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及材料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青住金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4〕1号各处、室:《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4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第三章缴存第四章账户转移、集中封存第五章网上缴存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账户变更与注销、缴存、转移、集中封存等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负责承办所辖区(市)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戚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农村进城务工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青岛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五险一金办事宝典】
青岛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缴纳流程
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
新增
首次新增:
1、1寸免冠彩照8张;
2、身份证复印件4张。
调入/续保:
1、养老本原件;
2、当年缴费凭证;
3、医疗社会保障号。
停缴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
2、职工档案(包含历次招工、解聘材料)(招工表,劳动合同,解合书,辞职信);
3、农业户口的须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审批表》;
1
4、外地城镇申请本地申领失业金的需要暂住证复印件;
5、辞职信加盖公章。
补缴
补缴期限和险种:
1、五险可补缴一个月;
2、灵活就业人员在3年内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补缴。
所需资料:
1、《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申请表》;
2、补缴月份的原始工资凭证;
3、《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或本人有效劳动合同;
4、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
新增
首次新增:身份证复印件。
停缴
1、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
1。
2022青岛调整公积金政策,二次申贷时间缩短
2022青岛调整公积⾦政策,⼆次申贷时间缩短随着很多省市调整社保⽐例,青岛调整了公积⾦缴费⽐例。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青岛调整公积⾦政策,⼆次申贷时间缩短⽅⾯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记者从昨天下午⼭东省青岛市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2017年5⽉1⽇起,青岛市对住房公积⾦个⼈贷款政策以及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部分政策进⾏调整,以更好满⾜职⼯诉求。
⼆次申贷5年缩短为2年据介绍,此次青岛市住房公积⾦贷款政策进⾏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次住房公积⾦贷款政策;⼆⼿房住房公积⾦贷款最低⾸付款⽐例;扩⼤公积⾦异地贷款范围;租赁住房提取公积⾦等。
其中⼆次住房公积⾦贷款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将⼆次贷款由结清5年⽅可再次申请,调整为结清2年即可申请;将⼆次贷款新建住房最⾼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房最⾼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30万元;⼆次贷同样实⾏单⽅缴存为双⽅缴存60%的贷款额度限制,即单⽅缴存的,最⾼贷款额度为新建住房30万元,⼆⼿房为18万元;⼆次贷款计算单笔贷款额度的缴存余额倍数由15倍调整为10倍。
此次调整还包括将⾸次和⼆次公积⾦贷款购买⼆⼿房的最低⾸付款⽐例分别由40%和60%,统⼀调整⾄30%。
同时,⾸付款⽐例与房龄挂钩,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的房屋,房龄增加以5年为⼀档,贷款⾸付款⽐例将相应提⾼10个百分点。
在贷款利率⽅⾯,公积⾦⼆次贷款利率没有变化,为⾸次贷款利率的1.1倍。
市住房公积⾦管理中⼼相关负责⼈表⽰:由于青岛市公积⾦使⽤率仍维持93%左右的⾼位运⾏状态,此次调整,从资⾦管理稳健和贷款政策相对稳定的⾓度,由5年缩短为2年,下⼀步将根据运⾏情况进⾏后续调整。
同时,由于青岛市尚有超过70%的缴存职⼯未使⽤过公积⾦贷款,为优先保证⾸次贷款职⼯的资⾦需求,缩短期限的同时适当降低了⼆次贷款最⾼额度及缴存余额倍数。
扩⼤公积⾦异地使⽤范围此次调整还扩⼤⼤住房公积⾦异地贷款范围,将省内异地贷款政策放宽⾄全国范围,对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的职⼯,可以在青岛使⽤住房公积⾦贷款购房。
青岛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青岛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社会保险在青岛市,所有企业都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1.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为员工提供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在就业时,员工和雇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
2.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员工提供基本的医疗费用报销。
在就业时,员工和雇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员工在需要医疗服务时,可以凭医保卡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并享受费用报销。
3.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员工提供失业后的经济援助。
在就业时,员工和雇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如果员工失业,可以在失业登记后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4.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员工提供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导致受伤或患病时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补偿。
在就业时,雇主需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5.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为职工提供生育补贴和产前、产后医疗服务费用的报销。
在就业时,员工和雇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性员工在怀孕和分娩期间可以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医疗报销。
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为了满足员工住房需求而设立的一种储蓄制度。
在青岛市,雇主需要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房、租房、还房贷以及退休后的生活保障。
1. 缴存比例根据青岛市的规定,雇主需要按照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具体比例会根据政策的调整而变化,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了解最新的缴存比例。
2. 办理流程雇主需要在员工入职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照规定时间将缴存款项存入员工的个人账户。
员工可以通过银行卡或其他方式随时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余额和交易记录。
3. 提取条件员工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如购买自住房、支付房屋按揭款、租房、缴纳房屋装修费用、子女教育等。
具体的提取条件请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三、办理流程下面是在青岛市办理五险一金的流程指南:1. 缴纳社会保险雇主需要为员工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年通用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职工):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系乙方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甲方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工资条等。
二、提取额度2.1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支出或家庭收入扣除住房支出后的余额。
2.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乙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提取流程3.1 甲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取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甲方的提取申请进行审核。
3.3 乙方审核通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其他约定4.1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如需再次提取,应重新提交提取申请。
4.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虚构、隐瞒事实,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非法活动。
4.3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个人信息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4 甲乙双方因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五、合同效力5.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住房公积金提取完毕之日止。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发文字号】青人发〔1999〕46号【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2.16【实施日期】2000.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1月19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制度改革应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相衔接。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法定的职责。
第八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的职责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九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封存、查询、贷款、结息对帐等制度。
第十条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应当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承办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登记专柜,受托银行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
第十二条登记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一)审核新设单位和单位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二)审核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三)审核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四)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五)催缴住房公积金;(六)提供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服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
