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89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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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到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到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到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视觉发育起着重要的作用。

儿童的眼睛和视力保健至关重要,因为其影响着他们的学习、发展和生活品质。

为了确保0到6岁儿童的眼睛和视力得到适当的保护和照顾,制定了一系列的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以指导儿童的视觉健康保护措施。

1. 早期眼睛和视力保健从婴幼儿时期开始,父母应该注重婴儿的眼睛和视力保健。

这包括定期带婴儿到眼科医生或医疗机构进行眼睛健康检查,以及遵循一些简单的规则来保护他们的视力。

比如,避免让婴儿长时间盯着电视屏幕,保持适当的看书距离以及提供均衡的营养,有助于婴儿的眼睛和视力健康发展。

2. 儿童视力筛查对于3岁及以上的儿童,定期进行视力筛查是必不可少的。

视力筛查可以及早发现视力问题,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筛查的频率应根据医生的建议决定,以确保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的视觉问题。

3. 户外活动与眼睛健康户外活动对儿童眼睛和视力的发展非常重要。

阳光中的自然光有益于儿童的视觉健康,因此,应鼓励儿童进行适度的户外活动。

另外,长时间的近距离用眼,如长时间盯着电子设备屏幕,容易导致儿童近视的发展。

因此,适当控制用眼时间和距离,进行视觉休息是保护儿童视力的一种有效方式。

4. 营养均衡与眼睛健康良好的营养对于儿童眼睛健康至关重要。

一些富含维生素A、C和E的食物,如胡萝卜、橙子和绿叶蔬菜,有助于维持眼睛健康。

此外,饮食中的omega-3脂肪酸,如鱼类和亚麻籽油,也对视力有益。

5. 视力矫正和眼镜使用如果儿童被诊断出有视力问题,及时采取视力矫正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这可能包括佩戴正确的眼镜或隐形眼镜,以纠正屈光不正等问题。

父母应该确保孩子正确使用并定期更换眼镜,以确保他们的视力得到最佳的矫正效果。

6. 眼部卫生和安全儿童应该养成良好的眼部卫生习惯,这包括经常洗手,避免用手揉搓眼睛,并保持眼部周围的清洁。

此外,儿童参加各种活动时,如体育运动和户外游戏,应佩戴适当的眼部保护用具,如护目镜或太阳镜,以避免眼睛受伤。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0~6岁儿童眼健康,开展视力检查服务,提高儿童视力监测和疾病筛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参与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的医疗机构、医生、护士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服务项目(一)家庭眼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用眼习惯;(二)儿童视力保护方式的宣传,引导儿童正确使用电子产品,控制观看距离和时间;(三)提供普遍适用的眼保健知识。

第五条视力筛查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儿童远、近视力,使用适宜的视力表进行筛查;(二)筛查常见的屈光不正,如斜弱视、角膜屈光不正等;(三)筛查眼部疾病风险,如弱视、斜视、眼球震颤等。

第六条视觉功能检查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儿童调节功能,如近视调节、远视调节等;(二)检查儿童立体视觉功能;(三)检查儿童配合性检查。

第七条眼球运动及协调功能检查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儿童眼球运动功能,如水平、垂直、斜向以及追视功能;(二)检查儿童眼球协调功能,如眼睛的固定、追踪和锁定。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八条服务机构应根据0~6岁儿童视力检查的特点,合理安排服务流程,并确保服务项目的全面性。

第十条服务机构应根据儿童的实际需求,采取适当的视力筛查仪器和设备,并确保其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服务机构应对儿童眼健康问题及时追踪,提供相应的治疗意见或转诊建议。

第四章服务质量控制第十二条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反馈和评估机制,接受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改进。

第十四条服务机构应加强与用户的沟通,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解答用户的疑问,消除用户的顾虑。

