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PPT课件
视力检查
定期进行视力检查,使用标准化的视力表或自动验光仪,记录视 力检查结果,评估视力发育状况。
屈光状态检查
通过角膜曲率计或视网膜检影法复查学龄儿童的屈光状态,判断是 否有近视、远视或散光。
眼位及眼球运动检查
观察学龄儿童眼球运动是否协调,有无斜视或眼球震颤。
03
儿童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定期视力检查
定期视力检查
儿童应定期进行视力检查,以便 及时发现视力问题,采取相应措
施。
视力检查频率
建议儿童在3岁左右开始进行视 力检查,之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视力检查。
视力检查内容
视力检查应包括远视力和近视力 的检测,以及眼位、眼球运动等 检查,以全面了解儿童的视力状
况。
视力矫正方法
眼镜矫正
对于近视、远视等视力问题,应通过佩戴眼镜进 行矫正。
隐形眼镜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高度近视、散光等,可以 考虑佩戴隐形眼镜进行矫正。
手术矫正
对于成年人,如符合手术指征,可以通过手术方 法矫正视力问题。
视力保健训练
眼保健操
01
通过眼保健操可以缓解眼部疲劳,预防近视等视力问题。
视觉训练
02
对于存在视力问题的儿童,可以通过视觉训练来提高视觉功能,
改善视力状况。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 范
•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概述 • 儿童眼保健技术规范 • 儿童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的注意事项 •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的未来展望
01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概述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的重要性
保护眼睛健康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是预防眼病和 保护眼睛健康的重要措施,有助 于降低近视、弱视等眼病的发生
。
0到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到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视觉发育起着重要的作用。
儿童的眼睛和视力保健至关重要,因为其影响着他们的学习、发展和生活品质。
为了确保0到6岁儿童的眼睛和视力得到适当的保护和照顾,制定了一系列的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以指导儿童的视觉健康保护措施。
1. 早期眼睛和视力保健从婴幼儿时期开始,父母应该注重婴儿的眼睛和视力保健。
这包括定期带婴儿到眼科医生或医疗机构进行眼睛健康检查,以及遵循一些简单的规则来保护他们的视力。
比如,避免让婴儿长时间盯着电视屏幕,保持适当的看书距离以及提供均衡的营养,有助于婴儿的眼睛和视力健康发展。
2. 儿童视力筛查对于3岁及以上的儿童,定期进行视力筛查是必不可少的。
视力筛查可以及早发现视力问题,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筛查的频率应根据医生的建议决定,以确保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的视觉问题。
3. 户外活动与眼睛健康户外活动对儿童眼睛和视力的发展非常重要。
阳光中的自然光有益于儿童的视觉健康,因此,应鼓励儿童进行适度的户外活动。
另外,长时间的近距离用眼,如长时间盯着电子设备屏幕,容易导致儿童近视的发展。
因此,适当控制用眼时间和距离,进行视觉休息是保护儿童视力的一种有效方式。
4. 营养均衡与眼睛健康良好的营养对于儿童眼睛健康至关重要。
一些富含维生素A、C和E的食物,如胡萝卜、橙子和绿叶蔬菜,有助于维持眼睛健康。
此外,饮食中的omega-3脂肪酸,如鱼类和亚麻籽油,也对视力有益。
5. 视力矫正和眼镜使用如果儿童被诊断出有视力问题,及时采取视力矫正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这可能包括佩戴正确的眼镜或隐形眼镜,以纠正屈光不正等问题。
父母应该确保孩子正确使用并定期更换眼镜,以确保他们的视力得到最佳的矫正效果。
6. 眼部卫生和安全儿童应该养成良好的眼部卫生习惯,这包括经常洗手,避免用手揉搓眼睛,并保持眼部周围的清洁。
此外,儿童参加各种活动时,如体育运动和户外游戏,应佩戴适当的眼部保护用具,如护目镜或太阳镜,以避免眼睛受伤。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课件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课件一、教学内容本节课我们将学习《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的第三章“儿童视力保健要点”和第四章“儿童眼病预防与处理”,详细内容涉及儿童视力发展的生理特点、视力检查方法、视力保护措施,以及常见儿童眼病的识别和初步处理方法。
二、教学目标1. 理解并掌握儿童视力发展的生理特点及视力保护的基本方法。
2. 学会正确进行儿童视力检查,并能识别常见的儿童眼病。
3. 培养学生关注儿童眼健康,提高自我保健意识。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教学难点:儿童视力检查方法及常见眼病的识别和处理。
教学重点:儿童视力保护措施及实践操作。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儿童视力检查表、视力表灯箱、投影仪、眼保健操视频。
2. 学具:笔记本、笔、眼保健操挂图。
五、教学过程1. 导入:通过展示一组儿童视力异常的图片,引发学生对儿童眼健康的关注。
2. 理论讲解:a. 讲解儿童视力发展的生理特点。
b. 介绍儿童视力检查方法及视力保护措施。
3. 实践操作:a. 学生分组,使用视力检查表进行视力检查实践。
b. 观看眼保健操视频,学习并跟做眼保健操。
4. 例题讲解:通过讲解具体的儿童眼病案例,引导学生识别和初步处理常见眼病。
5. 随堂练习:学生互相检查视力,讨论并分享视力保护的心得。
六、板书设计1. 儿童视力发展生理特点2. 儿童视力检查方法3. 儿童视力保护措施4. 常见儿童眼病识别与处理七、作业设计1. 作业题目:b. 观察身边的儿童,识别其可能存在的眼病,并给出初步处理建议。
2. 答案:b. 常见儿童眼病识别与处理:近视、远视、散光、结膜炎、角膜炎等。
八、课后反思及拓展延伸1. 课后反思:本节课通过实践操作,学生对儿童视力检查和眼病识别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但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学生关注视力保护的重要性。
2. 拓展延伸:鼓励学生了解更多的儿童眼健康知识,如儿童视力矫正、眼病预防等,提高学生的眼健康素养。
重点和难点解析1. 教学难点:儿童视力检查方法及常见眼病的识别和处理。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详细了解了小儿视力的特点,并结合小儿视力的生理发育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综合性的服务规范。
该规范主要包括儿童眼保健宣教、视力筛查、常见眼病的诊断和治疗、眼保健指导等方面内容。
一、儿童眼保健宣教为提高儿童视力保健意识,规定视力保健宣教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培训方式。
