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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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前身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68号文、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1997)办字42 号文和(1997)办字203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1300001000613 1/1。

第三条公司于1997年7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0万股,于1997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年12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并更名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420000000009482 1/1 ,公司住所地迁至湖北省武汉市。

2007年12月2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股票简称"长江证券",代码"000783"。

2009年11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080号文件核准,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496,433,839股,于2009年11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1年3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1号文件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份200,000,000股,于2011年3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4年7月9日,公司以2013年末总股本2,371,233,839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新增股份于2014年7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长江证券股份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打点,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尺度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防范经营风险,庇护公司资产的平安与完整,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打点方法与控制办法的总称。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包管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平安、完整。

(四)包管公司业务记录、财政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分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应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本钱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公司部分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清楚、彼此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打点撑持适当别离。

〔四〕独立性:承当内部控制监督查抄本能机能的部分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分。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包罗:对控股子公司的打点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人力资源打点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的打点控制第六条成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

第七条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打点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成立起相应的经营方案、风险打点程序。

第八条各控股子公司要成立重大事项陈述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陈述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政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浅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浅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浅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前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是必然趋势。

而在证券市场的繁荣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人的权益,证券公司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本文将就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简要探讨。

什么是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指由公司内部建立和运作的、确保公司活动达成目标,同时预防和识别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重大错误,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各种措施和制度。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遵循《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基础上,针对证券公司的特点和经营风险,采取一定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一系列有关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运营管理、内部审计、信息披露、合规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和管理体系。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保护投资人、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基础。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意义1.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券公司实现自身持续发展的同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建立起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规范内部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2.防范风险。

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较高,代价也很大。

证券公司必须设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避免不良事件发生,增强公司的防范和应对能力。

3.新兴证券公司合规建设的迫切需要。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新兴证券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

新兴证券公司需要从一开始就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构建更加透明合规的公司治理。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素1.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内部控制制度的核心要素。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合理的公司章程,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并确保治理结构透明有效,能够有效防范公司内部管理漏洞和风险。

2.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重点。

从内部管理、市场监测和风险评估等方面对公司进行风险管理,防范公司风险和损失。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规章制度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规章制度

证券公司内部操纵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 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操纵机制,增强证券公司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方法》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证券公司内部操纵是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依照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治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不、评价和治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操纵措施。

第三条内部操纵应充分考虑操纵环境、风险识不与评估、操纵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一)操纵环境:要紧包括证券公司所有权结构及实际操纵人、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经理人员权力分配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经理人员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证券公司的经营战略与经营风格、职员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二)风险识不与评估:及时识不、确认证券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的风险, 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风险度量方法对经营环境持续变化所产生的风险及证券公司的承受能力进行适时评估。

(三)操纵活动与措施:保证实现证券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政策、程序,以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要紧包括证券公司经营与治理中的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

(四)信息沟通与反馈:及时对各类信息进行记录、汇总、分析和处理,并进行有效的内外沟通和反馈。

(五)监督与评价:对操纵环境、风险识不与评估、操纵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觉内部操纵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及时改进。

第四条有效的内部操纵应为证券公司实现下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浅谈管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浅谈管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掌握NE5000E/80E/40E产品的体系结构⏹掌握NE5000E/80E/40E的单板构成⏹掌握NE5000E/80E/40E换板操作⏹了解NE5000E/80E/40E升级操作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公司财务风险,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公司总部、各营业部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财务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财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工作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净资本补充机制,保证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分别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各子公司发生财务事项如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后方可通过。

第九条除营业部、子公司外,公司各部门不配备财务人员,其相关财务事项由公司财务总部指派专人负责;各营业部财务人员、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财务总部委派,业务上接受公司财务总部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规范制度格式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规范制度格式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规范制度格式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部门)。

第四条公司及下属部门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适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控制具体制度,报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司及下属部门负责人对内部控制在本部门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六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能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证券公司。

具体目标为:(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

(四)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欺诈、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不得在制度上留有空白或漏洞,也不允许任何职员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二)独立性原则。

公司在精减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三)相互制约原则。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引导证券公司标准经营, 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方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应、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一〕控制环境: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所有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经理人员权力分配和承当责任的方式、经理人员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证券公司的经营战略与经营风格、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及时识别、确认证券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的风险, 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风险度量方法对经营环境持续变化所产生的风险及证券公司的承受能力进行适时评估。

〔三〕控制活动与措施:保证实现证券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政策、程序,以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中的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

〔四〕信息沟通与反应:及时对各类信息进行记录、汇总、分析和处理,并进行有效的内外沟通和反应。

〔五〕监督与评价:对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应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及时改良。

