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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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乡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规则方案

2023年城乡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规则方案

2023年城乡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规则方案一、前言近年来,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城市居民相对较为富裕,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仍然较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了城乡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规则方案。

二、基本原则1. 全面覆盖:将城乡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每个家庭都能够享受到保障政策的好处。

2. 公平公正:制定公正合理的标准,按照家庭人口、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分类,确保各类人群都能够公平获得保障。

3. 精准扶贫:将扶贫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对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家庭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

4. 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为1500元。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 家庭人口少于3人,且家庭年收入低于城市居民平均收入的60%。

b. 家庭人口超过3人,且家庭年收入低于城市居民平均收入的70%。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可享受其他相关扶贫政策的优惠。

2.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为1200元。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 家庭人口少于3人,且家庭年收入低于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60%。

b. 家庭人口超过3人,且家庭年收入低于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70%。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可享受其他相关扶贫政策的优惠。

四、保障措施1. 经济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定金额的月度生活补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医疗保障: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提供医疗保障,包括免费体检、免费医疗救助、门诊慢性病补助等。

同时,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素养。

3. 教育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子女提供教育保障,包括免费教科书、免费校园环境改造、免费午餐等。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渝府发 [0 2号 2 1 ]8 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 调整工作的意见
各 区县 ( 自治县 ) 民政 府 , 政府 有关 部 门 , 人 市 有关 单 位 :
为认 真贯 彻 落实 市委 三 届九 次 全委会 《 于缩小 三个 差 距促 进共 同富裕 的决 定 》 民政部 、 关 和 国家 发展 改
四、 立社 会救 助标 准正 常 调整 机制 建
( ) 整 时限 。从 2 1 一 调 0 2年起 , 乡低 保 、 市 “ 城 城 三无 ” 农 村 五保 等 社会 救 助标 准 原则 上 于 每年 1 、 0月 1 日调整 一次 。标 准调 整 周期 内 , 若遇食 品价格 上涨 , 物价 联 动机 制发 放 临时生 活补 贴 。 按 ( ) 整 幅度 。从 2 1 二 调 0 2年起 , 据 我市 上 年度 城 乡居 民人 均 消费 支 出增长 幅度 同步调 整 社会 救 助 标 根 准, 确保 保 障水 平与 人 民生 活水 平 同步增 长 。 同时 , 年缩 小 区域 差距 和 城 乡差距 ,0 3年 消除社 会救 助 标 逐 21
倍 以 内确定 。
( ) 市“ 无 ” 农 村 五保 人 员供 养 标 准制 定 。为确 保 各项 救 助 制度 保 障标 准 的有 效 衔 接 , 三 城 三 和 城市 “ 三
无 ” 农 村五 保人 员供 养 标 准分别 按 照城 乡低 保标 准增 长 幅度 和 区域差距 缩 小程 度 同步测 算制定 。 、
的提高 定期 调整 社会 救助 标准 。
( ) 三 坚持规 范性 原 则 。制 定 和调 整社会 救 助标 准严格 遵循 有关 政 策规定 和程 序规 范 , 确保公 开 、 正 和 公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2•【字号】长府办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低保标准(一)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375元提高到400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315元提高到330元。

将城区城市分类施保对象中孤老补助标准由原来上浮20%提高到30%;孤儿(18周岁以下)、优抚对象、重残、幼儿和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补助标准由原来上浮20%提高到25%;一般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成员、70周岁以上老人(不含80-89周岁的城市低保家庭中的老人)、其他在校学生(在高中或职业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补助标准由原来上浮10%提高到15%。

(二)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250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500元提高到1800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220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400元提高到1500元。

(三)城区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由原标准的家庭人均月收入376元至475元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401元至500元。

(四)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家庭人均月收入501元至620元。

(五)调整后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范围:户籍在我市城区及经济开发区、净月开发区、高新开发区、汽车开发区、莲花山旅游度假区的非农业居民。

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2月7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同道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常住居民实行的救助。

第三条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属地管理的原则;(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对象第五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和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城市居民,适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六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长民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民发〔2019〕34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为切实增强低保对象认定的精准性、管理服务的规范性和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发挥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3〕18号)、《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民发〔2019〕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低保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低保政策规定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认定低保对象,全面落实城乡低保“按户保障、差额救助、分类施保”的保障方式。

