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及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依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及契税或购房合同及发票);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交离退休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5.偿还所购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及还款存折打印至最近一次还款明细);

6.失业三年以上的(提交失业证。注:自签发证之日起,满三年,在村投社保不算失业);

7.死亡的(提交死亡继承公证书)。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注:以上提取,如已经办理公积金联名卡,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未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则需提交两份身份证复印件,如贷款人为配偶的同时提交结婚证原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