宣教内容包括儿童视力保健的重要性、正确使用电子产品、合理用眼、保护眼部健康的方法等。
宣教方式可以采用宣传手册、演讲、互动游戏等形式,适合不同年龄段儿童接受。
二、视力筛查规定视力筛查的目标是对0~6岁儿童的视力进行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和早期治疗,及时纠正视力问题。
视力筛查应遵循以下原则:1.筛查对象为年龄在儿童为0~6岁的幼儿。
2.筛查工具可以选择简易的、易操作的视力筛查工具,如E卡等。
3.筛查环境应保证充足的自然光照和相对安静的环境。
4.筛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和登记,便于跟踪和诊断。
5.对于筛查有问题的儿童,应及时转诊至相关专科医院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三、常见眼病的诊断和治疗针对0~6岁儿童常见的眼病,规定了诊断和治疗的标准和方法。
常见的眼病包括弱视、斜视、屈光不正、结膜炎等。
规定了儿童眼科专家根据病情,进行详细的检查,包括视力检查、眼部外观、眼底、眼球运动等检查,以确定诊断。
在治疗方面,根据病情,制定了药物治疗、光学矫正、手术治疗等方案。
四、眼保健指导为了帮助家长正确进行儿童视力保健,规定了相关指导方法和内容。
指导内容包括合理用眼、定期进行户外活动、正确使用电子产品、保持眼部卫生、避免不良用眼习惯等方面,并给予相应的指导材料,如儿童眼镜选购指南、用眼卫生注意事项等。
以上是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的基本内容。
通过制定这一规范,可以提高儿童眼保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早期发现和早期干预视力问题,保障儿童的视力健康。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0~6岁儿童眼健康,开展视力检查服务,提高儿童视力监测和疾病筛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参与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的医疗机构、医生、护士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服务项目(一)家庭眼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用眼习惯;(二)儿童视力保护方式的宣传,引导儿童正确使用电子产品,控制观看距离和时间;(三)提供普遍适用的眼保健知识。
第五条视力筛查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儿童远、近视力,使用适宜的视力表进行筛查;(二)筛查常见的屈光不正,如斜弱视、角膜屈光不正等;(三)筛查眼部疾病风险,如弱视、斜视、眼球震颤等。
第六条视觉功能检查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儿童调节功能,如近视调节、远视调节等;(二)检查儿童立体视觉功能;(三)检查儿童配合性检查。
第七条眼球运动及协调功能检查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儿童眼球运动功能,如水平、垂直、斜向以及追视功能;(二)检查儿童眼球协调功能,如眼睛的固定、追踪和锁定。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八条服务机构应根据0~6岁儿童视力检查的特点,合理安排服务流程,并确保服务项目的全面性。
第十条服务机构应根据儿童的实际需求,采取适当的视力筛查仪器和设备,并确保其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服务机构应对儿童眼健康问题及时追踪,提供相应的治疗意见或转诊建议。
第四章服务质量控制第十二条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反馈和评估机制,接受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改进。
第十四条服务机构应加强与用户的沟通,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解答用户的疑问,消除用户的顾虑。
第十五条服务机构应遵循医学伦理,保护儿童权益,确保服务的公正、平等和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提供合法、安全的服务,对服务过程中的失误和疏漏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服务机构应配备资质合格的医务人员,并保持其执业证书的有效性。
儿童眼保健技术规范解读及0-3岁儿童眼保健
• 医护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 检查条件和设备:室内自然光线下,聚光手或对数视力表灯箱。 • 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进行转诊结局的追访。
儿童眼保健技术规范解读 及0-3岁儿童眼保健
主要内容
• 为什么要做好儿童眼保健 • 如何做好儿童眼保健工作
儿童眼保健的目的
• 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预防 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 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6岁之前的视觉发育水平决定了孩子一生的视觉 质量。
—儿童眼病有效治疗的“窗口期”短,一定要及 早发现,及时治疗。
—儿童眼病发病隐匿,家长难以发现。
0-6岁儿童眼保健相关文件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0-6岁儿 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13次眼部检查 —眼保健内容较简单,包含在《儿童眼及视力保
健技术规范》中
•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9次检查 —眼保健内容较丰富
工作要求
小结
• 儿童眼保健为孩子一生的视觉质量大好基 础。
• 完成基本的儿童眼保健工作,可根据当地 情况增加眼保健内容。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正式发布
咽喉 部刺激 稍大 , 部 分患 者有咽 部异 物感 , 嘱 患者 2 小 时 内 禁食禁 饮 , 进食 时勿 食过 热 、 过冷 、 辛 辣 等食 物 , 如 有不 适 立 即报 告 。并 告知 患者 在 复 苏 区观 察 3 0分钟 待 其 生 命 体 征 平稳 , 无 不适后 , 在家属 陪 同下方 可离开 。
≥1 0 mm, 最 大 ≥1 3 m m, 先行 E S T, 再用 网篮 或取 石球 囊 将
心率 、 血 氧饱 和度 、 腹部 体征 并记 录 , 待 患者 完全 清 醒后 , 询
问有无 恶 心 , 呕吐 、 头痛 、 腹胀 、 腹痛等。因 E U S外 径 粗 , 对
结石取出。3 9例结石直径 0 . 6—0 . 9 m m, 3 5例结 石直径 ≤5 i n m予取石球 囊取石 , 过 程顺利。E R C P前 行 E U S检
儿 童 眼及 视 力 保 健 等 儿 童 保健 技 术 规范 正 式 发 布
