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民法典需要研究的部分问题
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研究
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研究前言婚姻法是保障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法律,它规范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内容,维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认识也在发生改变,现行婚姻法已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需求,一些问题逐渐浮现出来。
为此,我将从现行婚姻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民法典的立法对策两个方面,对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进行探讨。
现行婚姻法存在的问题婚姻登记制度不完善随着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认识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婚姻登记”作为自己婚姻的形式,但现行婚姻法对婚姻登记制度的规定并不充分。
目前,婚姻登记制度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因此各地的婚姻登记标准和流程也存在差异。
婚姻财产制度存在漏洞婚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但现行婚姻法中对于婚姻财产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存在着诸多漏洞。
比如,在婚姻结束时分割夫妻财产时,某些财产可能存在归属不清的问题。
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方式单一现行婚姻法规定了诉讼和调解两种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方式,但它们各自存在着不足。
目前,通过诉讼解决问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调解方式的效力也受到了较大的制约。
民法典的立法对策为了解决现行婚姻法存在的问题,民法典提出了诸多立法对策。
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民法典规定,婚姻登记方式可以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形式,并明确了婚姻登记的具体标准和流程。
此外,还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婚姻登记规范化工作的宣传和力度,推行婚姻登记制度的普及性和便捷性。
完善婚姻财产制度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民法典规定了婚姻中存在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具体包括婚前已有财产和婚后增加的财产。
此外,法律还规定,在婚姻结束时分割财产,应该以原则“谁的财产谁分”,并且各种财产的归属应该明确清晰。
完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方式为了让夫妻离婚过程更加顺利,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公证摆脱诉讼”的新方式,即夫妻双方可以在任何一家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公证,公证书件可直接作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
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研究
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研究
中国的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对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居住权制度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居住地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
它涉及到个人和家庭的住房权益,以及与住房相关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如产权、使用权、维修义务、共有权等。
对于居住权制度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居住权的保护:研究如何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利,包括住房的产权保护、使用权保护、租赁权保护等。
这涉及到住房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住房租赁的管理与争议解决等问题。
2. 居住权的限制:研究公民在享有居住权利时可能面临的一些限制,如政府征收住房用地、城市更新等情况下的居民权益保护等。
3. 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研究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包括政策设计、社会承载能力等问题。
这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4. 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研究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包括业主自治、物业服务、公共设施管理等,以促进良好的住房环境和社区生活。
总之,居住权制度研究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权益,在法律层面上解决居住权相关问题,构建和谐的住房社区环境。
这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研究课题,需要政府、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民法典解释与适用中的十个问题
第34卷第1期温州大学学报(社 会 科 学 版)2021年1月V ol. 34 No. 1 Journal of Wenzhou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Jan. 2021 社会治理与社会法研究专题• 主持人语专题内的论文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释与适用中的重大问题,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生活的“教科书”、法治的“教科书”、文明的“教科书”。
《民法典解释与适用中的十个问题》是根据梁慧星2020年11月17日在温州大学法学院的讲座整理而成的,该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一些新出规定、存在重要修改的规定进行了解读,涉及“超级优先权”、强制缔约、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借款利息、保理合同、精神损害赔偿、遗产管理人、公平责任、情势变更十个方面,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刘奇英的《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对著作人格权的适用研究》认为,第1183条第1款确立了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同时成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条款,这为精神损害赔偿条款适用于著作人格权提供了解释空间和适用余地。
该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的衔接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主持人简介】梁慧星,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家人事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第四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2014年起受聘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并担任其民商法律学院荣誉院长。
民法典解释与适用中的十个问题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6条并非“超级优先权”,而是针对大型机动车分期付款买卖价款而设置的特别动产抵押;第494条规定的强制缔约主要解决紧急情势下的抢险救灾等依据指令性计划签订合同的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的重要体现;第545条第2款是对债权转让限制的反限制,对非金钱债权采取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办法,对金钱债权则尽量使当事人不去限制它,以发挥货币的流通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删除无权处分的规定不甚妥当,无权处分的规定无法用第597条来代替;第680条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很有必要,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化操作需留给法院的司法解释或者行政法规去完成;保理合同是融债权转让、委托、借款、担保于一体的复合性合同,面对这类纠纷法院应按照各自的性质分别处理;第996条和第1183条第2款均为新出规定,其中的人身意义必须是特定物本身所固有而非权利人主观赋予;遗产管理人能发挥管理遗产、分配遗产等功能,还可以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成为适格被告;第1186条抹杀了公平责任的授权条款功能,但法律又没有与之相匹配的具体规定,这就使这个制度失去了它的价值;第533条划清了情收稿日期:2020-11-30作者简介:梁慧星(1944―),男,四川青神人,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2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第34卷第1期 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界线,前者的发生以变更为原则,以裁决解除为例外,后者是免责或减责的法定事由。