第十五条服务机构应遵循医学伦理,保护儿童权益,确保服务的公正、平等和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提供合法、安全的服务,对服务过程中的失误和疏漏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服务机构应配备资质合格的医务人员,并保持其执业证书的有效性。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4红球试验: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5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6眼球运动: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7视物行为观察: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8视力检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检测距离5m;视力表照度为500Lux;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检查时;一眼遮挡;但勿压迫眼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进行检查..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前一行即可记录为被检者的视力..对4岁视力≤0.6、5岁及以上视力≤0.8的视力低常儿童;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的儿童;都应当在2周~1月复查一次..三眼及视力保健指导..1.早期发现;及时就诊识别儿童常见眼部疾病;儿童若出现眼红、畏光、流泪、分泌物多、瞳孔区发白、眼位偏斜或歪头视物、眼球震颤、不能追视、视物距离过近或眯眼、暗处行走困难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到医院检查..儿童应当定期接受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2.注意用眼卫生1培养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包括培养正确的看书、写字姿势;正确的握笔方法;在良好的照明环境下读书、游戏..2儿童持续近距离注视时间每次不宜超过30分钟;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时间每次不宜超过20分钟;每天累计时间建议不超过1小时..2岁以下儿童尽量避免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眼睛与各种电子产品荧光屏的距离一般为屏面对角线的5~7倍;屏面略低于眼高..3屈光不正儿童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眼镜验配机构进行正规散瞳验光;调整眼镜屈光度;不要使用劣质及不合格眼镜..4不要盲目使用眼保健产品;要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合理、适度使用..5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经常到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3.防止眼外伤1儿童应当远离烟花爆竹、锐利器械、有害物质;不在具有危险的场所活动;防范宠物对眼的伤害..2儿童活动场所不要放置锐利器械、强酸强碱等有害物品;注意玩具的安全性..3儿童眼进异物;或眼球扎伤、撞伤;要及时到设有眼科的医疗机构就诊..4.预防传染性眼病1教育和督促儿童经常洗手;不揉眼睛..2不要带领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场所活动..3社区或托幼机构应当注意隔离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防止疾病传播蔓延..四转诊..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1.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和出生体重<2000克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2.眼睑、结膜、角膜和瞳孔等检查发现可疑结构异常..3.检查配合的婴儿经反复检测均不能引出光照反应及瞬目反射..4.注视和跟随试验检查异常..5.具有任何一种视物行为异常的表现..6.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眼位偏斜或运动不协调..7.复查后视力;4岁儿童≤0.6、5岁及以上儿童≤0.8;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四、流程图五、工作要求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与其年龄相应的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同时进行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早期发现儿童的眼病和视力不良..对筛查出的可疑眼病或视力低常儿童;应当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二从事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三眼病筛查和视觉行为评估应当在室内自然光线下进行;检查设备为电源能量充足的聚光手电灯、直径5cm左右的红球、遮眼板..视力检查设备为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灯箱..四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进行转诊结局的追访..六、考核指标4~6岁儿童视力检查覆盖率=该年辖区内接受视力检查的4~6岁儿童人数/该年辖区内4~6岁儿童人数×100%。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2)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2)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4红球试验: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5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6眼球运动: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7视物行为观察: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8视力检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检测距离5m;视力表照度为500Lux;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检查时;一眼遮挡;但勿压迫眼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进行检查..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前一行即可记录为被检者的视力..对4岁视力≤0.6、5岁及以上视力≤0.8的视力低常儿童;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的儿童;都应当在2周~1月复查一次..三眼及视力保健指导..1.早期发现;及时就诊识别儿童常见眼部疾病;儿童若出现眼红、畏光、流泪、分泌物多、瞳孔区发白、眼位偏斜或歪头视物、眼球震颤、不能追视、视物距离过近或眯眼、暗处行走困难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到医院检查..儿童应当定期接受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2.注意用眼卫生1培养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包括培养正确的看书、写字姿势;正确的握笔方法;在良好的照明环境下读书、游戏..2儿童持续近距离注视时间每次不宜超过30分钟;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时间每次不宜超过20分钟;每天累计时间建议不超过1小时..2岁以下儿童尽量避免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眼睛与各种电子产品荧光屏的距离一般为屏面对角线的5~7倍;屏面略低于眼高..3屈光不正儿童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眼镜验配机构进行正规散瞳验光;调整眼镜屈光度;不要使用劣质及不合格眼镜..4不要盲目使用眼保健产品;要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合理、适度使用..5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经常到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3.防止眼外伤1儿童应当远离烟花爆竹、锐利器械、有害物质;不在具有危险的场所活动;防范宠物对眼的伤害..2儿童活动场所不要放置锐利器械、强酸强碱等有害物品;注意玩具的安全性..3儿童眼进异物;或眼球扎伤、撞伤;要及时到设有眼科的医疗机构就诊..4.预防传染性眼病1教育和督促儿童经常洗手;不揉眼睛..2不要带领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场所活动..3社区或托幼机构应当注意隔离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防止疾病传播蔓延..四转诊..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1.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和出生体重<2000克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2.眼睑、结膜、角膜和瞳孔等检查发现可疑结构异常..3.检查配合的婴儿经反复检测均不能引出光照反应及瞬目反射..4.注视和跟随试验检查异常..5.具有任何一种视物行为异常的表现..6.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眼位偏斜或运动不协调..7.复查后视力;4岁儿童≤0.6、5岁及以上儿童≤0.8;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四、流程图五、工作要求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与其年龄相应的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同时进行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早期发现儿童的眼病和视力不良..对筛查出的可疑眼病或视力低常儿童;应当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二从事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三眼病筛查和视觉行为评估应当在室内自然光线下进行;检查设备为电源能量充足的聚光手电灯、直径5cm左右的红球、遮眼板..视力检查设备为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灯箱..四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进行转诊结局的追访..六、考核指标4~6岁儿童视力检查覆盖率=该年辖区内接受视力检查的4~6岁儿童人数/该年辖区内4~6岁儿童人数×100%。

