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及其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引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已经出让或出租给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的土地,依法收回归公,由国家重新配置和管理的过程。
这一政策举措对于保护国家土地资源,调控土地市场,推动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展开探讨,包括其背景、目标、政策规定、影响与挑战等方面。
背景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迅猛推进,土地成为稀缺资源,土地市场活跃度不断增加。
然而,一些地方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存在着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违规转让、低价出让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管理,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政策。
目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国家土地资源。
收回违法违规出让的土地,防止乱占耕地,严控土地过度利用。
2. 调控土地市场。
通过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效控制土地市场供给,避免土地市场泡沫化,平稳推进土地价格合理化。
3. 优化土地利用功能。
国家在收回土地后,会对土地进行重新规划与配置,按照城市和农村发展需要,合理分配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政策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政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进行操作。
2. 收回程序: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收回分为政府收回和委托收回两种方式。
政府收回是指政府通过公告宣布收回,由相关部门进行收回工作。
委托收回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委托给有资质的开发商进行回购。
3. 经济补偿: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需要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一般包括土地成本、房屋建筑成本、合理利润等。
影响与挑战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对于保护土地资源、调控土地市场具有积极的影响。
同时,这一政策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1. 收回操作复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牵涉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政府部门的协调,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和高效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收回乙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收回土地及房屋情况甲方收回乙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
二、补偿方式及标准1. 土地补偿甲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
2.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甲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
3. 其他补偿根据乙方实际情况,甲方给予乙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其他补偿费,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日内,将上述各项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收到款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
四、乙方搬迁及交付土地期限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日内,完成搬迁工作并将土地交付给甲方。
乙方在搬迁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财物,如有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补偿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XX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搬迁并交付土地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补偿总金额的X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XX份,甲、乙双方各执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实行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使用者只能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使得土地物权也同时分离。
因此,所谓收回土地使用权既收回物权。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事由,可归纳为由以下几种收回的方式。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实行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使用者只能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使得土地物权也同时分离。
因此,所谓收回土地使用权既收回物权。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事由,可归纳为由以下几种收回的方式。
1、行政处罚性“收回”方式。
该方式是指因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条款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收回”收回方。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期满前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政府将土地“收回”的行为。
3、法定事由“收回”方式。
该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因发生某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件,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上述行政处罚性、使用期限届满“收回”方式,均属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但法定事由“有偿”收回方式应当给予补偿,主要补偿项目有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出让金。
依据《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因此提前收回国有土地应依照征收房屋程序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价值。
《国务院城市拆迁条例》规定,拆迁城市房屋时按照拆迁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是指国家收回已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署的一种合同。
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为了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国家法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的具体办法和程序。
一、合同背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了国有制度,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是在实践中,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出让,允许个体、企事业单位以租赁或者购买的方式使用土地。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国家可能需要收回已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比如为了国家利益的需要、建设公共设施等。
为了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需要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补偿合同。
二、合同内容1.收回补偿标准:合同应明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即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经济补偿的方式和金额。
补偿标准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协商确定,但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2.支付方式和期限:合同应明确补偿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通常情况下,补偿款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并约定具体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合同可以规定支付补偿款项之前需要办理的手续和程序,比如土地所有权的归还等。
