映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原则,加强对用款单位和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政府负责;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主作。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本级拨付、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移民项目实施单位是其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管理的移民资金负责。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报批。
《水电工程移民综合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ICS**.***P**备案号:***-2010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P DL/T ****-20**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监理规范Specification of the comprehensive supervision forhydropower projects resettlement(征求意见稿)20**-*-*发布20**-*-*实施国家能源局发布目录前言 (4)1 适用范围 (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总则 (7)4 组织管理 (9)4.1 工作程序 (9)4.2 相关方主要职责 (10)5 主要工作内容和方法 (13)5.1 综合监理细则 (13)5.2 进度控制 (13)5.3 质量控制 (14)5.4 资金使用监督 (17)5.5 设计变更监督 (18)5.6 信息管理 (18)5.7 合同(协议)履行监督 (19)5.8 工作协调 (19)5.9 监理成果 (19)6 分项综合监理技术要求 (21)6.1实物指标的确认、兑现和统计 (21)6.2 农村移民安置 (23)6.3 城市、集镇迁建 (26)6.4 专业项目 (30)6.5库底清理 (34)附录A (规范性附录)综合监理细则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 (37)A.1 编制总体要求 (37)A.2 主要内容 (37)附录B (资料性附录)综合监理机构常用表格 (39)附录C (规范性附录)综合监理报告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 (57)C.1 综合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 (57)C.2 监理简报的主要内容 (57)C.3 监理月(季)报的主要内容 (58)C.4 监理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 (58)C.5 监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59)C.6 监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60)C.7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61)条文说明 (58)前言本标准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0]14号)的安排制定。
省移民办工程(移民)验收规定
工程验收规定(移民专项)第一部分:工程蓄水验收(移民专项)第二部分:移民专项竣工验收附件第一部分工程蓄水验收(移民专项)1、验收目的蓄水阶段验收目的: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总计划安排,按计划完成库区移民搬迁和库底清理任务,保证工程按预定时间下闸蓄水;检查移民工程和库底清理的实施是否具备下闸蓄水的条件;评价已搬迁移民生活质量和评定库底清理完成质量;做出验收结论和建议,以保证水库按时下闸蓄水。
2、验收依据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2.2《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2.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2006年471号令)、《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计基础[2002] 2623号)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2.4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2.5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对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关批文、设计变更和政策文件;2.6水电站项目业主与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有关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包干实施协议;2.7工程水库下闸蓄水及初期运行调度方案(汛末下闸方案)。
3、验收组织机构3.1一般情况下,移民专项验收分自验、初验、阶段终验三个阶段进行。
3.2阶段终验委员会阶段终验委员会由验收主任单位会同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
委员会由验收主任单位、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
阶段终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验收主任单位派员担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3.3初验委员会初验委员会由实施移民工作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会同项目业主共同主持。
委员会由省(区)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移民工作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制定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并于9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2016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规划编制、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移民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移民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实施,监督管理移民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移民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监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包括项目建设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管理、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监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监理独立、公正、客观。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熟悉水利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监理队伍建设,提高监理队伍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六条项目监理机构需与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反馈问题,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维护监理工程师的权益,遵守保密法规,保护项目资料的安全。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不断完善监理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为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优质的监理服务。
第二章项目建设前期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第一条项目建设前期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文件编制、监理单位选择等内容。
第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监理工程师应当参与评审,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核招标文件,确保其合法合规。
第四条监理单位的选择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监理工程师应当参与评审,选择合适的监理单位。
第五条项目建设前期准备阶段监理工作需形成监理报告,汇总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要求,供后续工作参考。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理计划,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项目建设前期准备阶段监理工作需及时向业主单位提供建议和意见,保障项目建设的正常推进。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执行监理任务,保障建设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项目建设前期准备阶段监理工作需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形成监理报告,供后续工作参考。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NO:SC122711)经2021年7月23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移民规划、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60条,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2021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规划编制、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移民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移民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实施,监督管理移民资金。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开发和移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工作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地方性规章、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审查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三)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四)指导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五)委托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委托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六)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组织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及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八)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稽查与统计工作。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新)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促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应单独组织验收,由验收申请单位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移民验收报告。
没有提交移民验收报告的,不予验收。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按进度分为截流、下闸蓄水、分期蓄水等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项目分为分项验收和总体验收.按程序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迁建进度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做好各个阶段的移民验收基础工作。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六条移民验收应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第七条移民验收应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初设)阶段的《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实施计划及批准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部门签定的工程征地及移民搬迁安置总承包协议。
第八条移民监理单位提交的历年移民监理报告及报表。
第三章验收程序和组织形式第九条移民验收应先进行分项验收,在全部分项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验收。