试论中国民法典制定中有关国际私法的几点问题
平 教 授 语 ) 与 《 国 民法 典 》 似 , 是 这 法 相 但 其内容不 同 , 建议把 《 我 民法 通 则 》 第 的
12 、5 条 规 定 在 民 法 典 总 则 部 分 , 4 条 10
典》我国《 , 民法 通 则 》 八 章 就 是 这 种 立 第 法 体 例 。2 世 纪 以 来 。 19 年 《 国 民 0 以 88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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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 中 国民法典制定 中有 关 国际私 法 的几 点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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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3(2017)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厉尽国目次引言一、中国《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之关键二、《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之关联性三、《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展开 (一)民事习惯法典化之观念基础问题 (二)民事习惯法典化之具体路径问题 (三)民事习惯之法源地位问题 (四)习惯规范之要素构成问题 (五)习惯性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尾语摘要 中国《民法典》编纂能否成就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伟大法典,可能并不仅仅取决于或者主要不取决于编纂模式或者技术,而取决于该法典内容之思想深刻性与现实有效性。
为达致上述要求,《民法典》编纂应立基于中国传统、生活及其未来发展。
就此而言,习惯法问题对《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具有关键性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澄清问题有助于解决问题,《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意蕴可适切地表述为“民事习惯法典化”,又可展开为五个子问题:观念基础问题、具体路径问题、法源地位问题、要素构成问题、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
但该问题之有效解决,还须依赖最终汇聚于民法学术路径的多方智识努力。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编纂 习惯法问题当下中国《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而这恰是提出《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的适当时机。
在此主题下,我们可以探讨两个相互关联着的问题:一是,习惯法问题是否关乎《民法典》编纂之成败得失?二是,《民法典》编纂应如何理解、解释以及对待习惯法问题?所谓“习惯法问题”之意蕴,于前者为待决之疑难,于后者则为待处置之工作。
然而,两种意蕴是相互关联的。
因为,如果对前者能够有所决断,则后者就顺理成章地变为技术性工作———无论难易抑或成本高低。
这正如“科学家”与“工程师”分别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07·担负的两种不同性质的任务。
就此主题,本文依下列次序展开讨论:首先,对《民法典》编纂成败之关键进行提问,即:法典化之关键在于编纂模式和技术,还是在于其是否尊重生活与实践所塑造之内生逻辑;其次,对《民法典》编纂之工作准备进行提问,即:民法学术是否已就《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建立起关联性思考;第三,梳理《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并作简要分析。
民法典中合同订立及效力的法律问题研究
民法典中合同订立及效力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合同在经济交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民法典对合同的订立及效力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其中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就民法典中合同订立及效力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并探索相应的解决办法。
首先,我们来谈谈合同的订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应满足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的自然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是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四是合同的内容、形式和目的合法。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订立合同的争议仍然不断涌现。
比如,在互联网时代,电子合同的订立成为一种常见方式,但许多人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质疑。
面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内外法律制度,积极转变观念,认识到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确保电子合同在实际操作中能够得到保障。
其次,我们来探讨合同的效力。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合同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三个方面。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因合同效力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权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束,但一些合同条款可能涉及违法行为,如剥夺他人基本生活必需品、损害公共利益等。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有效性审查,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合同的效力还可能受到合同当事人的行为限制的影响。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例如变更合同内容、解除合同等。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判断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以确保合同的效力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我们还需要关注合同效力问题与公序良俗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效力应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也就是说,合同的效力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共秩序等。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方面的合同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合同予以限制或者无效。
民法典体系问题探讨(龙卫球)
民法典体系问题探讨龙卫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3-7-9一、当下探讨民法典体系问题的意义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着手中国民法典的制订。
其目标,当然是要达成世界先进,即依据参与起草学者的表述应该是“适应20世纪以来的社会生活的新发展,借鉴20世纪以来的最新立法经验。
”[*1]所以,这部民法典制订成功,必将实现中国法制建构的飞跃。
基于此,中国民法学者踊跃参与其中,积极展开理论思考。
其热点论题,既有法律内容的,例如应确立哪些类型的物权,也有形式方面的,例如应否采取民法典形式以及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形式?[*2]本文打算探讨其形式问题中的法典体系问题。
所谓民法典体系问题,是指民法规定或者法条在采取法典外在形式时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即依法典外在表现的整体结构问题。