第四条有效的内部控制应为证券公司实现下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证券公司资产的平安、完整。

〔四〕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董事制度范文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董事制度范文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董事制度范文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董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的作用,明确董事的工作职责,根据《法》、《上市治理准则》、《证券治理准则()》、《董事备案办法》、《在上市建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是指不在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及其主要股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章程董事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董事的任职条件和性第四条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性;(三)具备上市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经济、会计或者其他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符合章程规定的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董事必须具备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一)在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前十名股中的自然人股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单位或者在前五名股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在其他证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七)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八)XX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董事及拟担任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XX的要求,参加XX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董事的提名、和更换第七条董事人数按照《指导意见》、《上市治理准则》相关要求设立,应不低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000783长江证券:内部审计制度

000783长江证券:内部审计制度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0年10月30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目标是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及所属单位等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内部控制、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过程中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授权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制度制订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为其主要参股股东的经营性子公司(有监管规定的从其监管规定)均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稽核监察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对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扰,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董事会及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兼管业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公司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守则1.doc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守则1.doc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及其下属控股的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第九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或“公司”)资产托管部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资产托管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第三条资产托管部应当根据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履行风险监控义务,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并就识别的风险事件及时报告风险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

第四条资产托管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稽核监控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内部稽核事宜,遵循独立稽核、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保守秘密的原则,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业务运作的规范性、操作流程的合理性、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资产数据的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评估,保障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并配合公司内外部审计和延伸审计工作。

第五条资产托管部开展业务,应当与本公司其他业务运作保持相对独立,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隔离业务风险,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二章内部控制第一节内部控制目标第六条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合同协议的约定,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防范和化解业务运作风险,提高业务管理效益,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实现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节内部控制原则第七条内部控制的原则包括:(一)合法合规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规则的各项规定。

(二)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以及部门内各岗位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对不同的基金/产品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产品资产与公司的固有资产以及受托管理的其他资产之间保持相互独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守则第一章总则7.doc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守则第一章总则7.doc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及时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公司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境内证券类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公司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公司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七条会计计量以历史成本为基础。

公司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第八条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九条公司的会计核算,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五)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整理精品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整理精品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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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公司财务风险,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公司总部、各营业部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财务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财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工作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净资本补充机制,保证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分别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各子公司发生财务事项如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后方可通过.第九条除营业部、子公司外,公司各部门不配备财务人员,其相关财务事项由公司财务总部指派专人负责;各营业部财务人员、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财务总部委派,业务上接受公司财务总部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财务总部、人力资源总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第三章财务风险第十三条公司应结合业务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的关联交易,确保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和非关联股的合法权益,根据《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和非关联股的利益。

第三条及其下属控股的子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第五条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利益。

违反规定,给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六条关联关系,是指控股股、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

第八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及其控股子以外的法人;(三)由第十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及其控股子以外的法人;(四)持有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XX、证券交易所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第九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XX、证券交易所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范文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范文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经济、会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长江证券:合规管理制度(2020年4月)

长江证券:合规管理制度(2020年4月)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2020年4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制度所称合规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公司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公司围绕“合规是底线、诚信是义务、专业是特色、稳健是保障”的行业文化,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履职保障、合规考核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公司结合本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指导经营活动依法合规开展的具体管理制度或操作流程,切实加强对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管理。

公司制定员工执业行为合规手册等制度,引导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合规执业意识和道德行为规范,确保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依法合规。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规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四条公司合规管理的目标是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构建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合规管理体系,有效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第五条公司在“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引领下,应当树立并坚守以下合规理念:(一)合规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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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管理,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第六条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

第七条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八条各控股子公司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控股子公司要及时向公司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一条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节业务控制第十二条业务控制包括经纪业务控制、投资银行业务控制、自营业务控制、客户资产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第十三条经纪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一)经纪业务要全面实施第三方存管制度内部控制重点是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

(二)统一制订营业部业务规程、管理制度和主要业务流程。

建立完善的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度,按不同岗位赋予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各岗位间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三)加强客户账户的规范管理。

制定统一的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客户的开户资料,严格客户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四)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如实记录证券交易情况,并妥善保存委托记录。

妥善保管客户开户、交易及其他资料,严禁非法修改客户资料。

(五)实行法人集中清算制度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六)建立证券交易的实时监控系统,对每日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异常资金流转、异常证券转移、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及时进行问询,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江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专营,其业务控制内容包括:(一)投资银行项目管理制度化。

制定各类投资银行业务的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项目的承揽立项、尽职调查、改制辅导、文件制作、内部审核、发行上市和保荐回访等环节的管理,加强项目核算和内部考核,完善项目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企业融资的相关委员会负责证券承销业务,对承销业务的质量控制及风险防范重点在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内核、发行方案与定价等三个方面。