3.责任和义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应按时按期履行补偿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交付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等。
国家应按时支付补偿款项并履行其他合同约定的义务。
4.合同终止和违约处理:合同应明确终止的条件和违约处理的方式。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可以采取协商解决、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处理争议。
合同可以约定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5.其他条款: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必要条款,比如合同生效条件、争议解决方式、法律适用等。
三、合同签署和履行1.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一般由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签署,双方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真实合法性。
如何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如何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出让或划拨给使用者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依法进行收回。
但是,在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时,往往面临一系列实体法律问题及程序法律问题,导致不少地方开展此项工作存在障碍,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因具体工作开展与法律规定往往存在一定差异,导致该工作难以推进并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快速推进。
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流程和工作如何开展呢?本文简单阐释如下: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序言】一、双方当事人及基本情况1.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甲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2.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乙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二、土地使用权收回事项1.土地使用权收回范围:2.土地使用权收回用途:3.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4.土地使用权收回时间:5.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1)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相关手续;(2)乙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事项1.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1)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款=土地使用权款+固定资产补偿款+机器、设备和工具补偿款+搬迁费补偿款+其他合理费用补偿款。
(2)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款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偿标准的计算。
2.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款支付方式及时间:(1)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款应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并在土地使用权收回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款增值收益分享:(1)本次土地使用权收回若存在增值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由乙方与甲方共同分享。
4.税费承担:(1)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款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5.其他补偿事项:(1)_______;(2)_______。
四、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如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相关手续及单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损失。
(2)如甲方提供的信息虚假,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损失。
2.乙方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履行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款的义务,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2)如乙方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五、争议解决六、其他约定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的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所有,由承租人或被征收人享有的一种权利。
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并对被收回土地的承租人或被征收人进行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补偿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收回条例、土地管理条例等。
首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以下情况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1.未批准或未登记,擅自使用国有土地的;2.国有土地占用者不再需要继续使用的;3.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的;4.其他依法可以收回的情况。
其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的补偿。
根据土地收回条例的规定,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补偿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财产的真实购置价格;2.被收回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用;3.因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而导致的被收回土地使用人的合理费用;4.对于已经出让或者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全额或者适当减少土地出让金或者出租金。
此外,补偿的方式也有所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可以以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以其他方式补偿。
货币补偿的计算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其他方式的补偿可以包括申请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土地等。
最后,国家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时,必须依法程序进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并在确定应当收回后十五日内发出收回通知书。
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条件、补偿、方式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的制定有利于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利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是指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要向土地使用者支付的补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到期或者被收回时,应当给予补偿。
根据不同情况,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 土地使用权到期收回补偿标准:按照当地土地市场价格评估,支付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的土地价款和投资补偿费用。
2.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征地指导价格、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一般包括征收款、搬迁补偿、土地复垦费、恢复地面生态等费用。
3. 非法占用土地收回补偿标准:按照当地农村宅基地土地出让价格的2-3倍作为补偿标准。
4. 非法拆迁补偿标准:根据拆迁指导价格、土地市场价格、被拆迁房屋等因素确定,一般包括拆迁费用、搬迁补偿、重建安置房等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还需要根据地方政策、市场价格、土地性质等多种因素进行确定,不同地区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国家提前收回土地权时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是什么?
国家提前收回土地权时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是什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后段的规定,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付给余期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情况,出让时的地价和收回时的地价等因素,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补偿费。
