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民法典需要研究的部分问题
民法典解释与适用中的十个问题
第34卷第1期温州大学学报(社 会 科 学 版)2021年1月V ol. 34 No. 1 Journal of Wenzhou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Jan. 2021 社会治理与社会法研究专题• 主持人语
专题内的论文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释与适用中的重大问题,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生活的“教科书”、法治的“教科书”、文明的“教科书”。
《民法典解释与适用中的十个问题》是根据梁慧星2020年11月17日在温州大学法学院的讲座整理而成的,该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一些新出规定、存在重要修改的规定进行了解读,涉及“超级优先权”、强制缔约、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借款利息、保理合同、精神损害赔偿、遗产管理人、公平责任、情势变更十个方面,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刘奇英的《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对著作人格权的适用研究》认为,第1183条第1款确立了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同时成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条款,这为精神损害赔偿条款适用于著作人格权提供了解释空间和适用余地。该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的衔接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主持人简介】梁慧星,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家人事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第四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2014年起受聘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并担任其民商法律学院荣誉院长。
试论中国民法典制定中有关国际私法的几点问题
已经 达 成 共 识 。建 议 在 民 法 典 之 外 另 行
制 定 中 国 国际 私 法 法 典 ,这 也 是 民法 起
13 放 在 民 事 主 体 编 部 分 ,4 条 于 物 4条 14 权 法 部 分 ,4 条 于 债 法 部 分 ,4 条 于侵 15 16 权 法 部 分 ,4 条 、4 条 于 亲 属 法 部 分 , 17 18 19 于 继 承 法 部 分 。 者 对这 些 条 文作 4条 或
平 教 授 语 ) 与 《 国 民法 典 》 似 , 是 这 法 相 但 其内容不 同 , 建议把 《 我 民法 通 则 》 第 的
12 、5 条 规 定 在 民 法 典 总 则 部 分 , 4 条 10
典》我国《 , 民法 通 则 》 八 章 就 是 这 种 立 第 法 体 例 。2 世 纪 以 来 。 19 年 《 国 民 0 以 88 德
时 。在其 他 有 关 法 规 中就 某 一 类 涉 外 模 式 法 律 关 系制 定 法 律 适 用 条 款 。 ” 肖永 (
国 际 私 法 规 范 ,如 14 年 《 大 利 民法 92 意
给本 次 民法 典 的制 订 增 加 难 度 。 在 。 现 制
订 单 独 的 国 际 私法 规 范 ,在 我 国基 本 上
典 》 是 其 代 表 。到 1世 纪 中期 , 出现 就 9 又 了专 篇专 章式 .即 在 民 法 典 或 是 其 他 法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
No.3(2017)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厉尽国
目次
引言
一、中国《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之关键
二、《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之关联性
三、《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展开
(一)民事习惯法典化之观念基础问题
(二)民事习惯法典化之具体路径问题
(三)民事习惯之法源地位问题
(四)习惯规范之要素构成问题
(五)习惯性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
尾语
摘要 中国《民法典》编纂能否成就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伟大法典,可能并不仅仅取决于或者
主要不取决于编纂模式或者技术,而取决于该法典内容之思想深刻性与现实有效性。为达致上述要
求,《民法典》编纂应立基于中国传统、生活及其未来发展。就此而言,习惯法问题对《民法典》编纂成
败得失具有关键性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澄清问题有助于解决问
题,《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意蕴可适切地表述为“民事习惯法典化”,又可展开为五个子问题:
观念基础问题、具体路径问题、法源地位问题、要素构成问题、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但该问题之有效
解决,还须依赖最终汇聚于民法学术路径的多方智识努力。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编纂 习惯法问题
当下中国《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而这恰是提出《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的适当时机。在此主题下,我们可以探讨两个相互关联着的问题:一是,习惯法问题是否关乎《民法典》编纂之成败得失?二是,《民法典》编纂应如何理解、解释以及对待习惯法问题?所谓“习惯法问题”之意蕴,于前者为待决之疑难,于后者则为待处置之工作。然而,两种意蕴是相互关联的。因为,如果对前者能够有所决断,则后者就顺理成章地变为技术性工作———无论难易抑或成本高低。这正如“科学家”与“工程师”分别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新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合同编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通则规定了合同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素,为各类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在实践中,合同编通则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依然困扰着法学界和实务界,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首先,合同编通则中的共同意思表示问题需要明确。在合同的成立中,双方达成共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有效性的基础。然而,在实践中,双方在意思表示中所采用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书面、口头和行为等形式。这给法官和仲裁员的认定工作带来了挑战。因此,如何确定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维护双方诚信等问题亟待解决。
其次,合同编通则中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方面,通则对违约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违约金、停止演出等。另一方面,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限额或者上限。这就使得当事人在合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往往难以确定违约责任的具体范围和限度。因此,如何平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违约责任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第三,合同编通则中还涉及到合同解除、变更和终止等问题。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或者基于约定的情形下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然而,在实践中,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有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以及解除合同的具体效力等问题使得实际操作变得复杂。另外,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也面临类似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约束和程序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依