为规 范儿童保 健工 作 , 提 高儿 童保 健工 作人 员 的技术 水平 , 自2 0 0 6 年 8月起 , 原卫 生 部妇 幼保健 与社 区卫 生 司委托 中 国疾病 预 防控制 中心妇 幼保健 中心启 动了全 国儿 童保 健 服务 规 范 的制 定 工作 , 将服 务 规范 分 为工 作 规 范和 技术 规 范两 部 分分 别修订 。工作 规 范已 于 2 0 0 9 年1 0月定稿 , 并 由原卫生 部 办公 厅 于 2 0 0 9年 1 2月 1 7 日正式 印 发 , 名称 为 《 全 国儿童 保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0~6岁儿童的眼保健及视力健康,规范和提高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质量,保护儿童视力,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幼儿园和相关眼保健机构提供的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
第三条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应符合医学伦理,维护儿童隐私权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提供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知识,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的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1.询问儿童和家长有关眼部疾病和遗传病史;2.对儿童进行常规眼部检查,包括外眼、眼睑、结膜、角膜、晶状体、眼底等部位的观察;3.对儿童进行视力检查,包括裸眼视力、矫正视力和近视力的测量;4.检查儿童眼球运动、眼裂、调节和联动等功能;5.进行弱视筛查和诊断;6.为有视力问题的儿童提供相应的治疗和康复指导;7.对儿童进行视觉行为和视觉发育的评估;8.为儿童和家长提供视力保护和眼部卫生的指导;第六条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服务计划。
第七条进行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时,应事先向家长或监护人详细介绍检查项目和检查结果的含义,并取得其同意。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八条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的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应设立相应的档案和记录,包括儿童的基本信息、视力检查结果、检查时间和服务计划等。
第十条眼保健机构应建立与其他医疗机构和学校的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的连续性和综合性。
第十一条眼保健机构应定期评估和监测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的质量,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和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中的纠纷处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7•【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规范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早期发现儿童常见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及时转诊干预,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根据《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我们组织制定了《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6月17日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促进儿童眼健康,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进一步细化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二、服务时间及频次根据不同年龄段正常儿童眼及视觉发育特点,结合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时间和频次,为0~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
其中,新生儿期2次,分别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时;婴儿期4次,分别在3、6、8、12月龄时;1至3岁幼儿期4次,分别在18、24、30、36月龄时;学龄前期3次,分别在4、5、6岁时。
三、服务内容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主要目的是早期发现儿童常见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及时转诊干预,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规章制度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保障儿童的视力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的流程和要求,保障儿童的眼睛健康。
第四条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应遵循公平、客观、科学和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规范工作流程第五条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由政府、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和推动。
第六条政府应加强对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相关科室,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八条教育机构应定期组织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促进学生的视力健康。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九条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应普及到每一个0-6岁儿童,无论其家庭背景和经济状况。
第十条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应包括眼睛健康评估、视力检查、常见眼病筛查等内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提供规范的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保障检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应积极配合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提供合适的场地和时间。
第十三条父母或监护人应积极配合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保证孩子参加检查。