大家都知道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土地广袤的国家。
然而,其实由于我国的土地类型繁多,平原和丘陵较少,人口基数又偏大,因此,我国土地资源并不十分丰富。
有时候,为了国家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不得不提前收回土地权,那么这时候,国家提前收回土地权时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是什么?一、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后段的规定,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由于国家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必然会给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符合合同法理。
付给余期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提前收回使用权时,出让方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情况,出让时的地价和收回时的地价等因素,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补偿费。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如下:
征地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组成。
拆迁补偿费。
根据相关法规,拆迁房屋,应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征地规税费。
征地规税费由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建设基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等六项费用组成。
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的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费用。
“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费既土地出让金。
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赔偿。
土地使用权在使用中因为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土地使用权可能增值,也有可能贬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拆迁城市房屋时按照拆迁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程序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有⼟地使⽤权收回的补偿程序及法律依据是什么依照我国现⾏法律规定,“有偿”“⽆偿”两种⼟地使⽤权收回⽅式的程序存在许多不同的地⽅。
⼟地是国家安⽣⽴命之本,同时也关系到民⽣⼤事。
那么,⼟地使⽤权的收回程序到底是怎么样的?店铺⼩编为你详细讲解。
国有⼟地使⽤权收回的补偿程序及法律依据是什么依据现⾏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收回国有⼟地使⽤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到位后再实施“收回”国有⼟地使⽤权。
“⽆偿”收回国有⼟地使⽤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收回国有⼟地使⽤权,需要补偿的给予补偿再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不需要补偿的直接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没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直接收回⼟地。
1、“有偿”收回国有⼟地使⽤权的补偿程序第⼀步:修改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1、上级⼈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批准重⼤建设⼯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组织编制机关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可编制修改⽅案。
没有《实施情况总结》或《专题报告》组织编制机关不得编制修改⽅案。
组织编制机关为本级⼈民政府。
第⼆步:报批规划规划的审批因规划内容和规划级别不同,审批的权限不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13、14、15、16条规定,国务院、省级、市级、县级均有批准权限:国务院负责审批的有:省、⾃治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治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有土地收回方案
国有土地收回方案随着国土资源日益紧缺,土地使用权的激烈竞争和乱象屡屡发生,国家加强了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管,也对国有土地的收回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国有土地收回方案。
定义国有土地是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以履行公共权力、履行公益事业、保障公众利益为目的,依法处置的土地,且其土地使用权归国家所有。
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 收回前程序在正式进行收回前,需要经过如下程序:1.1 地方政府出具收回决定书地方政府需要根据法律程序出具国有土地收回决定书,明确被收回的土地范围、用途、收回原因以及政府对土地使用者所需进行的补偿等事项。
1.2 宣传告知政府需要通过媒体等方式向公众宣传并告知国有土地收回的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知晓和理解收回的目的和合法性。
2. 实施收回程序实施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如下:2.1 收回通知书政府需要出具收回通知书,并要求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政府的收回工作。
2.2 收回现场勘查政府会组织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评估土地的价值和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为合理的征收做出准备。
2.3 确认土地的市场价值根据土地使用规划和实际情况,政府会确定土地的市场价值,为这部分的征收做出准备。
3. 补偿随着国有土地的收回,相关的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需要得到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事项包括:3.1 经济补偿政府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市场价格,对土地原使用者进行经济上的补偿,用于调整其合法权益和保护其基本利益。
3.2 拆迁费若土地的所有者和原使用者需要拆迁,政府需要支付相应的拆迁费用。
3.3 搬迁费若土地的使用者需要搬迁到其他地方,可以申请搬迁费的补偿。
建议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有土地收回的要求,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1. 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国有土地收回制度体系,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程序、合理的收回条件和规定的补偿标准等。
2. 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需要加强对国有土地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规范整个收回过程,排除乱象,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规定有哪些?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原《土地管理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就有规定,即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2.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3.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另外在原《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中,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经批准后划拨。
实际上包涵着先收回土地使用权再划拨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含义。
二、新《土地管理法》在原法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又根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需要规定了到期出让土地的收回,原《土地管理法》中“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和“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属处罚性收回,应另作规定或者在法律责任中规定。
本条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范围如下: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不管是划拨土地还是未到期的出让土地,经过政府批准都可以行使国有土地收回权。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城市旧城改造中遇到的难题。
