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
电价概况及主要电价政策解读
电价概况及主要电价政策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副司长李才华一、电价概况(一)管理体制。
我国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重大事情报国务院决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电力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及省以上电网的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以下独立电网的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可对电价政策和电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
调整居民电价需依法召开调价听证会,具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召开。
(二)法律法规体系。
《价格法》对政府定价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1996年颁布的《电力法》对电价作出了专门规定;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电价改革方案》明确了电价改革的目标、方向和原则;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电价改革的主要措施。
此外,2005年3月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对可再生能源的电价管理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我们据此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暂行办法》。
(三)电价机制。
我国电价机制正在由政府定价向市场竞争定价过渡。
目前,电价政策和电价水平主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电价按电力生产经营环节分为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
电价由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价格水平按“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其中:1.上网电价。
(1)燃煤机组。
2004年以后新投产的上网电价实行标杆电价,分省按平均成本制定电价标准,随煤价变化而相应调整;老机组大部分也已执行标杆上网电价。
(2)水电、核电机组。
电价机制正在进一步完善中。
(3)再生能源发电机组。
以标杆电价管理为主。
同时,开始引入市场定价机制。
在东北电网进行了竞价上网试点;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可与电力用户进行直接交易试点,协商确定电价。
2.输配电价。
制定了跨省、区送电的电网设施的输电价格;公布了各省级电网暂行的输配电价标准,但未据此监管电网的收入与成本;规范了西北等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制定了部分省(区)发电企业与用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的输配电价。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1.29
•【字号】鲁价格发[2010]23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格发〔2010〕23号)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华能、华电国际、国电、大唐山东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
0.3179元执行。
二、新上燃煤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报上网电价时,经环保部门脱硫验收合格的提交脱硫验收合格证书,同步执行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不能按时验收的,经批准,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三、经批准的关停机组替代发电应按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8]2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填写《关停机组补偿电量替代发电上网电价审核表》,确定上网电价后由电网公司与其结算;其他替代发电及发电权交易应报我局备案。
以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价执行细则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价执行细则为加强销售电价管理,提高电价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规范山东电网分类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峰谷分时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执行,根据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制定该细则。
第一类分类电价一、大工业电价(一)非优待大工业电价1、适用范围:直供客户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依据《75年电、热价格》):(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工业生产用电;(2)电气化铁路的牵引用电;(3)自来水、工业实验、污水处理等生产用电;(4)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从事生产及加工修理业务的用电。
2、按行业分类具体包括:(1)各类矿藏资源的开采用电:煤炭开采和洗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开采;(2)各类加工制造用电:食品、饮料和烟草制造,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木材加工及制品和家具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印刷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体用品制造,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金属制品,通用及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电气、电子设备制造,工艺品及其他制造,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3)电力、燃气、水的生产用电,包括自来水、电厂的取水、送水用电,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3、特殊情况的界定:容量在315KVA 及以上的下列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
(1)大工业用户,其生产车间内的全部用电(包括各种照明、空调、冷藏设备等)。
(2)公用电厂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的电力,但不收取基本电费。
(依据:《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3)自来水、电力生产的水源地用电。
(二)优待电价1、电解烧碱电价适用范围: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生产企业,使用电解法生产烧碱的用电,不包括液氯、压缩氢、盐酸、漂白粉、氯磺酸、聚氯乙烯树脂等用电。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11.08•【文号】国能综通监管〔2024〕148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4〕148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发电企业:近期,国家能源局聚焦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先后组织开展了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和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经营主体存在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实施串通报价等问题,损害了其他经营主体的利益。
为有效防范市场运营风险,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交易行为,保障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部署要求(一)各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等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部署要求,加快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依法合规经营,不得利用市场力或串通其他经营主体在电力市场中进行排他性行为、不正当竞争。
二、持续推动经营主体合规交易(二)各经营主体应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电力市场秩序,严格遵守电力市场规则及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外送电价格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外送电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32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外送电价格管理的通知(2012年4月13日川发改价格〔2012〕328号)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四川外送电价格等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1〕1638号)精神,为了促进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现就加强外送电价格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2年1月1日起,省电力公司购发电企业电量(含外送电量)一律执行国家批复的上网电价。
二、省电力公司进行跨省电能交易时,要根据受电省电网平均购电价变动情况,按照有利于发挥四川水电资源和价格优势的原则,与受电省协商外送电价;对大宗电能交易与受电省协商确定外送电价之前,应书面征求我委意见。
三、规范外送电价差收入的管理。
由于我省上网电价实行了丰枯峰谷政策,为发挥四川水电资源优势,根据我省外送电实际情况,每年丰水期结束后,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电力公司外送电价差收入进行核查,按照外送电出口电价减去水电企业丰水期上网电价再减去国家规定的电网公司输电价格计算价差收入,并根据各年度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价差收入的使用。
四、加强外送电价格管理。
省电力公司要在发生大宗电能交易的月份,及时汇总跨省电能交易情况,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月度交易情况和价格报我委,并保留跨省电能交易的所有数据资料,接受我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出通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出通知规范电能
交易价格行为
佚名
【期刊名称】《节能与环保》
【年(卷),期】2009(000)011
【摘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n<通知>明确,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水电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
定的上网电价.