第四章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政府应加强对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档案,定期报告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定期开展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效果评估,及时反馈结果。
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十七条对于在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拖延或者违规操作,导致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不顺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对于本规章制度未涉及的相关事项,可由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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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
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
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4)红球试验: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
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
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5)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
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6)眼球运动: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
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
(7)视物行为观察: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
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
(8)视力检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检测距离5m,视力表照度为500Lux,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
检查时,一眼遮挡,但勿压迫眼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进行检查。
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前一行即可记录为被检者的视力。
对4岁视力≤0.6、5岁及以上视力≤0.8的视力低常儿童,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的儿童,都应当在2周~1月复查一次。
(三)眼及视力保健指导。
1.早期发现,及时就诊
识别儿童常见眼部疾病,儿童若出现眼红、畏光、流泪、分泌物多、瞳孔区发白、眼位偏斜或歪头视物、眼球震颤、不能追视、视物距离过近或眯眼、暗处行走困难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到医院检查。
儿童应当定期接受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
2.注意用眼卫生
(1)培养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包括培养正确的看书、写字姿势,正确的握笔方法,在良好的照明环境下读书、游戏。
(2)儿童持续近距离注视时间每次不宜超过30分钟,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时间每次不宜超过20分钟,每天累计
时间建议不超过1小时。
2岁以下儿童尽量避免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
眼睛与各种电子产品荧光屏的距离一般为屏面对角线的5~7倍,屏面略低于眼高。
(3)屈光不正儿童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眼镜验配机构进行正规散瞳验光,调整眼镜屈光度,不要使用劣质及不合格眼镜。
(4)不要盲目使用眼保健产品,要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合理、适度使用。
(5)合理营养,平衡膳食。
经常到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
3.防止眼外伤
(1)儿童应当远离烟花爆竹、锐利器械、有害物质,不在具有危险的场所活动,防范宠物对眼的伤害。
(2)儿童活动场所不要放置锐利器械、强酸强碱等有害物品,注意玩具的安全性。
(3)儿童眼进异物,或眼球扎伤、撞伤,要及时到设有眼科的医疗机构就诊。
4.预防传染性眼病
(1)教育和督促儿童经常洗手,不揉眼睛。
(2)不要带领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场所活动。
(3)社区或托幼机构应当注意隔离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
童,防止疾病传播蔓延。
(四)转诊。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1.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和出生体重<2000克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
2.眼睑、结膜、角膜和瞳孔等检查发现可疑结构异常。
3.检查配合的婴儿经反复检测均不能引出光照反应及瞬目反射。
4.注视和跟随试验检查异常。
5.具有任何一种视物行为异常的表现。
6.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眼位偏斜或运动不协调。
7.复查后视力,4岁儿童≤0.6、5岁及以上儿童≤0.8,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
四、流程图
五、工作要求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与其年龄相应的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同时进行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早期发现儿童的眼病和视力不良。
对筛查出的可疑眼病或视力低常儿童,应当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二)从事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眼病筛查和视觉行为评估应当在室内自然光线下进行,检查设备为电源能量充足的聚光手电灯、直径5cm左右的红球、遮眼板。
视力检查设备为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灯箱。
(四)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进行转诊结局的追访。
六、考核指标
4~6岁儿童视力检查覆盖率=(该年辖区内接受视力检查的4~6岁儿童人数/该年辖区内4~6岁儿童人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