实际上旧城改造中不是将土地使用权收回,而是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重新调整。
当然由于旧城改造中公共设施的面积增加,而相对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数量就要减少,甚至有一些还需外迁。
这需要在制订改建方案中予以明确。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这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就作了规定,并且还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关于这类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国家将不予补偿。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试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式及实施途径
试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式及实施途径摘要:土地是一种有限的宝贵资源和公共资产,其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但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管理问题也开始日渐突显出来,尤其是建设用地的管理,粗放利用、随意更改土地用途及大量闲置等情况比比皆是。
鉴于此,当务之急就是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加大管理力度。
本文主要针对当前建设用地管理中采用的使用权收回补偿原则及补偿方式进行着重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补偿措施,以便有关人士参考。
关键词:国有建设用地;收回补偿;原则措施;研究分析引言目前,建设用地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违反城市规划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情况。
这在某种程度上不仅导致大量建设用地被浪费,加剧土地资源短缺问题的发生,而且也会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因此,相关部门就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使用权收回补偿的方式对建设用地加大管理力度,这样才能获得理想的土地管理成效。
1.明确建设用地使用前补偿原则及补偿方式在对建设用地进行管理时,首要任务就是要对其使用权的收回补偿原则和补偿方式进行充分明确。
在具体执行时,应遵照以市场为主导,行政为辅的收回补偿原则来开展实施,同时还要将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生活水平,维护其合法权益为补偿目标。
另外,还要采取以重新分配土地为主的补偿途径,若达不到该补偿条件时,应及时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并提前制定补偿安置计划,确保补偿后的条件高于原有收回建设用地的标准。
但若无安置条件,且因收回建设用地后而不能调配其他土地继续生产的使用权人,则要依法对其进行现金补偿,同时还要对使用权人的生计问题进行充分考虑,为其提供无偿的就业培训和协助安置工作。
在具体补偿方式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行政处罚收回补偿方式,该建设用地收回补偿方式一般针对那些违反法律法规的开发利用建设用地,其使用权是由当地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收回。
这种收回方式虽然从原则上属于无偿收回方式,但要根据建设用地的实际用途来返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怎么处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怎么处理?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的处理有下面两种情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是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为闲置两年没有土地使用,或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二还是有偿收回,因政府征用土地,适当给以补偿。
请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欢迎阅读。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的处理有下面两种情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是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为闲置两年没有土地使用,或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二还是有偿收回,因政府征用土地,适当给以补偿。
请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欢迎阅读。
▲一、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等5种情形。
具体内容包括: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二年未使用土地的;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上述5种情况,第1、2两种和第3、4种情况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采取的方法不相同:收回第1种和第2、第5种情况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办理,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当事人按期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5种情况必须特别注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只能是国务院,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没有这一批准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闲置收回的规定有哪些
国有⼟地使⽤权闲置收回的规定有哪些国有⼟地的使⽤权如果被闲置了是很浪费的,本来我们国家的平均⼟地就少,所以国家会将这些⼟地收回,那么收回时有什么规定呢,会进⾏补偿吗,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国有⼟地使⽤权闲置收回的规定1、《⼟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年以上未动⼯建设的,应当按照省、⾃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年未使⽤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偿收回⽤地单位的⼟地使⽤权;该幅⼟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地使⽤者使⽤⼟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地使⽤权由国家⽆偿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满⼆年未动⼯开发的,可以⽆偿收回⼟地使⽤权;但是,因不可抗⼒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为或者动⼯开发必需的前期⼯作造成动⼯开发迟延的除外”。
3、《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第17条第2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地的,市、县⼈民政府⼟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偿收回⼟地使⽤权的处罚”。
4、《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除对上述法定事项相应规定外,《补充协议》第⼋条明确:“因受让⼈⾃⾝原因减少项⽬投资数额,⽽导致部分建设⽤地空闲,但具备分割条件,并能重新⽤于开发建设的,受让⼈须在完成建设前90⽇内向出让⼈提供相应⾯积建设⽤地申请……”。
第⼗七条明确“在出让期限内,受让⼈要求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地⽤途等使⽤条件的……”,可由出让⼈收回⼟地使⽤权后,依法重新出让。
由此可见,《⼟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出让合同》及《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对国有⼟地使⽤权的收回的⼏种情形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最高法公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时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最⾼法公报:收回国有⼟地使⽤权应按照作出收回⼟地使⽤权决定时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安徽拆迁律师⾼飞整理编辑【最⾼⼈民法院公报案例】依法收回国有⼟地使⽤权的,应当按照作出收回⼟地使⽤权决定时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因⾏政补偿决定违法造成逾期付补偿款的,⼈民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逾期⽀付补偿款期间的同期银⾏利息损失。
裁判要旨⾏政机关根据《⼟地管理法》第五⼗⼋条第⼀款第(⼀)、(⼆)项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地使⽤权的,对⼟地使⽤权⼈应当按照作出收回⼟地使⽤权决定时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因⾏政补偿决定违法造成逾期付补偿款的.⼈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实际损失等情况.判决其承担逾期⽀付补偿款期间的同期银⾏利息损失.案情介绍:⼀、1996年1⽉22⽇,县政府给城东公司颁发了定安国⽤(96)字第6号《国有⼟地使⽤证》(以下简称第6号国⼟证)。
此后,城东公司在该宗⼟地上开办了⽔泥预制⼚⼆、2007年11⽉5⽇,县政府为落实塔岭规划新区城市规划⽤地的需要,作出定府(2007)112号《关于有偿收回国有⼟地使⽤权的通知}(以下简称112号通知),决定按原登记成本价80.6072万元有偿收回城东公司第6号国⼟证项下的⼟地使⽤权,并于11⽉8⽇送达城东公司。