赖性。
最后,合同编通则中的违约金问题也值得深入研究。违约金是指违约方根据合同约定为了规避违反合同责任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然而,在实践中,违约金的设定往往存在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如何确立合理的违约金标准,既能保护合同的履行,又能兼顾当事人的利益,值得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论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
论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
一、本文概述
1、居住权的概念与起源
居住权,作为物权编中的一种特殊权利,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这一概念起源于古罗马法时期的人役权制度,其中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在古罗马法中,居住权通常被设定为终身权利,并且可以被继承和转让。随着历史的演进,居住权制度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继承和发展。在现代民法中,居住权通常被视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其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居住人的居住利益,特别是在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保障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居住权的设立通常基于合同、遗嘱或法律规定等方式,并且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在期限届满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居住权即告消灭。
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其设立、行使和消灭均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居住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合同双方的合法意思表示、标的物的合法性等。居住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得损害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改变房屋的
使用性质等。在居住权消灭时,居住人应当返还房屋并结清相关费用。居住权作为一种古老而又重要的物权类型,在现代民法典物权编中仍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通过明确居住权的概念与起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居住权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地位与意义
居住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地位与意义不容忽视。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是物权法领域的一项创新,它突破了传统物权法中所有权绝对的原则,为现代社会的居住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解决路径。
民法典视域下建设工程合同十大问题研究
民法典视域下建设工程合同十大问题研究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第一篇示例:
民法典是我国首部综合性民事法典,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书,涉及到建设工程
的各个方面,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到建设工
程的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因此在民法典视域下,建设工程合同
涉及到很多重要问题。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视角,探讨建设工程合同中
的十大问题。
一、合同的订立
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自愿、平等、有偿、诚
实信用的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通常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表示、标的物、约定的内容和方式等,合同应当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二、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责任
和义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包括设计、施工、材料采购等方面,应
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
三、合同的变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当
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和书面确认。
四、合同的解除
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解除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在建设工程合
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合同双方的约定而终止。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可以因为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等原
因而终止。
六、履行保证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商通常需要提供履行保证,以确保履行
合同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问题研究
2021年第4期总第221期
No.4.2021
Sum221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JIAMUSI VOCATIONAL INSTITUTE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问题研究
董媛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邯郸056004)
摘要: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1],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已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中的亮点诸多,其中物权编的一大亮点一创设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这也是我国以正式的法典形式首次提及的权利。从我国司法实践上看,关于居住权的案例颇多,从社会需求出发,《民法典》肯定了居住权的立法价值,因此,研究居住权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用益物权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9052(2021)04-0038-02
关于居住权问题,在《民法典》第二编“物权”之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中有专章规定,共计六条。现结合我国《民法典》有关居住权的规定,进一步探析居住权的相关内容。
定位居住权的性质
(―)居住权属于人役权