【总页数】1页(P5)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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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现行电价适用范围说明20141015
电价适用范围说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规范、统一泉州地区电价分类范围执行标准,在1976年省计委转发的水利部《电热价格》(水电财字[75]第67号)、闽价[2003]商350号文、及闽价电[2002]44号商业用电适用范围电价说明以及其它政府定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现有实际情况,对电价分类及其适用范围做出具体规定,但在实际营销工作中,须以有效的价格文件为执行依据。
一、省网销售电价的用电分类(以下简称:用电分类):居民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非工业与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趸售用电等。
二、用电分类适用范围说明:(一)居民生活用电电价:1.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1.1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产权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
没有产权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依据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1.2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可自愿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一旦申请执行,需执行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退出。
――依据文件:闽价商[2012]241号2. 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电价(1)“合表”居民用户①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住宅小区、职工住宅楼的合表用电户;②工厂职工宿舍楼独立装表的用电户;③其他高压合表居民用户;(2)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①居民住宅小区内路灯用电;――依据文件:闽价[2003]商350号②全部用于居民生活的辅助性设施(如空调、电梯、抽水、消防等)用电,居民楼梯公共照明用电、居民车库(小区内居民使用,无对外经营)用电等;――依据文件:闽价[2003]商350号③除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外的城市及农村路灯用电,一般指非财政资金缴付电费的;――依据文件:闽价[2003]商350号④独立计量的部队营房用电(有单列部队电价的除外);⑤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依据民政局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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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分类电价一、大工业电价(一)非优待大工业电价1、适用范围:直供客户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依据《75年电、热价格》):(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工业生产用电;(2)电气化铁路的牵引用电;(3)自来水、工业实验、污水处理等生产用电;(4)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从事生产及加工修理业务的用电。
2、按行业分类具体包括:(1)各类矿藏资源的开采用电:煤炭开采和洗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开采;(2)各类加工制造用电:食品、饮料和烟草制造,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木材加工及制品和家具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印刷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体用品制造,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金属制品,通用及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电气、电子设备制造,工艺品及其他制造,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3)电力、燃气、水的生产用电,包括自来水、电厂的取水、送水用电,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3、特殊情况的界定:容量在315KVA 及以上的下列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
(1)大工业用户,其生产车间内的全部用电(包括各种照明、空调、冷藏设备等)。
(2)公用电厂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的电力,但不收取基本电费。
(依据:《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3)自来水、电力生产的水源地用电。
(二)优待电价1、电解烧碱电价适用范围: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生产企业,使用电解法生产烧碱的用电,不包括液氯、压缩氢、盐酸、漂白粉、氯磺酸、聚氯乙烯树脂等用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18•【文号】发改价格[2009]2925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监局,郑州、长沙、成都电监办,华中电网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江西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2分钱,现行上网电价低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上调;四川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分钱;重庆市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4分钱,其他燃煤机组同步调整;河南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3分钱,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下调。
(二)为合理补偿燃煤机组脱硫成本,将重庆市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2.0分钱。
(三)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湖北省水布垭电站3号机组上网电价暂按照1、2号机组上网电价执行;江西省上犹江、洪门、江口、廖坊、柘林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3分钱,万安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四川省水牛家、洛古、硗碛、瓦屋山、大桥、仁宗海、狮子坪、紫兰坝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葛洲坝电厂送湖北基数电量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其余上网电量执行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4元。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工作指引》要求,加强全省非电网直供电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电网直供电行为及主体非电网直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转供电主体)收费标准按市场交易用电价格(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执行,不得向终端用户加收不合理费用。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经营者自有、经营性设施用电费用应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主承担,运行服务费(含公共照明、绿化、景观、电梯、中央空调等公用设施用电)应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严禁单独收取上述费用或与电量挂钩捆绑收取。
二、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一)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市场交易用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收取费用,并作为终端用户平段用电价格。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可登录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网上国网APP或到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营业厅查询当月购电量和用电价格。
(二)对终端为非电网直供电的工商业用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山东省电力公司销售电价执行细则-2019年6月版(2)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销售电价执行细则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二〇一九年六月版目录第一类分类电价................................................ 4...一、大工业电价............................................. 4...二、一般工商业电价......................................... 9..三、居民电价.............................................. 1..4.(一)居民生活电价.................................... 1..4(二)学校电价......................................... 2..1.(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 2.3四、农业电价.............................................. 2..3.五、高耗能电价............................................ 2..6.(一)差别电价......................................... 2..7.(二)惩罚性电价......................................................... 2..7(三)高耗能电价执行企业................................ 2..9六、其他特殊电价........................................... 3.1.(一)电能替代价格......................................................... 3.. 1(一)自备电厂价格政策.................................. 3..3第二类需求侧电价类............................................ 