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文档3篇
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文档3篇New policy document of Qingdao provident fund withdr awal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文档3篇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
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文档2、篇章2:20xx年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文档3、篇章3: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文件文档篇章1: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文档20xx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5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消部分限制条件和完善简化部分提取要件,下面就随小泰一起来看看吧。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岛城修订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其中某些业务取消部分限制条件,并完善简化了部分提取要件,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是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无需再提供本人或配偶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房屋坐落地的证明原件;二是取消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的提款时间限时;三是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商贷提取业务的,不受提取次数限制。
以下是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全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青住金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3〕1号各处、室:《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8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三章提取申请材料第四章提取频次及额度第五章提取受理及审核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四)我市批复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签购房合同,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
【个人】个人提取租房公积金所需材料及支取办法
【关键字】个人个人提取租房公积金所需材料及支取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1、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提取政策有哪些?答:阶段性提取政策主要指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作用,满足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需求,解决缴存职工因购房手续和政策掌握滞后等原因未能及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对95年以来购买住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实行阶段性提取的一项优惠政策。
缴存职工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网签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个人申请(单位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公积金提取四联单(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可提取本人帐户公积金余额。
执行时间从XX年6月10日起至XX年10月31日。
2、购房提取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手续?答:(1)、房屋所有权证(含房改房绿本)(或网签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2)、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3)、个人申请(单位加盖公章);(4)、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公积金提取四联单(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备注:没有购房发票(或收据)的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房屋面积提取1000元/平米的装修费用。
3、租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手续?答:(1)、产权办出具的无房证明;(2)、个人申请(单位加盖公章);(3)、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四联单(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4、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需要哪些手续?答:(1)、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2)、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3)、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4)、个人申请(单位加盖公章);(5)、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公积金提取四联单(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5、购买拆迁房提取公积金需要哪些手续?答:(1)、拆迁证原件及复印件;(2)、拆迁协议原件复印件;(3)、缴款收据原件复印件;(4)、个人申请(单位加盖公章);(5)、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公积金提取四联单(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6、偿还购房存款提取公积金需要哪些手续?答:如是初次提取需提供如下资料:(1)、购房合同、购房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2)、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3)、还款明细(需加盖银行章)原件复印件;(4)、个人申请(单位加盖公章);(5)、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指南
住房公积金指南住房公积金贷款核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核准条件:1.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具有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3.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自筹资金;4.有稳定职业、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和保险;6.其他条件。
近期开盘预告最新开盘楼盘核准程序:1、商品房贷款:第一步,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单身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贷款部或公积金缴存专柜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单或查询折,贷款受理人员审查申请人资格,计算可贷额度。
符合条件的,发给借款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二步,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及区域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步,审批,核准贷款后,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住房的保险手续、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步,《房屋他项权证》收妥后,管理中心办理划款手续。
第五步,领取款项进帐单和还款卡。
2、二手房贷款:第一步,初审贷款资格: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单身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进行业务咨询。
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房屋价格、房屋竣工年限初步计算可贷额度和年限,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二步,测绘评估:买方持身份证复印件、所购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到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对交易的二手房进行上市资格审查、测绘;买卖双方到指定房屋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
第三步,发放贷款承诺函:(1)卖方持本人身份证、农行存折、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买方及其配偶持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公积金查询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到贷款部申领《二手房贷款承诺书》。
(2)买卖双方持《房屋买卖契约》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合同中需注明贷款划入的卖方存折号)、《评估报告》、《抵押贷款补充协议》等到贷款部申请,审查后发放《贷款承诺函》。
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补贴提取的管理,根据《青岛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青房委办发[1998]1号)和《关于住房补贴计发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青房委办发[2002]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四区范围内的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第五条职工提取住房补贴,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到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办理提取手续。
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负责住房补贴提取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补贴:(一)1998年12月31日以后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下同)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五)偿还1998年12月31日后购房(商品房或二手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补贴;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补贴增值收益。
职工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住房补贴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补贴。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期间提取住房补贴的,只能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
第七条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补贴:(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只具有房屋使用权住房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或农村宅基地住房的;(三)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八条职工提取住房补贴应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一)职工购买青岛市市区范围内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应当出具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