在罗马法中已然存在居住权。居住权最初作为人役权的一种形式。在罗马法民法典中设立了完整的役权制度,役权分为人役权和地役权两类。所谓人役权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⑵。设立人役权的目的是给特定人提供便利。我国《民法典》承认了居住权具有人役权的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居住权只能为特定的权利主体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这就意味着该权利只能由权利本人行使,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能享有该权利。居住权人为了生活居住的需要,可以对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享有居住权;如果基于其他目的需要,可采取签订合同方式设定租赁权,居住权不可转让且不可由他人继承。其二,居住权的设立具有期限。该权利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一旦死亡,居住权即归于消灭。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或遗嘱中设立。该内容具体体现在《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和三百七十一条中。其三,居住权的设立通常具有无偿性。居住权的设定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双方具有血缘关系及感情因素。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所以居住权的设立通常是无偿的,带有慈善和恩惠的人文色彩。当然设立居住权的目的之一是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该内容在《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有具体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了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综上内容体现居住权具有人役权这一鲜明属性⑵。
民法典相关案例及参考文献
民法典相关案例及参考文献
一、引言
民法典是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对于国家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和法治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围绕民法典相关案例展开讨论,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参考文献的引用,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民法典的主题。
二、民法典相关案例分析
2.1 合同法的相关案例
2.1.1 案例一:合同成立的要件
在合同法的相关案例中,涉及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一个重要的主题。例如,某甲与乙签订一份购房合同,但甲方未满足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这导致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同的内容和方式等。
2.1.2 案例二: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
合同履行是合同法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导致乙方无法按时交付商品。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未按照约定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2 财产权的相关案例
2.2.1 案例三:财产损害赔偿相关问题
财产权的保护是民法典的核心内容之一,涉及到财产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例如,甲方的汽车在过马路时被乙方驾驶的货车撞坏,造成甲方财
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4条的规定,乙方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甲方的财产损失。
2.2.2 案例四:不当得利的处理方式
不当得利是指一个人通过违法行为或者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例如,某甲利用市场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但其行为被视为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9条的规定,对于不当得利,法院有权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例如追回、退还等。
民法典的实践应用与探讨
民法典的实践应用与探讨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民法典
成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市民权益、确立公平正义的法律基石。民
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践应用和探讨日益受到
重视。本文将对民法典的实践应用和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的实践应用
1. 法律服务
民法典的实践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现代法律服务的发展。民法
涵盖了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等多个方面,为律师事务所、公
证处、仲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了更多的业务拓展空间。同时,
民法典的实践应用也在推动普通市民的法律意识提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2. 维护市民权益
民法典的实践应用在维护市民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法典明
确规定了市民的权利义务,为市民解决了许多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
问题。比如,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若发生质量问题或服务不当,市民可以依据民法典中的规定要求赔偿或解决纠纷。民法典的实践应
用增强了市民对权益保护的信心,提升了社会和谐稳定程度。
3. 促进法治建设
民法典的实践应用对于促进法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作为法律规范
的总纲,民法典的实践应用要求依法行事、真实合规。这不仅约束了
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的行为,也要求普通市民按照法律规定的
义务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的实践应用使全社会更加注重法治
观念,促进了社会的全面法治化进程。
二、民法典的相关问题探讨
1. 婚姻家庭法问题
在民法典的实践应用过程中,婚姻家庭法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家庭结构日益复杂化,传统家庭观念的淡化,婚姻家庭法是否能适应这一变化,如何更好地保障家庭成员的权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1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究
人格权法属于民法的基本内容之一。1986年,我国制定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然这部法律不是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是在该法律中,第五章也就是“民事权利”这一章是按照民法典分则的体例编制的。其中这一章的第四节规定了“人身权”,而对于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人格权,并且是将它作为独立的一节而规定的。其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同时也采用了对人格权保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虽然这种规定在当时并非十分完善,但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采用这种形式来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予以保护。毫无疑问,这种开创性的立法给中国民事立法的进步,给中国的人格权立法的奠基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人格权在理论和实践上也存在一些缺陷所以我国学者在制定民法典草案和研究其体例时,学者提出了三种思路:
1、制定单独的一编人格权。
由王利明教授牵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的一批民法学者起草和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就坚持的是这一观点。该建议稿将人格权置于总则编之后,人格法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规定了一般人格权等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之后用五章的篇幅,规定了四组具体人格权和其它如人格利益,这五
章分别是关于物质性人格权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规定、关于标表型人格权即权、名称权、肖像权的规定、关于评价性人格权即荣誉权、名誉权、信用权的规定、关于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其他人格利益权的规定
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和历史背景
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和历史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民法典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具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作用。本文将探讨
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和历史背景,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法律文件的重要
性和意义。
一、编纂过程
民法典的编纂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经历多个阶段和程序。一般而言,编纂民法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1. 立法提案: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是立法提案。立法机关或者政府
会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发展趋势,决定是否启动编纂民法典的工作。
2. 研究论证:在立法提案获得通过后,相关机构开始组织专家、学
者和法律界人士展开研究论证工作。他们将调研分析国内外的相关法
律制度,比较不同国家的立法经验,寻求最佳的编纂方案。
3. 起草审议: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民法典的工作开始进行。
起草小组根据研究结果,逐条逐款地制定民法典草案。草案需经过多
轮审议和修改,确保内容科学、合理,并充分考虑社会、经济、文化
等因素。
4. 公开征求意见:民法典草案完成后,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社会各界和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民法典的完善
提供参考。
5. 立法审议: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民法典草案会提交立法机
关进行审议。立法机关通常会将该草案上报到相关立法委员会进行专
门审议和修改,确保民法典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和适应性。
6. 法律公布:最后,民法典的草案经过立法机关的投票通过后,成
为正式的法律文件并公布实施。此时,民法典具有约束力,成为国家
的法律准则。
二、历史背景
编纂民法典的历史背景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
民法典研究内容
民法典研究内容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民法典的研究成为了当前法学领域的热点之一。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领域。因此,民法典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介绍民法典的研究内容。
一、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研究首先要从其基本原则入手。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法律的根本性原则,如民事主体平等原则、自由意思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研究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民事法律的精神内涵,为民事法律的正确适用提供依据。
二、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的一般规定是指适用于民法典全书的一般规则,如民事权利的取得与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无效等。研究民法典的一般规定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典的总体框架,掌握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则。
三、民法典的物权法
物权法是民法典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规定了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以及物权的保护等问题。研究民法典的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物权制度的演变过程和现行法律的规定,为物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四、民法典的合同法
合同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效力等问题。研究民法典的合同法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合同的法律效果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支持。
五、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规定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研究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为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是指在编写民法典的过程中遵循的一套规定和指导原则。编纂民法典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和社会经济发展。下面是关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立法原则
1. 法治原则:民法典的制定必须依法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实用原则:民法典的内容应具有实用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3. 系统原则:民法典应当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各个部分之间应该相互关联、相互补充。
4. 科学原则:民法典的编写要基于科学的方法和理论,遵循现代法学的基本原理。
5. 文化传承原则:民法典的内容应当体现国家的传统文化,保持民族特色和社会风貌。
二、编纂方法
1. 学术化:民法典的编写要由专门的法学家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建立健全的学术研究机制。
2. 全面性:民法典的编写范围要涵盖社会经济各个领域,关注各个民众群体的权益保护。
3. 协同性:民法典的编写要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配合,避免法律规定之间的重复和冲突。
4. 借鉴性:民法典的编写可以参考和借鉴国内外先进地区的有关法律制度和经验,加以创新和改进。
三、组织架构