儿童眼和视力保健技术规范标准

儿童眼和视力保健技术规范标准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精品课件
内容提纲
•目的 •服务对象 •内容与方法 •工作要求
精品课件
目的
•宣传教育 •视力评估 •眼病的筛查
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 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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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辖区内0~6岁儿童
精品课件
内容与方法
• 时间 • 检查内容和方法 • 眼及视力保健指导 • 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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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儿童
泌物多、瞳孔区发白、眼位偏斜或歪头视物、眼球震颤、不 能追视、视物距离过近或眯眼、暗处行走困难等异常情况, 应当及时到医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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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用培眼养卫良好生的用眼卫生习惯,包括培养正确的看书、写字
姿势,正确的握笔方法,在良好的照明环境下读书、游戏。
• (2)儿童持续近距离注视时间每次不宜超过30分钟,操作各 种电子视频产品时间每次不宜超过20分钟,每天累计时间建议 不超过1小时。2岁以下儿童尽量避免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 眼睛与各种电子产品荧光屏的距离一般为屏面对角线的5~7倍, 屏面略低于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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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方法
• 时间 • 检查内容和方法 • 眼及视力保健指导 • 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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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眼查外内观检容查(所有儿童)
•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
※ 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 结构异常;
※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 评估婴儿的近距
离视力和注视能力;
•生后28~30天 首次眼病筛查 •3、6、12月龄、2、3、4、5、6岁 (8次)
健康检查 同时 眼病筛查 视力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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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 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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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求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与其年龄相应的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同时进行时进行与其年龄相应的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同时进行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早期发现儿童的眼病和早期发现儿童的眼病和视力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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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传染性眼病
•(1)教育和督促儿童经常洗手,不揉眼睛。 •(2)不要带领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场所 活动。 •(3)社区或托幼机构应当注意隔离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 童,防止疾病传播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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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方法
• 时间 • 检查内容和方法 • 眼及视力保健指导 • 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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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1.诊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和出生体重<2000克的早
•生后28~30天 首次眼病筛查 •3、6、12月龄、2、3、4、5、6岁 (8次)
健康检查 同时 眼病筛查 视力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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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 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 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 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 灯。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 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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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1-3岁检查 •(7)视物行为观察:
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 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迟缓, 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或眯眼、眼 球震颤等。
识别儿童常见眼部疾病,儿童若出现眼红、畏光、流泪、 分

