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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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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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检查
定期进行视力检查,使用标准化的视力表或自动验光仪,记录视 力检查结果,评估视力发育状况。
屈光状态检查
通过角膜曲率计或视网膜检影法复查学龄儿童的屈光状态,判断是 否有近视、远视或散光。
眼位及眼球运动检查
观察学龄儿童眼球运动是否协调,有无斜视或眼球震颤。
03
儿童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定期视力检查
定期视力检查
儿童应定期进行视力检查,以便 及时发现视力问题,采取相应措
施。
视力检查频率
建议儿童在3岁左右开始进行视 力检查,之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视力检查。
视力检查内容
视力检查应包括远视力和近视力 的检测,以及眼位、眼球运动等 检查,以全面了解儿童的视力状
况。
视力矫正方法
眼镜矫正
对于近视、远视等视力问题,应通过佩戴眼镜进 行矫正。
隐形眼镜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高度近视、散光等,可以 考虑佩戴隐形眼镜进行矫正。
手术矫正
对于成年人,如符合手术指征,可以通过手术方 法矫正视力问题。
视力保健训练
眼保健操
01
通过眼保健操可以缓解眼部疲劳,预防近视等视力问题。
视觉训练
02
对于存在视力问题的儿童,可以通过视觉训练来提高视觉功能,
改善视力状况。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 范
•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概述 • 儿童眼保健技术规范 • 儿童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的注意事项 •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的未来展望
01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概述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的重要性
保护眼睛健康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是预防眼病和 保护眼睛健康的重要措施,有助 于降低近视、弱视等眼病的发生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课件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课件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课件一、教学内容本节课我们将学习《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的第三章“儿童视力保健要点”和第四章“儿童眼病预防与处理”,详细内容涉及儿童视力发展的生理特点、视力检查方法、视力保护措施,以及常见儿童眼病的识别和初步处理方法。

二、教学目标1. 理解并掌握儿童视力发展的生理特点及视力保护的基本方法。

2. 学会正确进行儿童视力检查,并能识别常见的儿童眼病。

3. 培养学生关注儿童眼健康,提高自我保健意识。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教学难点:儿童视力检查方法及常见眼病的识别和处理。

教学重点:儿童视力保护措施及实践操作。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儿童视力检查表、视力表灯箱、投影仪、眼保健操视频。

2. 学具:笔记本、笔、眼保健操挂图。

五、教学过程1. 导入:通过展示一组儿童视力异常的图片,引发学生对儿童眼健康的关注。

2. 理论讲解:a. 讲解儿童视力发展的生理特点。

b. 介绍儿童视力检查方法及视力保护措施。

3. 实践操作:a. 学生分组,使用视力检查表进行视力检查实践。

b. 观看眼保健操视频,学习并跟做眼保健操。

4. 例题讲解:通过讲解具体的儿童眼病案例,引导学生识别和初步处理常见眼病。

5. 随堂练习:学生互相检查视力,讨论并分享视力保护的心得。

六、板书设计1. 儿童视力发展生理特点2. 儿童视力检查方法3. 儿童视力保护措施4. 常见儿童眼病识别与处理七、作业设计1. 作业题目:b. 观察身边的儿童,识别其可能存在的眼病,并给出初步处理建议。

2. 答案:b. 常见儿童眼病识别与处理:近视、远视、散光、结膜炎、角膜炎等。

八、课后反思及拓展延伸1. 课后反思:本节课通过实践操作,学生对儿童视力检查和眼病识别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但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学生关注视力保护的重要性。