1. 编纂委员会:成立民法典编纂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委员会成员来自于各个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负责法律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2. 研究小组:在编纂委员会的指导下,设立若干个研究小组,每个小组负责研究和起草一个特定领域的法律条文,以确保编纂工作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3. 征求意见:在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公开听证、征集意见等形式,听取民众的意见和诉求。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引言: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原则。然而,在实践中,随着合同法的适用和实施,一些疑难问题逐渐浮现出来。本文将围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展开研究,旨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一、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问题一直是合同法领域的焦点和难点。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要求合同成立必须有要约和承诺的一致意思表示,但如何判断一致意思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即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思,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虚假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表示等,对于这些问题,如何界定其影响力和效力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二、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问题是指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规定了一些合同效力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然而,实践中,一些问题依然存在,如政府合同、网络合同等,其效力和约束力如何确立和落实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三、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主动或被动终止合同关系的一种行为。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况的合同解除问题依然存在争议。例如,当事人协商解除、不可抗力导致的解除等情况,如何确
定合同解除的效力和影响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四、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相应的行为。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对于合同履行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如按期履行、按方式履行等。然而,在实践中,合同履行的具体操作问题和解释依然存在争议,如履行方式的选择、履行责任的界定等,这些问题依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十大重大疑难问题剖析
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重⼤疑难问题剖析
本⽂是《云南社会科学》2020年法学专栏的两篇⽂章之⼀,本专栏由王利明教授主持,并撰写
了主持⼈话语。
全⽂约两万⼋千字,阅读时长约40分钟
为迎接民法解释学的时代⽽努⼒
2019年12⽉,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次审议了包含总则编在内的《中华⼈民共和国民
法典草案》,并明确将在2020年3⽉提交给全国⼈⼤审议,⼀个民法典的时代即将来临。
中国未来民法典将采纳具有中国特⾊的“七编制结构”,将分别由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格
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部分组成,其中⼈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是中国民法
学为世界民法学理论所贡献的中国智慧,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因为未来民法典未设⽴债法总
则,这就促使合同法通则部分需要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法定之债也将
通过合同分编中的“准合同”来处理。
值此民法典编纂的最后冲刺之际,民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纯粹⽴法论研究也将接近尾声解释学的
全⾯“繁荣”指⽇可待。本期的两篇⽂章均以⽴法论和解释论的交叉运⽤为特⾊,既关注现有草案
规范的完善余地,更注重草案⽴场的释义,探讨未来的民法典适⽤所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定
程度上可谓彰显了这⼀特定历史时刻的民法学研究具有的特⾊。具体⽽⾔,《民法典合同编通
则中的重⼤疑难问题研究》⼀⽂⽴⾜于⽴法的宏观叙事,注重于⽴法制度的宏观构建,较为全
⾯地梳理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所需解决的若⼲疑难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个⼈⽤
⼯责任制度的⽴法解读》⼀⽂⽴⾜于具体制度研究,就个⼈⽤⼯责任制度的⽴法演变、未来适
民法典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策略研究
民法典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策略研究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民法典成为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
部分。在民法典中,赔偿责任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公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法律的创制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亟待研究和改进。
首先,完善民事责任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当前改进赔偿责任制度的重要任务。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责任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争议。因此,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损害程度,应该建立起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范围,确保赔偿责任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建立健全赔偿责任的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是完善赔偿责任制度的关键措
施之一。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执法效率较低、审判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导致了赔偿责任的执行困难。因此,应该加强执法机关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能力和效率。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对赔偿责任执行情况的监管系统,确保赔偿责任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此外,对于赔偿责任的界定和分配,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目前,对于损
害责任的界定和分配过于依赖司法裁判,导致裁判结果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赔偿金额和方式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应该建立起更加科学合理的赔偿责任的界定和分配原则,通过制定明确的标准和程序,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可预测性。
同时,加强对赔偿责任制度的宣传和教育也是完善赔偿责任制度的重要手段。