3.4.一、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3..4(一)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3. 4(二)特殊情况下的执行规则............................. 3.5二、峰谷分时电价........................................... 3.7.(一)执行范围 ......................................... 3..7.(二)时段划分 ......................................... 3..8.(三)特殊情况的界定.................................... 3..8第三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9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4..0(一)征收范围 ......................................... 4..0.(二)征收标准 ......................................... 4..0.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4..0(一)征收范围 ......................................... 4..0.(二)征收标准 ......................................... 4..0.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 4..0(一)征收范围 ......................................... 4..0.(二)征收标准 ......................................... 4..1.第四类分布式购电政策.......................................... 4..1一、普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 4..1(一)全额上网项目...................................... 4..1(二)自用有余项目...................................... 4..2二、扶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4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金太阳示范项目........................... 4. 5四、分布式光伏用网电量电价标准............................. 4..5为加强销售电价管理,提高电价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规范山东电网分类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峰谷分时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执行,根据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制定该细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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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关于国家储备肉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92 关于咨询评估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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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发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通知 [2009]3085号 财政部 关于调整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通 发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知 [2010]134号 财政部 关于加快江苏沿海潮间带风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 发改办能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要求的通知 [2010]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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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8]74号 财政部 发改办工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8]485号
80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电 81 委公告[2008] 国家发展改革委 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第13号
84 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85 关于实施第三批能效标识产品有关要求的通知
86
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 发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知 [2009]234号 财政部 关于印发《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的 发改办运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通知 [2009]281号 关于政府组织山东省跨省外迁至东北三省大中型 发改农经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通知 [2009]774号 关于国家石油储备第二期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有 发改办能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问题的通知 [2009]940号 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 发改农经 国家发展改革委、 式的通知 [2009]1981号 水利部 发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9]2176号 财政部 发改办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9]235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发改电[2003]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公司:为了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高速电价水平,并规范电价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
将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一律提高每千瓦时0.7分钱(含税),用以解决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增支的影响。
二、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全国各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委颁发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8分钱(含税)。
三、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
凡是对电解铅、铜、氯碱等高耗能企业未征收“两分钱”农网还贷基金(电价)的,一律恢复征收;我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铅、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电价优惠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今后新增电量不再实行优惠电价,一律按我委颁发的目录电价执行。
除目前电力供应较富余的东北地区外,其余地区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一律停止执行。
东北地区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将另行清理。
四、规范上网电价管理。
我委尚未核定上网电价的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按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执行;已核价机组2004年度及以后发电量超过2003年实际发电量部分,上网电价执行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0•【文号】发改价检[2011]1311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严格电价管理权限、进一步落实电价管理政策,充分发挥电价调控政策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作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电价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2010年开展的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六部门的有力督促下,22个省区市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措施已全部纠正,各类企业已经严格执行规定的目录电价。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采取各种方式试图恢复优惠电价。
为坚决遏制各地越权优惠电价措施出现反弹,巩固2010年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成果,现再次重申:(一)凡是未经我委批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未经我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阻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的地方和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二)对各级电网公司依据地方越权文件规定对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对相关优惠金额部分按无违法所得给予相应罚款处理;对因实施优惠电价而压低上网电价的金额,要依法退还有关发电企业或收缴财政,并处相应罚款。
新疆电网新建发电厂(机组)并网服务工作规范