(一)落实“收入豁免”政策。

对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因病支出较大“支出型”贫困家庭、重残家庭、丧偶单亲且子女就学的家庭,人均收入分别按当地低保标准200%、100%、50%扣减,扣减后为负数的,按零收入核算;扣减后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纳入保障范围;扣减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00%的,家庭中重病患者或重残人员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1.明确“因病支出较大”条件。

因病支出较大是指家庭成员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在医疗机构诊疗或遵医嘱自行购药发生的、有正规票据证明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救助后的剩余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2014]21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2014]21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2014〕21号2014年9月1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科学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动态、适时调整保障标准,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随着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同步增长。

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市辖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一)申请人资格严格按照豫政〔2013〕5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核,为准确认定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情况,新迁入户口的原则上须半年以后方可申请。

申请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申请人家庭财产认定1.家庭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器设备、机动车辆、房产、公积金、债权、商业保险、知识产权、古董及艺术品等其它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以及非生产经营性动物、宠物。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将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由平均每人每月60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85元,平均补差暂不调整。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提高低保标准。

同时,同步提高城乡特困对象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1.6倍执行,并随低保标准同步提高。

此次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1152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3152元。

二、执行时间以上两项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各县(市、区)要根据新标准做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补发工作。

三、经费来源(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补助资金外的剩余部分,广阳区、安次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负担;市管县由市、县财政按5:5比例负担;廊坊开发区由当地财政负担;省直管县由当地财政负担。

(二)特困人员供养提标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各县(市、区)要搞好提标所需资金测算,及时调整补充财政预算,确保调标资金足额保障。

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标工作要在各县(市、区)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民生保障标准的通知》(〔2017〕17号)文件中关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有关内容以此文件为准。

廊坊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2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近年来,随着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

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

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

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
活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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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各县区不低于660元/每人每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各县区不低于4400元/每人每年。

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各县区不低于10296元/每人每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各县区不低于5720元/每人每年。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提标要求,抓紧做好标准公布执行和困难群众收入测算等工作。

要及时足额落实提标配套资金,确保救助资金按时发放到位。

要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

四、调整后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结束——。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推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根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因残疾等特殊原因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居民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和必要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五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是指经评定认定为贫困户的家庭。

第六条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是指因自然灾害、疾病等特殊情况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

第七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状况与物价水平相结合确定,并及时调整。

第八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九条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涉及人员的身份、年龄、残疾状况等因素,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综合考虑。

第三章保障程序第十一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由农村村委会或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审核,并报县级以上扶贫办备案。

第十二条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由社会救助部门负责审核,并报地方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通过审核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及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由扶贫办发放,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地方政府和社会救助部门共同负责发放。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保障金发放及使用的透明公开、规范合法。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权益。

第十八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二)属地管理;(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立。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以承担相应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并且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对于同一户籍家庭具有不同情形的,原则上按家庭实际常住地相应适用城市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省辖市为单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的比例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当地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相应增长,原则上城市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农村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八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

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正文:----------------------------------------------------------------------------------------------------------------------------------------------------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11月8日三届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何平2016年11月24日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困难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省政府《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巴中市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低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民政局负责本区域内低保管理、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本地低保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审核公示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开展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计生、扶贫、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及时提供低保申请家庭相关比对核查信息。

第四条低保制度遵循法定赡养、抚(扶)养与政府救助相结合,与扶贫开发相结合,与社会帮扶相结合,与劳动自救相结合,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衔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就此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规范低保的标准和范围,给予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更多的关爱,切实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目前,城市低保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在全国基本确立,低保工作的总体形势是好的。

但是也要看到,低保工作仍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和矛盾还比较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研究城市低保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低保对象生活中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近期,一些地方部分粮食品种价格超过恢复性上涨,给低保家庭造成较大影响。

因为低保家庭的支出主要是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粮食和副食品,针对这一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必要时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做到应保尽保,维护社会稳定。

”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深入摸清当地粮食价格变化影响低保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切实帮助低保对象解决因此而造成的生活困难,把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进一步明确从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切实做到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

1.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不得以个人属性按人施保。

按户纳入保障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

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就读学生、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2.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认定条件。

进一步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细化家庭收入计算项目和计算方法,量化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务工收入,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因跨省(区、市)等原因不能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以实际务工月数进行折算。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马政办秘〔2024〕8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户月人均84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户月人均763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9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92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马鞍山经开区、慈湖高新区、郑蒲港新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65元、579元、78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76元、386元、58元。