第十条移民验收应按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要求,首先由地方政府或其移民管理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自检,提出自检报告,并向项目法人提交初验申请报告.在自验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组织地方移民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初验,提出初验报告,并向终验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在初验的基础上,由终验主持单位组织地方政府、投资方、项目法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终验,提出终验报告.第十一条专业设施项目应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移民管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报告。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我国水电建设的水库移民管理体制,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形成政府负责制和投资包干制等制度。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水库移民的管理体制,保证水库移民工作顺利实施,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有必要建立水库移民监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并在新建大中型水电项目中试行,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水库移民监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水库移民)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水库移民监理制度,保证水库移民工作的顺利、准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安置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实行水库移民监理制度,并开展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工作。
第三条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主要包括水电站建设征地所涉及的移民搬迁、生产生活安置和城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等的实施进行监理。
第四条水库移民监理实行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策、技术标准、国家批准的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计划以及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与协议。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及其授权单位负责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工作。
第二章水库移民监理的政府监督第七条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工作由国家水库移民的主管部门和涉淹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府监督。
政府监督是指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水库移民安置的落实进行监督、协调、管理。
第八条主管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的部门实施政府监督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批全国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社会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库移民监理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指导和管理全国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工作,协调处理水库移民监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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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
电综[1998]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水库移民)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水库移民监理制度,保证水库移民工作的顺利、准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安置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实行水库移民监理制度,并开展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工作。
第三条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主要包括水电站建设征地所涉及的移民搬迁、生产生活安置和城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等的实施进行监理。
第四条 水库移民监理实行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国家批准的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计划以及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与协议。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及其授权单位负责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工作。
第二章 水库移民监理的政府监督
第七条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工作由国家水库移民的主管部门和涉淹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府监督。
政府监督是指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驿水库移民安置的落实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八条 主管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的部门实施政府监督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批全国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社会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库移民监理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指导和管理全国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工作,协调处理水库移民监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涉淹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的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的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三章 水库移民监理的社会监理
第九条 水库移民的社会监理是指对水库移民安置的综合监理,即按照移民工作进度与枢纽工程进度相衔接的要求,对移民安置的综合进度、涉淹区域社会总体功能的恢复和补偿投资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理活动,移民监理单位应按合同或协议要求对移民安置的进度、质量、投资进行监控,协助地方政府协调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矛盾。
并要定期向国家水库移民监理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各有关单位报告水库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第十条 承担水库移民监理工作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注册和具体经全国水电监理的主管部门审批的监理资质的法人实体。
第十一条 水电工程的水库移民监理单位应采取政府委派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监理一般可由项目法人(建
设单位)商省级移民主管部门联合择优委托合格的移民监理单位,必要时,国家电力管理部门可会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委派移民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移民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委托监理必须鉴定监理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的责权。
合同中也要明确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移民监理单位履行移民临理委托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三条 移民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派出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的移民监理机构进驻水电工程建设现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第十四条移民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负有贯彻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计划和提出优化意见的职责。
第十五条 水库移民监理单位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1)项目法人应将监理单位、监理范围和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权限、主要监理工程师名单,书面通知水库移民实施单位及相应的有关方面。
(2)水库移民实施机构应为监理单位 提供方便,提供监理单位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包括移民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等有关资料。
(3)设计单位应派驻水库移民现场设计代表,并配合监理单位进行工作,向监理单位 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
(4)经办水库移民补偿投资的银行应向监理单位提供资金拨付的有关信息资料;
(5)参加地方政府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召集的有关移民工作会议,听取各方意见并陈述监理意见。
(6)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地方政府移民机构和设计单位下达的有关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专项工程设计通知,图纸、文件等必须抄送移民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水库移民监理工作的一般程序:
(1) 编制水库移民监理规划;
(2) 依据有关合同文件编制监理工作规程;
(3) 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规程进行监理;
(4) 参与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的分项阶段性验收、竣工预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5) 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资料,并向委派单位及委托单位提交监理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水库移民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协助委派或委托单位起草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包干合同以及参与对该合同的完善、补充事宜;
(2)按照批准的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参与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的制定;
(3)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的要求,参与水库移民搬迁计划的确定,对水库移民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参与验收工作。
(4)根据上级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专项复建设计,对各类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监控;
(6) 移民安置有关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7) 参与水库移民资金计划编制,对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拨付、使用进行监督;
(8) 建立移民监理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委托单位报告,对各类移民安置和专项工程建设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定期汇总和编制移民监理工作报告,及时上报重大问题,必要时,应提交专题报告。
(9) 协助地方政府移民执行机构对移民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政策学习。
(10) 参与移民实施机构择优选择各种专项工程建设的戡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11) 对移民搬迁安置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移民监理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费用标准执行,并列入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
第四章 水库移民监理的资质管理
第十九条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由国家水电监理主管部门按照《水电工程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