当前,公众对于赔偿责任制度的了解和认知仍然存在不足,导致很多人在受到损害时无法通过合法渠道维权。因此,应该加强对赔偿责任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和掌握自己的权益,从而增强法律的约束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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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制订一部立足我国实践、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是我国民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来的夙愿。2002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被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立法进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因此,我们特邀了部分参与民法典起草的学者和立法部门的官员就民法典起草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以期进一步推动立法的科学化和法学研究的繁荣。
一、民法典的体例
我国民法典的体例怎么定,是去年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焦点集中在四个方面,一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二是否单搞一编债法总则;三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否进民法典;四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是否留在民法。
(一)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
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众所周知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单设一编,一种意见不单设,放在总则编有关主体的章节。二种意见都有道理。我希望争论能继续下去,研究再深入一些。譬如主张单设一编的同志应当回答,为什么其他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把人格权独立成编,最近修改民法典的几个国家也未听说把人格权独立成编,原因是什么。左邻右舍都不独立,人格权问题在我国就那么特殊非得独立吗?另外,有同志主张人格权与人格不可分离,人格权不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上的权利,人格权只有受侵害时才涉及他人关系,这种主张对不对?对在什么地方,不对又表现在哪里。譬如主张不单设的同志应当回答,人格权和主体资格是否是二个问题,如果是二个问题,为什么不能分别规定;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为什么其他权利都可以在分则中规定,唯独人格权只能在总则中规定。
(二)是否单搞一编债法总则
这次制订民法典,对分编规定合同和侵权,意见基本一致。对是否单搞一编债法总则,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应当单搞一编,一种意见不单搞。二种意见,抽象地看,难分优劣。譬如盖房子,是盖别墅还是盖高楼,高楼的优点是占地少,但结构复杂;别墅的优点是关系简单,但占地多。在合同和侵权之上设债法总则,包容性大,非常精致。不搞债法总则,合同编较为完整,侵权责任自身已有一般规定,未规定的适当参照合同编的规定,比较实用,但可能会照顾不周。债法总则是否单搞,需要研究二个问题,一是债的发生原因,除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外,还有什么?如果还有,而且还不少,那么,应当搞债法总则,搞了效益比较好。二是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哪些方面会适用债法总则,特别是侵权部分,适用的比重如何。毫无疑问,适用面宽,适用量大,搞债法总则的意义大,作用也大,反之,则意义有限。德国卡尔。拉伦茨教授在《德国民法通论》中说:“总则中的规定,大部分都是些适用范围非常广泛的规范。这些规范的本质很难明确把握,因此它们本身还不足以成为调整某一过程或生活事实的完整手段。为达成这一目的,我们还必须适用各分则中的有关法律规定,我们的目光因此也应不断地在法典的各编之间游弋。将这样一个‘总则’抽象出来的做法是否合乎法典的目的?这一点值得怀疑。《瑞士民法典》就有意识地不采用这一做法。《德国民法典》虽然因此省去了许多重复性或援引性的规定,但在其他地方却多出了不少限制性和细分性的规定。法律适用并未因此而容易多少。”这段话,拉伦茨教授是针对民法总则说的,在设计是否单搞债法总则时,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三)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否进民法典
去年一月,在研究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安排的会议上,有同志不赞成知识产权进民法典。去年十月,在考虑民法典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时,决定知识产权的内容暂不纳入草案。对此,郑成思先生说了一句气势恢宏的话:“这是否定之否定”。试想,如果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不提到议事日程,如果最初就决定知识产权不纳入民法典,会有接下来较为热烈的(和2001年以前比)研究、探讨吗?会有那么多的知识产权法学者跳出知识产权领域,把目光延伸到民法、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来阐述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的异同吗?
论证知识产权的内容不进入民法典,不少文章的理由主要有二条:一是知识产权有较多的程序性规定,实体法和程序法混杂,不能分割;二是知识产权法适应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修改频繁,变动较大。这二点理由有道理,但仅这二点理由来回答知识产权法不进入民法典,难以令人信服。形式上的法都有程序性的规定和实体性的规定,甚至都有民事的、行政管理的、刑事的规定。知识产权法自身混杂的程度也不同,创作自动产生版权的著作权法比商标法、专利法有关程序性的规定要少一些。有较多的程序性规定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特点,但不是难以进入民法典的绝对理由。知识产权法修改频繁、变动较大的理由也不过硬。德国民法典1900年生效以来,至今已修改140余次。日本民法典1898年生效以来,至今也修改30余次。要论证知识产权法不能进民法典,研究工作还得继续。
知识产权法是否进民法典,需要考虑能否搞出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也就是统帅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共同规则。而且这些基本原则和共同规则必须真正体现知识产权的特点,是知识产权自身的。法典要讲体系,要有共同理念。如果搞不出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只是单行法的汇编,留在民法典中就要打个问号。
(四)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是否留在民法
仅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看,留在民法或者不留在民法里都可以。不少国际私法学者希望搞出一部三位一体的即管辖加法律适用加司法协助的国际私法典。如果这样,问题不在于法律适用部分是否留在民法,而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和司法协助能否从民事诉讼法中独立。需要研究的是,国际私法上的“管辖”和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是否一回事,差异在哪里。如果是一回事,没什么差异,这部分内容要从民诉法中独立,困难较大。如果不是一回事,差异较大,就不存在从民诉法中独立的问题,而是各自有一亩三分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怎么规定,平等、自愿(类似于私法自治)、诚实信用和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类似于公序良俗),在内容上没有争论,表述上还可以再斟酌,写得更到位一些。
有争论的是在民法总则中是否写公平原则,是否写权利不得滥用。
有同志认为公平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法,不能作为整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从原则的基本精神看,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有重合,但已有法律把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并列,由公平原则规范民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更直接、更明确,也无不可。除了合同法,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