青岛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2023版)
青岛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缴纳流程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首次新增:1、1寸免冠彩照8张。
2、联系复印件4张。
调入/续保:1、养老本原件。
2、当年缴费凭证。
3、医疗社会保障号。
停缴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
2、职工档案(包含历次招工、解聘材料)(招工表,劳动合同,解合书,辞职信)。
3、农业户口的须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审批表》。
4、外地城镇申请本地申领失业金的需要暂住证复印件。
5、辞职信加盖公章。
补缴补缴期限和险种:1、五险可补缴一个月。
2、灵活就业人员在3年内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补缴。
所需资料:1、《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申请表》。
2、补缴月份的原始工资凭证。
3、《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或本人有效劳动合同。
4、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首次新增:联系复印件。
停缴1、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
补缴补缴期限和险种:按员工所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缴。
所需资料:1、劳动合同。
2、联系复印件。
报销流程一、养老待遇申请流程申领报销条件1、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申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
女职工50。
女干部55)。
申领报销时限时限:退休批准后的第二个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周期:提交全资料后,正常一个月左右。
所需资料1、《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
2、联系原件。
3、户口簿。
4、银行结算帐户存折。
办理流程单位携带《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联系、户口簿及银行结算帐户存折等相关资料到区市经办机构申报。
二、医疗报销流程申领报销条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申领报销时限时限:及时办理。
市内转诊办理周期:5个工作日。
门诊大病医疗办理周期:10个工作日。
所需资料1、异地治疗:医疗费结算票据、费用明细、疾病诊断书、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收款人联系和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双方探亲证明或单位出差证明,往返车票、病案首页、出院小结、出院证、单位证明(情况说明)。
青岛市公积金缴费操作流程
青岛市公积金缴费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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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贷自助提取办理服务指南
商贷自助提取办理服务指南一、业务申请对象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本市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使用网上营业厅自助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合作银行的范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青岛银行、兴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
二、业务办理条件(一)第一(主)借款人现场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取银行贷款信息。
(二)业务申请人需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至业务办理日期的上月已至少偿还一期。
(四)持有正常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I类借记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三、业务办理所需提供要件及办理场所第一(主)借款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产权证明(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原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或者户口薄)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处申请开通商贷自助提取业务。
无关联人的无需提供关系证明原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共享政务数据,适时简化办理要件。
四、业务办理程序第一(主)借款人提供办理要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现场签署授权书,办理业务开通手续。
第一(主)借款人提供关联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原件的,可一并为关联人(包括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开通商贷自助提取功能。
第一(主)借款人已办理商贷自助提取业务,关联人尚未开通商贷自助提取功能的,关联人可持身份证明原件、关系证明原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
五、商贷自助提取额度(一)申请人的提取金额,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为限,并且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贷款本息的,申请人不能通过网上营业厅办理提取手续。
2021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制定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其中,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 ___、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 ___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 ___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 ___合同原件和全额___ ___原件或提供 ___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 ___ ___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___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 ___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 ___款业务 ___规程(试行)》的规定, ___转账手续。
(2) ___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 ___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 ___原件。
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 ___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工程决算和付款 ___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 ___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 ___或收据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房 ___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原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 ___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经济进步,住房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居民购房和租房问题,各地纷纷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青岛市作为中国著名的滨海城市,也针对此问题制定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更好地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二、背景随着城市发展,住房需求量增加,但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因,许多居民面临购房困难。
为了帮助居民解决住房问题,青岛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居民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 购房提取: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满足相关要求;2. 现房维修提取:居民自购物业管理部门购买商品房,用于维修现房;3. 装修提取:购房合同上约定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用于房屋装修。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手续和流程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居民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提取的书面申请;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 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居民需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到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注意事项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居民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提前了解提取条件和手续,确保自身符合提取要求;2. 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 注意提取时限,以免错过申请时间;4. 提取金额的合理规划和使用。
六、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合理规划和使用,可以用于购房首付款、还房贷、房屋维修和装修等方面。
但居民在使用公积金时应注意合理安排资金,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使用。
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监督青岛市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确保公积金能够用于解决住房问题,并避免滥用和浪费。
八、结论通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青岛市为居民解决了住房问题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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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依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交房产证及契税或购房合同及发票);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交离退休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5.偿还所购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及还款存折打印至最近一次还款明细);
6.失业三年以上的(提交失业证。
注:自签发证之日起,满三年,在村投社保不算失业);
7.死亡的(提交死亡继承公证书)。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注:以上提取,如已经办理公积金联名卡,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未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则需提交两份身份证复印件,如贷款人为配偶的同时提交结婚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