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与项目部签订合同证明施工合同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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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与项目部签订合同证明施工合同关系成立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仙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1157号,审判长周伦军,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二、案情简介

案涉工程总包方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工头林仙炳与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涉工程项目部签订了分包合同,中鼎公司主张项目部印章是案外人偷盖的,涉嫌犯罪。因此,中鼎公司与林仙炳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原审福建高院没有支持中鼎公司的主张,中鼎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包工头林仙炳与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施工合同关系?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林仙炳与中鼎公司之间就福建海峡水泥安石坑矿山基建项目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中鼎公司与黄金烈于2013年11月6日签订的《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矿山隧道建设分公司福建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石坑矿山基建、开采承包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显示,中鼎公司与黄金烈等人存在合作协议,案涉工程实际系由黄金烈等人负责管理。中鼎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签发的中鼎字〔2013〕162号《关于成立中鼎国际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福建海峡水泥安石坑矿山基建开采项目部及人员聘任的通知》载明,于2013年12月2日成立“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海峡水泥安石坑矿山基建开采项目部”,并启用“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海峡水泥安石坑矿山基建开采项目部”印章。其后,2013年12月8日,黄金烈作为中鼎公司代理人与林仙炳签订《安石坑矿区开拓井巷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并加盖前述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海峡水泥安石坑矿山基建开采项目部印章和骑缝章,明确约定了施工项目范围、工程价款支付等相关内容。上述证据时间连贯、内容相互衔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可以证明中鼎公司与林仙炳就案涉工程的建设施工事项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林仙炳确系案涉合同一方当事人。

中鼎公司虽抗辩案涉合同上项目部印章系案外人林黎明偷盖、黄金烈与中鼎公司没有关系,但均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在案涉工程的后续施工过程中,每月的验收报表中均注明林仙炳工程队施工量,并由中鼎公司的员工进行计算、审核、审批,最终由中鼎公司加盖项目部印章进行确认,能够证明林仙炳施工队按照合同约定实际进行了施工。

中鼎公司对此抗辩称,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王显远,并以此为由认为中鼎公司与林仙炳并未履行相关合同,而是与王显远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鉴于中鼎公司无法提供其与王显远签订相关施工合同的书面证据,且根据王显远在一审开庭时出庭作证内容来看,其自认系林仙炳雇佣人员,负责案涉工程施工场地的管理,收取

林仙炳支付的工资报酬的相关事实,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林仙炳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王显远仅是林仙炳的雇佣人员并无不当。中鼎公司主张其系与王显远形成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以支持。

四、启示与总结

包工头与项目部签订合同证明施工合同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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