我国学者目前一定程度上探讨了这一问题,提供了不少有益建议,但仍有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研究重点还只停留在更粗略的问题上,例如还只探讨民法典的编章结构问题,即探讨民法典是采用五编制(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还是七编制(总则、债权、物权、合同、侵权、亲属、继承)或者其他结构问题,以及在人法与财产法体例次序上如何处理问题;二是对民法典体系的现代转向的信息和理论方面,考察不多。
这样,可能导致忽视体系问题处理中更为精神也是更为基础的一些东西。
这些东西,仅仅从我国现有的有关体系的制度和理论的历史遗产中还不能直接获得,只有通过悉心考察域外基于长期体系实践所形成的理论思考,才能受到启发。
二、历史遗产中的民法体系知识我国在清末变法之后,曾沿袭1900年德国民法的形式逻辑体系。
1911年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1926起草的北洋政府民法典草案以及1929年正式制定实施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不只是在体例结构上直接吸收德国的民法体系,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而且是在体系的更内在的细微的方面,基本上遵循了概念化体系的路线,即首先形成类别法律概念,然后借着不同层次地类型化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并因此构成体系。
我国民法典制定之思考
( ) 二 民法典 制定应 遵循 的理念——对论 战中异议 的辨析 由裁量权。 第二 , 制定 民法典把原本纷繁复杂的民事单行立法按照一 各个 论战者在 阐述 自己的民法典 的结构 时都有着 自己的理 论依 定体例编纂在一起 ,不仅可 以解决原来法律之间相互矛盾冲突的问 据 。 如梁彗星教授立足于对 中国现 实的把 握、 徐国栋 教授 则高举人 文 题, 而且可 以便于 民众查 阅学 习, 原本 出现 民事纠纷需要查阅各 种法 主义 的大旗立足将人身关系放在财产关系之前规定 , 很显然作者更注 律文件 , 民法典颁布 以后 , 在 可能可 以仅仅通过查阅民法典来解 决。
二 、 法 典 的 内容 和 体 例 民 重 民法 典 的逻 辑 性 的分 析 。 I从 国情 出发 我 们 既 不 应 回 归 罗 马 也 不 应 照 搬 德 国 .
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 , 应当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 向2 世纪 面 1 的、 科学而有先进的的民法典, 这就要求在民法典的内容和体例方面, 注意 以下几点 : 首先 , 是立法精神 的确定 。立法精神是整部民法典的 精 神 支 柱 , 进 行 法 解 释 的基 础 点 , 各 种 情 形 下 价 值 判 断 赖 以 进 行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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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民法典制定之思考
王 莎
摘 要 19 年 3月- 98 &Nz  ̄常委会 委托相 关 专家起草 民法, - 在这 七年 的时 间里 , 起草 专 家 自然是 倾 注 了 巨大 的心血 。 各位 本文从 民法典 的制 定过 程 中的相 关论 战 的观 点 出发 就有 关 问题 阐述 了相 关见解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问题研究
2021年第4期总第221期No.4.2021Sum221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AMUSI VOCATIONAL INSTITUTE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问题研究董媛(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邯郸056004)摘要: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1],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已进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中的亮点诸多,其中物权编的一大亮点一创设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这也是我国以正式的法典形式首次提及的权利。
从我国司法实践上看,关于居住权的案例颇多,从社会需求出发,《民法典》肯定了居住权的立法价值,因此,研究居住权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用益物权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9052(2021)04-0038-02关于居住权问题,在《民法典》第二编“物权”之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中有专章规定,共计六条。
现结合我国《民法典》有关居住权的规定,进一步探析居住权的相关内容。
定位居住权的性质(―)居住权属于人役权在罗马法中已然存在居住权。
居住权最初作为人役权的一种形式。
在罗马法民法典中设立了完整的役权制度,役权分为人役权和地役权两类。
所谓人役权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⑵。
设立人役权的目的是给特定人提供便利。
我国《民法典》承认了居住权具有人役权的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居住权只能为特定的权利主体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
这就意味着该权利只能由权利本人行使,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能享有该权利。
居住权人为了生活居住的需要,可以对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享有居住权;如果基于其他目的需要,可采取签订合同方式设定租赁权,居住权不可转让且不可由他人继承。
其二,居住权的设立具有期限。
关于民法典立法条件的法理学思考
关于民法典立法条件的法理学思考2023-11-28•引言•民法典立法条件的法理学基础•民法典立法条件的法理学分析•民法典立法条件的法理学反思•结论目录CONTENTS01引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需要制定一部与之相适应的民法典,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规范社会行为。
民法典立法背景民法典的制定将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典立法意义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民法典立法条件的相关问题,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历史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术论文、案例资料等进行分析和研究,总结出民法典立法条件的法理学思考。
02民法典立法条件的法理学基础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具有私法性质,主要涉及私人利益的保护和调整。
民法规范应当具有自愿、平等和公正的基本特征。
民法的概念与性质立法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体现社会公共利益。
立法应当尊重个体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立法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客观规律。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民事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民事权益。
民法典的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民事权利,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
民法典的立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与价值03民法典立法条件的法理学分析总结词社会经济发展条件是民法典立法的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关系逐渐复杂化,民法的调整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因此,民法典的立法需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以保障民事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政治制度条件是民法典立法的政治基础。
政治制度条件包括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等方面,这些因素对民法典的立法程序、立法内容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
详细描述总结词详细描述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分析总结词法律文化条件是民法典立法的文化基础。
民法典研究内容
民法典研究内容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民法典的研究成为了当前法学领域的热点之一。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领域。
因此,民法典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介绍民法典的研究内容。