(三)通过立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质量评价体系对项目进行筛选。

项目小组必须先向企业融资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并按要求报送详细的申请材料。

是否立项由企业融资委员会立项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项目小组制作的申报材料,应由证券发行内核小组进行内核。

内核工作包括内核申报、项目预审、项目复审、内核会议、项目跟踪及回访等内容。

(五)发行承销项目的定价工作由发行定价的相关委员会会负责。

发行价格由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确定,任何个人和分支机构均不得自行向企业承诺发行价格。

第十五条证券自营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司自营业务由自营部门统一操作,其他任何部门和分支机构均无权擅自从事自营业务。

清算交收部负责公司自营的清算工作及资金划拨。

财务总部负责自营核算。

(二)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的授权体系,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三)自营业务的研究策划、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交易记录、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应相对分离; 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研究报告、风险评估及决策记录。

(四)公司所有的自营账户,由清算交收部办理、保管,开户中所有的原始材料必须由清算交收部保存。

自营业务必须与代理客户交易业务严格分开。

(五)严守商业机密,禁止无意或故意对外泄露本公司投资结构、投资计划及盈亏状况等。

严禁交易人员为自己、亲属及他人进行有价证券的买卖活动。

第十六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一)公司资产管理总部统一管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之间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从组织结构、账户管理、投资运作、信息传递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从而保证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的完全分离和安全。

(二)公司应当针对产品设计、客户开发、业务受理、投资运作、资金清算、财务核算等环节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来源的要求,认真审查每一笔客户资金的合规性,并在合同中要求客户承诺其委托资金来源的合规和合法性。

(四)不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或保证最低收益。

定期向客户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五)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公司范围的独立内部稽核和业务合规性检查,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评价。

第十七条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控制:(一)研究人员在对外路演、咨询及利用媒体开展公开咨询(含报纸、杂志、网站、电台、电视台和声讯台等),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研究人员对公司承销的股票、争取的项目所涉及的公司,自进入项目小组开始至项目发行之后三个月内保持静默,一律不得对本项目所涉及的公司对外进行公开咨询或发表意见。

(三)研究人员在任何时候不得对公司及关联公司股票及其市场走势在媒体上进行点评。

(四)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以公司、个人名义在媒体上发布与股票指数和股价涨跌相关的分析意见与投资建议。

第十八条业务创新的内部控制:(一)公司业务创新应坚持合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加强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

(二)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内部审批程序进行。

并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履行创新业务的报备(报批)程序。

(三)公司对业务创新必须全程监控,及时纠正偏离目标行为。

第三节会计系统控制第十九条会计系统控制可分为会计核算控制和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司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等制订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依据。

(二)公司财务内控组织体系以会计核算组织体系为基本依托,以各会计岗位为基本风险控制点。

(三)各级会计人员行政隶属于所在级次的核算单位,受公司财务总部的业务领导。

主要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需经上一级会计部门的同意。

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需商得本单位会计主管的同意。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轮换。

(四)公司应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

公司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并指定专人协同查阅。

司法部门及证监会认可的部门因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陪同查阅,需要复制时,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方可复制,并做登记。

(五)公司在强化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建立预算管理体系,强化会计的事前控制。

(六)公司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实行分开管理,在管理、使用和财务核算上完全分开。

客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和监控,客户资金划付的授权、指令录入、审核、执行及与银行对账等适当分离,任何个人无权单独调动资金。

(七)公司各级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转移和报废,首先要在年度经营计划中列出计划,购置前有书面申请报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经公司批准,由公司财务总部下达公司批复后,方可办理有关购买手续。

每年结账日之前,要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统一进行清查,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实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盘点时发现盘盈(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盈(亏)表,报经公司计划财务部确认后,做账务处理。

第四节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第二十条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信息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口令必须由信息技术总部专人掌握,并定期更换。

操作人员应有互不相同的用户名,定期更换操作口令,严禁操作人员泄露自己的操作口令。

禁止同一人掌握操作系统口令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三)建立和完善技术监管系统,定期进行独立的对账,核对交易数据、清算数据、保证金数据、证券托管数据以及会计数据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离岗人员必须严格办理离岗手续,明确其离岗后的保密义务,退还全部技术资料。

同时其负责的信息系统的口令必须立即更换。

(四)对交易业务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交易业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信息技术总部应建立营业部交易业务数据映象并定期和不定期与营业部交易业务数据进行核对,防止使用过程中产生误操作或被非法篡改。

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必须及时对交易业务数据进行备份。

(五)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配置经国家认可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定期进行病毒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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