2. 拓展延伸:鼓励学生了解更多的儿童眼健康知识,如儿童视力矫正、眼病预防等,提高学生的眼健康素养。

重点和难点解析1. 教学难点:儿童视力检查方法及常见眼病的识别和处理。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
Part one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服务时间及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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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
婴儿期(3、6、8、12月龄)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6月龄时为婴儿提供红光反射检查、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红光反射检查:评估瞳孔区视轴上是否存在混浊或占位性病变。采用直接检眼镜,在半暗室内,检查距离约50cm,检眼镜屈光度调至0,照射光斑调至大光斑。在婴儿清醒状态,将光斑同时照射双眼,观察双眼瞳孔区的红色反光。正常应为双眼对称一致的明亮红色反光。若双眼反光亮度不一致、红光反射消失、暗淡或出现黑斑为异常。眼位检查:筛查婴儿是否存在斜视。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睛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检查双眼角膜反光点是否在瞳孔中央。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正常儿童双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单眼遮盖厌恶试验:评估儿童双眼视力是否存在较大差距。用遮眼板分别遮挡儿童双眼,观察儿童行为反应是否一致。双眼视力对称的儿童,分别遮挡双眼时的反应等同;若一眼对遮挡明显抗拒而另一眼不抗拒,提示双眼视力差距较大。
健康教育
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
新生儿期
新生儿常规眼保健服务和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服务由助产机构负责。在此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以下服务。(1)检查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和上睑下垂,眼部有无脓性分泌物、持续流泪,双眼球大小是否对称,角膜是否透明、双侧对称,瞳孔是否居中、形圆、双侧对称,瞳孔区是否发白,巩膜是否黄染。(2)筛查眼病高危因素。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是否存在下列眼病主要高危因素:①出生体重<2000g的低出生体重儿或出生孕周<32周的早产儿;②曾在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高浓度吸氧史;③有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家庭存在眼病相关综合征,包括近视家族史、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视网膜母细胞瘤等;④母亲孕期有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⑤颅面部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哭闹时眼球外凸;⑥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3)光照反应检查(满月健康管理时)。评估新生儿有无光感。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双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表明婴儿眼睛有光感。(4)转诊指征。①眼睑缺损、上睑下垂,眼部有脓性分泌物、持续流泪,双眼球大小不一致,角膜混浊、双侧不等大,瞳孔不居中、不圆、双侧不等大,瞳孔区发白,巩膜黄染等;②出生体重<2000g的低出生体重儿或出生孕周<32周的早产儿,出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时,未按要求进行眼底检查;存在其他眼病高危因素,未做过眼科专科检查;③光照反应检查异常。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般为屏面对角线的5~7倍,屏面略低于眼高。
• (3)
儿童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眼镜验配机构进行正规
散瞳验光,调整眼镜屈光度,不要使用劣质及不合格眼镜。
• (4)不要盲目使用眼保健产品,要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合理、适度使用。
• (5)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经常到
,每天不少于2小时。
防止眼外伤
• (1)儿童应当远离烟花爆竹、锐利器械、有害物质,不在具 有危险的场所活动,防范宠物对眼的伤害。
检查方法
• 3月龄检查 •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 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 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 此项检查。 • (4)红球试验: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 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出现短 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 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
•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 (2)临床上存在
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
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
球、眼球震颤等。
•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
形体)等引起的

• (4)颅面
Hale Waihona Puke • 5.具有任何一种的表现。
• 6.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

• 7.复查后视力,4岁儿童≤0.6、5岁及以上儿童≤0.8,或 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
工作要求
•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 与其年龄相应的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同时进行儿童眼及视力 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早期发现儿童的眼病和视力不良。对筛查出的 可疑眼病或视力低常儿童,应当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 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儿童眼保健技术规范DB13∕T 5357-2021

儿童眼保健技术规范DB13∕T 5357-2021

儿童眼保健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0~6岁儿童眼保健中视力评估、眼病筛查、异常情况及转诊、眼保健指导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眼保健相关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533-2011 标准对数视力表3 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筛查机构条件4.1 开展儿童眼保健筛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儿童眼保健筛查室,环境安静。

4.2 开展眼保健筛查的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至少配备2名、县区及以下医疗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经培训合格的儿童眼保健筛查技术人员。

4.3 开展儿童眼保健筛查的机构应配备相关筛查设备。

5 筛查时间5.1 健康儿童5.1.1 出生28~30天应进行首次眼病筛查,3、6、12月龄和2、3、4、5、6岁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5.1.2 错过筛查时间的儿童应在发现后及时予以补筛。

5.2 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5.2.1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a)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b)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相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c)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d)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e)出生难产、器械助产;f)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等。

5.2.2 应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并由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档随诊。

5.2.3 不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筛查机构,要建立转诊制度,并与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相对固定的协作关系。