一、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的研究首先要从其基本原则入手。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法律的根本性原则,如民事主体平等原则、自由意思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研究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民事法律的精神内涵,为民事法律的正确适用提供依据。
二、民法典的一般规定民法典的一般规定是指适用于民法典全书的一般规则,如民事权利的取得与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无效等。
研究民法典的一般规定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典的总体框架,掌握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则。
三、民法典的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典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规定了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以及物权的保护等问题。
研究民法典的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物权制度的演变过程和现行法律的规定,为物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四、民法典的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效力等问题。
研究民法典的合同法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合同的法律效果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支持。
五、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规定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研究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为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六、民法典的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婚姻的成立、维持和解除等问题。
研究民法典的婚姻家庭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夫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支持。
七、民法典的继承法继承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规定了个人财产的继承和遗赠等问题。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是指在编写民法典的过程中遵循的一套规定和指导原则。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和社会经济发展。
下面是关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立法原则1. 法治原则:民法典的制定必须依法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实用原则:民法典的内容应具有实用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3. 系统原则:民法典应当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各个部分之间应该相互关联、相互补充。
4. 科学原则:民法典的编写要基于科学的方法和理论,遵循现代法学的基本原理。
5. 文化传承原则:民法典的内容应当体现国家的传统文化,保持民族特色和社会风貌。
二、编纂方法1. 学术化:民法典的编写要由专门的法学家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建立健全的学术研究机制。
2. 全面性:民法典的编写范围要涵盖社会经济各个领域,关注各个民众群体的权益保护。
3. 协同性:民法典的编写要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配合,避免法律规定之间的重复和冲突。
4. 借鉴性:民法典的编写可以参考和借鉴国内外先进地区的有关法律制度和经验,加以创新和改进。
三、组织架构1. 编纂委员会:成立民法典编纂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委员会成员来自于各个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负责法律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2. 研究小组:在编纂委员会的指导下,设立若干个研究小组,每个小组负责研究和起草一个特定领域的法律条文,以确保编纂工作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3. 征求意见:在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公开听证、征集意见等形式,听取民众的意见和诉求。
四、编纂程序1. 立项: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立案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开始编写工作。
2. 研究起草:由研究小组按照编纂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和指导进行法律条文的研究、撰写和审定。
3. 征求意见:起草阶段完成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一些重大争议问题可以组织专门的研讨会和听证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引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原则。
然而,在实践中,随着合同法的适用和实施,一些疑难问题逐渐浮现出来。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展开研究,旨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一、合同成立合同成立问题一直是合同法领域的焦点和难点。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要求合同成立必须有要约和承诺的一致意思表示,但如何判断一致意思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即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思,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虚假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表示等,对于这些问题,如何界定其影响力和效力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二、合同效力合同效力问题是指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规定了一些合同效力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然而,实践中,一些问题依然存在,如政府合同、网络合同等,其效力和约束力如何确立和落实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三、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主动或被动终止合同关系的一种行为。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况的合同解除问题依然存在争议。
例如,当事人协商解除、不可抗力导致的解除等情况,如何确定合同解除的效力和影响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四、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相应的行为。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对于合同履行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如按期履行、按方式履行等。
然而,在实践中,合同履行的具体操作问题和解释依然存在争议,如履行方式的选择、履行责任的界定等,这些问题依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结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涉及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和合同履行等方面。
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困惑。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和不同权益之间的平衡。
同时,从案例实践中总结经验,加强法律规范的执行和解释,不断完善和完善我国合同法制度,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视野下的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研究》范文