当涂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35元、561元、75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55元、374元、57元。

含山县、和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90元、534元、72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23元、356元、54元。

四、工作要求(一)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关资金保障按照现行财政保障体制执行。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切实抓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落实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9.09.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施行日期】1999.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已经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9年9月28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张政函[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的通知(张政函〔201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和《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永定、武陵源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1196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0元。

(二)慈利、桑植县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分别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照本通知中的标准,结合本县实际进行调整。

二、执行时间(一)永定、武陵源区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慈利、桑植县各自另行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后,确定执行时间。

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

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对于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众收入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中国劳动
页码: 63-64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6期
主题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乡居民 标准制定 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民政部
摘要:民发〔201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Ⅸ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孤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孤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孤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6.08
•【字号】徐政办发〔2020〕68号
•【施行日期】2020.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和孤儿、城市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徐政办发〔202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孤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0年7月1日起,城乡低保标准
由每人每月61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650元,月增40元。

二、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0年7月1日起,我市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由2322元调整到2522元,月增2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由1510元调整到1640元,月增130元。

三、调整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0年7月1日起,主城区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月增110元。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低保工作整改措施

低保工作整改措施

低保工作整改措施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本文是第一范文我为大家整理的低保工作整改措施,欢迎参考!低保工作整改措施篇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发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及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整改工作的通知》(衡民发[20XX]27号)、《关于开展农村低保大清查进一步完善应保尽保工作的实施方案》(衡民发[20XX]28)、《衡阳市城乡低保整改督查工作实施方案》(衡民发[20XX]29号)等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以党的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区开展城乡低保大清查,进一步摸清城乡低保工作情况、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实施分类救助,依法救助,切实纠正不按程序办理低保的不规范做法,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一律取消低保资格,实现应退尽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通过抓政策宣传和落实制度入手,明确各级职责,加强干部对政策的执行力,提升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真正实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到位、对象审批公正的目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满意度。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程序的原则;(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三)全面清理、重点清退的原则;(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工作内容(一)紧扣法制救助惠民生主题,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大宣传。

认真做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宣传工作,使广大的干部群众了解《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面推行法治救助。

各街道、乡镇场要全面宣传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等相关政策。

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等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引导社会各界从正面了解社会救助工作性质,将活动深入到乡镇场(街道)、村(社区)及群众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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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民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各地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在科学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方面不断探索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从全国情况看,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

如,一些地方缺乏必要论证和科学测算,简单参照扶贫标准或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来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难以真实反映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导致保障面过宽而影响了低保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影响了低保制度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

为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真正发挥好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条例》和《通知》为根本依据,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核心目标,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必须结合当地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创新机制。

要坚持科学性原则,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坚持合理性原则,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低保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坚持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
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坚持规范性原则,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要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确保公开、公正和透明。

三、科学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方法
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可以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

(一)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确定,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

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
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当地食品必需品消费清单(即标准食物清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能量摄入量(见附件1)、相应食物摄入量(见附件2)以及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根据调查数据确定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清单测算支出数额。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符合当地实际,各地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对测算得出的低保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二)恩格尔系数法。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上年度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确定。

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必需食品消费支出/上年度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
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的确定方法同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即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当地食品必需品消费清单(即标准食物清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能量摄入量(见附件1)、相应食物摄入量(见附件2)以及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符合当地实际,各地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对测算得出的低保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三)消费支出比例法。

已按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或恩格尔系数法测算出城乡低保标准的地区,可将此数据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进行比较,得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

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再次计算城乡低保标准时,可直接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乘以此比例。

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
四、认真做好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一)精心组织。

各地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权限,成立由民政、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统计(调查队)等部门组成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表。

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二)科学测算。

工作小组要综合使用统计数据、监测数据和调查数据,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科学测算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其中,统计数据是指当地统计部门通过调查所得,并已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主要包括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等;监测数据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监测的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清单所涉及的商品市场价格;调查数据是指未纳入当地统计和监测,需要工作小组通过抽样调查获得的数据。

(三)规范程序。

城乡低保标准测算完成后,要由工作小组或其成员单位联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需要备案的,要同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复,工作小组或民政部门要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以适当方式,将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向社会公告,并按批复要求的时间执行。

(四)加强指导。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发挥好指导和调控作用,注意引导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地区逐步缩小地区间城乡低保标准差距。

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试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统计(调查总队)等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辖区内相对统一的区域城乡低保标准。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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