5.2.4 检查治疗程序结束后转回健康儿童筛查,并按医嘱复诊。

儿童眼及耳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耳保健技术规范

?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 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 、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 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 时眼球外凸。
?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13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 2、方法
? (6)眼球运动: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 、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正常儿童 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 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1 -6岁)
14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 2、方法
? (7)视物行为观察: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 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 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 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 离近,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6月龄 、1-3岁)
? (6)时间
?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 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 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 眼底病变筛查。
6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 1.内容
?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 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 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 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
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8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 2、方法 ?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
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 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 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 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9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7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正式发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正式发布
查, 可提 高胆 总管结 石的诊 断率 , 避 免 了长 时间放 射线 下 操 作和造 影剂 胆管 注 入 给病 人及 医生 造 成 的损 害 , 减 少 诊 断 性E R C P 所 引起 的并发 症 。
咽喉 部刺激 稍大 , 部 分患 者有咽 部异 物感 , 嘱 患者 2 小 时 内 禁食禁 饮 , 进食 时勿 食过 热 、 过冷 、 辛 辣 等食 物 , 如 有不 适 立 即报 告 。并 告知 患者 在 复 苏 区观 察 3 0分钟 待 其 生 命 体 征 平稳 , 无 不适后 , 在家属 陪 同下方 可离开 。
≥1 0 mm, 最 大 ≥1 3 m m, 先行 E S T, 再用 网篮 或取 石球 囊 将
心率 、 血 氧饱 和度 、 腹部 体征 并记 录 , 待 患者 完全 清 醒后 , 询
问有无 恶 心 , 呕吐 、 头痛 、 腹胀 、 腹痛等。因 E U S外 径 粗 , 对
结石取出。3 9例结石直径 0 . 6—0 . 9 m m, 3 5例结 石直径 ≤5 i n m予取石球 囊取石 , 过 程顺利。E R C P前 行 E U S检
儿 童 眼及 视 力 保 健 等 儿 童 保健 技 术 规范 正 式 发 布
为规 范儿童保 健工 作 , 提 高儿 童保 健工 作人 员 的技术 水平 , 自2 0 0 6 年 8月起 , 原卫 生 部妇 幼保健 与社 区卫 生 司委托 中 国疾病 预 防控制 中心妇 幼保健 中心启 动了全 国儿 童保 健 服务 规 范 的制 定 工作 , 将服 务 规范 分 为工 作 规 范和 技术 规 范两 部 分分 别修订 。工作 规 范已 于 2 0 0 9 年1 0月定稿 , 并 由原卫生 部 办公 厅 于 2 0 0 9年 1 2月 1 7 日正式 印 发 , 名称 为 《 全 国儿童 保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2)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2)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7•【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规范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早期发现儿童常见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及时转诊干预,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根据《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我们组织制定了《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6月17日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促进儿童眼健康,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进一步细化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二、服务时间及频次根据不同年龄段正常儿童眼及视觉发育特点,结合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时间和频次,为0~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

其中,新生儿期2次,分别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时;婴儿期4次,分别在3、6、8、12月龄时;1至3岁幼儿期4次,分别在18、24、30、36月龄时;学龄前期3次,分别在4、5、6岁时。

三、服务内容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主要目的是早期发现儿童常见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及时转诊干预,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

儿童眼病及视力筛查制度

儿童眼病及视力筛查制度

儿童眼病及视力筛查制度
儿童眼病及视力筛查制度是为了及早发现和防控儿童眼病和视
力问题,保障儿童视觉健康而建立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针对0至6岁儿童,按照《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进行实施。

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0至6岁儿童,应按照《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进行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

此项工作应由专业医疗机构和医生负责,根据儿童的年龄和生长发育阶段进行相应的检查。

2.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应包括定期的视力筛查,以及对于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和高危因素的早期发现和及时转诊。

3.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应按照医生的建议,定期带儿童去医院进行眼保健和视力检查。

同时,家长或监护人也需要关注儿童的视觉行为和表现,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就医。

4.对于已经确诊患有眼病或视力问题的儿童,应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治疗和干预,以保护和促进儿童的视觉健康发育。

5.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应建立健康档案,以便于跟踪和管理儿童的视觉健康状况。

同时,医疗机构应建立与家长或监护人的有效沟通渠道,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和建议。

6.政府和社会应加大对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投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设备和服务水平,扩大覆盖范围,使更多的儿童受益。