《民法典视野下的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民法典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为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农村集体成员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个体成员的权益,对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以民法典为视角,对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农村集体成员权的基本概念及内涵农村集体成员权,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个体成员享有的平等参与集体事务、分享集体收益等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参与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等。
其核心在于保障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实现农民的全面发展。
三、民法典对农村集体成员权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在财产权编和人格权编中,对农村集体成员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保障了农民的财产权益;同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参与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等。
这些规定为农村集体成员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农村集体成员权面临的问题及挑战尽管民法典为农村集体成员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农民的参与权和管理权难以得到有效行使;二是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财产权益易受侵害;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政府、企业等外部主体的关系复杂,导致农民的收益权受到一定影响。
五、完善农村集体成员权的对策与建议(一)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和管理权。
例如,建立民主决策机制,确保农民在集体事务中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明确土地流转的程序和规则,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
同时,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防止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三)强化农民的收益权保障。
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收益权不受侵害。
例如,建立健全的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的收益合理分配。
《2024年民法典视野下的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研究》范文
《民法典视野下的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农村集体成员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每个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随着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从民法典的视角出发,对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农村集体成员权的法律基础农村集体成员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每个成员的基本权利,其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
在民法典中,也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成员的权益保障。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特殊的法人组织,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地位。
其成员在享有集体经济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农村集体成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参与集体事务决策权等。
这些权利是农村集体成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三、农村集体成员权的问题及原因尽管农村集体成员权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成员权益保障不力。
部分地区在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不公平现象,导致部分成员的权益受到侵害。
2. 成员参与决策机制不完善。
部分地区在集体事务决策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民主决策机制,导致成员参与度不高。
3. 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部分地区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时存在偏差,导致农村集体成员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发展水平落后等。
此外,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经济利益的驱动等因素也加剧了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的复杂性。
四、解决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的对策建议为解决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农村集体成员权的法律保障得到有效落实。
民法典的体系研究
民法典的体系研究王利明首先感谢大家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支持。
今天我跟大家探讨一下民法典的体系结构的问题。
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体系化的优越性,或者说是必要性。
大家知道我们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制定,我们采取的不是像很多国家那样一步到位的办法,而是可以说“零售”的方式,即先制定单行法,经过修改整理,最后形成民法典。
我们已经通过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些重要的法律,现在正在加紧制定《物权法》,今年已经开始制定起草侵权行为法,然后修改《民法总则》,最后根据民法典的体系来完成民法典。
我们这样一种立法模式,要形成民法典的最关键的问题是确定民法典的体系模式。
我们知道,民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不同于法律汇编。
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法典是有体系的,但是汇编没有体系。
汇编当然也要有一定的标准,但是不需要讲究严谨的体系,民法典就是按照严谨的体系把各项制度组合在一起的法律形式。
体系是法典的生命。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我们要法典化,实际上也就是要体系化。
我们为什么要法典化呢?体系化能带来什么好处呢?首先,体系化有助于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将民法典的价值观念、原则、精神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
体系化可以说是一种价值理念的体系化。
比如现代民法和古代民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表现在现代民法担负着双重的职能。
它不仅要保护各种权利,特别是保护财产的安全,还要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民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要担负着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而这种功能在古代民法中没有表现出来。
大家知道罗马法有一句格言:物在呼叫主人,意思就是:如果我的财产被别人侵占了,不管这个财产到什么地方,所有人都可以无限的追及下去,把财产要回来。
从这个规则我们可以看出,它给予所有人一种强大的、无限制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来强化对财产的保护。
但是这样一种无限制的追及是不考虑交易安全的。
现代民法因为要考虑交易的安全,就不允许所有人无限制的追及下去。
立法背景民法典法律研究报告
立法背景民法典法律研究报告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统一成为当代社会的迫切需求。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民法典的立法背景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对民法典立法背景的分析,探讨其法律研究的重要性和意义。
一、民法典的立法背景分析1.社会发展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民事关系日渐复杂,需要一个完备的民法典来规范和调整各种关系。
民法典的出台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更为稳定和可预见的法律环境。