儿童眼和视力保健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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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6月龄检查 •(5)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
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用遮 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 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 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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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1-3岁检查 •(6)眼球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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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纲
•目的 •服务对象 •内容与方法 •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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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宣传教育 •视力评估 •眼病的筛查
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
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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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辖区内0~6岁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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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方法
• 时间 • 检查内容和方法 • 眼及视力保健指导 • 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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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儿童
•生后28~30天 首次眼病筛查 •3、6、12月龄、2、3、4、5、6岁 (8次)
• 2.眼睑、结膜、角膜和瞳孔等检查发现可疑结构异常。 • 3.检查配合的婴儿经反复检测均不能引出光照反应及瞬
目反射。
• 4.注视和跟随试验检查异常。
• 5.具有任何一种视物行为异常的表现。 • 6.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眼位偏斜或运动不协调。
• 7.复查后视力,4岁儿童≤0.6、5岁及以上儿童≤0.8,或 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
泾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儿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内容提纲目的服务对象内容不方法流程图工作要求考核指标一目的宣传教育视力评估眼病筛查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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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 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 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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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

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

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4)红球试验: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

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

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5)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

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6)眼球运动: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

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

(7)视物行为观察: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
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

(8)视力检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检测距离5m,视力表照度为500Lux,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

检查时,一眼遮挡,但勿压迫眼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进行检查。

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前一行即可记录为被检者的视力。

对4岁视力≤0.6、5岁及以上视力≤0.8的视力低常儿童,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的儿童,都应当在2周~1月复查一次。

(三)眼及视力保健指导。

1.早期发现,及时就诊
识别儿童常见眼部疾病,儿童若出现眼红、畏光、流泪、分泌物多、瞳孔区发白、眼位偏斜或歪头视物、眼球震颤、不能追视、视物距离过近或眯眼、暗处行走困难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到医院检查。

儿童应当定期接受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

2.注意用眼卫生
(1)培养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包括培养正确的看书、写字姿势,正确的握笔方法,在良好的照明环境下读书、游戏。

(2)儿童持续近距离注视时间每次不宜超过30分钟,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时间每次不宜超过20分钟,每天累计
时间建议不超过1小时。

2岁以下儿童尽量避免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

眼睛与各种电子产品荧光屏的距离一般为屏面对角线的5~7倍,屏面略低于眼高。

(3)屈光不正儿童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眼镜验配机构进行正规散瞳验光,调整眼镜屈光度,不要使用劣质及不合格眼镜。

(4)不要盲目使用眼保健产品,要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合理、适度使用。

(5)合理营养,平衡膳食。

经常到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

3.防止眼外伤
(1)儿童应当远离烟花爆竹、锐利器械、有害物质,不在具有危险的场所活动,防范宠物对眼的伤害。

(2)儿童活动场所不要放置锐利器械、强酸强碱等有害物品,注意玩具的安全性。

(3)儿童眼进异物,或眼球扎伤、撞伤,要及时到设有眼科的医疗机构就诊。

4.预防传染性眼病
(1)教育和督促儿童经常洗手,不揉眼睛。

(2)不要带领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场所活动。

(3)社区或托幼机构应当注意隔离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
童,防止疾病传播蔓延。

(四)转诊。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1.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和出生体重<2000克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

2.眼睑、结膜、角膜和瞳孔等检查发现可疑结构异常。

3.检查配合的婴儿经反复检测均不能引出光照反应及瞬目反射。

4.注视和跟随试验检查异常。

5.具有任何一种视物行为异常的表现。

6.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眼位偏斜或运动不协调。

7.复查后视力,4岁儿童≤0.6、5岁及以上儿童≤0.8,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

四、流程图
五、工作要求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与其年龄相应的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同时进行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早期发现儿童的眼病和视力不良。

对筛查出的可疑眼病或视力低常儿童,应当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二)从事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眼病筛查和视觉行为评估应当在室内自然光线下进行,检查设备为电源能量充足的聚光手电灯、直径5cm左右的红球、遮眼板。

视力检查设备为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灯箱。

(四)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进行转诊结局的追访。

六、考核指标
4~6岁儿童视力检查覆盖率=(该年辖区内接受视力检查的4~6岁儿童人数/该年辖区内4~6岁儿童人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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