新疆电网新建发电厂(机组)并网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电网新建发电厂(机组)并网服务工作,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新疆电力公司服务发电企业的效率和水平,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运行准则》,《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币场[2007]40号)、《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及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完善新机并网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新疆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是建立新疆电网新建发电厂(机组)并网工作的“一站式服务“,机制的工作的基础之一。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遵循“依法合规、明确要求,安全运行、严格把关,明确职责、深化服务,优化流程、提升效率,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新建发电厂(机组) 分别由西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新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和地区电网电力调度机构进行调度管理。
其并网服务工作为:属于西北网调直接调管的新建发电厂…机组)应按照西北电网交易[2010]170号的文件执行;属于新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直接调管的新建发电厂(机组)按照本工作服务规范执行;属于地区调度机构调管新建发电厂(机组)须依照本服务工作规范执行,具体办理工作按照地区供电企业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但须将有关合同、协议等报新疆电力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核备。
企业自备发电厂所属的新建电厂(机组)、有源电网内新建发电厂(机组‟的并网管理工作依照《新疆电力公司关于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规定…试行)》(新电营[2010]170号‟文件执行,其具体并网服务流程按照本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章新建发电厂(机组)并网运行条件第五条新建发电厂(机组)并网工作包括新建发电厂升压站返送电、新建机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火电、水电、燃气、风电、太阳能及生物质能等发电机组,以下统称为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和试运行、机组转商业运行等工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为建立“标准清晰、操作简便、易于监管”的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价政策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
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
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为每千瓦时0.9185元)。
“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后期“预购电价”标准调整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布。
二、其他事项(一)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终端用户最终价格,存在多层级非电网直供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损耗、“预购电价”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
(二)非电网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计价格〔2001〕7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各分公司:1985年以来,我国对社会集资和利用银行贷款等方式建设的电厂实行按还本付息原则定价的政策,对加快电力发展、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电力市场情况的变化,按还本付息原则核定电价的政策带来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我国电价改革的目标是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
在“竞价上网”改革实施前,为结束电力成本上升,降低电价,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则精神及近两年核定上网电价的实践,决定对核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作适当调整,并明确电网输配电价格机制。
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
在建立电力市场、实行竞价上网之前,为了防止新建发电项目投产初期上网电价过高,推动销售电价水平过多上涨,将现行按发电项目还贷需要核定还贷期的还本付息电价改为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
发电项目的经营期,火电按20年、水电按30年计算。
银行对电力项目的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对火电、水电企业原则上分别按13 ̄18年和18 ̄25年归还贷款计算还本付息额,发电企业可相应与国内商业银行修改、签订贷款合同。
现有发电企业已按还贷期核定上网电价的,也统一改为按剩余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
还贷已经结束或折旧已经提完的,要重新核定发电成本,降低上网电价;仍在还贷期内的,对尚未归还的贷款改为按剩余的经营期(整个经营期减已运行年限)重新核定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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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2474号)
2009年10月26日16:29发改委网站【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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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9]2474号
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
(一)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二)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
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电网企业据此支付购电费,并计入购电成本。
(三)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其价格执行当地目录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类电度电价标准。
(四)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时应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并抄录电能表起始表示数。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替代发电或发电权交易中,发电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交易电量和价格进行结算。
二、关于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价格
(一)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的受电价格由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
(二)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国家已规定价格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
国家尚未规定价格的,在送电、受电地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送受双方参考送端电网平均上网电价和受端电网平均购电电价协商确定厂网间结算电价。
其中,送电省(区、市)电网企业的输电价格(含损耗)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千瓦时3分钱。
(三)跨省、跨区域电能临时交易的送电价格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紧急情况及事故支援交易,事先交易各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价格进行结算;事先没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购电方所在电网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上浮20%确定。
紧急情况及事故交易免交输电费。
(四)除国家规定的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外,电网企业之间不得以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目的,在同一时点相互进行没有电能物理流量的虚假交易和接力送电。
(五)受电省(区、市)电网企业购外省电量的电价与本省平均购电价有差异的,纳入本省销售电价方案进行平衡。
(六)省级电网企业每月汇总本省的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情况,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月度的交易情况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将季度、年度跨省、跨区域交易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
各电网公司应当在每月20日前,向各利益相关方公布上一月度的交易电量、送电价格、输电费用、输电损耗、购电来源、售电去向等交易情况。
(七)电力企业要保留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的详细调度、交易记录,包括交易电量、价格、输电费用、输电损耗、购电来源、售电去向、联络线关口计量数据等内容,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关于电网企业与终端用户之间的交易价格
(一)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电价标准执行。
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电力用户销售电价,不得自行以大用户直购电(或直供电)等名义实行电价优惠。
(二)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要求,继续加大差别电价贯彻落实力度。
要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监管,及时更新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三)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在发电机端加装电能量计量表计,自用电量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核定,并按照国发[2007]2号文件规定交纳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并由当地电网企业负责代征并上缴。
拥有自备电厂并与公用电网连接的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系统备用费。
四、其他事项
(一)现有办法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能交易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电价管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