2.法律体系统一化我国过去的民法是以宪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多个法律进行规范的。
民法典的立法背景在于将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整合和统一,形成一个更为系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3.国际经验借鉴在全球范围内,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自己的民法典。
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也是借鉴了国际上的相关经验,吸取了其他国家民法典的优点和适用于我国国情的部分内容,以满足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二、民法典法律研究的重要性和意义1.加强对法律的解读和运用民法典的出台涉及到全国各个行业和领域,因此对民法典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研究者可以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和分析,提供给社会各界更准确、科学的法律指导,促进民法的正确理解和实施。
2.推动法制建设和社会进步民法典的出台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加强公民的法治意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深入的法律研究,可以提出完善法律规范的建议,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制的完善和进步。
3.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民法典的出台将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和系统的法律依据。
但是,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某些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问题。
通过对民法典的深入研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结论通过对立法背景民法典法律研究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不仅涉及到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更是对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关于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
现在看来,主要是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经济基础。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作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没有民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法开始受到重视。
1979年11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
现行民法通则、继承法和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就是以第四稿的相应编章为基础,适当修改后颁布的。
此后,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
这一立法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建立民事生活的法律秩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当时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方针,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
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在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讨论民法的完善,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教科书上说,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成文法,制定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判例法。
但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日益重视制定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判例法。
过去用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成文法与判例法标志两大法系的差别,是否适当,值得考虑。
我认为,两大法系真正的、本质的差别,在于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民法典观察房屋占有使用费相关问题研究
民法典观察房屋占有使用费相关问题研究在当今社会,房屋交易和租赁活动日益频繁,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备受关注。
其中,房屋占有使用费是一个常常引发争议和纠纷的重要议题。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重要基石,对于规范房屋占有使用费相关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一、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概念与性质房屋占有使用费,简单来说,是指在无权占有他人房屋的情况下,占有人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的费用。
其性质具有一定的补偿性,旨在弥补房屋所有权人因他人无权占有而遭受的损失。
这种费用并非一种惩罚性的赔偿,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和对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它反映了对房屋资源合理利用和价值分配的一种平衡。
二、房屋占有使用费产生的情形(一)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后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在租赁关系中,如果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在合同依法解除后,承租方未及时返还房屋而继续占有使用,此时就可能产生房屋占有使用费。
(二)无权占有他人房屋例如,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入住他人房屋,或者在房屋产权存在争议但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一方强行占有使用房屋。
(三)房屋买卖中的特殊情况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买方在未完成产权过户的情况下提前占有房屋,而后交易未能完成,也可能涉及房屋占有使用费的问题。
三、确定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考量因素(一)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这是确定占有使用费的重要参考标准。
通常会参考当地同类房屋在相同地段、相似条件下的租金价格。
(二)占有的时间长短占有的时间越长,支付的占有使用费一般也相应增加。
(三)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例如房屋是否被用于居住、商业经营等不同用途,以及对房屋造成的损耗程度。
(四)双方的过错程度如果无权占有的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可能会被要求支付更高的占有使用费;而如果所有权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存在疏忽或不当行为,也可能会对占有使用费的数额产生一定影响。
四、《民法典》对房屋占有使用费的相关规定《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合同编等都对房屋占有使用费问题有所涉及。
《民法典》基本体系及热点问题研究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 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法典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
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
证承担保证责任。
3.3 ?民法典·合同?热点问题
明确区分。
3.1 ?民法典·总那么?热点问题
• 案例链接:〔2001〕滨马民初字第129号案; • 2001年7月27日下午5时许,已怀孕6个月的裴某与丈夫吴某甲在其居住的
小区门前小道散步。此时,住裴某楼下的钱某驾驶二轮摩托同向从其身旁 超越,恰逢裴某身体左转,钱某所驾摩托车尾箱碰撞了裴某腹部,双方发 生口角后即各自离开现场。
3.3 ?民法典·合同?热点问题
• 案例链接: •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保证人以担保还款,甲遂邀请好友丙帮
助,丙在借条上签写“保证人:丙〞字样。后甲未归还前述借款,乙将甲、 丙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 思考: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 Nhomakorabea的支持?