总的来说,儿童眼病及视力筛查制度旨在早期发现和防控儿童眼病和视力问题,保护和促进儿童的视觉健康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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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与规范探讨.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 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 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 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JLHIi前照亮 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 作为正常。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 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 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 龄继续此项检查。 (4)红球试验:用直径5 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 眼前20~33 e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 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 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5)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将手电灯放至儿 童眼正前方33 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用遮眼板分别遮 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正常 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孑L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 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6)眼球运动: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 移动手电灯。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 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 (7)视物行为观察: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 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 障碍避让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 或眯眼、眼球震颤等。 (8)视力检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 儿童视力,检测距离5 m,视力表照度为500 lux,视力表1.0 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检查时,一眼遮挡,但勿压迫眼 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进行检查。自上而下辨认视标, 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前一行即可记录为被检者的 视力。对4岁视力≤O.6、5岁及以上视力≤O.8的视力低常 儿童,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的儿童,都应当在2周~1 个月复查一次。 (三)眼及视力保健指导。 1.早期发现,及时就诊 识另1]JL童常见眼部疾病,儿童若出现眼红、畏光、流泪、

眼外观 视力检查 眼位检查 眼球运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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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流程
四、流程图 见图1 五、工作要求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儿童健康检查 的同时进行与其年龄相应的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同时 进行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早期发现儿童的眼 病和视力不良。对筛查出的可疑眼病或视力低常儿童,应当 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 门诊进一步诊治。 (二)从事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接 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眼病筛查和视觉行为评估应当在室内自然光线下 进行,检查设备为电源能量充足的聚光手电灯、直径5 cm左 右的红球、遮眼板。视力检查设备为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 视力表灯箱。 (四)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进行转诊结局的追访。 六、考核指标 4—6岁儿童视力检查覆盖率=(该年辖区内接受视力 检查的4—6岁儿童人数/该年辖区内4~6岁儿童人数)×
站——妇幼健康——儿童卫生——关于印发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等儿
童保健相关技术规范的通知http://www.chinapop.gov.cn/fys/
s3585/201304/bib996a2b8b3456da76d6ad6edb39d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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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06-24)
(本文编辑:郭维涛)
万方数据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
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 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 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 d进行首次眼病筛查, 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 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 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 d并有连续吸氧 (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 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 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 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 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 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 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 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 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 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 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 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 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 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注意用眼卫生 (1)培养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包括 培养正确的看书、写字姿势,正确的握笔 方法,在良好的照明环境下读书、游戏。 (2)儿童持续近距离注视时间每次 不宜超过30 min,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 品时间每次不宜超过20 rain,每天累计 时间建议不超过1 h。2岁以下儿童尽量 避免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眼睛与各 种电子产品荧光屏的距离一般为屏面对 角线的5—7倍,屏面略低于眼高。 (3)屈光不正儿童要到具有相应资 质的医疗机构或眼镜验配机构进行正规 散瞳验光,调整眼镜屈光度,不要使用劣 质及不合格眼镜。 (4)不要盲目使用眼保健产品,要在 专业医师指导下合理、适度使用。 (5)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经常到户 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 3.防止眼外伤 (1)儿童应当远离烟花爆竹、锐利器 械、有害物质,不在具有危险的场所活 动,防范宠物对眼的伤害。 (2)儿童活动场所不要放置锐利器 械、强酸强碱等有害物品,注意玩具的安 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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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儿童眼进异物,或眼球扎伤、撞伤,要及时到设有眼 科的医疗机构就诊。 4.预防传染性眼病 (1)教育和督促儿童经常洗手,不揉眼睛。 (2)不要带领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场 所活动。 (3)社区或托幼机构应当注意隔离患有传染性眼病的 儿童,防止疾病传播蔓延。 (四)转诊。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 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1.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和出生体重<2000 g的 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 2.眼睑、结膜、角膜和瞳孔等检查发现可疑结构异常。 3.检查配合的婴儿经反复检测均不能引出光照反应及 瞬目反射。 4.注视和跟随试验检查异常。 5.具有任何一种视物行为异常的表现。 6.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眼位偏斜或运动不 协调。 7.复查后视力,4岁儿童≤0.6、5岁及以上儿童≤0.8, 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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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外观 光照反应 眼外观 3月龄 瞬目反射 红球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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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发现 眼部异常 来 见 3月龄未成功项目 视物行为观寨 眼位检查
注意 用眼卫生
防止 眼外观 眼位检查 眼球运动检查 视物行为观察 预防 传染性眼病 眼外伤 可 疑 或 异 常 转诊 并 随访
DOI:10.3760/cma.j.issn.0412-4081.2013.07.017 本文刊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方网
分泌物多、瞳孔区发白、眼位偏斜或歪头视物、眼球震颤、不 能追视、视物距离过近或眯眼、暗处行走困难等异常情况,应 当及时到医院检查。儿童应当定期接受眼病筛查和视力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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