三、城东公司随后提起诉讼,要求县政府对收回城东公司国有⼟地使⽤权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经两审判决,认为县政府作出有偿收回涉案⼟地的决定,即按照登记成本价收回⼟地,其做法已经充分维护了城东公司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点及思路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五⼗⼋条第⼆款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使⽤⼟地收回国有⼟地使⽤权的,对⼟地使⽤权⼈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院认为,县政府收回城东公司的⼟地使⽤权,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所谓"适当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即按照被收回⼟地的性质、⽤途、区位等,以作出收地决定之⽇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县政府按⼟地原成本价予以补偿于法⽆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中国,土地资源主要由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只能通过租赁或购买土地使用权来进行经济活动。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可能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这就需要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来解决。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是指国家依法将土地使用权从个人或企业手中收回的协议。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土地用途变更或违法使用土地等情况下。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的签订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国家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来收回土地使用权。
其次,国家需要向土地使用权人提供合理的补偿措施。
最后,协议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和签字确认,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中,补偿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地理位置、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补偿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也可以以其他方式进行,例如提供替代土地或其他资源。
除了补偿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
首先,协议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时间和方式。
其次,协议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变更或违法使用的原因和后果。
最后,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的签订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协议的签订,国家可以有效地控制土地资源的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同时,协议也可以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收回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然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的签订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土地使用权人可能对协议中的补偿标准和方式不满意,导致协议无法顺利签订。
其次,协议的签订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协调。
最后,协议的执行和监督也需要加强,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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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及其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行政处罚性“收回”。
如果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条款的规定,那么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该方式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等。
一种是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收回”。
政府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期满前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政府将土地“收回”的行为。
对此《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均有明确规定。
上述两种方式均属于“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不会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因此本文不做过多探讨。
以下仅就第三种收回方式“法定事由收回”做重点说明,后文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也均是指“法定事由收回”方式。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
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到底是依何程序进行,又是依何标准补偿呢。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只有有权人民政府可以批准收回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虽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作了规定,但还是没有针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诸如公告、提出收回方案和补偿方案等进行规定,因此急需立法予以完善。
综合各地的通行做法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应当如何给予补偿呢。
依据《物权法》第1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实际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应当分为两部分来看。
对于地上的建筑及附属物依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进行补偿,既对房屋依法进行征收,价格参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对于没有地上物部分的土地应当参照收回土地时的评估价格既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对此《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作价补偿方式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的,应当对剩余年期部分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给予补偿。
剩余年期部分的土地的作价补偿金额参照收回土地时的评估价格计算。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何不同,它们二者的补偿又有什么区别呢。
笔者认为两者的本质是一样的,补偿也应当是相同的。
国家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过程中,真正需要的是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
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本质是对房屋所占土地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补偿时只对房屋所有权进行补偿,因为对应土地的价值已经被房屋所有权所包含。
但是同时收回的土地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房屋所占土地,而是包括了房屋连带范围内的土地。
当然该连带范围不能无限扩大,仅对相应容积率范围内的土地可以一并收回。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一处土地容积率很低或根本没有地上物,那么就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反之则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
至于何种情况适用房屋征收程序何种情况适用土地收回程序应当通过立法对不同房屋的连带土地使用权范围做出明确界定。
但是不论适用何种程序,本质上都是对土地价值进行补偿,因此物权人获得的补偿应当是一致的。
虽然从理论上说,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是一致的,但是在实践中却有可能出现很大差别。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实行国
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个人或单位仅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由于没有土地所有权交易,土地的市场价格也就无从谈起这就造成土地的补偿标准无法确定,所谓的土地评估价格与实际通过招拍挂卖出的价格差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