3.3 ?民法典·合同?热点问题
3.2 ?民法典·物权?热点问题
• 法典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
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 •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 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 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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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制订一部立足我国实践、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是我国民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来的夙愿。
2002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被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立法进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因此,我们特邀了部分参与民法典起草的学者和立法部门的官员就民法典起草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以期进一步推动立法的科学化和法学研究的繁荣。
一、民法典的体例我国民法典的体例怎么定,是去年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
焦点集中在四个方面,一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二是否单搞一编债法总则;三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否进民法典;四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是否留在民法。
(一)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众所周知有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单设一编,一种意见不单设,放在总则编有关主体的章节。
二种意见都有道理。
我希望争论能继续下去,研究再深入一些。
譬如主张单设一编的同志应当回答,为什么其他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把人格权独立成编,最近修改民法典的几个国家也未听说把人格权独立成编,原因是什么。
左邻右舍都不独立,人格权问题在我国就那么特殊非得独立吗?另外,有同志主张人格权与人格不可分离,人格权不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上的权利,人格权只有受侵害时才涉及他人关系,这种主张对不对?对在什么地方,不对又表现在哪里。
譬如主张不单设的同志应当回答,人格权和主体资格是否是二个问题,如果是二个问题,为什么不能分别规定;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为什么其他权利都可以在分则中规定,唯独人格权只能在总则中规定。
(二)是否单搞一编债法总则这次制订民法典,对分编规定合同和侵权,意见基本一致。
对是否单搞一编债法总则,有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应当单搞一编,一种意见不单搞。
二种意见,抽象地看,难分优劣。
譬如盖房子,是盖别墅还是盖高楼,高楼的优点是占地少,但结构复杂;别墅的优点是关系简单,但占地多。
在合同和侵权之上设债法总则,包容性大,非常精致。
不搞债法总则,合同编较为完整,侵权责任自身已有一般规定,未规定的适当参照合同编的规定,比较实用,但可能会照顾不周。
债法总则是否单搞,需要研究二个问题,一是债的发生原因,除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外,还有什么?如果还有,而且还不少,那么,应当搞债法总则,搞了效益比较好。
二是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哪些方面会适用债法总则,特别是侵权部分,适用的比重如何。
毫无疑问,适用面宽,适用量大,搞债法总则的意义大,作用也大,反之,则意义有限。
德国卡尔。
拉伦茨教授在《德国民法通论》中说:“总则中的规定,大部分都是些适用范围非常广泛的规范。
这些规范的本质很难明确把握,因此它们本身还不足以成为调整某一过程或生活事实的完整手段。
为达成这一目的,我们还必须适用各分则中的有关法律规定,我们的目光因此也应不断地在法典的各编之间游弋。
将这样一个‘总则’抽象出来的做法是否合乎法典的目的?这一点值得怀疑。
《瑞士民法典》就有意识地不采用这一做法。
《德国民法典》虽然因此省去了许多重复性或援引性的规定,但在其他地方却多出了不少限制性和细分性的规定。
法律适用并未因此而容易多少。
”这段话,拉伦茨教授是针对民法总则说的,在设计是否单搞债法总则时,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三)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否进民法典去年一月,在研究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安排的会议上,有同志不赞成知识产权进民法典。
去年十月,在考虑民法典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时,决定知识产权的内容暂不纳入草案。
对此,郑成思先生说了一句气势恢宏的话:“这是否定之否定”。
试想,如果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不提到议事日程,如果最初就决定知识产权不纳入民法典,会有接下来较为热烈的(和2001年以前比)研究、探讨吗?会有那么多的知识产权法学者跳出知识产权领域,把目光延伸到民法、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来阐述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的异同吗?论证知识产权的内容不进入民法典,不少文章的理由主要有二条:一是知识产权有较多的程序性规定,实体法和程序法混杂,不能分割;二是知识产权法适应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修改频繁,变动较大。
这二点理由有道理,但仅这二点理由来回答知识产权法不进入民法典,难以令人信服。
形式上的法都有程序性的规定和实体性的规定,甚至都有民事的、行政管理的、刑事的规定。
知识产权法自身混杂的程度也不同,创作自动产生版权的著作权法比商标法、专利法有关程序性的规定要少一些。
有较多的程序性规定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特点,但不是难以进入民法典的绝对理由。
知识产权法修改频繁、变动较大的理由也不过硬。
德国民法典1900年生效以来,至今已修改140余次。
日本民法典1898年生效以来,至今也修改30余次。
要论证知识产权法不能进民法典,研究工作还得继续。
知识产权法是否进民法典,需要考虑能否搞出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也就是统帅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共同规则。
而且这些基本原则和共同规则必须真正体现知识产权的特点,是知识产权自身的。
法典要讲体系,要有共同理念。
如果搞不出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只是单行法的汇编,留在民法典中就要打个问号。
(四)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是否留在民法仅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看,留在民法或者不留在民法里都可以。
不少国际私法学者希望搞出一部三位一体的即管辖加法律适用加司法协助的国际私法典。
如果这样,问题不在于法律适用部分是否留在民法,而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和司法协助能否从民事诉讼法中独立。
需要研究的是,国际私法上的“管辖”和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是否一回事,差异在哪里。
如果是一回事,没什么差异,这部分内容要从民诉法中独立,困难较大。
如果不是一回事,差异较大,就不存在从民诉法中独立的问题,而是各自有一亩三分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怎么规定,平等、自愿(类似于私法自治)、诚实信用和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类似于公序良俗),在内容上没有争论,表述上还可以再斟酌,写得更到位一些。
有争论的是在民法总则中是否写公平原则,是否写权利不得滥用。
有同志认为公平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法,不能作为整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从原则的基本精神看,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有重合,但已有法律把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并列,由公平原则规范民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更直接、更明确,也无不可。
除了合同法,亲属法上确定赡养费、抚养费数额等是否有公平的问题,物权法上权利人行使物权、义务人履行“容忍”义务是否也有公平的问题。
基本原则中是否写公平原则,还可以再探讨。
权利不得滥用问题,不少学者主张写到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作为一条基本原则。
德国、瑞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也有这一规定。
对此,我一直举棋不定。
原因一,当今社会,权利都是相对的,不能越法律的雷池一步。
滥用的就不是法律许可的权利。
权利不得滥用,似乎说了一句同义反复的话。
“权利不得滥用”文义上的矛盾,中外学者已有论述。
原因二,权利不得滥用,讲的是权利的行使要有界限,或者说怎么判断权利滥用呢?标准主要有二条。
一是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就属于滥用。
二是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或损害公序良俗,否则就属于滥用。
仔细阅读德国、瑞士、日本等民法典的规定,大体都有这样的意义。
郑玉波先生在《权利滥用之研究》中说:“其后奥国民法于1916年追加:‘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便其损害如系因权利之行使而发生者,以其行使权利显然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者为限,负其责任。
’虽与德国民法同其旨趣,但其另行揭橥‘善良风俗’之一客观的标准,实系从社会的观点而着眼,较德民法纯以权利人之主观的目的为标准而决定权利是否滥用者,实又胜一筹。
良以‘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之一主观的要件,不仅于裁判之际,举证困难;且对于纵无加害目的,而为权利人极少之利益,使他人遭莫大损害之情形,将有不能认为权利滥用之弊,非故有一客观的标准,则适用上难收实效。
因而瑞士民法第二条第一项乃有:‘行使自己之权利,及履行自己之义务,应依诚实及信义为之’之规定;而同条第二项复有:‘权利之显然滥用,不受法律之保护’之规定,于是权利滥用之禁止,乃直接见诸明文矣”。
我的问题是,民法草案已有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后,是否还有必要规定权利不得滥用。
三、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制度怎么规定,意见分歧。
首先民事主体是二分法还是三分法,其次法人怎么分类,还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否始于出生,死亡宣告的死亡时间怎么确定等等。
(一)二分法还是三分法主张二分法的同志认为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二类,主张三分法的同志认为除二类外,还得加上“非法人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究竟二分法还是三分法,颇费思量。
对此,需要弄清二个问题。
第一,为什么国外民法典一般都规定二分法,总不致于人家都错了,三分法才对,人家都墨守成规,我们才与时俱进。
第二,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在基本的权利义务上与自然人和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有无重大差别。
如果有差别,差别还不小,三分法的必要性就大,反之,三分法的意义不大。
(二)法人怎么分类法人怎么分类,大体有三种办法:一是继续民法通则的分类,但其中有的分类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赋予新意;二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三是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我曾经认为营利和非营利的分类是个好办法,后来一想此路也有不顺畅的地方。
营利和非营利,不在于该法人是否做买卖,是否收费,而在于赚的钱归谁。
赚的钱归投资人,属营利法人;赚的钱不归设立人,用于公益目的,属非营利法人。
利改税后,国有企业除纳税外,不存在把盈利上交给国家。
企业盈利部分,一直留在企业。
即使企业把获利部分重新投资,也是以企业的名义,不是以国家的名义。
这样,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资产受益的权益,除上市公司外,体现的不明显。
国有企业目前近20万家,国有经济占经济总量三分之一强。
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营利”特征不明显,当然会影响到是否采取营利和非营利的分类。
有的同志说,股东分红是一种权利,事实上分不分红是另一问题。
这话是对的。
但几十年有利不索取,开办那么多企业也不行使资产受益权。
如果作营利和不营利的分类,就要考虑是否符合国有企业的实际做法。
另外,非营利法人是否包括公益法人和既不属于公益法人,也不属于营利法人的中间法人,如果包括,是否会产生设立标准等方面的混乱,也需要研究。
社团和财团是多数成文法国家对法人的分类办法。
这一办法的不足之处是改变了我国近二十年来对法人的分类做法,概念的含义和人们的日常理解差别较大,而且,面对众多法人组织,一刀切下去,畸轻畸重,绝大多数是社团法人,很小部分是财团法人,划分上不那么平衡。
从实用的角度看,民法总则有关法人的规定,主要规范的是非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部分,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各有单行法的规定。